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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人身意外保险范围 给自己更好的保障

2021-03-08
规划自己的人身保险 做保险给自己规划 自己对自己的保险规划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购买保险为自己日后的生活作保障。而人身意外保险是其中一种重要的险种,那么,人身意外保险范围是什么呢?

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死亡给付是全部给付。

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按残疾程度大小分级给付残废保险金。残疾给付是部分给付,最高以死亡给付为限。

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付。医疗给付规定有最高限额,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住院津贴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赔付金额举例: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10万元;特定意外双倍给付10万元;意外伤害医药补偿1万元;每日住院给付50元;每日重病监护给付50元;住院费用补偿5000元;手术费补偿 5000元。

在这里要说明的是,这是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的套餐,其中: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主险,如果意外身故,获得全额10万元赔偿;如果烧伤及残疾,根据严重程度按比例赔偿。

特定意外双倍给付——附险,要在主险的基础上投保。如果在某些特定的环境下意外身故死亡或者残疾,在主险给付的基础上赔付相同的数额。

意外伤害医药补偿——附险,要在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保额与主险金额相关。对意外伤害导致的医药费予以报销,报销额度不得超过该附加险的保险金额。

每日住院给付、每日重病监护给付——附险,要在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住院期间可以给予的经济补偿。

住院费用补偿——附险,要在主险的基础上投保。对住院费用予以报销,报销额度不得超过该附加险的保险金额。

手术费补偿——附险,要在主险的基础上投保。对手术费用予以报销,报销额度不得超过该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注明:不同保险公司有各自的规定)很多公司都会做一些套餐供大家选择,有基本套餐,也有保障全面的套餐。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的旅行中不幸发生了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将赔偿意外死亡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为意外伤害造成残疾,保险公司将根据“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上的赔偿比例赔偿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旅途中发生意外医疗费用,如果此款保险包含了意外伤害医疗费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将向按条款约定赔偿相应的医疗保险金。 具体的赔偿金额,以保险单条款中的约定为准。

其实,所有的一切都是在提醒我们细节决定成败,任何一个小小的意外都可以造成很严重的后果,为了把这些后果的苗头扼杀在摇篮中,我们就要想得周全,想得长远,让家人或者兄弟姐妹们都成为人身意外险的受保人,都可以有福同享。而人身意外保险范围如此广泛,我们应该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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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保险范围是什么?


面对市场众多的人身意外保险产品我们该如何选择呢?专家称购买保险需了解保险的保障范围,以免发生保险纠纷。

什么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所谓意外伤害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不可预料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到严重创伤的客观事件的。如人们在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应属于意外事故;而在水里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就不属于意外伤害,因为它是身体内部本已存在的疾病引起的。其特点一般是交费少,保障高。

保障项目

一、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残疾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四、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种类可分为一年期综合意外险、交通意外险和驾驶人意外险,因保险项目不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范围也不同,下面我们逐一了解各款意外险的保障范围。

(一)一年期综合意外保险

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残疾/烧烫伤,给付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因意外伤害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住院误工津贴:因意外伤害事故入院治疗,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住院误工津贴日额给付,累计给付天数以保险单约定时间为限。

住院护理津贴:因意外伤害事故入院治疗,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住院护理津贴日额给付,累计给付天数以保险单约定时间为限。

(二)交通意外保险

意外身故/意外残疾: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以乘客身份乘坐相应交通工具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残疾,由保险公司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驾驶人意外险

驾驶人员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赔付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

驾驶人员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连带乘坐人员意外伤害:连带被保险人在乘坐被保险人驾驶的非营运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赔付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

连带乘坐人员意外医疗:连带被保险人在乘坐被保险人驾驶的非营运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道路紧急救援:提供应急加油/加水、电瓶充电、紧急修理、拖车等服务。

为方便被保险人及时进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范围等知识的查询,消费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电话,到保险公司营业网点,登陆保险公司官方网站等方式进行查询。在一账通的保险选项栏里,点击意外保险,可轻松查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投保、理赔等知识,也可办理投保、查看保单、找回保单、支付保费等业务,让您足不出户,体验更加快捷方便的服务。

如何购买人身意外险?

要先弄清楚什么是人身意外险。人身意外险按照保障责任来看,主要分为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保险产品的主要功用有风险保障、长期储蓄、投资理财、财务规划等。通常,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等,保障成分相对较高;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等,储蓄的成分相对较高。那么面对市场上玲琅满目的险种,我们该如何购买人身意外险呢?

一、保险需求一般分为家庭经济责任、紧急预备金、子女教育规划以及养老规划。家庭经济责任指的是在投保人发生不幸时,为了使其家庭成员生活不受太大影响所需要的金额,例如家庭日常开支、贷款余额、父母赡养费用等;紧急预备金,主要针对疾病和意外,包括住院费用、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子女教育规划,主要是孩子需要使用教育金的时间和数额;养老规划,主要是退休后日常生活费用的期望。

二、一年期以上的人身意外险保费缴纳方式分一次性和分期,选择前者,通常缴纳费用较高,投保前需明确这部分资金属闲置资金;如选择分期,需充分考虑是否有持续稳定的财力。否则,投保人可能会丧失保险保障并承担退保损失或者丧失部分保险合同利益。

三、通常来说,家庭经济责任和紧急预备金可以通过购买保障型产品来转移突发风险,典型产品包括意外险、健康险和定期寿险等;子女教育和养老可以通过购买人寿保险或年金保险进行储蓄准备,比如分红两全保险、万能保险和年金等产品有确定的利益保证,且长期来看回报稳定。投资连结保险适合风险偏好较高者长期储蓄所用,但不宜作为短期交易的投资品。

什么是旅游人身意外保险范围


旅游意外保险指在合同期内,在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中,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导致的意外保险。保险期限一般是指旅游者踏上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开始,到行程结束后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旅游意外保险是一种短期保险,保的是游客不是旅行社,是由游客自愿购买的短期补偿性险种。旅游人身意外保险范围是什么?

一般的旅游人身意外保险范围大致分为四部份:(一)人身意外保障、(二)医疗费用保障、(三)个人财物保障、(四)个人法律责任保障。

(一)人身意外保障:由于意外造成死亡或永久性伤残而给予一笔预先约定的金额。

(二)医疗费用保障:在旅途中因意外而引致的医疗费用开支。完善的旅游保险应包括“国际医疗支援”服务,万一在外地发生严重事故,受保人可享用国际医疗队伍的服务;例如紧急医疗运送或送返原居地等。大部份的旅游保险都是只保障因意外造成之医疗开支,但亦有少部份的保单可同时保障在旅途中因疾病而带来的医疗支出。

(三)个人财物保障:保障在旅途中,财物因意外损毁或被盗窃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四)个人法律责任保障:在旅途中受保人因疏忽而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而被追讨索偿的保障。 由于不同的保险公司发出的保单条款可能有异,因此旅游人身意外保险范围可有不同。

旅游保险一般包括:医疗费用、人身意外、意外双倍赔偿、紧急医疗运送、运返费用、个人行李、行李延误、取消旅程、旅程延误、缩短旅程、个人钱财及证件还有个人责任等诸多种。

1. 旅游人身意外保险范围

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其旅游人身意外保险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1)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2)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疗费;(3)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4)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5)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

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旅游意外保险中上述各项赔偿的比例,由旅行社与承保的保险公司商定。

2.保险期限及保险金额

(1)期限。旅行社组织的入境旅游,期限从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办理完出境手续出境时为止。国内旅游、出境旅游,期限从旅游者约定的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旅游者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限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为止。旅游者在中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因自行旅游的,不在旅游保险之列。

(2)金额。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标准:①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②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③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10万元人民币;④一日游(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与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3万元人民币。旅行社开展登山、狞猎、漂流、汽车及摩托车拉力赛等特种旅游项目,可在上述金额基本标准上,按照该项目的风险程度,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险金额。

3. 旅游人身意外保险范围保险手续

(1)保险条款。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在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保险条款:①保险费;②保险金额;③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的各项旅游意外事故的赔偿比例。

(2)投保手续。旅行社办理意外保险,必须在境内保险公司办理。其投保手续应由组团社负责一次性办理,接团社不再重复投保。

(3)旅行社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手续。组团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与承保保险公司签定《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书》,并以下列方式办理投保手续:①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洞保险公司办理一次投保手续;②以上一年度组织旅游者的人数为基础,一次性向保险公司办理本年度的投保手续。

(4)有效凭证。当旅游者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匝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并由组团社同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怎么来理解人身意外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排在保险购买优选原则的首位。人生处处有风险,人身意外保险可以合理的转移可能遭受到的风险。该类保险具有价格低保障高的特点。因此对人身意外险的了解和购买具有很大的必要性。本文主要介绍了人身意外险的主要内容。

什么是人身意外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保障项目分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所谓意外伤害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不可预料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到严重创伤的客观事件的。如人们在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应属于意外事故;而在水里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就不属于意外伤害,因为它是身体内部本已存在的疾病引起的。其特点一般是交费少,保障高。

人身意外险的种类

一、按实施方式划分

1.自愿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自愿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投保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投保的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比如,我国现开办的中小学生平安险、投宿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是其中的险种。这些险种均采取家长或旅客自愿投保的形式,由学校或旅店代收保费,再汇总交保险公司。

2.强制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强制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由政府强制规定有关人员必须参加的一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它是基于国家保险法令的效力构成的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按险种结构划分

1.单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仅限于人身意外伤害。我国目前开办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都属于单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种保险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其他保险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另一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其他保险责任。如我国目前开办的简易人身保险,以生存到保险期满或保险期限内死亡为基本保险责任,附加人身意外伤害造成的残废,属于生死两全保险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再如,住宿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包括旅客由于人身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残废以及旅客随身携带行李物品的损失,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财产保险。

三、按保险对象划分

1.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个人作为保险对象的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是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险种。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是:

①大多属于自愿保险,但有些险种属于强制性保险。如我国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带有强制性的特点。

②多数险种的保险期间较短。

③投保条件相对宽松。凡是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者均可作为保险对象。

④保险费率低,而保障范围较大。由于一般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具有储蓄性,所以保险费仅为保险金额的千分之几,甚至万分之几。

2.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的各种人身意外险。由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所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最适合于团体投保。在我国,主要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险种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2年开办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992年开办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长期还本保险等。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一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一个人,投保人是一个投保前就已存在的单位,如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被保险人是单位的人员,如学校的学生、企业的员工等。

二是保险责任主要是死亡责任,以被保险人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所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三是保险金额一般没有上限规定,仅规定最低保额。

四是保险费率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于是单位投保,降低了保险人管理成本等方面的费用,保险费率因此降低。

五是在通常情况下,保险费交纳是在保险有效期开始之日一次交清,保险费交清后保单方能生效。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与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比较而言,二者在保险责任、给付方式等方面相同,区别比较明显的是:保单效力有所不同。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一旦脱离投保的团体,保险单即对该被保险人失效,投保单位可以专门为该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手续,保险单对其他被保险人仍然有效。

买人身意外险多少钱?

这次动车事故发生以后,从中国的三大保险公司公布的出险客户和理赔情况看,投保比例都不高,保户所购买的险种,也多以短期意外险为主,这样的产品属性就决定了获赔的保额不高,至于保障程度就偏低。

意外伤害险的功能是能提供生命与安全的保障,尽管在没有出险的情况下,无法获得收益,但与高达10万元甚至更高的赔付金额相比,每年几十元或几百元的投入就显得微不足道。”

以交通意外险为例,现在各大保险公司均推出了各种交通意外险,保险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现在以中国人寿为例,如果搭乘飞机时客户投保航空险,每人仅需要缴保费20元,就可获得40万元的保额。专家建议需要出行的旅客,如果觉得铁路强制险保额较低,还可根据需要再附加1到2份畅行卡,购买保险金额在50万以上的短期保险。对于经常到外地出差的人,建议投保畅行C卡,保险期限为1年,就可以涵盖包括汽车、飞机、火车、轮船等全部交通工具。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范围


人生充满意外,我们无法预测亦无法改变。但我们为自己和家人考量买了人身伤害意外保险时,是否了解到它的赔偿范围呢,每个保险都有理赔的范围,如果你现在还不了解就通小编一起学习一下吧!

案例

2010年10月,某公司作为投保人,以包括张某在内的员工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1年2月,张某驾驶摩托车行驶途中与王某驾驶的农用运输车相撞,致使张某受伤,于2011年3月9日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此后,张某的父母向被告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被告拒绝给付保险金,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张某父母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5万元及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险保险金1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对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数额亦无异议,但认为,发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张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被告在投保时已经对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在投保时向某公司送达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并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因此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约定,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被告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该免责条款对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同样有效。对于该免责条款,二原告主张,导致张某身故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而不是无照驾驶,故不同意被告依据免责条款免于赔偿。本案中,被保险人张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上路行驶,是导致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并身故的根本原因,符合上述免责条款的约定,故被告主张依据免责条款对张某的身故不予赔偿的答辩意见,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信。

那究竟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范围是什么呢?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身体残疾、支付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条件

它至少包含三个条件:一是有客观的事故发生,而且是不可预料、不可控制、非受害者所愿的;二是被保险人身体或生命所遭受的伤害是客观的、看得见的;三是意外事故属于保险合同范围内的,是伤害被保险人身体或生命的直接原因或者说是近因。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

■保障项目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保障项目有:

1.基本保障项目:①死亡给付。死亡是指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当意外事故发生致使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②残疾给付。这里的残疾也包括两种意思:一是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或称缺损)。钿肢体断离等;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如丧失视觉、听觉、嗅觉、语言机能,运动障碍等。当意外事故发生致使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2.附加保障项目:丧葬给付和遗嘱生活费给付等,这是由死亡给付派生而来;医疗费给付和误工给付等,这是由残疾给付派生而来。

■特点

1.季节性明显,灵活性较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许多险种往往因季节变化而有不同的投保高峰。如春、夏和秋季往往是风景游览区的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旺季;就灵活性来看,许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订立,大多数是经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保险方式比较灵活。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厘定依据损失率来计算。一般不需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等因素,不以生命表为依据。因为被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是与其职业、工种或从事的活动关系密切,被保险人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概率并不因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异。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职业、工种或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应交的保险费越多。

3.人身意外伤害的承保条件一般较宽,高龄者可以投保,对被保险人也不必进行体检。

4.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人身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或残疾,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或残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由三个必要条件构成: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人身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人身意外伤害是其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人身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当被保险人由于遭受人身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当被保险人由于遭受人身意外伤害需要治疗时,保险人支付医疗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停工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当被保险人由于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5.保险期间与责任期限的不一致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较短,一般为1年,有些极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往往只有几天、几个小时甚至更短。但责任期限并不随着保险期限的结束而终止。

责任期限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有的概念,指从被保险人遭受人身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360天或13周、26周、52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强调被保险人在遭受伤害后的死亡或残废必须发生在责任期限内。只要被保险人遭受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而且自遭受人身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废的后果,保险人都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内容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人身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造成的。在这里,"意外事故"应该具备三个要素:

1.非本意的。即被保险人未预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行道树倒下等情况。

有些意外事故是被保险人应该预料到的,但由于疏忽而引致的,如在停电时未切断电源修理线路,因不久恢复供电而触电身亡。另有一些事故虽是被保险人可以预见到的,但在客观上无法抗拒或在技术上不能采取措施避免的事故,如楼房失火,火封住门口和走道,被保险人迫不得已从窗口跳下,摔成重伤。或者虽在技术上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和职责上的规定,或履行应尽义务,不去躲避,如银行职工为保护国家财产在与抢劫银行的歹徒搏斗中受伤。这些均属于意外事故。凡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使自己遭受伤害,如自杀、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事故。

2.外来原因造成的。指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食物中毒、失足落水。注意:疾病所致伤害不属于意外事故,因为它是人体内部生理故障或新陈代谢的结果。

3.突然发生的。即意外伤害在极短时间内发生,来不及预防,如行人被汽车突然撞倒。铅中毒、硅肺等职业病虽然是外来致害物质对人体的侵害,但由于伤害是逐步造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不属于意外事故。

■分类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大体可分为三类: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一)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又称“一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或称“日常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以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而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以一年或不到一年为期。其特点是保持传统的个人投保方式,向居民提供一种安全保障。

(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这是一种以各种社会组织为投保人,以该社会组织内的在职人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残废、死亡为保险责任范围,而订立一份保险合同的伤害保险。

(三)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这是一种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某种特种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合同。其中最主要的是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这种合同以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因意外事故遭受伤害为保险事故。保险人一般对约定的旅行路线和旅行期间保险事故承担责任。如飞机失事或船舶碰撞而致旅客的伤害即是。这种保险合同,又可细分为国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国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2)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主要针对交通工具遇到交通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残疾和死亡,而且赔偿范围扩大到交通工具之外的等候场所。它所承保的危险有:

①作为乘客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行驶、飞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②作为乘客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搭乘场所(候车、候机、候船)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③作为行人的被保险人因遭受空中物体坠落而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④被保险人被交通工具所撞,或因交通工具发生火灾、爆炸所遭受的意外事故。

(3)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指被保险人乘电梯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时,由保险人付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是置办电梯或者安装电梯的社会组织或经济单位,被保险人是使用电梯的乘客,保险责任仅限于在专门载乘顾客的专用电梯内的意外事故。

■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

1、实施保险目的不同。工伤保险是政府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指在劳动者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之后给予基本生活的保障,有利于社会安定,不以赢利为目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虽然也给劳动者带来一定的保障,但商业性较强,以利润为经营目标。

2、实施方式不同。工伤保险是强制性保险,不管本人是否愿意,只要在实施范围之内的人都必须参加,并由政府授权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强制实施;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实施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产生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纯属自愿投保,并可中途变更保险公司,遵循的是契约自由原则。

3、实施范围不同。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被保险的对象限定在一定范围属于劳动保障范畴;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任何人只要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就可投保,双方根据保险合同而产生权利和义务。

4、保险基金来源不同。工伤保险是贯彻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原则、保险费全部由企业单位承担,摊入成本,当收支不平衡时,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是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由投保人负担,被保险人为了获得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必须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国家并不给任何补贴。

5、保险金额确定和给付不同。工伤保险金额的确定是根据整体社会的经济生活水平和国家的福利政策由政府单方面确定的,在保险金额的给付上,完全依照社会保险法规的规定给付,待遇水平既要考虑劳动者基本生活的需要,又要考虑他们过去贡献的大小;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理赔金额则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确定的,双方约定后,投保人按规定交纳保险费,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6、保障程度不同。工伤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仅满足于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决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交费的多少而决定,投保人只要有缴费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投保金额不论多少都是可以的。

7、法律关系不同。工伤保险属社会保险法规范畴,受国家法律法规调整;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属经济合同法调整范畴,由经济合同约定的内容调整。管理体制不同。工伤保险一般属国家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人身意外伤害险则属金融系统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

■赔偿范围

一、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

三、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四、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责任免除的情形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或在下列期间发生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

二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滥用政府管制药品或由于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四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七 被保险人扒车跳车

八 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九 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十 被保险人从事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一 被保险人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的伤害

十二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

十三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腹产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十四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十五 被保险人精神类疾病患病期间

十六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及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十七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残疾

十八 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九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二十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如发生以上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不退还保险费。

关爱生命人身意外险给您生活的保障


意外难免发生,不是每个人都可以承担得起发生意外伤害后的损失,所以为自己为家人加入一份人身意外险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生活在这个大家庭中的人们我们必须要学会正确的保障自己的权益,做到可持续发展的人生路。意外发生后怎么办?关爱生命人身意外险给您生活的保障,这样我们才可以在发生意外后不至于使家庭使家人进入落魄不堪的生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所谓意外伤害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不可预料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到严重创伤的客观事件的。如人们在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应属于意外事故;而在水里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就不属于意外伤害,因为它是身体内部本已存在的疾病引起的。其特点一般是交费少,保障高。

近期发生的几起空难,使一向清淡的航意险销售突然火爆起来。很多机场的航意险销售点反映,航意险保单销售比往常增加了一倍,有的地方购买航意险的乘客甚至排起了长队。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国内航空旅客购买航意险的比例一直很低,基本上在20%左右,这与国外航意险销售情况相比差距很大。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航意险投保率较低,但乘客中购买其他人身保险的人数却上升了。据了解,在两起空难遇难者中,就有一些乘客投保了住房贷款保险、重大疾病还本保险、指定交通工具险、人身意外综合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学生平安保险等,他们的家属也因此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付。这表明,保险意识已开始悄悄渗透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专家认为,航空意外保险只是诸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一个险种,航意险投保率低并不能简单地归为人们保险意识不强,这里面既有保险意识问题,也有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选择问题。如果人们在平时购买了其他人身意外保险,不买航意险也在情理之中。

那么,人身意外保险都有哪些种类,怎样购买才最合适?很多人希望在这些方面能够得到专家的指点。

中国人寿团险部总经理助理许宁狄介绍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多年来开发出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学生、幼儿平安保险、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近50个意外险品种。这些保险产品是针对不同的保障对象、保障范围而专门设计的。怎样购买合适,还是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而定。

此外,经常乘飞机或火车出差的旅客,选择购买一年期的交通意外险更方便合算。比如,平安保险公司推出的一年期航意险,乘客交100元保费,无论一年中乘多少次飞机,每次均可获得20万元的保险。还有中国人寿推出的指定交通工具保险,乘客交25元保费,在一年内乘坐飞机、轮船、火车都可享受到1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保障。

不少人有疑问,现在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多是手工填写,出售保单的网点分散,而很多乘客习惯于将航空人身意外保险与机票一起带上飞机,万一飞机出事,客户的保险凭证被毁,保单查对起来又很麻烦,被保险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

在目前情况下,乘客尽量不要带着保单乘机,最好把保单放在家里或办公室,作为查对凭据,以确保自己的保险利益不出问题。还有专家建议,机场应开设存放保单或邮寄保单服务,以方便那些在机场购买保单的乘客,使保单得到妥善保管,而不必随身带上飞机。

航空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保障乘坐当次航班发生的意外风险,不同保险公司费率设置有所不同,花费几十元可保障几十万甚至百万的,对于乘坐飞机出行的人来说,即使购买普通的意外伤害保险,同样可以考虑增加购买航意险,提高自己的身价保障。对于“空中飞人”来说,可选择保障期间较长的航意险,即一次性购买保险,保障期间为一年,凡在一年内发生的航空意外均可获得保障,这类保险适合经常乘坐飞机的公务、商务人士。

外出旅游风险不仅仅发生在所乘坐的交通工具上,游玩的整个过程都存在风险,所以对于外出旅游的人,购买一份旅游意外险可保障旅行期间的意外风险。其保障范围包括旅游期间的意外身故、残疾和意外医疗。旅游意外险按地域区分可分为境内旅游意外险及境外旅游意外险。有些公司还提供境外紧急救援服务,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在漫长的一生中,人们可能遭遇各种意外,空难只是其中之一。因此,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不应仅仅局限于乘飞机那一段短暂时光,而应当纳入自己的“人生规划”,尽可能为自己和家人制定全面的长期的人生保障计划。一旦灾难发生,被保险人因意外致残或死亡,一份保障全面的保单,可能是给自己和家人的一个最好的“交待”。

旅游意外保险保障范围是什么包含哪些责任


旅游意外险定义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在出差或旅游的途中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伤残,或保障范围内其他的保障项目,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而这里意外事故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意外发生的,即被保险人未预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

(2)外来原因造成的,即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

(3)突然发生的,即事故的原因与伤害的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关系,并在瞬间造成伤害,来不及预防。

旅游意外险定义的基础内容是人身意外。而意外险与旅游险的区别在于,意外险通常保障更单一,而且保障时间长的可达1年,短的也有几天。旅游意外险大多时效性较强,一般与出行时间对应。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及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七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八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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