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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巨灾保险机制建设,需要全社会参与_保险知识

2021-06-18
社会保险知识 保险需要规划 关于社会保险知识
巨灾保险机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利益主体广,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不可能一蹴而就。中国在经验数据缺乏的情况下,地震巨灾保险推进速度并不算慢。

截至2017年6月22日,地震保险产品承保标的19.80万个,保费收入503.09万元,保险金额188.75亿元。记者了解到,四川少数地区购买了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

在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推进的同时,一些地方政府早已启动了巨灾保险试点。2014年,深圳、宁波启动了地方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试点。2015年8月20日,云南大理州正式启动首个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试点。

保险公司参与地震保险的积极性亦在提升。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加快推动保险参与巨灾风险管理,能够丰富我国灾害损失补偿渠道,平滑灾害引起的政府财政波动。建立地震巨灾保险机制,既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和保险机构积极参与,企业、个人等主体也要提升保险保障意识。

在多方努力推进地震保险的同时,民众可以通过意外险、寿险以及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来做好地震风险防范。太保产险人士认为,目前,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保额每户最低2万,最高可达100万,政府和个人都可购买。对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居民来

说,基本能够满足风险保障需求,对于发达地区或者富裕人群来说,这个保额可能不是非常充足。政府统保的巨灾保险一般强调广覆盖,一般保额不会很高,个人可在此基础上加大保额,作为对政府保障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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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保障,有五大战略性:现代市场经济不仅强调竞争原则,而且强调保障机制;现代市场经济不仅强调动力机制,而且强调平衡机制;现代市场经济不仅需要资本推动,而且需要温情政府;现代市场经济不仅需要经济效率,而且需要社会公平;现代市场经济不仅需要单一发展,而且需要协调发展。

■目前医疗保障体系的主要弊端在于:医疗保障体系两极分化。一方面,目前我国超过一半的人口还没有医疗保障,就是已经有了医疗保障的人,其保障水平也比较低;另一方面,对特殊群体保障过度。中国政府投入的医疗费用中,80%是为850万以党政干部为主的群体服务的。体制内、体制外,有编制、无编制,同样的劳动,不同的社会福利待遇,由此衍生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平等。必须破除传统等级制度下的残余“官”念。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差距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07年社会保障绿皮书指出2006年“社会保障”首次取代“下岗就业”问题,成为我国城市居民关注的首要社会问题。10年前,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城市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能不说,目前中国离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存在五大差距:

没有惠及全民。在社会保险制度中,覆盖面最大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参加该制度的在职职工加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还不到2亿人,相对于近2.8亿城镇从业人员、4.2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以及7.6亿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总数来说,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分别只有70%、45%和25%左右。另一方面,占中国劳动力绝大多数的农民工、乡镇企业工人和农民却几乎与社会保障制度无缘。国家社保基金的供给严重向城市倾斜,占35%的城市人口得到近80%的社保基金。在养老保障方面,根据中国老龄研究中心对全国城乡老年人口抽样调查的数据,城市老年人的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而农村老年人的覆盖率不到4%。如果考虑到部分农村享受养老保险的居民实际上是将原来在城镇就业时获得的养老保险带回农村的情况,养老保险在真正农民中的覆盖比率可能更低。社会保障待遇差别也大。不同行业、企业职工之间的收入与离退休待遇差别拉大,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待遇约是企业职工的1倍多。

横向比较总量水平低。财政社会保障支出主要是指社保支出中政府所承担的部分。根据这一口径,2004年财政社会保障支出为3440.26亿元,仅占GDP的2.15%。从国际上看,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共财政体系中,社会保障及福利方面的公共消费或者说收入支持方面的支出是政府最主要的支出项目,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一般高达30%-50%,占GDP的比重也大都在10%-30%之间。如果以国家加社会的社会保障支出计算,2002年我国则为7318.2亿元,占到GDP的7.15%。不过,即便如此,与国际比较,我国社会保障支出的水平仍然是很低的。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的国家,社保支出占GDP的比重基本超过10%。

医疗保障体系两极分化。急剧上涨的医疗费用和不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是中国百姓?

保险知识,应对巨灾风险的策略


据民政部统计,近十年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为2000亿-3000亿元,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然而,具有“减震器”作用的保险业承担的平均赔付不到每年总损失的2%,巨灾的频发呼唤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本文尝试从巨灾风险保障实际操作的角度进行思考,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出一些建议。

我国在巨灾风险保障方面进行的探索

近年来,我国在巨灾风险保障方面进行了多方面的积极探索,主要包括:

一是出台相关法律和文件,支持巨灾保险发展。2006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完善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保监会2006年出台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国家政策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巨灾风险再保险体系”。2007年出台的《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提出,要“加快建立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和农业再保险体系”。2007年发布的《关于做好保险业应对全球变暖引发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要“建立健全巨灾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2009年发布的《巨灾保险数据采集规范》,规范了巨灾保险数据的采集标准。

二是对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实施税收优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8月下发了《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保险公司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是积极探索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积极探索了多种形式的巨灾保险分散机制。例如:北京市政府于2009年7月与瑞士再保险签订了相关农产品再保险协议,明确赔付率在160%-300%的超额风险由再保险解决,超过300%以上的风险由政府按照每年农业增加值1%提取的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解决。海南省财政从2009年起,每年按不低于试点险种年度预计保费收入总额30%的比例,从上年省农业保险发展资金专户余额中提取政府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巨灾风险保障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的一些问题

尽管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有效的巨灾风险保障体系在我国尚未真正形成:

一是巨灾保险相关法律不尽完善。据了解,目前我国已制定了20多部有关自然灾害应急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初步建立起了自然灾害应急法律制度,但专门涉及巨灾保险的法律几乎还是空白,这就导致巨灾保险在操作过程中的一些实际问题缺乏法律依据。

二是巨灾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巨灾保险“高风险、高损失、高赔付”的特征与商业保险公司盈利目的相背离,因而保险公司大都不愿开展商业巨灾保险,市场上相关产品供给不足。目前在国内保险市场上,虽然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在寿险中基本不属于免责条款,而在财产险中却大多属于“除外”责任。

三是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不完善。巨灾风险涉及面广,需要包括再保险市场在内的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但是我国目前的再保险市场并不发达,尚未形成有效的巨灾风险再保险分散机制。

四是巨灾保险有效需求不足。巨灾风险发生频率低,损失程度大。发生频率低导致人们容易产生侥幸心理,损失程度大导致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收取高额的保险费,因此,如果没有保费补贴政策,对巨灾保险的潜在需求难以真正转化为有效需求。

建立健全巨灾风险保障体系的相关建议

一是加强巨灾保险立法。通过出台专门的巨灾保险法来明确巨灾风险保障机制如何运作。比如规定由什么部门负责巨灾风险的调查和评估;规定财政对巨灾保险的补贴额度及监督机制;规定巨灾保险必须购买再保险,并明确其比例;规定在再保险和巨灾保险基金都不够负担的情况下,如何进行赔偿。

二是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基金可以设立成国家和省级两个层次。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的前期注资,每年从国家和省级财政预算中提取一定的比例,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巨灾保险基金在市场投资中获得的收益,由法律规定减免的税金等。巨灾保险基金的管理、投资、运作由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

三是明确政府和保险公司的定位与职责。政府的责任主要包括:提供立法支持,明确巨灾保险的运作机制;提供政策支持,如税收优惠政策;提供资金支持,如对巨灾保险费进行财政补贴;承担“兜底”补偿,对超过一定额度的损失承担责任。保险公司的职责:由原保险公司负责承保工作,并将承保的巨灾风险进行再保险转移。巨灾发生后,由原保险公司负责承担具体赔付工作,并从再保险公司获得补偿,超过再保险赔偿限额的,由巨灾风险基金承担。

四是采取强制附加投保方式。通过法律规定巨灾保险采取强制附加投保的方式,能够扩大风险分散面,积累巨灾保险基金,并防止出现逆选择。可以效仿法国的“自然灾害保险补偿制度”,在居民和商业财产火灾保险的基础上,对每一张保单强制收取巨灾保险附加保费。

五是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灾害的类型和程度相差较大,可根据各地域的风险级别状况,实施不同的巨灾保险费率。

六是建立巨灾保险数据库。目前,《巨灾保险数据采集规范》已为巨灾保险数据的采集奠定了基础。下一步,可进一步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进行研究,推动巨灾保险数据的采集、数据库的建立,为巨灾保险模型的设计提供技术支撑。

保险知识汇总,巨灾险缺失下的投保


财产险

九成以上不保地震责任

记者查询了某中资财险公司一款普通家财险产品发现,在产品条款中列明了“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均在保险保障范围之内,但地震、海啸虽然也是自然灾害,但却被明确列在除外责任之中。

对此,曾在多家财险公司工作的张先生告诉记者,目前九成以上的财险是没有保地震责任的,“即便有保也不在主险中,而是通过附加险的形式完成。”据记者了解,地震附加险在2000年推出,一般是按照主险保费的10%或以房屋总价值的2%缴纳保费,但目前绝大部分财险产品都没有附加地震保障责任。“一般人投保家财险只需要几百元或者一千多元,附加地震保障责任增加了保费支出,而且如果真发生这种灾害,赔偿也比较有限。”有财险公司的业务员表示,大部分城市都不是地震或海啸的高发区,推广这种附加险也很困难,“况且在高发区,保险公司可提高费率至主险保费的20%以上,算下来又不便宜”。

附加险不是全赔

对于需防范地震风险的投保人来说,在家财险等财产险之后需投保附加险。一般来讲,地震保险责任包括:因烈度达到保险财产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所致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每次事故中投保家财险可获得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主险保险金额的80%,也就是说,投保100万元的房产,如果因为地震造成了损害,最多赔付80万元。此外,附加地震险后,如果造成了室内的财产损失,也是按主险规定的赔付比例来赔付,由此,投保人在投保前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

人身险

巨灾多可赔偿

绝大部分人身险对因地震引发的保险事故是可以赔偿的。中国人寿(601628,股吧)广东分公司的业务经理告诉记者,“如果因地震造成意外死亡,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医疗保险,旅游意外险等都可赔偿。”她说,人寿(601628,股吧)保险合同中主要的除外责任条款只有“战争、犯罪行为、故意行为、2年内自杀等”,即便是重疾险等只保障疾病风险的保险产品,如果被保险人因为地震等灾害造成了死亡,也是可获得身故赔付的。

“但具体能赔偿多少,则要看保险条款的规定,比如免赔额多少、赔偿项目等。”友邦保险的资深经理特别提醒,如果因地震造成了受伤,这赔付比例就要看条款规定。“例如,一款意外险规定意外受伤有门诊费用报销的,如果造成截肢或半身瘫痪以上赔付10万元,身故赔付15万元,地震时若只是骨折只能在限额内报销医疗门诊费用,其他的赔付是没有的”。

注意保额及保障范围

除意外险外,其他的人身险产品对于身故的赔偿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如果被保险人是因地震本身造成的伤害死亡,则保险理赔;但被保险人如果是在地震中突发其他疾病去世,则要看和地震本身的因果关系程度来理赔。此外,投保人也一定要注意投保的额度。例如在广州,10万元以下的身故责任是比较低的,如果是医疗险,则应该尽量选择每年5000元以上的额度,否则一旦生病或受伤需要治疗,几千元的赔偿难以弥补损失。

巨灾险缺位

相关方案望年底推出

“地震和海啸等是破坏力巨大的自然灾害,一旦发生,其造成的损失是难以估计的。如果只是让某几家保险公司来承担所有的赔付责任,很可能发生一次灾难就搞垮一批公司。在国外,防范这种风险的都是靠巨灾险,但可惜目前在中国依然没有相关的险种。”某中资寿险公司核保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在国际上比较完善的巨灾险机制是由区域居民、地方政府、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及中央财政救助多方共同组成,2008年的汶川地震再次凸显了巨灾险缺失的窘境。保监会的数据显示,此次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8451亿元,但最终保险业合计赔付16.6亿元,占比仅为0.2%。

但据保险公司内部人士透露,监管部门已多次对巨灾险进行调研,其相关方案有望在今年底推出。根据目前设定的方案,中国的巨灾险将由各个省份设立的巨灾基金构成,采取市场化运作,由保险公司先收取保费,提取一定的费用后按照固定的比例缴纳到各省巨灾保险基金中。在无灾年份,巨灾基金可不断积累,以应付巨灾带来的赔付,一旦发生巨灾则由基金支付理赔。

如何提升巨灾保险覆盖率_保险知识


8月8日21时19分,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发生7.0级地震,9日7时27分,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发生6.6级地震。间隔不到12小时,中国境内跨省连续发生两起大地震,再次刷新了我国灾害史上的新纪录。

灾害发生后,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以下简称“住宅地震共同体”)分别在8月8日晚和8月9日上午启动地震巨灾保险理赔服务预案,排查受损房屋,组织工作人员赴现场开展理赔工作。由于承保覆盖率有限,此次地震并没有实际的保险赔付发生。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如何应对巨灾风险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着手相关领域研究,但由于制度、技术、保险业发展阶段等多方面制约,巨灾保险迟迟未能落地生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发布,为推动全国性巨灾保险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政策机遇。

保险业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精神,深化巨灾保险理论和实践探索,2016年5月12日,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地震保险为突破口,先行先试,建立住宅地震保险制度。2016年7月1日,住宅地震保险在全国正式销售,实现了巨灾保险制度从无到有的突破。

根据《实施方案》,住宅地震保险制度属于一项国家制度,采取“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模式,政府负责制度设计、立法保障和政策支持,住宅地震共同体负责具体经营,这样住宅地震保险成为了首款真正意义上的全国性巨灾保险产品。

据统计,一年以来,住宅地震共同体共为近160万户居民提供了近700亿元的风险保障。2017年6月28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项目正式签约,为张家口134万户城乡居民提供地震风险保障482亿元,成为全国首个在住宅地震保险制度框架下,由政府全额出资、区域统保的城市。

据了解,此次九寨沟地震发生地阿坝州也为新增住宅地震保险开办市州。但遗憾的是,地震发生时,阿坝州住宅地震保险试点正在筹备中,尚未正式启动。理论和实践经验表明,市场失灵导致巨灾保险有效供求萎缩,是阻碍巨灾保险发展的核心难题。住宅地震保险制度发展一年,虽然取得一些进展,但巨灾保险交易量有限、实际保障水平不高的主要矛盾仍然没有妥善解决。

如果说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巨灾保险供给有与没有的问题,那么现阶段,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加强政策支持,提高保险意识,鼓励和激发居民保险需求就是下一步发展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

传统灾害管理体制下,居民个人自我风险管理意识淡漠,存在过分依赖政府、期待救济和补偿的心理预期。某机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70%的居民认为如果发生地震,政府一定会对居民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77%的居民认为如果地震造成房屋损毁,属于不可抗力损失,对应的房屋贷款是不用偿还的。而事实上,房屋是贷款抵押物,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为抵押物的灭失而终止,因此,即便地震了,房屋损毁了,贷款还是要还的。

我国是一个灾害大国,如果完全依靠政府提供救济和补偿应对灾后损失,既不合理,也不现实。一方面,会大量挤占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等常规性社会管理支出,影响国家整体管理规划和其他纳税人利益;另一方面,也会无限扩大政府责任边界,导致社会风险管理低效率运行,有违深化发展市场经济的政策初衷。由此可见,提高居民自我管理意识,加强风险观念和保险理念教育,非常必要和迫切。

我国大部分地震灾害高发地都是经济欠发达区域,这些地方居民收入水平有限,保险购买力弱,从而进一步加剧了需求矛盾。国内外实践经验表明,凡是巨灾保险发展好的国家和地区,政府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很多国家通过强制或半强制保险、税收优惠、损失分担和保费补贴等一些必要的政策手段,鼓励巨灾保险有效供求。

《实施方案》的出台,为巨灾保险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但相关配套的支持政策需要逐步配套完善起来。

要发挥财政资源杠杆效应,提高公共资源投放效率,改变财政灾害补偿和救济模式,将灾后财政补偿转变为灾前保险参保补贴,即以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为杠杆,鼓励居民自愿投保,商业保险公司分担风险,通过财政资金撬动灾后融资规模,充分发挥政府、居民、保险公司三者力量共同应对巨灾风险。

四川省走在了全国前列。2015年以来,四川乐山、宜宾、甘孜、绵阳4个地州陆续开办地震保险。2017年,四川省政府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实施方案》,将地震保险开办地州扩增至11个,同时并轨全国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统一框架。四川方案中,为鼓励普通居民投保,个人承担保费的40%,各级财政提供60%的补贴,而对农村散居五保户、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特殊优抚群体给予全额保费补贴。

2017年5月2日,财政部印发《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这是继《实施方案》后,巨灾保险在国家政策层面的又一次重大突破,对于积累灾前资金储备,实现巨灾风险跨期分散,推动国家灾害管理的稳定和长久机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目前尚在起步初期,保障覆盖面有限,加之产品价格较为低廉,预计专项准备金积累速度不会太快。提高保障覆盖面是实现专项准备金有效积累的关键,同时也可以尝试推动专项准备金向巨灾基金转型,扩大资金来源,吸纳财政定投、社会捐赠等增资渠道,夯实巨灾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的资金基础。

巨灾保险制度,新国十条巨灾保险制度解读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要求,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巨灾保险制度已经在深圳和云南开展试点。新国十条颁布后,巨灾保险制度在继续推动试点时,巨灾保险的立法、框架、实施方案以及专项工作的完成也会一一提上日程。本文梳理新国十条颁布后巨灾保险制度将面临的工作。让大家对巨灾保险制度有一个全面了解。

▃ 过往巨灾保险制度试点成果

¶ 深圳巨灾保险制度

2013年年底,深圳市政府通过了《深圳市巨灾保险试点方案》,根据深圳经常发生或者它特有的地质和自然灾害,比如台风、泥石流、洪水以及核电保障等,归纳了15项风险。深圳经济条件比较好,规定凡是在灾害发生时,深圳市的市民都属于保障对象。每年政府出资3600万元购买这样的风险保障,施行了一年多的时间。

¶ 宁波巨灾保险制度

宁波地区的地质和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台风、滑坡等等方面,宁波巨灾保险主要对人身和家庭财产损失进行保障,一年大约补偿3800。万

¶ 云南巨灾保险制度

云南楚雄州的巨灾保险方案已经通过并即将实施。主要是针对地震的农房保险,个人是自愿的,投保100元钱,保障2万元的风险额。整个楚雄州一年投保50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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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巨灾给保险市场敲响警钟


尽管灾后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的股票跌幅超过了1.9%%,但该公司大胆估计其保险理赔金额将不超过1亿欧元.国际保险协会日前表示,亚洲海啸灾难对全球保险业造成的损失总额可能在50亿至100亿美元之间。另有保险分析师预测说,保险损失可能在20亿至50亿美元之间,而且最终数字可能会接近该区间的低端。市场估计,整体保险赔偿远比受灾地区的经济损失少,保险商的损失不会很严重。但是,这场灾难却暴露出了一些急需引以为戒的问题。

投保意识急待加强

海啸灾难之所以对保险市场的影响不会很大,是因为印度洋地区的保险市场尚不成熟,受灾最严重的沿海地区保险覆盖率低,受灾国家的灾民及受损物业,多数没有购买保险。瑞士再保险的一份研究报告表明,2003年全球寿险、非寿险投保覆盖率为8.06%,而此次受灾严重的东南亚地区,这个比例却非常低:马来群岛5.35%、泰国3.45%、印度2.88%,遇难人数超过9万的印尼,综合投保覆盖率只有1.49%。但在_些保险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投保覆盖率往往都超过10%。试想,如果此次灾难是发生在投保率高的国家,保险商可能真的要人仰马翻了。

因此,印度洋海啸暴露出的第一个大问题就是人们的投保意识急待加强。除了要提高购买寿险和家财险的意识外,旅行时最好再买﹁份旅游意外险,只需花几十元就能获得人身意外身故、医疗费用补偿和个人财产损失等方面的保障。不过,业内人士更建议说,实际上应该买一个终生意外伤害保险,这样不管是否旅游,意外受了伤都可以获得一定数目的赔偿。

巨灾险需要规范和完善

海啸灾难在强化人们对寿险、财险和意外险的认识之余,还使得以地震险为代表的巨灾险得到了更多关注。据了解,目前我国市场上常见的家庭财产险和企业财产险中,大多数已将台风、海啸等列入责任范围,地震则被列在基本责任之外,地震险往往以附加险的形式出现。

有财险公司人士表示,目前只是有限制地承保地震险,而且国内许多财险公司都要求承保部门“尽量不要扩展地震责任”,因为这是公司业务经营中“最大的潜在风险”。更令保险人士担忧的是,国内财险公司的价格恶战已将财险整体费率压得很低,国内地震险的费率水平远远低于国际水平。有保险人士透露,有的地震险甚至是由保险公司免费赠送给保户的。这样,有限的保费收入与地震巨额赔付之间的矛盾正日益加剧。而在欧美国家,保险与再保险公司在不出险的年份,每年都能积累相当可观的保费。不过从全球范围看,除了保险业自身需要规范外,发展中国家巨灾保险的发展之所以滞后,许多经济欠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之所以对巨灾保险“敬而远之”,关键在于缺少政府财政的有力支持。

由于巨灾保险风险极大,如果仅以商业保险的形式出现,保险公司免不了面临巨亏。有资料显示,就在1992年安德鲁飓风登陆美国的第二天,全美有10家保险公司宣布破产,而且这场飓风和1994年爆发的北岭地震,共造成了63家财险公司破产。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对付巨大自然灾害的做法一般是建立灾害基金。这个基金由政府、保险公司和一些投保的大企业共同出资,目前做得比较好的是日本和美国。以日本建立的地震基金为例,地震发生后,仍然由各家保险公司向每一个索赔的保户支付地震赔款,但参加地震基金的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最后会统一从地震基金中支取。

有关人士认为,建立国家防灾保险基金,是发展中国家急需补充和完善的一种防灾准备。它不仅可以减少国家对于灾区救济和灾后重建的巨额财政负担,也可以缓解商业保险机构的经营压力,对于投保机构或个人而言,参加防灾保险,可以为灾后重建提供可靠的经济补偿。

巨灾保险制度,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呼吁尽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年初的南方雨雪冰冻灾害,以及‘5·12’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危害表明,推动建立符合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昨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长金坚强在“抗震救灾保险同心”媒体见面会上呼吁。

他强调,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保障和服务民生、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迫切要求。实践证明,只有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遭受巨灾损失后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才能保障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不被灾害事件破坏和打断;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有效的应对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风险的迫切需要。

中国是一个区域地震爆发较为频繁的国家,地质学家把全球分为三大地震带,其中两个影响中国,分别是环太平洋震带和欧亚地震带。从1950年到1976年间,几乎每五年就发生一次7级以上的大地震。而近年来,云南、新疆等边疆地区也时有6级以上的地震出现,只是没有造成类似汶川地震的惨重伤亡,1976年的唐山大地震死亡二十四万二千多人,四川省汶川地震死亡人数预计超过八万人。

金坚强表示,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和经济损失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巨灾风险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

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地震保险在内的巨灾保险制度离不开必要的立法支持和政府支持,是一项涉及多部门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例如,美国加州于1994年立法强制规定保险公司提供地震保险;1995年通过了专门的地震保险法案,成立了民办公营形式的地震保险局作为地震保险共同体的载体,并为地震保险基金和保险公司提供一系列的财政和税收支持。日本政府为地震保险提供后备保证金和政府再保险。

从时间上看,美国是在1994年加州大地震发生之后,我国台湾地区是在1999年“9·21”大地震发生之后,分别开始制订地震保险法律法规,日本在1995年阪神大地震后,对地震保险制度作了大的修改。

据悉,下一步,中国保险业将继续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沟通,结合国外成功经验,对中国巨灾保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和论证,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措施和建议,为国家立法部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建立有国家政策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提供坚实可靠的决策依据。

再保险,巨灾再保险成为高收益证券


巨灾再保险成为高收益证券

到1 9 9 5年大多数投资银行、某些经纪人和大多数再保险公司开发出场外交易保险衍生产品。这是另一种负债证券化的形式,但这种证券不是在交易所交易,其交易方式很象私募或者适应顾客需要的远期合同或期权。 Ti l l e y(1 9 9 5)将证券化的巨灾再保险看成是一种高回报的债券。Froot et al等人(1 9 9 6)描述了类似的单期产品。这些产品展示了巨灾风险可以通过资本市场以一种更明智的方式分散。以下的论述虽然简单扼要,但有助于说明概念。

设想有一个单期的再保险合同,根据该合同,再保险人同意如果发生列明的巨灾事件,就在合同到期时赔付固定金额 L。再保险人出具了一份单期再保险合同,根据这个合同,如果有巨灾,再保险人要在期末赔付 L。如果没有巨灾发生,就不用赔付。在保单签发时, L是已知的。如果qc a t代表巨灾事件发生的概率,P代表再保险的价格,则再保险的公平价值就是:

保险公司所筹集到的基金有足够的现金偿付损失。如果巨灾没有发生,这笔资金就支付给债券持有人。从债券持有人的角度来看,债券合同很像有信誉风险的贷款,只不过在债券合同中,存在的风险不是赖账风险,而是巨灾事件的风险。我们发现再保险人在期初有足够的现金以备偿付损失。 Ti l l e y(1 9 9 5)把这叫做有充分担保的再保险合同。以下简单说明这与传统再保公司在运作中的差别。

传统再保险公司的所有人购买的是股票而不是债券。

损失基于的是风险组合而不是单个的风险事件。

简单化和专业化使保险公司通过资本市场销售单独的风险事件成为可能,这与销售再保险公司的股票形成对比,后者的基础是总的风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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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巨灾之下保险为何缺位 农户抱怨无险可保


一场雪灾对全省农牧业造成超过20亿元的损失,保险赔付却不到50万元

10月下旬我省举办的首届特色农博会上,带着蝗虫参展的徐中发着实风光了一把。老徐在摊位上油炸蝗虫时,数百人将其围得水泄不通,争相品尝这别具特色的美味。当时老徐盘算着,年底蝗虫上市,怎么也能带来四五十万元收益吧。

谁想到,农博会闭幕仅仅半月之后,老徐的蝗虫遭遇灭顶之灾。11月9日深夜至次日凌晨,在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北邵村的养殖基地,老徐的4座蝗虫大棚被暴雪全部压塌,同时倒塌的还有2座花卉大棚。两项损失估计在100万元以上。

不仅是徐中发,北邵村50多户种植养殖户的大棚在暴雪中无一幸免。据省农业部门统计,此次暴雪对全省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超过4万个日光温室和大棚、总面积达219万平方米的畜禽圈舍倒塌,410万头(只)畜禽因灾死亡。农、牧业两项经济损失相加超过20亿元。

遗憾的是,在巨灾面前,本应挺身而出帮农民抵御天灾、为政府分忧的保险业,却有力无处使,立案赔付总额不足50万元。鉴于此,山西保险业有识之士呼吁在全省尽快建立巨灾保险体系,改变目前以财政救济为主导的救灾模式,从而为农民织就一张由保险业、财政及其他力量共同组成的保障之网。

老徐的困惑为何无险可保

12月6日,暴雪已过去近一个月,徐中发仍无法忘记那惨痛的一夜。

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北邵村有50多户种植养殖户。在他们的大棚里,主要栽培着蔬菜、花卉。老徐是惟一一个既栽培花卉、又养殖蝗虫的专业户。

11月9日,暴雪降临的夜里,北邵村人一夜无眠。夜里11时多,徐中发和妻子踩着没膝的积雪,拄着铁锹,心急如焚地赶往村外大棚。徐中发有6个大棚,其中2个栽培花卉,里面多是从南方拉回来的花,另外4个大棚里养殖的是蝗虫,这还是从河北引回的项目。据他说,蝗虫是无公害的纯天然绿色食品,市场前景非常好,就等着今年春节上市了。然而,无情的大雪摧毁了这一切。那一夜,徐中发和妻子不停地从大棚上刮雪,浑身湿透,无奈棚多、人少、雪狂,10日凌晨4时多,6个大棚终于在一阵吱吱呀呀的声响中全部倒塌,蝗虫和花卉尽被冻死。

北邵村的其他种植养殖户也在刮雪,一直到凌晨三四时大棚倒塌。女人们在大雪中哭了整整一夜,回家后好几天饭不吃、炕不起。之前为了筹措建设资金,他们不仅花光所有积蓄,还向亲戚朋友和金融部门借款和贷款。用北邵村村长的话说,“全部家当都押进去了,这些大棚就是他们的命根子。”

在这场暴雪中,北邵村种植养殖户损失最小的超过3万元,平均损失则超过10万元。

如何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生产?这是包括徐中发在内所有受灾农户最为揪心的事情。从全省范围看,这也是关系到保护农户种养积极性、保证农副产品市场供应和避免价格出现波动的大事。

面对暴雪对农牧业造成的影响,省政府连日来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抗灾救灾工作,并决定通过民政救济、财政补贴、银行放贷等途径,对受灾农民群众进行救助。

一些受灾农户表示,当前恢复生产最缺的是资金。农业保险原本是一个很好的救灾途径,但由于覆盖面太小,面对农业、农民的巨额损失,保险业只能选择旁观。

在接受采访时,晋源区部分受灾农户均表示,曾试图加入农业保险,但不是保险公司没有这项业务,就是嫌风险太高不愿意承保。问了几家保险公司,他们只好放弃了。对此,徐中发有些困惑,“为什么搞农业的会无险可保呢?”

商业保险疏远农民又被农民疏远

农业生产无险可保,这是一个早已存在的事实,只不过雪灾这个“放大镜”再次将其凸显放大罢了。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省保险业已经涉足农业保险。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风险太大,许多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和开发农业险,使得农业保险在商业化道路上越走越窄。直到今天,除母猪保险、奶牛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以外,省内其他农险产品都在小规模、小范围内徘徊。

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是造成上述现状的一大原因。从1984年到2006年,全省保险业共收取农业险保费7284万元,因暴雨、暴风等自然灾害赔款达到7573万元,简单赔付率为104%。就是说,22年里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是只赔不赚。类似的情形今年在新绛县再次出现。人保财险山西省分公司在该县承保蔬菜大棚,在本次雪灾之前,由于其他灾害原因向菜农赔付16万元;雪灾发生后,又要赔付13万元。而该公司收取的保费才11万元。

另一方面,由于农业风险高,保险公司的保费标准会相应提高,这时,由于农民的收入较低,根本负担不起。反过来,如果把保费降低到农民能够接受的标准,保险公司又赔不起。这种两难处境一直困扰着我省农业保险的发展。

从1984年发展到现在,商业性农险仍然是在我省个别地区进行试点。例如,运城开发的小麦收获期火灾保险、苗木保险、烟叶保险等产品。但这些保险的承保面并不大。究其原因,主要是保险公司设计的都是一些风险较小的保险产品,承保的是雹灾、火灾这些发生概率和发生面积较小的灾害。而实际上,我省最大的农业灾害是旱灾。“农民真正需要保障的不能得到保障,保险业以一种商业化的手段疏远了农民,但因为不能满足农民需求,同时也被农民疏远。”省农业厅一位人士说。

财政支持多层面化解巨灾风险

在这场暴雪中,商业保险面对巨灾的力不从心也引起业内人士关注。

山西保监局局长慕福明认为,实践证明,传统的商业保险没有能力单独解决巨灾这一难题,农业的特殊风险也决定了完全商业化的运作缺乏可行性。“如果没有一个以财政支持为主的巨灾保险体系,农民很难实现旱涝保收的梦想。”

从国际统计数据来看,国外发生巨灾后,保险赔款可承担30%以上的损失补偿,发达国家甚至高达60%至70%。而在我国,虽然自然灾害每年造成大量经济损失,救灾却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救济。一直以来,政府已习惯在大大小小的灾害面前扮演风险第一承担者。比如这次雪灾发生后,我省各级政府纷纷出台政策,对日光温室、蔬菜大棚等受损严重的农户给予贴息贷款和资金补助。而在建立起巨灾保险体系之后,政府应该是风险的最后承担者。

人保财险山西分公司农险部一位负责人指出,巨灾保险本身无法完全依靠商业化的方式来运作,必须依靠政策支持。据了解,在山西保监局和省内有关部门的推动下,我省正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试点。如果试点得以推行,我省农民种植小麦、玉米等作物将得到保险保障,由国家补贴部分保费,一旦遇到巨灾,将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从而避免因灾返贫的发生。

但这仅仅是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第一步。山西保监局有关人士表示,面对动辄数十亿元甚至成百上千亿元的巨灾损失,仅靠保险公司赔付是不够的,将来应采取“政府补贴,商业运作,赔付封顶”模式。就是说,农民的保费由财政补贴,保险公司在赔付时以一定倍数封顶。比如遇到大的旱灾,如果保险公司赔付额超过了实收保险费的2倍或3倍,超出部分的巨灾损失,应考虑由政府吸纳社会力量,设立巨灾风险基金进行赔偿。这样,既提高了农民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又可以用有限的财政资金撬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来承担巨灾风险,从而形成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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