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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构建地震巨灾保险体系的启示

2020-11-30
保险诚信体系建设规划 保险的规划 保险的知识

近年来,我国地震灾害频发,不仅带来巨额的财产损失,而且带来巨大的人员伤亡。为了减轻地震等巨灾给人们带来的伤害,我国保监会积极采取措施,推进我国巨灾体系的完善。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日本位于环太平洋火山地震带上,地震发生频繁,经过多年探索,日本建立了一套以政府为主导的地震保险体系,在近50年的运行中不断完善,较好地发挥了经济补偿、稳定生活和恢复经济的作用。学习日本构建地震巨灾保险体系的经验,对我国构建巨灾保险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日本地震巨灾保险保费呈现差异

日本的地震保险分为住宅和商业两种。通常所说的地震保险是指具有政策性的住宅地震保险,其他商业性质的地震保险通过商业保险市场提供。保险主要对象包括住宅建筑物和生活用家庭财产,居民因地震等巨灾引起的意外死亡和意外伤害等由生命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合同赔付。

日本巨灾保险制度设计针对各种自然灾害,火灾、雷击、台风、雪灾、洪水等都在火灾保险范围内,但地震、火山喷发以及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等导致的损害不属于火险赔付对象。加入地震保险必须与加入火灾保险或综合保险配套,不能单独加入。

日本地震保险费率是在标准费率基础上,根据区域等级、建筑年限、建筑类型和抗震等级等条件进行调整。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JER )和相关研究机构对日本的地震发生规律及受灾特征进行分析研究,在对地震危险度进行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地震危险度大小将日本区域单位划分为四个等级和八个费率档次,基本费率从0.05%到0.313%不等。

由于日本的建筑规范标准进行过多次修改,建筑物的新旧程度和抗震性能不同,即使同一年代的建筑也具有不同的抗震等级。所以,地震保险费率在标准费率基础上,再根据建筑物的建筑年代、抗震水平以及地区差异进行一定比率的折扣。

最近调查结果显示,东日本大地震后,日本民众对加入地震保险的必要性有了新的认识,未加入地震保险者中有60%的人有意加入。目前,在日本东北三县重灾区岩手、宫城、福岛,地震保险加入率约达50%。

日本地震巨灾保险制度采取政府市场合作模式

从本质上看,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是政府与市场合作的模式,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JER )是这一模式的重要载体。JE R由商业保险公司1966年共同投资10亿日元组建,是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从运作模式看,首先是商业保险公司通过火灾保险附加险的方式向居民销售地震保险,然后将承保的地震保险业务全额转保给JE R。JE R将风险的一部分返回给商业保险公司,另一部分转交给政府,最后一部分自留,形成“两级三方”的风险分摊模式。

地震损失发生时,三方按照预定规则分五个层级分摊损失:第一层,即一次地震的保险赔偿金额在0—1150亿日元区间,全部由JE R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层,保险赔偿金额在1150—11226亿日元区间,由政府和直接保险公司各承担50%;第三层,保险赔偿金额在11226—19250亿日元区间,由政府和JE R各承担50%;第四层,保险赔偿金额在19250—37120亿日元区间,由政府承 担9 5 %, 直 接 保 险 公 司 承 担5 %; 第 五 层 , 保 险 赔 偿 金 额 在37120一55000亿日元区间,由政府承担95%,JER承担5%。从赔偿条件看,最初是赔偿全部损失,目前是分为三个层次:如果是全部损坏,按100%赔付;损坏一半,则赔付50%;一部分损坏,仅赔付5%。对损害程度的判断有统一标准。

通常,地震保险承保限额是住宅火灾保险金额的30%一50%,但建筑物最初最多赔付90万日元,现在是最多赔付5000万日元;生活用家庭财产最初是最多赔付60万日元,现在是最多赔付1000万日元。地震保险只是确保投保人在震灾之后的生活安定。建筑即使全部损坏,赔付额也不足以让灾民用来重建住宅,只能用作临时租房和重建房屋的补充资金。

巨灾保险——相关链接巨灾保险制度或以住宅地震为突破口

保监会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国家地理环境、保险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行业在巨灾方面的历史赔付情况,评估巨灾风险承受能力,研究制定我国巨灾保险具体实施方案,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分级分担风险为保障,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在全国进阶的路径上,监管层最终选择了改变进阶路径,选择了“三条线、齐步走”这一更为快速、高效的方式。

相关负责人透露,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或以住宅地震保险制度为突破口加速建立。而有别于之前“先立法、建基金、再研究具体模式等”的一步一步走的方式,监管层将实行“中央统筹协调,地方破题开局,行业急用先建”的战略。中央层面,将巨灾保险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与我国综合减灾体系对接,积极推动立法,研究制订《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地方层面,推动巨灾保险在深圳、云南等试点地方的尽快破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

巨灾保险制度尚无具体时间表

2013年12月30日,《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2014年1月6日,云南楚雄州试点的住宅(农房)地震保险,由当地财政以补贴形式参与保费支出已得到确定。这标志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保险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有了实质性进展。从两地实践的方案来看,尽管细节模式不同,但大体框架均是当地财政支持,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产品,实现广覆盖、低保障的巨灾风险保障体系。地方破题的同时,保监会争取在2014年能将《巨灾保险条例》报国务院通过,但尚无具体时间表。

相关知识

日本地震保险,日本地震保险的相关概述


日本地震保险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将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明确分开,政府对二者采用完全不同的政策。以下就以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为例简要介绍日本地震保险的承保主体、责任范围和承保限额。

日本地震保险的承保主体

日本地震保险中的家庭财产制,是一个由民间保险公司和政府作为承保人共同参与其中的再保险体系。对于家庭财产,按照日本的法律,由政府和民间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保险责任。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业务先由民间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再全部分给由日本各保险公司参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险公司。该公司除自留一部分外,按各保险公司承保的财产保险的市场份额回分给各保险公司。超出再保险公司与直接承保限额的部分由国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日本地震保险的责任范围

日本地震保险家庭财产制的责任范围包括地震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坏、埋没、火灾和冲毁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其中,埋没是指地震发生时由于建筑物倒塌等原因所导致的保险财产被埋没。火灾是指由地震引起的火灾,包括连锁性火灾。冲毁是指由地震引起的堤坝破裂、决口等使保险财产被冲毁。为了保护居民家庭的利益,使其在地震发生后能够通过保险渠道获得帮助,法律规定如果承保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保险公司破产,其承保的业务由其他各保险公司分担。

日本地震保险的承保限额

日本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是作为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而由民间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同承保的。由于政府财政和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的限制,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采取限额承保方式。其保险金额限定为财产保险金额的30-50%。也就是说,已经投保了地震附加险的家庭财产即使发生了全损,作为被保险人的居民家庭从民间保险公司和政府获得的保险赔偿只能相当于实际损失的一部分,而不是损失的全部。

日本地震保险有效地发挥了民间保险机构与政府两个方面的作用,克服民间保险公司对严重地震损失承受能力不足的限制,对地震风险提供了适度的保险保障,使遭受地震损失的居民能够获得必要的援助。同时,又可以将保险公司和政府的责任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而避免对民间保险公司和政府造成过大的赔偿风险。

地震巨灾保险机制建设,需要全社会参与_保险知识


巨灾保险机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利益主体广,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不可能一蹴而就。中国在经验数据缺乏的情况下,地震巨灾保险推进速度并不算慢。

截至2017年6月22日,地震保险产品承保标的19.80万个,保费收入503.09万元,保险金额188.75亿元。记者了解到,四川少数地区购买了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

在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推进的同时,一些地方政府早已启动了巨灾保险试点。2014年,深圳、宁波启动了地方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试点。2015年8月20日,云南大理州正式启动首个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试点。

保险公司参与地震保险的积极性亦在提升。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加快推动保险参与巨灾风险管理,能够丰富我国灾害损失补偿渠道,平滑灾害引起的政府财政波动。建立地震巨灾保险机制,既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和保险机构积极参与,企业、个人等主体也要提升保险保障意识。

在多方努力推进地震保险的同时,民众可以通过意外险、寿险以及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来做好地震风险防范。太保产险人士认为,目前,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保额每户最低2万,最高可达100万,政府和个人都可购买。对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居民来

说,基本能够满足风险保障需求,对于发达地区或者富裕人群来说,这个保额可能不是非常充足。政府统保的巨灾保险一般强调广覆盖,一般保额不会很高,个人可在此基础上加大保额,作为对政府保障的补充。

保险知识,应对巨灾风险的策略


据民政部统计,近十年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为2000亿-3000亿元,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然而,具有“减震器”作用的保险业承担的平均赔付不到每年总损失的2%,巨灾的频发呼唤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本文尝试从巨灾风险保障实际操作的角度进行思考,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出一些建议。

我国在巨灾风险保障方面进行的探索

近年来,我国在巨灾风险保障方面进行了多方面的积极探索,主要包括:

一是出台相关法律和文件,支持巨灾保险发展。2006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完善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保监会2006年出台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国家政策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巨灾风险再保险体系”。2007年出台的《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提出,要“加快建立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和农业再保险体系”。2007年发布的《关于做好保险业应对全球变暖引发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要“建立健全巨灾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2009年发布的《巨灾保险数据采集规范》,规范了巨灾保险数据的采集标准。

二是对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实施税收优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8月下发了《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保险公司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是积极探索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积极探索了多种形式的巨灾保险分散机制。例如:北京市政府于2009年7月与瑞士再保险签订了相关农产品再保险协议,明确赔付率在160%-300%的超额风险由再保险解决,超过300%以上的风险由政府按照每年农业增加值1%提取的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解决。海南省财政从2009年起,每年按不低于试点险种年度预计保费收入总额30%的比例,从上年省农业保险发展资金专户余额中提取政府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巨灾风险保障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的一些问题

尽管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有效的巨灾风险保障体系在我国尚未真正形成:

一是巨灾保险相关法律不尽完善。据了解,目前我国已制定了20多部有关自然灾害应急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初步建立起了自然灾害应急法律制度,但专门涉及巨灾保险的法律几乎还是空白,这就导致巨灾保险在操作过程中的一些实际问题缺乏法律依据。

二是巨灾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巨灾保险“高风险、高损失、高赔付”的特征与商业保险公司盈利目的相背离,因而保险公司大都不愿开展商业巨灾保险,市场上相关产品供给不足。目前在国内保险市场上,虽然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在寿险中基本不属于免责条款,而在财产险中却大多属于“除外”责任。

三是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不完善。巨灾风险涉及面广,需要包括再保险市场在内的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但是我国目前的再保险市场并不发达,尚未形成有效的巨灾风险再保险分散机制。

四是巨灾保险有效需求不足。巨灾风险发生频率低,损失程度大。发生频率低导致人们容易产生侥幸心理,损失程度大导致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收取高额的保险费,因此,如果没有保费补贴政策,对巨灾保险的潜在需求难以真正转化为有效需求。

建立健全巨灾风险保障体系的相关建议

一是加强巨灾保险立法。通过出台专门的巨灾保险法来明确巨灾风险保障机制如何运作。比如规定由什么部门负责巨灾风险的调查和评估;规定财政对巨灾保险的补贴额度及监督机制;规定巨灾保险必须购买再保险,并明确其比例;规定在再保险和巨灾保险基金都不够负担的情况下,如何进行赔偿。

二是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基金可以设立成国家和省级两个层次。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的前期注资,每年从国家和省级财政预算中提取一定的比例,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巨灾保险基金在市场投资中获得的收益,由法律规定减免的税金等。巨灾保险基金的管理、投资、运作由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

三是明确政府和保险公司的定位与职责。政府的责任主要包括:提供立法支持,明确巨灾保险的运作机制;提供政策支持,如税收优惠政策;提供资金支持,如对巨灾保险费进行财政补贴;承担“兜底”补偿,对超过一定额度的损失承担责任。保险公司的职责:由原保险公司负责承保工作,并将承保的巨灾风险进行再保险转移。巨灾发生后,由原保险公司负责承担具体赔付工作,并从再保险公司获得补偿,超过再保险赔偿限额的,由巨灾风险基金承担。

四是采取强制附加投保方式。通过法律规定巨灾保险采取强制附加投保的方式,能够扩大风险分散面,积累巨灾保险基金,并防止出现逆选择。可以效仿法国的“自然灾害保险补偿制度”,在居民和商业财产火灾保险的基础上,对每一张保单强制收取巨灾保险附加保费。

五是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灾害的类型和程度相差较大,可根据各地域的风险级别状况,实施不同的巨灾保险费率。

六是建立巨灾保险数据库。目前,《巨灾保险数据采集规范》已为巨灾保险数据的采集奠定了基础。下一步,可进一步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进行研究,推动巨灾保险数据的采集、数据库的建立,为巨灾保险模型的设计提供技术支撑。

巨灾保险制度,新国十条巨灾保险制度解读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要求,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巨灾保险制度已经在深圳和云南开展试点。新国十条颁布后,巨灾保险制度在继续推动试点时,巨灾保险的立法、框架、实施方案以及专项工作的完成也会一一提上日程。本文梳理新国十条颁布后巨灾保险制度将面临的工作。让大家对巨灾保险制度有一个全面了解。

▃ 过往巨灾保险制度试点成果

¶ 深圳巨灾保险制度

2013年年底,深圳市政府通过了《深圳市巨灾保险试点方案》,根据深圳经常发生或者它特有的地质和自然灾害,比如台风、泥石流、洪水以及核电保障等,归纳了15项风险。深圳经济条件比较好,规定凡是在灾害发生时,深圳市的市民都属于保障对象。每年政府出资3600万元购买这样的风险保障,施行了一年多的时间。

¶ 宁波巨灾保险制度

宁波地区的地质和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台风、滑坡等等方面,宁波巨灾保险主要对人身和家庭财产损失进行保障,一年大约补偿3800。万

¶ 云南巨灾保险制度

云南楚雄州的巨灾保险方案已经通过并即将实施。主要是针对地震的农房保险,个人是自愿的,投保100元钱,保障2万元的风险额。整个楚雄州一年投保50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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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巨灾险缺失下的投保


财产险

九成以上不保地震责任

记者查询了某中资财险公司一款普通家财险产品发现,在产品条款中列明了“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均在保险保障范围之内,但地震、海啸虽然也是自然灾害,但却被明确列在除外责任之中。

对此,曾在多家财险公司工作的张先生告诉记者,目前九成以上的财险是没有保地震责任的,“即便有保也不在主险中,而是通过附加险的形式完成。”据记者了解,地震附加险在2000年推出,一般是按照主险保费的10%或以房屋总价值的2%缴纳保费,但目前绝大部分财险产品都没有附加地震保障责任。“一般人投保家财险只需要几百元或者一千多元,附加地震保障责任增加了保费支出,而且如果真发生这种灾害,赔偿也比较有限。”有财险公司的业务员表示,大部分城市都不是地震或海啸的高发区,推广这种附加险也很困难,“况且在高发区,保险公司可提高费率至主险保费的20%以上,算下来又不便宜”。

附加险不是全赔

对于需防范地震风险的投保人来说,在家财险等财产险之后需投保附加险。一般来讲,地震保险责任包括:因烈度达到保险财产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所致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每次事故中投保家财险可获得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主险保险金额的80%,也就是说,投保100万元的房产,如果因为地震造成了损害,最多赔付80万元。此外,附加地震险后,如果造成了室内的财产损失,也是按主险规定的赔付比例来赔付,由此,投保人在投保前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

人身险

巨灾多可赔偿

绝大部分人身险对因地震引发的保险事故是可以赔偿的。中国人寿(601628,股吧)广东分公司的业务经理告诉记者,“如果因地震造成意外死亡,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医疗保险,旅游意外险等都可赔偿。”她说,人寿(601628,股吧)保险合同中主要的除外责任条款只有“战争、犯罪行为、故意行为、2年内自杀等”,即便是重疾险等只保障疾病风险的保险产品,如果被保险人因为地震等灾害造成了死亡,也是可获得身故赔付的。

“但具体能赔偿多少,则要看保险条款的规定,比如免赔额多少、赔偿项目等。”友邦保险的资深经理特别提醒,如果因地震造成了受伤,这赔付比例就要看条款规定。“例如,一款意外险规定意外受伤有门诊费用报销的,如果造成截肢或半身瘫痪以上赔付10万元,身故赔付15万元,地震时若只是骨折只能在限额内报销医疗门诊费用,其他的赔付是没有的”。

注意保额及保障范围

除意外险外,其他的人身险产品对于身故的赔偿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如果被保险人是因地震本身造成的伤害死亡,则保险理赔;但被保险人如果是在地震中突发其他疾病去世,则要看和地震本身的因果关系程度来理赔。此外,投保人也一定要注意投保的额度。例如在广州,10万元以下的身故责任是比较低的,如果是医疗险,则应该尽量选择每年5000元以上的额度,否则一旦生病或受伤需要治疗,几千元的赔偿难以弥补损失。

巨灾险缺位

相关方案望年底推出

“地震和海啸等是破坏力巨大的自然灾害,一旦发生,其造成的损失是难以估计的。如果只是让某几家保险公司来承担所有的赔付责任,很可能发生一次灾难就搞垮一批公司。在国外,防范这种风险的都是靠巨灾险,但可惜目前在中国依然没有相关的险种。”某中资寿险公司核保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在国际上比较完善的巨灾险机制是由区域居民、地方政府、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及中央财政救助多方共同组成,2008年的汶川地震再次凸显了巨灾险缺失的窘境。保监会的数据显示,此次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8451亿元,但最终保险业合计赔付16.6亿元,占比仅为0.2%。

但据保险公司内部人士透露,监管部门已多次对巨灾险进行调研,其相关方案有望在今年底推出。根据目前设定的方案,中国的巨灾险将由各个省份设立的巨灾基金构成,采取市场化运作,由保险公司先收取保费,提取一定的费用后按照固定的比例缴纳到各省巨灾保险基金中。在无灾年份,巨灾基金可不断积累,以应付巨灾带来的赔付,一旦发生巨灾则由基金支付理赔。

保险知识,日本地震保险的建立过程


1923年,日本发生了关东大地震,震中位于关东的南部。当时死亡和失踪的人数达15万人,有25万栋建筑物完全毁坏或部分毁坏,因火灾而被烧毁的房屋达44万栋,这是一场史无前例的大灾难。虽然在火灾保险条款中,因地震而受到的损失是属于免责事项,但迫于人们要求支付保险金的压力,保险公司以抚恤金的形式支付了该保险金。

以关东大地震为契机,以政府为主导的地震保险制度的设立工作得以重新展开。在关东大地震以后的十年间,很多地方都发生过大型地震,这些都推动了日本政府的工作进程。虽然在1934年就曾试图将“地震保险强制作为火灾保险附加险”的提案形成法律草案,但由于保险公司对这项强制附加上的内容持强烈的反对态度,因此当时未能形成法律草案。之后,以1948年发生的福井地震(里氏7.1级)为契机,日本政府开始研究要引入地震保险,但由于采用的依然是强制附加的形式,因此同样遭到保险公司的反对而未能实现。

为了应对这种大规模地震灾害而曾多次试图引入地震保险制度,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均未得以实现。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之所以这么困难,是因为根据地震的危险和损害特征,民营保险公司难以采用与一般火灾保险相同的办法来对待地震保险。从地震灾害的特殊性来看,人们难以做到根据过去的数据来推算发生频度和预测受灾情况;而且,由于地震波及范围大,因此有可能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此外,发生地震的危险因地区而不同,保险公司很难仅受理地震危险性高地区的投保,这影响到保险制度的维持,并给制度的建立带来了困难。

以1964年加入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为分界线,保险业界为建立地震保险制度加快了研究和工作落实步伐,并且编制出了受理方法的框架和再保险构想的初步方案。

由于地震所带来的灾害影响会持续较长一段时间,从这个角度出发,民营保险公司也能对此提供保险服务,在以国家支援为前提条件下,使得民营保险公司也承保地震保险。由于保险标的物的划定,原本的目的是为了要使国民能过上安定的生活,因此范围仅限于住宅建筑和家庭财产,并且仅在完全受损的情况下才予以赔偿。为了使承保风险做到平均化和分散化,将地震保险自动附加在属于家庭经济领域的火灾保险上。作为国家的参保方法,虽曾研究过是否对保险公司进行融资或提供损失补偿,以及设立特殊法人等,但在最后还是采取了针对超过一定数额的损害提供再保险的方式。因此,国家对民营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地震保险责任以再保险形式受理。

在各种自然灾害中,地震具有典型的集中性风险。当发生了巨大损失时,只有国家才具有可承担所保合同金额的财政能力。因此,国家制定了投保金额和一次地震保险金额总赔付限额(成立时定为3000亿日元)。当应赔付的保险金额超过该限额时,可按比例削减各单项赔付的保险金。为了落实地震保险制度,国家于1966颁布实施了《关于地震保险的法律》和《地震再保险特殊会计法》。

巨灾保险制度,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呼吁尽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年初的南方雨雪冰冻灾害,以及‘5·12’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危害表明,推动建立符合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昨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长金坚强在“抗震救灾保险同心”媒体见面会上呼吁。

他强调,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保障和服务民生、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迫切要求。实践证明,只有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遭受巨灾损失后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才能保障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不被灾害事件破坏和打断;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有效的应对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风险的迫切需要。

中国是一个区域地震爆发较为频繁的国家,地质学家把全球分为三大地震带,其中两个影响中国,分别是环太平洋震带和欧亚地震带。从1950年到1976年间,几乎每五年就发生一次7级以上的大地震。而近年来,云南、新疆等边疆地区也时有6级以上的地震出现,只是没有造成类似汶川地震的惨重伤亡,1976年的唐山大地震死亡二十四万二千多人,四川省汶川地震死亡人数预计超过八万人。

金坚强表示,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和经济损失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巨灾风险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

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地震保险在内的巨灾保险制度离不开必要的立法支持和政府支持,是一项涉及多部门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例如,美国加州于1994年立法强制规定保险公司提供地震保险;1995年通过了专门的地震保险法案,成立了民办公营形式的地震保险局作为地震保险共同体的载体,并为地震保险基金和保险公司提供一系列的财政和税收支持。日本政府为地震保险提供后备保证金和政府再保险。

从时间上看,美国是在1994年加州大地震发生之后,我国台湾地区是在1999年“9·21”大地震发生之后,分别开始制订地震保险法律法规,日本在1995年阪神大地震后,对地震保险制度作了大的修改。

据悉,下一步,中国保险业将继续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沟通,结合国外成功经验,对中国巨灾保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和论证,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措施和建议,为国家立法部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建立有国家政策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提供坚实可靠的决策依据。

如何提升巨灾保险覆盖率_保险知识


8月8日21时19分,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发生7.0级地震,9日7时27分,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发生6.6级地震。间隔不到12小时,中国境内跨省连续发生两起大地震,再次刷新了我国灾害史上的新纪录。

灾害发生后,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以下简称“住宅地震共同体”)分别在8月8日晚和8月9日上午启动地震巨灾保险理赔服务预案,排查受损房屋,组织工作人员赴现场开展理赔工作。由于承保覆盖率有限,此次地震并没有实际的保险赔付发生。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如何应对巨灾风险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着手相关领域研究,但由于制度、技术、保险业发展阶段等多方面制约,巨灾保险迟迟未能落地生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发布,为推动全国性巨灾保险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政策机遇。

保险业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精神,深化巨灾保险理论和实践探索,2016年5月12日,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地震保险为突破口,先行先试,建立住宅地震保险制度。2016年7月1日,住宅地震保险在全国正式销售,实现了巨灾保险制度从无到有的突破。

根据《实施方案》,住宅地震保险制度属于一项国家制度,采取“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模式,政府负责制度设计、立法保障和政策支持,住宅地震共同体负责具体经营,这样住宅地震保险成为了首款真正意义上的全国性巨灾保险产品。

据统计,一年以来,住宅地震共同体共为近160万户居民提供了近700亿元的风险保障。2017年6月28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项目正式签约,为张家口134万户城乡居民提供地震风险保障482亿元,成为全国首个在住宅地震保险制度框架下,由政府全额出资、区域统保的城市。

据了解,此次九寨沟地震发生地阿坝州也为新增住宅地震保险开办市州。但遗憾的是,地震发生时,阿坝州住宅地震保险试点正在筹备中,尚未正式启动。理论和实践经验表明,市场失灵导致巨灾保险有效供求萎缩,是阻碍巨灾保险发展的核心难题。住宅地震保险制度发展一年,虽然取得一些进展,但巨灾保险交易量有限、实际保障水平不高的主要矛盾仍然没有妥善解决。

如果说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巨灾保险供给有与没有的问题,那么现阶段,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加强政策支持,提高保险意识,鼓励和激发居民保险需求就是下一步发展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

传统灾害管理体制下,居民个人自我风险管理意识淡漠,存在过分依赖政府、期待救济和补偿的心理预期。某机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70%的居民认为如果发生地震,政府一定会对居民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77%的居民认为如果地震造成房屋损毁,属于不可抗力损失,对应的房屋贷款是不用偿还的。而事实上,房屋是贷款抵押物,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为抵押物的灭失而终止,因此,即便地震了,房屋损毁了,贷款还是要还的。

我国是一个灾害大国,如果完全依靠政府提供救济和补偿应对灾后损失,既不合理,也不现实。一方面,会大量挤占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等常规性社会管理支出,影响国家整体管理规划和其他纳税人利益;另一方面,也会无限扩大政府责任边界,导致社会风险管理低效率运行,有违深化发展市场经济的政策初衷。由此可见,提高居民自我管理意识,加强风险观念和保险理念教育,非常必要和迫切。

我国大部分地震灾害高发地都是经济欠发达区域,这些地方居民收入水平有限,保险购买力弱,从而进一步加剧了需求矛盾。国内外实践经验表明,凡是巨灾保险发展好的国家和地区,政府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很多国家通过强制或半强制保险、税收优惠、损失分担和保费补贴等一些必要的政策手段,鼓励巨灾保险有效供求。

《实施方案》的出台,为巨灾保险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但相关配套的支持政策需要逐步配套完善起来。

要发挥财政资源杠杆效应,提高公共资源投放效率,改变财政灾害补偿和救济模式,将灾后财政补偿转变为灾前保险参保补贴,即以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为杠杆,鼓励居民自愿投保,商业保险公司分担风险,通过财政资金撬动灾后融资规模,充分发挥政府、居民、保险公司三者力量共同应对巨灾风险。

四川省走在了全国前列。2015年以来,四川乐山、宜宾、甘孜、绵阳4个地州陆续开办地震保险。2017年,四川省政府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实施方案》,将地震保险开办地州扩增至11个,同时并轨全国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统一框架。四川方案中,为鼓励普通居民投保,个人承担保费的40%,各级财政提供60%的补贴,而对农村散居五保户、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特殊优抚群体给予全额保费补贴。

2017年5月2日,财政部印发《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这是继《实施方案》后,巨灾保险在国家政策层面的又一次重大突破,对于积累灾前资金储备,实现巨灾风险跨期分散,推动国家灾害管理的稳定和长久机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目前尚在起步初期,保障覆盖面有限,加之产品价格较为低廉,预计专项准备金积累速度不会太快。提高保障覆盖面是实现专项准备金有效积累的关键,同时也可以尝试推动专项准备金向巨灾基金转型,扩大资金来源,吸纳财政定投、社会捐赠等增资渠道,夯实巨灾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的资金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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