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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认定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202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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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当事人在怀疑发生医疗事故的时候都手足无措,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办才好。本文将就医疗事故认定的具体程序进行简单介绍,希望对需要的网友有所帮助。

医疗事故认定流程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交给江门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例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至7日内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另外,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提交的鉴定材料必须合法、真实,并必须打印或用钢笔书写。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可按照医疗操作规范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因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山洪暴发等)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例如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或者个别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地增加活动,术后过早进餐,私自外出等,由于患方引起的这些原因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责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行试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在许多科研、教学医院,经常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等在病人身上试用,但试用必须按试验性的有关规定进行,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患者签字同意进行试验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事故责任。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所谓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的发生是难以预料的,医护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是医护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预见、防范和避免的。医护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无法预见可能会产生的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医疗事故认定——相关资讯医疗纠纷案件仅一成被认定为事故并赔偿

面对愈演愈烈的医疗纠纷,有多少人选择了正确的维权道路?昨日,“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省直医药专场报告会在广州举行,省委党校教授、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表示,由于耗时长赔偿低,只有不到三成的医疗纠纷最后会诉诸法律。

相关知识

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如下: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相关资讯医疗纠纷赔偿统一标准 哈市成为首个试点城市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6月20日起,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工作将在哈市率先试点运行。今后,哈市市辖区内95家二、三级医院将统一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保险保障额度档次共分十六级,最高级别每所医院全年累计赔偿限额18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40万元,每人赔偿限额40万元。)

发生医疗纠纷时,对赔付一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与患方协商自行赔付;对赔付一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不由医疗机构受理,一律通过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统一程序进行调解和理赔,承包的保险公司按照调解和理赔结论支付赔偿。 对调解理赔结论有异议者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进入司法程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弊端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弊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是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没有进行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失的案例,如果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就与《民法通则》发生冲突,因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人身损害赔偿,本质上仍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从对受害人的损害必须给予救济的角度出发,必须予以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民法通则》,所以当《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矛盾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因而,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纠纷的处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和第119条规定进行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的规定不能免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谁负责医疗事故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一直以来,医疗事故都是导致医患纠纷的重要因素。近几年,我国各个省市相继要求符合一定条件的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这样,万一发生医疗事故,将有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医疗事故

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医院或者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致人医疗事故,赔偿义务主体必须是医院,这是构成替代责任的前提条件。其造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则是进行医疗活动的医护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个体医生所致医疗事故,则行为主体为个体医生本人,其应具备行医资格。没有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致人损害,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而是一般的侵权责任。

保险公司负责医疗事故赔偿

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院责任发生的医疗事故,保险公司将根据约定赔偿。同时为防止转嫁医疗风险,保险年度内医院的赔偿金额将设定限额。如果超过限额,保险责任立刻终止,再续保时,保费将上调。

医疗事故赔偿——相关资讯保险公司买单医疗事故赔偿

据新华社消息今后在四川,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因医院无力赔偿而令患者欲哭无泪的“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现象,将成为历史。经济赔偿责任不再由医院来承担,保险公司将成为医疗事故赔偿的买单者。四川省即将全面实施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使患者应得的经济赔偿有了可靠保证。这是四川省卫生厅近日出台的《关于在全省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中的内容。这份文件要求四川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各类医院、门诊部、诊所等都是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主体,要建立各方信任的有关医疗责任保险处理机构,参与医疗事故争议的协商工作,使医疗事故得到及时、方便、和谐的解决和赔偿。它强调,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应有利于医患双方的根本利益,做到处理及时、防范有力。

黑龙江省启动医责险统保工作 医疗事故赔偿保险公司负责

17日,记者从黑龙江省卫生厅组织召开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与医责险项目启动新闻沟通会上获悉,6月20日,我省医疗责任保险全省统保哈市辖区参保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保单生效,同时启动我省参加医责险统保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调处工作,并首先在哈尔滨市试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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