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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养老保险出台两项新政策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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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义乌市社保处消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对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意见,省相关部门结合浙江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和《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两项新政策均从今年7月开始实施,其中一些变化值得参保人员关注。

城乡居保政策新变化

根据文件精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并在待遇领取条件、账户继承、两项制度衔接等方面做出了新规定。

★待遇享受

从7月11日开始,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待遇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对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15年,但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城乡居保参保缴费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余额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同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

城乡居保参保人员如同时符合享受其他丧葬待遇条件的,其丧葬补助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不重复享受。

★制度衔接

参保人员申请从城乡居保转入职保的,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实际缴费年限的财政缴费补贴及其利息,下同)并入职保个人账户,但其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也可申请从职保转入城乡居保,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了职保和城乡居保,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保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给参保人。

两种制度

转移衔接细化规定

为解决参保人员在同一参保地、不同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问题,《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明确了相关细则。

★延长缴费

参加职保、城乡居保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以下简称两项制度参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先申请按当地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申请办理从城乡居保转入职保的衔接手续。但已按国家和本市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制度衔接

两项制度参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不愿延长缴费,也不申请从职保转入城乡居保的人员,可按规定申请终止职保关系,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两项制度参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不申请从城乡居保转入职保的,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保关系;申请从城乡居保转入职保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

★待遇领取

两项制度参保人员需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先按有关规定确定职保待遇领取地,并由职保待遇领取地负责归集参保人员职保关系。

两项制度参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因职保缴费不足15年申请延长缴费的,在延长缴费期间,年满60周岁符合城乡居保待遇领取条件的,可按月享受参保地的基础养老金,待其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按月领取职保待遇,不再享受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

据统计,目前这类人员有1266人,其中义乌市户籍人员1087人,非义乌市户籍人员179人。义乌户籍的人员,请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或存折(工行、邮政储蓄)原件及复印件到就近户籍所在地劳保所办理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非义乌户籍人员请及时与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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