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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补贴对象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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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低保对象发放临时食品价格补贴实行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出炉,这是对今年11月底发布的补贴方案的补充。据了解,补充通知的方案与此前的实施方案相比有4大变化:

变化一:若CPI连续3个月≥8%,也有补贴。

通知称,当泉州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类价格指数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8%(含)时,启动对补贴对象发放临时食品价格补贴机制。

此前发布的实施方案是:当泉州市CPI中的食品类价格指数单月涨幅超过10%(含)时,自当月启动对低保对象发放临时食品价格补贴机制。

泉州市物价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原本的规定仍然成立,新增了一条件,即若是连续3月涨幅等于或超过8%也可获得补贴,“补贴的门槛降低了”。

变化二:补贴对象多了一类成员。

原本方案中,低保对象包括鲤城、丰泽、晋江、石狮低保对象(含农村低保对象),以及泉州其他七个县(区、市)农村低保对象。新的补充方案的受惠对象有:城市、农村低保对象(含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还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变化三:补贴标准多增一档。

补充通知称,当泉州市食品类价格指数单月涨幅超过8%(含)但不超过10%时,对补贴对象发放当月临时食品价格补贴每人10元。每人每月补贴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放。

原本的实施方案规定:当泉州市食品类价格指数单月涨幅等于或超过10%、但不超过13%时,城市低保对象可获当月临时食品价格补贴每人20元;

当食品类价格指数单月涨幅等于或超过13%,但不超过16%时,城市低保对象可获当月临时食品价格补贴每人30元;当食品类价格指数单月涨幅等于或超过16%时,城市低保对象可获当月临时食品补贴每人40元。

“多增加了一档补贴标准。”该人士说,其实就是增加了等于或超过8%、但不超过10%这一档,每人每月10元。

变化四:指数低于8%时才停止补贴。

补贴何时启动有变化,相应的,补贴何时退出也有变化。

原本实施方案规定,当泉州市食品类价格指数单月涨幅低于10%时,从当月起停止对低保对象发放临时食品价格补贴。补充方案规定,当泉州市食品类价格指数单月涨幅低于8%时,则从当月起停止对补贴对象发放临时食品价格补贴。

“这意味着,食品类价格指数单月涨幅低于8%时,才会停止发放补贴,扩大了补贴的范围。”该人士分析。

不变:每隔3个月累计发放一次。

临时食品价格补贴发放方式没有变化,即仍按季度发放。此外,补贴的资金扣除省级财政负担外的补贴资金余额按照市级财政承担30%、县级财政承担70%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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