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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积金贷款对信用不良者的限制

2020-12-03
对未来保险的规划 自己对自己的保险规划 信诚分红保险知识

目前,社会对个人信用问题日益重视,如果个人信用不良,在贷款时肯定会受到限制。比如,对于客户在银行信用如何,合肥市公积金贷款时将严格审查,如夫妻双方恶意拖欠贷款连续三期或者累计六期,都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合肥市公积金贷款对信用不良者的限制:合肥市公积金中心公布,贷款承办银行将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核对借款人(含配偶)资信,对拖欠贷款记录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的恶意拖欠者借款人(含配偶),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非恶意欠款客户如果想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可以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经担保公司风险评估后,愿意提供担保的,可按担保公司要求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申请人对配偶的具体逾期情况尚不了解,可以先通过人民银行查询其征信情况。

合肥市公积金贷款——相关链接合肥省直公积金贷款:亲属间买卖二手房不放款

亲戚间假意买房,实际是为获取巨额公积金贷款,这样的行为以后行不通了。记者昨天获悉,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发布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指南,对公积金贷款条件等作出一定调整,对于父母、子女、亲属间的二手房买卖,省直公积金将不予贷款。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新的规定,父母、子女、亲属间的二手房将不予贷款。此举被认为是为了进一步防止骗贷的发生。据了解,省直分中心营业部日前查出多名缴存职工持伪造购房、还贷材料骗支住房公积金。

另外要提醒的是,二手房贷款前,买卖夫妻双方需同时到场,委托银行办理首付款资金冻结手续。二手房存量房合同若已核价并加盖地税局专用章,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复印件);二手房存量房合同若未加盖地税局专用章,需提供“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复印件)。如果配偶在外地缴纳公积金的,须提供公积金缴纳情况和使用贷款情况证明。若还有商业贷款未还清,要提供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包括贷款总额、年限、余额及月还款额)。

合肥市公积金贷款“等时”缩短

“我9月初申请的,现在已经放贷了。”合肥市民林先生要买套二手房,申请了3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中介跟他说至少要等三个月,不过现在来看,放贷比预期要快。记者咨询合肥几家二手房中介获悉,这一阵子放贷等待时间确实短了些。合肥市一家二手房中介经纪人昨天在公积金办事大厅办理业务,他告诉记者,从最近几个单子看,纯公积金贷款等待时间平均在两个月,公积金商贷组合贷款在4~5个月。而公积金贷款最紧张的时候,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等待时间分别在3个月以上和半年。据了解,由于“国五条”效应,4月份以来合肥楼市持续火热,合肥市公积金月提取及贷款申请激增,使得公积金贷款资金不足。从7月初开始,合肥市公积金贷款实施轮候制。公积金管理部门对每月放贷量实行总量控制。一旦放完,市民要排队等候下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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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问题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问题:

1、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离休、退休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a、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b、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c、职工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但必须得到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6)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a、户口迁出本市;b、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c、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等情况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领取)。

职工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办理提取时除需携带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经单位核实后出具盖章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外,同时须提供本人公积金卡、身份证及复印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房产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共有产权人身份证、房屋共有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

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2、购买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1)办理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须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监制并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网上备案确认单)原件及复印件和不低于20%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须提供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批复(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缴款通知书、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单位全额集资建住房的,须提供由房改办签发的单位集资建房收款批文、经房改办审核签章的参加集资建房人员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须提供房改办签发的公有住房出售收款批文、房改办审核签章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二手住房(存量房)的,须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交易费等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3、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建造自住住房的,市区提供市级、县境提供县级规划土地和建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农村集镇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建房费用的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内容建议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勘查意见书》以及相关费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须提供县、区级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6、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身份证、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及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患有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身份证、须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和住院病历、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户口本或相关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偿还住房贷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身份证、经公证的住房借款合同、借款银行开具盖章的还贷证明(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纯公积金贷款的可不提供,办理商业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需提供),还款期间发生提前还款情况的,须另外出具提前还款凭证。

9、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须提供身份证、离、退休批准文件或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身份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提供职工死亡证明、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人员提取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以及所在单位的证明。

1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须提供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非本市户口、务工农民返回原籍)职工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须提供原籍户口证明、单位证明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3、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4、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效和次数有什么规定?

答:(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网上备案时间之日起一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有效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其它类型住房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2)在偿还住房贷款期间的,凭有效证明材料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日期需在贷款发放后的次年(以后每年)对应月份或之后办理提取手续,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

(3)因退(离)休销户提取的,不受时效限制。

15、如何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答:(1)职工符合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可凭合法有效提取凭证,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由单位经办人员签章(字)并按规定加盖公章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2)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凭提取凭证及经单位核实《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3)经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凭审批同意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公积金黄山卡,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16、职工经审核批准提取后如何领取住房公积金?

答:经审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所提金额由受托银行全额汇至单位,职工在单位进行签字认领;个人提取则直接转入公积金黄山卡或单位提供的结算账户上。

17、在什么情况下可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因死亡、病卧、出市(境)等特殊情况,确需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及委托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代为提取手续,代办人为直系亲属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18、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代为领取人怎样提取?

答:代为领取人凭本人身份证、缴存职工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办理代领手续。代办人为直系亲属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住房公积金,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中心本部设办公室、归集处、房贷处、计财处、信息处、监督处、资金管理处和业务服务处等八个处室;下设铁路分中心、巢湖分中心和肥东县管理部、肥西县管理部、长丰县管理部、庐江县管理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行、银行专户存储、财政部门监督”的原则。

近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始终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显着提升,先后获得国家级青年文明号、全省建设系统先进单位和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优秀单位称号。

管理中心将以热忱为广大职工做好服务为根本宗旨,为改善我市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的家庭住房条件发挥应有的作用。

地址:合肥市花园街79号(市府广场合肥大厦南侧,群艺巷内20米)

电话语音查询方式详情说明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查询电话2669711,可通过公积金帐号、15或18位身份证号、黄山卡卡号查询。

个人用户网上查询

合肥市劳动保障局各部分职责


合肥市劳动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的有关制度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的相关政策。

(七)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相关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完善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办法。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有关制度办法和劳动关系相关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实施企业职工工时、工休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争议仲裁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合肥市劳动保障局办事指南:

政策法规处

1.受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2.受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3.受理企业改革过程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等有关政策的咨询。

综合计划与基金监督处

1.工效挂钩。2.职工增资(升级)备案。3.企业军转干部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

办理非标准工时制审批。

劳动争议仲裁处

1.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处理;2.续签劳动合同的审查鉴证,有附加条款和用人单位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鉴证;3.集体合同审查。

就业处

1.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办公地址:户口所在地社居委、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2.单位(除劳务型公司外)申请享受社保补贴、培训补贴、职介补贴、岗位补贴、各类企业认定证明、减免合同鉴证费。

办公地址:合肥市金寨路360号市劳动保障局二楼“再就业优惠政策办理窗口”。

3.下岗失业人员申办小额担保贷款。

办公地址:户籍所在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区劳动保障局、区担保机构。

4.申领“职业介绍许可证”。

5.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就业延期”。

6.办理“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7.单位办理劳务派遣中介机构输送或派遣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补助资金。

8.下岗失业人员合伙创办或合伙经营企业、腾岗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申请补助资金。

9.办理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补助资金、再就业园区(街)补助资金。

10.职工子女顶替。

11.外地工人调入、我市工人调出。

合肥市劳动保障局信访接待服务指南

一、法规依据

1、国务院《信访条例》;

2、《安徽省信访条例》。

二、服务内容

负责本级职能范围内信访事项的受理、拟办、交办、归档。

三、受理要求

(一)信访人应到指定的接待场所(即局五楼信访接待室或局各中心咨询窗口)提出;

(二)履行有关登记手续;

(三)集体反映问题时,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提出事项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五)信访人应自觉遵守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

四、接待人员

见合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五、办公地址

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信访接待室

六、咨询电话

约访0551-6356397,

来信0551-63536420

合肥市社会保障网:医保办理服务


随着医疗体制的不断完善,医疗保险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市民在医保办理时也也遇到了一些难题。职工医保在职人员因工驻外就医怎么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怎么办理?合肥市社会保障网对于这些问题给出了答案。

合肥市社会保障局2009年11月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组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将市人事局的有关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社会保障网: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怎么办理?

答:(1)转出。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出具医保《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发给对方,并转出医保个人账户存储额。(2)转入。用人单位或本人持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外地医保关系转入申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申请表》,符合转入条件的发给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在收到对方发来的医保《参保凭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个人账户资金后,办理医保关系接续手续。

合肥市社会保障网:失业人员职工医保怎样接续?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满前1个月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可不间断享受医保待遇。

退伍军人如何参加社保?

答:退伍军人持退伍证、身份证、本市户口本及复印件,可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保;持退伍证、身份证及复印件可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保。

怎样办理新生儿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答:新生儿自办理合肥市户籍登记三个月内,持户口本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每年30元的标准缴费,自缴费之日起至次年9月30日享受居民医保同等待遇。每年7—9月出生入户的新生儿需要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享受期至9月30日止)的,应先到所在居委会办理次年度的参保登记手续后(享受期自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然后再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当年度(享受期至9月30日止)参保登记手续。

合肥市社会保障网:职工医保在职人员因工驻外就医服务指南

(1)在职人员因工作需要在本市市区范围以外的同一地方工作一年以上的可申请异地就医。通过劳务派遣驻外的人员须是本市城镇户口。

(2)驻外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驻外人员登记表》和《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驻外人员申报表》,向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单位办理时应提供驻外机构设置和驻外人员调动文书。

(3)参保单位在驻外机构所在统筹地区选择3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驻外人员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因工作地点、定点医疗机构等变更时,应填写《合肥市医疗保险驻外人员变更申请表》,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4)驻外人员患有我市职工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特殊病种的,应按我市特殊病规定办理特殊病鉴定和门诊卡,在其3家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作为特殊病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需要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已有市内门诊卡的及时办理变更,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5)未按上述要求办理驻外就医备案或变更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用人单位,向你解读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


男女职工都要参保吗?

“不管是已生过孩子的还是未生孩子的,不管是男职工还是女职工,单位都要为他们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杜平副主任表示,生育保险是一个社会统筹的概念,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和雇工个人不用缴纳生育保险费。此次新政策的最大亮点就是把参保单位从企业扩展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合肥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具有合肥市户口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根据规定,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为0.4%;企业的缴费费率为0.8%;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某一种费率,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目前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当自3月1日起一个月内,到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对直接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生孩子可报哪些费用?

杜平副主任告诉记者,新政策与原先相比,女职工将享受更多生育保险待遇,同时,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扩大了,支付标准也相应提高。生孩子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包括妊娠和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这其中也包括了基本医疗所必须的床位费、护理费、麻醉费、治疗费和材料费。但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以及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顺产分娩支付标准的生育医疗费用等将不能报销。

据介绍,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生育当期合并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也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同时,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费用也可以报销。而参保的男职工如果其妻子为农业家庭户,且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还将发给男职工生育护理假补贴500元。

参保后何时开始享受?

用人单位如果按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的,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了。杜平副主任告诉记者,以前的政策规定是单位参保一年后职工才可以享受待遇,现在将时间提前,更利于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同时,新政策还扩大了生育津贴享受范围,并明确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其参保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月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流产、引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

异地生育该如何办理?

杜平副主任表示,新政策实施后,参保职工自确诊怀孕后3个月内应当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到经办机构备案。因夫妻分居两地,到其夫工作地点生育或回一方父母居住地生育等原因,参保职工确需异地生育的,应当在备案时一并提供单位或街道、社区出具的证明。

参保职工本地就医应当持社会保障卡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不属于支付范围的,由医院向个人收取。

据悉,已办理生育备案的参保职工在本地生育的,可在生育后的次月,到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按月领取生育津贴。在本地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和符合享受生育护理假补贴的男职工,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产假后1个月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津贴、补贴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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