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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适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指南

2021-01-11
住房保险规划 保险经济资本规划 保险知识入门指南

公积金提取情况之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范围:

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提取人仅限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中的共同借款人。

办理场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的购房发票、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2)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的购房发票、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3)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发证之日六个月内有效)、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3、其他证明材料

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3)自愿缴存者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办理流程: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1、2、3--经济适用房申购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注: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职工经济适用房申购地或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点均可办理)--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1、2--经济适用房申购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注: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职工经济适用房申购地或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点均可办理)--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3、自愿缴存者提供要件材料1、2、--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审核--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

申请提取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相关知识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指南


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

单位: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一、新建单位,必须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具体程序:

1、领表,到中心专柜领取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登记表一式三份,同时领取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三联。

2、填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总人数及汇缴总额,应与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中心人数及月汇缴总额相一致。

二、单位持以下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柜办理开户登记手续:

1、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法人授权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单位公章;

3、填好的住房公积金汇缴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住房公积金汇缴与补缴

一、单位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人数有变动时,应同时填制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清册,即:上月缴存人数+本月增加人数—本月减少人数=本月缴存人数。

二、单位补缴:单位因故漏缴住房公积金时,需逐月办理单位补缴,其操作程序与月缴交一样办理。

住房公积金缴交额的核定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交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按市政府每年公布的比例执行。

住房公积金的变更转移

一、单位人员有增减时,需要填写变更清册,如单位调进人员填写增加人数、金额,如调出、退休等填写减少人数金额、职工因故终止劳资关系时,缴交住房公积金关系也随之中断,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原单位名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作封存处理,待劳资关系恢复时作启封处理,继续缴交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转移,职工工作发生变动时,原缴交单位应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职工调离单位时,调出单位应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并加盖调出单位预留印鉴,原则上由调出单位到登记专柜办理转移手续。如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由原单位办理封存手续,等对方有新公积金账户再办转移手续。

相关阅读:长沙84万人受惠于公积金制度

9月12日上午,江铃步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位于蔡锷路口的开福区管理部服务大厅。大约20天前,江铃在北辰三角洲看中了一套两居室。经测算,贷款30万元30年,相比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每月还款要少近400元。

在受惠于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的庞大人群中,江铃只是一个最普通的缩影。“公积金制度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基本实现全覆盖,但非公企业建制缴存比例仍然偏低,制度覆盖面结构性不平衡的问题依然存在且比较突出。”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王世平表示,在全市“六个走在前列”大竞赛的推动下,长沙住房公积金工作取得了卓越成绩,但依然压力与动力并存。

在新形势下,被中央媒体誉为创造“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长沙模式’”的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了“四个争创一流”的新目标:瞄准“全省标杆,全国一流”的总体定位,在加快归集扩面中争创一流、在发挥住房保障作用中争创一流、在资金风险防控中争创一流、在提高服务品质中争创一流。

长沙住房公积金如何在归集扩面中争创一流?

目标:三年内,力争新增住房公积金开户职工24万人,非公企业建制比例达到85%以上,完成住房公积金归集170亿元。到2015年底,归集总额突破400亿元。

举措:全面实施归集扩面“联席会议、联动工作”双联工作机制,将联动工作机制向区、县(市)政府、园区管委会推广延伸;实现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将全市最低缴存比例提高到8%,增强制度公平性,提高中低收入职工住房支付能力;以“制度推进会”进一步拓展重点行业、重点群体、重点单位建制缴存;进一步加大非公经济组织建制工作力度,加强对违法单位媒体公开公示工作,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

成效:建立了由市政府20个相关职能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园区管委会组成的住房公积金“联席会议、联动工作”的双联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经省政府批准,从今年7月起将全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由5%提高到8%;经市政府批准,从2014年起解决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建制缴存问题;出台了《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3年1月至8月,全市新增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单位704家,新增缴存职工7.4万人,完成住房公积金归集35.6亿元。

劳动关系,沧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指南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沧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结合沧州市的实际情况,对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如下:

一、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支付超出家庭收入比例规定的;

(四)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五)遇有重大事故、重大灾难、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

(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四)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至(五)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同时申请提取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限和额度

1、符合提取条件(一)情形的,需在情形发生一年之内办理提取(提取期限以发票所载最后一次交款日期为计时起点)。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价格(费用)总额。

2、符合提取条件(二)情形的,贷款满一年后,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还款本息总额,且账户内至少保留一年缴存额。

3、符合提取条件(三)情形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高于超过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部分总额。

4、符合提取条件(四)情形的,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10元余额。

5、符合提取条件(五)情形的,需在事件发生2个月以内办理,大病住院的需在住院期间或出院后1个月内办理。提取金额不得超出事件所需个人承担费用总额。

6、符合提取条件(一)(三)(五)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保留百元以下余额。

7、符合提取条件(六)至(十三)情形的,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资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出具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不同提取情形,分别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按房屋类别提供以下资料:

1、商品房: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确不能提供发票的也可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合规收据)、买卖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2、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专用发票、购销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3、二手房:购房合同、交易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房改房:房改售房审批表、售房交款发票(或合规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5、拆迁安置房:安置房购买合同书(或拆迁安置协议书)、拆迁统一收据或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6、集资建房:计划、规划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集资建房职工名单和购房协议,单位集资收款票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7、拍卖房: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统一收款票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建造自住住房:

1、乡村建房: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证原件和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上没有注明房屋建成年份的,还应提供房屋所在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

2、城市建房:土地使用证和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职工翻建自住住房:原产权证、建设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职工大修自住住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大修施工单位出具的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购房发票(收据)、借款合同、申请人提取前三个月的还贷款明细原件和复印件。

(六)房租支付超出家庭收入比例规定的: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的发票、家庭收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七)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遇有重大事故、重大灾难、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具体事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事件所需资金支出的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据的生活困难证明。

(九)离休、退休的:离休证或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没有离、退休证,但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的职工,提供单位证明。

(十)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十二)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十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户口薄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入伍证或录取通知书(学生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十五)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人判决书、户口本、代办人身份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十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

四、提取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单位所在地管理部业务大厅或单位财务部门领取《沧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2、填表后,交由所在单位核实盖财务专用章;

3、携带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管理部业务大厅办理审批;

4、将提取回单交回本人单位财务部门办理转帐手续。

住房公积金,内蒙古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指南


内蒙古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指南

一、同城同中心转移(职工调入调出单位在同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下的转移)

1、提交材料:

调动职工提交调动证明材料、身份证件。

2、填写表格:

职工调出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四联)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审核办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单位和职工提交的材料和表格,审核无误的,办理转移手续,将调动职工原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调入单位新账户。

相关链接:内蒙古住房公积金查询

二、同城不同中心转移(职工调入调出单位在同城不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下的转移)

1、提交材料:

(1)提交职工调动手续、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2)提交调动职工调入单位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开设证明。

2、填写表格:

职工调出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书》(一式四联)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提交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审核办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单位和职工提交的材料和表格,审核无误的,办理转移手续,通过转账形式,将调动职工原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新账户。

三、异地转移(职工调入调出单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下的转移)

1、提交材料:

(1)提交职工调动手续、身份证件、户口迁移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2)提交调动职工调入单位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开设证明、账户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全称、开户银行以及账号)。

2、填写表格:

职工调出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书》(一式四联)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提交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审核办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单位和职工提交的材料和表格,审核无误的,办理转移手续,通过汇款形式,将调动职工原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新账户。

四、封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暂存户封存情况下的转移)

1、封存条件:

职工下岗且单位不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买断、离辞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法办理正常转移手续的。

2、提交材料:

(1)、提交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的合同或离、辞职公证书的原件、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须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予以证实。

(2)、提交封存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封存职工近期一寸照片两张。

3、填写表格:

职工原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四联),加盖单位预留印鉴,提交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审核办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和职工提交的材料和表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办理封存手续,将封存职工原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住房公积金暂存户新开设的账户,并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手册》。

《住房公积金手册》由封存职工本人保管,用于职工办理启封、提取、结息、销户等业务。

住房公积金转移,自贡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操作指南


自贡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操作指南

一、单位经办人办理类型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转入“辞职、辞退人员专户”:

1.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职工身份证复印;

3.单位加盖公章的《自贡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二)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转到本市其他单位:

1、提供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职工另入职新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单位加盖公章的《自贡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三)职工在本市单位内调动:

1.提供调动的相关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单位加盖公章的《自贡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外市就业的:

1.提供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转移接收函(或缴存证明);

2.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外市新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

4.单位加盖公章的《自贡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五)职工调动到市外:

1.提供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转移接收函(或缴存证明);

2.调动的相关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加盖公章的《自贡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二、【五险一金查询,公积金查询,社保查询】职工本人办理类型

“辞职、辞退人员专户”缴存人再就业,且所在单位已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由职工本人办理。

(一)提供《自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手册》;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新单位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四)若所在单位在市外提供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转移接收函(或缴存证明);

三、市外公积金转入自贡市公积金中心

(一)需职工已在自贡市公积金中心建立公积金账户;

(二)自贡市公积金中心出具转移接收函(可由单位经办人办理或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到本中心办理);

(三)其他相关手续请咨询外市公积金中心。

公积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必看攻略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按下列程序:

1.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借款人资格、担保人资格、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审查及合同的填写同意后,借款人与中心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保险。

3.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银行签发准予贷款通知书,银行接到贷款通知书后办理贷款划付手续。

特别提醒:购房时,借款人根据自己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到银行进行测算,就可得知贷款的金额和每月还款数额。根据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每年提取一次。假设客户每年一次提取的公积金为15000元,而每月公积金贷款还款额为1500元,商业贷款还款额为1000元,在还款方式上可选择“余额冲贷法”,即提取的公积金首先归还当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息(共计2500元),余额12500元可一次性偿还住房商业性贷款本金,在还清住房商业性贷款本金后,尚有余额的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因为商业性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

“冲还贷”后,借款人可选择缩短原还款期限的方式或选择还款期限不变,减少月还款额的方式进行还贷。但目前商业银行对客户提前还款的次数是有一定限制的。如果客户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还贷金额保持2500元不变,那么提取的公积金15000元,将按照原扣款方式连续每月扣款2500元。余额不足时,借款人应及时将足额款项注入用于还款的银行卡中,上述两种还款法,客户可根据自身实际进行选择。

如果客户购买个人住房时申请的是商业性贷款,如: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住房转让贷款、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当时购房因各种原因没有申请到“公积金”贷款,而现在个人公积金缴存达到规定的年限和金额,且已满足公积金申请购房贷款的条件,虽然目前商业银行还不能将购房商业性贷款转换为公积金住房贷款,但却可提取公积金进行偿还商业性贷款本息。只要借款人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并办理提取公积金相关手续,就可提取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大连公积金转移及变更业务办理指南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直属大连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下设12个职能处室和11个办事处。主要职能是代表市政府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售房款、住房建设债券、住房货币补贴、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等房改资金的归集、运用和管理等工作。

截至2011年末,累计归集房改资金766.63亿元,余额354.63亿元。其中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619.89亿元,余额289.96亿元;累计运用房改资金833.28亿元,余额225.6亿元。其中发放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23.72万户、368.2亿元,个贷余额214.53亿元。房改资金有力促进了大连市住房消费、住房建设和房改事业的深化发展,为改善和提高职工群众的居住条件、完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及构建和谐大连做出了积极贡献。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办理程序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指职工因工作调转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从一个单位转移到另一个单位的行为。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应由职工原所在单位负责办理,职工个人也可以办理。

办理流程

职工原所在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一式两联 )(此表可在网上下载),并加盖单位预留财务印鉴。

经办人携带《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单位公积金开户办事处办理转移业务(若单位不欠缴职工公积金,则只须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若单位欠缴职工公积金,则需提供调转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

转移业务完成后,中心柜员将加盖业务印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回单”,连同《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单位留存联)一起返回给单位。

注意事项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后默认为封存状态,若要继续缴交,需先办理账户启封;

单位查询调入职工的公积金账户情况,可在办理业务时直接向中心柜员提出打印“单位下封存职工明细“的申请。

单位资料、个人资料变更业务办理流程

第一步:单位经办人需正确填写《住房公积金(其他房改资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一式二联)(此表可在网上下载),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步:单位经办人携带《住房公积金(其他房改资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及以下资料到开户办事处办理:

单位资料变更(单位名称、法人、地址变化):

工商局核准变更登记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名称及法人变化同时需要提供介绍信重新预留财务印鉴、单位公章);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地址和经办部门信息变更时,填写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可以不加盖单位印章,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个人资料变更需提供:

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需变更或更正时,应持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其他房改资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和住房公积金卡办理,

以下情况除外:

1、若身份证号码正确、仅需变更或更正姓名(限于音同字不同的姓名)或身份证号码正常升位(即去掉新证件号码第7、8、18位后与中心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一致的)的,职工可直接携带身份证并填写《住房公积金(其他房改资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不需盖单位公章);

2、职工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可持“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栏有相关记录的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更正居民身份证重错编号证明》)、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其他房改资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本人签字,不需单位盖公章)办理。

第三步:中心柜员处理完业务后,将加盖业务印章的《住房公积金(其他房改资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交给经办人。

公积金,东营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


东营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

【公积金查询】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贷款申请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常住户口且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时足额缴存12个月以上;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3)有合法的购、建住房的合同、协议等;

(4)已交足不低于全部房价20%的首付款;所购住房必须为一年内且本地区范围内的自住住房;

(5)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人、所购房产权人必须一致;

(6)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措施如抵押、质押、保证等;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险一金查询】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材料及流程

(1)《东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申请审批表》(担保机构担保一式3份,自然人担保一式2份,以下资料复印件份数同申请表份数);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证明材料(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预付房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价的20%);

(5)保证人同意保证的书面文件及身份证、职业收入等有关证明;

(6)夫妻共同还款协议书,住房公积金查询对账单及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7)购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贷款人中,夫妻双方在东营市范围内跨县区工作的,另一方所在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出具公积金缴交证明;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单身职工还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超期和无户口簿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

准备贷款所需资料→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资料并填写申请表→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初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批→办理担保手续→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发放贷款→贷款偿还(一年期以内的借款实行一次性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借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从贷款发生的次月起,经办银行按月从借款人个人还款账户中扣划)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的规定

(1)贷款最高限额由以下几个因素计算确定:

A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暂定每户10万元;

B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借款人月公积金缴存额×12×到离退休工作年限+借款人配偶月公积金缴存额×12×到离退休工作年限+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余额;

在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时,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上述规定按照孰小的原则及借款人情况确定实际的贷款额度。

(2)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暂定为最长不超过10年;贷款年限加借款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限。

(3)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现执行利率为贷款期限5年以内的,年利率4.14%,5年以上的,年利率4.59%。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条件

(1)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冻结;已办理冻结手续的公积金开户人不得再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

(2)用个人信誉提供担保的自然人,必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收入稳定,其在签订担保合同的同时,将个人公积金予以质押,办理冻结手续;

(3)由具有担保资格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提供全程担保;

(4)用自有住房提供抵押担保的,必须提供第二居所承诺书等证明。

根据借款人借款金额和还款能力确定采取上述担保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担保措施,以确保公积金贷款的安全。借款人不按要求提供担保的,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操作指南


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为市民提供了更加高效便民的服务,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

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操作指南

1.安装数字证书驱动程序。

按照《数字证书用户使用手册——公积金用户》安装数字证书驱动程序。2.使用数字证书,登陆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点击进入页面右侧“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插入智能密码钥匙(USBKey),选择“认证用户登录”,系统自动显示单位登记号、资金来源,输入密码(密码卡上的密码或用户自己修改后的密码),输入验证码,点击【确认】。

(1)个人开户(仅用于新开户单位首次人员增加)

操作流程:点击【账户管理】→选择【个人开户】→点击【增加】(如图1)→进入个人开户信息页面,录入单位人员信息→点击【保存并继续增加】(若需继续增加人员)或点击【保存并退出】(若无需继续增加人员)→点击【申报确认】

(2)汇缴管理(增员、减员)操作流程:

只做增员:点击【汇缴管理】,根据单位实际汇缴形式选择“汇缴方式”→点击【变更处理】→点击【增加】→录入要增加的人员信息→点击【保存并继续增加】(若需继续增加人员)或点击【保存并退出】(若无需继续增加人员)→点击【校验变更】→点击【返回】→点击【申报确认】

只做减员:点击【汇缴管理】,根据单位实际汇缴形式选择“汇缴方式”→点击【变更处理】→点击【减少】→输入要减少的人员编号并【回车】→点击【保存并继续增加】(若需继续减少人员)或点击【保存并退出】(若无需继续减少人员)→点击【校验变更】→点击【返回】→点击【申报确认】

既增员又减员:点击【汇缴管理】,根据单位实际汇缴形式选择“汇缴方式”→点击【变更处理】→点击【增加】→录入要增加的人员信息→点击【保存并继续增加】(若需继续增加人员)或点击【保存并退出】(若无需继续增加人员)→点击【减少】→输入要减少的人员编号并【回车】→点击【保存并继续增加】(若需继续减少人员)或点击【保存并退出】(若无需继续减少人员)→点击【校验变更】→点击【返回】→点击【申报确认】注意事项:

①每个月【申报确认】只能做一次。

②如果单位人员变化频繁或无法确定,用户可以先把增减员信息录入并保存在网上业务系统上(点击【保存并退出】),确认月度内再无人员变化后,再点击【申报确认】。

(2)汇缴管理(增员、减员)操作流程:

只做增员:点击【汇缴管理】,根据单位实际汇缴形式选择“汇缴方式”→点击【变更处理】→点击【增加】→录入要增加的人员信息→点击【保存并继续增加】(若需继续增加人员)或点击【保存并退出】(若无需继续增加人员)→点击【校验变更】→点击【返回】→点击【申报确认】

只做减员:点击【汇缴管理】,根据单位实际汇缴形式选择“汇缴方式”→点击【变更处理】→点击【减少】→输入要减少的人员编号并【回车】→点击【保存并继续增加】(若需继续减少人员)或点击【保存并退出】(若无需继续减少人员)→点击【校验变更】→点击【返回】→点击【申报确认】

既增员又减员:点击【汇缴管理】,根据单位实际汇缴形式选择“汇缴方式”→点击【变更处理】→点击【增加】→录入要增加的人员信息→点击【保存并继续增加】(若需继续增加人员)或点击【保存并退出】(若无需继续增加人员)→点击【减少】→输入要减少的人员编号并【回车】→点击【保存并继续增加】(若需继续减少人员)或点击【保存并退出】(若无需继续减少人员)→点击【校验变更】→点击【返回】→点击【申报确认】注意事项:

①每个月【申报确认】只能做一次。

②如果单位人员变化频繁或无法确定,用户可以先把增减员信息录入并保存在网上业务系统上(点击【保存并退出】),确认月度内再无人员变化后,再点击【申报确认】。

(4)跨年清册

操作流程:点击【跨年清册】→选择【跨年清册申请】→核对单位人员基本信息。如果要修改个人跨年清册信息,在跨年清册页面中,单击一条记录后,点击【修改】按钮,或者双击一条记录进入个人跨年清册修改界面进行修改→在修改完毕后,点击【保存】→点击【申报确认】注意事项:

单位在完成6月份的汇缴后(若没有完成公积金6月份的汇缴业务,则不能进行基数调整),如果是托收单位,必须在公积金系统显示6月份托收成功后,方能做跨年清册核定工作。

(5)查询

业务流水查询操作流程:点击【查询】→选择【流水查询】→点击页面中间的【查询】按钮→系统显示网上申报记录,选择需要查询的信息项查看业务状态等→如需做变更双击选中的信息项,系统将自动跳转到该操作页面,点击【取消确认】后进行修改或者删除(只限业务状态是“已提交”或“已审批(不同意)”)。

个人信息查询操作流程:

方法一:点击【查询】→选择【个人信息查询】→查找需要查看的人员信息。

方法二:点击【查询】→选择【个人信息查询】→选择【过滤条件】→录入相关过滤条件→【回车】

3.常见问题解答

(1)业务提交后,查询结果是“已审批(不同意)”如何解决?

答:在“流水查询”中,双击“已审批(不同意)”业务记录,点击【取消确认】按钮,再重新申报。(2)减员或补缴业务时,无法调出员工个人信息,如何解决?答:在“个人编号”项录入员工编号并回车,可调出员工个人信息。(3)业务提交后,如何查询审批结果?

答:选择查询模块,点击【流水查询】,点击界面中间【查询】按钮。(4)系统提示“该单位不是开户状态”,如何解决?

答:在【汇缴管理】中做增减员操作,详情参照第二页“汇缴管理”

以上是有关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操作的相关信息,如果有其他疑问,请关注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题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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