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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五县区实施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试点方案

2021-03-08
保险大病相关知识 社会保险五年规划 城乡居民保险知识

从7月1日起,盐城市射阳、建湖、响水、亭湖、盐都五县(区)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试点方案已经开始实施。盐城市区和射阳、建湖两县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方案9月30日前出台。在试点范围内,老百姓一旦得了大病,将在享受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还可享受不低于50%的大病保险补偿。

据了解,今年盐城市将继续提高基本医保筹资水平。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80元,相应提高个人缴费水平,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350元。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80%以上,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70%以上,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75%。

20种新农合重大疾病纳入大病保险范围

据介绍,2010年,盐城市率先在东台启动了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2011年,在全市全面推开农村儿童两病试点,2012年,在此基础上,全面实施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等5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今年,又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髓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13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试点范围,至此,纳入重大疾病保障的病种数达到20类。对这些疾病实行按病种定(限)额收付费,新农合给予定额标准的70%补偿,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再依据当地的医疗救助政策予以医疗救助。对符合定点救治条件的重大疾病患者实行即时结报,其实际补偿额不受当地新农合以及医疗救助最高补偿封顶线的限制。

这次试点地区,将优先把20种新农合重大疾病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先由新农合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进行补偿,对补偿后个人自付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再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偿,力争避免农村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50%

据悉,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各地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等部门确定。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50%。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会逐步提高大病保险补偿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那么,大病医疗费用怎么报销呢?盐城市卫生局基妇处卢丽华说,由于各地发展水平不一样,起付标准也不一样,她举了一个计算大病费用报销的例子。假设亭湖区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定的是1万元,一名亭湖区居民因脑肿瘤住院,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有10万元,新农合报销了6万元,他自己还需要自付4万元。这时,根据大病保险报销政策,他再次报销的费用至少为:(4万元-1万元)×50%=1万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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