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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负责医疗事故赔偿?

202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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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一直以来,医疗事故都是导致医患纠纷的重要因素。近几年,我国各个省市相继要求符合一定条件的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这样,万一发生医疗事故,将有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医疗事故

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医院或者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致人医疗事故,赔偿义务主体必须是医院,这是构成替代责任的前提条件。其造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则是进行医疗活动的医护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个体医生所致医疗事故,则行为主体为个体医生本人,其应具备行医资格。没有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致人损害,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而是一般的侵权责任。

保险公司负责医疗事故赔偿

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院责任发生的医疗事故,保险公司将根据约定赔偿。同时为防止转嫁医疗风险,保险年度内医院的赔偿金额将设定限额。如果超过限额,保险责任立刻终止,再续保时,保费将上调。

医疗事故赔偿——相关资讯保险公司买单医疗事故赔偿

据新华社消息今后在四川,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因医院无力赔偿而令患者欲哭无泪的“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现象,将成为历史。经济赔偿责任不再由医院来承担,保险公司将成为医疗事故赔偿的买单者。四川省即将全面实施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使患者应得的经济赔偿有了可靠保证。这是四川省卫生厅近日出台的《关于在全省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中的内容。这份文件要求四川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各类医院、门诊部、诊所等都是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主体,要建立各方信任的有关医疗责任保险处理机构,参与医疗事故争议的协商工作,使医疗事故得到及时、方便、和谐的解决和赔偿。它强调,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应有利于医患双方的根本利益,做到处理及时、防范有力。bx010.COm

黑龙江省启动医责险统保工作 医疗事故赔偿保险公司负责

17日,记者从黑龙江省卫生厅组织召开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与医责险项目启动新闻沟通会上获悉,6月20日,我省医疗责任保险全省统保哈市辖区参保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保单生效,同时启动我省参加医责险统保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调处工作,并首先在哈尔滨市试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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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标准造成患者死亡的规定


医疗事故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的赔偿。关于造成患者死亡,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

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相关资讯襄阳一医院出医疗事故 家属奔走十余次拒付赔偿款

日前,55岁的农民王于勤第13次辗转5个多小时,从保康的一个小山村来到襄阳市,为儿子的医疗事故赔偿奔波。尽管法院判决襄阳新华医院赔偿7.8万元,但该医院迟迟不肯支付,陷入绝境的王于勤遂拨打本报热线求助。近日,在记者的介入和当地法院、卫生部门的督促下,他终于拿到了3万元的赔偿款。

山东济阳检察院抗诉帮村妇追回6万医疗事故赔偿金

“福无双至,祸不单行。”山东省济阳县农村妇女宋德香对这句话有着切身体会,数岁不大的她患上了癌症,偏偏又因为手术失误被医院错切了结肠。几经波折,济阳县检察院终于帮助其追回了6万元赔偿款。

赔偿,医疗事故报销比例不是100% 只赔付5、6成


案例:一次交通事故中张女士腿部骨折,手术治疗花费8000元。而张女士一直以为医疗事故的报销比例是95%,可事实并非如此。

条款规定,被保险人住院花费中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可获得70%的赔偿,5000-1万元部分可获75%的赔偿,1万-2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80%。2万-4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90%。而只有4万元以上的花费才可以获得95%的赔偿。不仅如此,“免赔额”也在实际赔偿中需要先行扣除。以张女士正好花费8000元计算,她的住院杂费及手术费保险金就是5000×70%+(8000-500-5000)×75%=5375元。

常有消费者抱怨,自己购买的住院费用医疗险条款中列明的赔付比例为80%或90%,但最后可能只能赔到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60%或50%,甚至更少,这是为何?

其实,这是因为医疗险理赔有很多限制条件。对于社保以外的用药和设备可能不赔,病房每日标准有限制,不同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也有差异等等。

此外,报销型产品可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给予比例赔付;而津贴型产品则根据住院天数、每日津贴额得出赔偿总额。但在实际理赔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拿到手的远少于花掉的情况。这其实是由于保险条款中存在诸多限制条件。

对报销型医疗险来说,是否在社保范围内用药、单次住院免赔额、每次手术赔付上限等都是影响因素,而对津贴医疗保险型产品来说,免赔天数、全年累计天数上限等也会影响到实际保障力度。因此,在投保时大家应对这些条款多加留意。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医疗险对于被保险人选择的医院也有规定,在保险公司推荐的医院进行治疗往往可以获得更高的赔付,反之,则可能不予理赔。所以,保险专家建议,即使有了医疗保险,治疗费用也无法完全转嫁。在投保时,应尽量选择免赔额较低、赔偿上限较高、免赔天数较低、全年累计天数较多的产品。

保险就是人们不可或缺的部分,保险的强大保障作用,之于人们,不仅仅可以当人们受到损失时,偿还人们的经济,还可以对人们的生命财产起到强大的补偿作用。

医疗事故,“土保险”呼唤医疗商业保险


为防范医疗高风险,在保险缺位的情况下,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在职在岗医务人员今年1月自发尝试了“土保险”制度,每人一年缴纳160元(个人和单位分别负担50%),主要用于医疗事故(纠纷)中给予患者经济赔偿或补偿(据《工人日报》)。

医务人员自发筹集“土保险”,让人感慨。在我们对医生收红包、医院药价居高不下口诛笔伐的时候,其实也应该看到,医疗工作已经成为一种高风险的职业。面对越来越多的医患纠纷,该如何规避风险呢?

再好的医生也不可能包治百病,医疗事故(纠纷)就像交通事故一样难以避免。因此,让医生在医疗过程中有保险的保障,有利于他们实践“治病救人”的天职。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医患矛盾,一些医生甚至对高风险手术“退避三舍”。医疗工作的高风险主要体现在外科手术上,病人往往需要急救,医生推三推四势必使他们的治疗受到拖延。实施了医疗保险,可以解除医生的后顾之忧,鼓励他们进行风险治疗和尝试新的治疗办法治病救人。但是,在这方面商业保险却严重缺位,于是,就有了像福州市永泰县通过筹集“统筹赔偿金”这样“土保险”的情况。事实上,永泰县绝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上海长征医院等单位早已施行。

众多“土保险”的出现,既说明医疗风险观念已经开始影响着医生,也说明保险公司在发掘新险种方面意识的匮乏。永泰县卫生局也曾尝试通过商业保险途径解决医疗风险基金问题,但多数保险公司只作医疗事故的赔偿,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能够提供一个适宜的全面涉及医务人员特殊职业保障的保险产品。既然市场这么大,为什么缺乏相关的商业保险呢?针对客户的需要,推出相应险种,是保险公司赚钱的一种重要手段。既然医疗事故有需要,为什么没有这种保险?

医疗事故认定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很多当事人在怀疑发生医疗事故的时候都手足无措,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办才好。本文将就医疗事故认定的具体程序进行简单介绍,希望对需要的网友有所帮助。

医疗事故认定流程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交给江门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例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至7日内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另外,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提交的鉴定材料必须合法、真实,并必须打印或用钢笔书写。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可按照医疗操作规范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因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山洪暴发等)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例如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或者个别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地增加活动,术后过早进餐,私自外出等,由于患方引起的这些原因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责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行试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在许多科研、教学医院,经常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等在病人身上试用,但试用必须按试验性的有关规定进行,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患者签字同意进行试验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事故责任。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所谓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的发生是难以预料的,医护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是医护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预见、防范和避免的。医护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无法预见可能会产生的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医疗事故认定——相关资讯医疗纠纷案件仅一成被认定为事故并赔偿

面对愈演愈烈的医疗纠纷,有多少人选择了正确的维权道路?昨日,“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省直医药专场报告会在广州举行,省委党校教授、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表示,由于耗时长赔偿低,只有不到三成的医疗纠纷最后会诉诸法律。

赔偿,踩踏事故发生后 哪些保险可赔偿?


在去年的新年来临之际,上海外滩陈毅广场发生群众拥挤踩踏事故,这给受害人员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那么本次踩踏事故发生后,哪些保险可以赔偿呢?

媒体人查阅以往踩踏事故资料发现,对于此类大型事故,政府都会买单。以2013年湖北襄阳老河口市秦集小学发生踩踏事件为例,每名遇难者获政府赔偿48万元。而2014年9月26日云南昆明明通小学发生踩踏事故,不少学生因事故不幸身亡,每位学生的家属最少可得80万元赔偿金。

不少保险业界人士认为,在外滩踩踏事故中,我们最需要的是成熟的保险制度,而不是看政府能赔偿多少。

踩踏事故发生后,哪些保险可以赔偿?媒体人进行了梳理。

一、社区综合保险

名词解释:社区综合保险是由保险公司依托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搭建的社区综合保险平台,兼具财产险、责任险、意外险性质。由街道、镇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费,如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则由保险公司向街道、乡镇理赔,街道、乡镇再根据实际情况,向相关对象提供保障救助,也就是政府掏钱为居民买保险。

媒体人解读:此次事故发生的地点陈毅广场属于公众场所,所属相关区域的政府部门应投保了“社区综合保险”。太平洋产险上海分公司承保了上海市黄浦区社区综合保险项目中的“公众责任保险”。目前具体的赔付方案正在沟通和准备中。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名词解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媒体人解读:受害者在踩踏事故中,遇到非本意的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伤残,保险公司应给以赔偿。

三、学生平安保险

名词解释:学生平安保险是专为在校学生设计的带有公益性质的险种,具有保费低、保障高的特点,可以使学生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得到更充足、更全面的赔偿,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一种,也是团体保险的一种。

媒体人解读:在本事故中遇难的人大部分为20岁左右的大学生,以女性居多。如不幸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会对他们进行赔偿。

四、公众责任保险

名词解释:“公众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或在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车祸赔偿项目


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以往由《办法》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是参照《办法》计算。

交通事故车祸赔偿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标准划分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的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

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即作为城镇居民。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的,也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如果还有特殊情况,难以区分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按城镇居民对待。

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鉴定费。

交通事故中医疗保险对医疗费赔偿数额有影响吗?


春节走亲访友途中交通事故频发,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项也增加了相关部门的办理难度。据某市交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到,事故发生后保险理赔事项是最纠结的,很多人对理赔事项,医疗费的理赔数额等还不是很清楚,比如,交通事故发生后,由医疗保险赔付还是由公费报销,还是都需要赔付,下面小编就此为大家详细介绍。

在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中,如果受害人加入了医疗保险,其医疗费会由保险负担一部分,则在受害人要求赔偿医疗费之时,是否需要将保险负担部分剔除,将成为一个问题。同理,在受害人享有公费报销医疗费的待遇时,也会出现同样问题。

对此问题,我国现行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分歧争论。表面上看,简单的按照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中“填平原则”这一原理,似乎受害人的医疗费损失已经有保险或者公费报销来承担,则侵权人只需赔偿保险和公费报销负担范围之外的医疗费,就可以填平受害人的损害。但这种想法应该说是不全面的,因为:

首先,由医疗保险或者公费报销来支付医疗费,这是受害人依据保险关系或者职务关系所应当享有的待遇;而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这是受害人依据我国有关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所能主张的权利。两者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分属于不同法律领域的规范,各自独立适用,不存在任何替代或者抵消关系。由医疗保险或者公费报销来负担医疗费的前提,是受害人或者系单位职工,而并不是因为发生了侵权事实。换而言之,虽然表面上在侵权事实发生后,医疗保险或公费报销就负担了部分或者全部医疗费,但这其实不是因为侵权事实的发生,而是基于受害人的投保或单位内部规定,这与侵权事实或者侵权人在实质上完全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侵权人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应当与医疗保险或者公费报销没有任何关系。

其次,所谓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原理中的“填平原则”,是针对受害人在侵权事实中所遭受的损害,依据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应当由侵权人予以“填平”式的赔偿。也就是说,“填平原则”是有适用范围的,就是在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内才适用,超出了这个范围,就不再有“填平原则”了。例如受害人被他人侵害导致死亡时,其近亲属一方面有权要求侵权人予以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以继承死者的遗产。如果这时还认为要适用“填平原则”,让侵权人在死者遗产范围外对受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恐怕就贻笑大方了。

最后,如果认为医疗保险或者公费报销的医疗费部分不再由侵权人负担,那这事实上等于使侵权人成为了保险或者报销的最终受益者。受害人支付了保险费或者职业劳动才能获得保险或者报销的待遇,但最终却不能获得实质性的利益;侵权人造成了损害,却最终实际享有由受害人付出代价所换取的利益。这样的结果,恐怕很难说是公平的。

由以上分析,可以确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报销,都与侵权损害赔偿没有任何关系,在没有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它们不能对侵权损害赔偿产生任何影响。在审判实践中,也不应因为医疗保险或公费报销的存在而影响医疗费赔偿数额。例如在一案件中: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支付医疗费8万余元,医疗保险负担了近5万元,原告自己负担了3万余元,原告起诉索要赔偿。针对医疗费,法院最终认定医疗保险是原告参加保险、支付费用后所应得之对价,不能因此免除被告对原告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确定在计算赔偿总额时应以实际发生的全部医疗费为基数。

交通事故赔偿程序有哪些?


发生交通事故后该怎么办?交通事故赔偿程序有哪些?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要及时报警,抢救伤员,确定伤残等级,然后才可以按标准进行索赔。报警后交警部门会进行交通事故认定你,制作认定书。如果车是有保险的要及时报警保护现场,一边保险公司确定车辆的损害赔偿。具体的赔偿可以通过协议、调解、诉讼的程序进行。

交通事故赔偿程序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

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赔偿程序——相关链接海南发布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

为了准确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以及海南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了我省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五项基本数据及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标准。

交通事故致伤残赔偿标准起纷争 法官主持达成调解

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户口却是农村居民,发生交通事故后,怎样计算伤亡赔偿费用?今天,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上诉人认为一审赔偿标准适用错误,受害人非城镇居民,应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来计算,且没有把已经垫付的医疗款从中减去。

一审宣判后,张某认为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中没有将自己在治疗李某时已经垫付的35040元减去,而且不应该按照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为其损失的计算标准,应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因此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李某认为,一审时其已经拿出了足够的证据证明其长期居住于昆明市,而非户口上的禄劝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由上诉人张某赔偿各项损失118478.6元,分三次付清。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如何结案?


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主要有哪些?交通事故如何结案?结案有时限吗?下文将为您提供答案。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主要有: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死亡受害人近亲属或者伤残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金。交通事故如何结案

1、如果双方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那就可以去交警那里结案了。

2、去交警那里结案是要双方都去的,把你们双方的协议内容报告交警,交警要把内容记录在事故处理报告书中的,然后双方签字就完成了。

3、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是要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事故处理报告书的,其中关于民事赔偿的调解的内容也在里边了。再加上你手里的费用单据和收条,车辆行驶证和司机的驾驶证复印件,即可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了。

事故结案时没有很严格的时间限制的,一般对赔偿追诉期为两年。关键是以伤员治疗和赔偿调解协商成功为条件的,有时也有双方均达不成协议,以协商不成结案的。

交通事故结案协议书——相关资讯海南发布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 提高赔偿指标

为准确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及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2013-2014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新标准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五项基本数据及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度有所提高。

醉酒驾车伤最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出台:大客货车驾证审验更严

据统计,全国现有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为6208万人,占全部驾驶人的24.24%。2011年,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有违法记分的1408万人,占全部有违法记分驾驶人的42.5%。

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称,新规将加强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日常教育管理,并建立审验教育和降级制度,有醉驾史等不良记录的驾驶人终身不能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

新规定进一步提高了对大中型客货车复杂路况考试要求。在场地考试中增加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等考试项目。场地考试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6项变为训练、考试均为16项。

保险知识,保险事故赔偿有时效性


作为普通的投保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势必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所以我们希望能尽快解决赔偿事宜。

保险赔偿的时效体现了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关系我们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倍受立法者关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对此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条规定有三层意思:首先对保险公司核定期限基本要求是要“及时”,及时的意思即为合理且尽可能迅速;其次对于情况复杂的案件,应当在收到索赔请求后三十日内作出答复,此处的“三十日”为理赔的最长期限;最后考虑到某些具体保险业务的特殊性,一律要求保险公司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可能有困难,所以法律规定了保险合同可以对此作特别约定。这种法律规定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本条的后半部分又规定了十日的给付期限,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算。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赔偿期限的前提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完整的理赔资料。

那么,为了能尽快拿到赔款,被保险人又能做些什么,以利于保险公司及时查清事实?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这里所说的其他途径,比如某厂房发生大火,新闻及时予以报道,新闻报道就可以看作其他途径。法律规定及时通知义务是为了便于保险合同双方在第一时间保存证据、查勘定损、利于理赔核定。

在这里提醒大家,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了能够及时获得保险赔款,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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