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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行保长期意外保障计划

2020-11-24
保险要提前规划 保险保障规划基本流程 保险家庭保障规划缺口

保险构成

每份安行保长期意外保障计划包含:

中英人寿安行保两全保险——保险金额2700元(5、10、15年期)或2600元(20年期)

中英人寿附加安行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广泛:凡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人士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申请投保

保险期间灵活:可选择5年、10年、15年、20年,缴费期与保障期一致

四大特色

多倍保障平安出行

拥有安行保,就拥有了一份全方位的意外保障,不仅享有意外身故全残、意外残疾、意外烧烫伤等多重保障,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飞机时更可分别获得1.5倍、2倍的身故/全残保障,伴您平安出行。

期满返还财富积累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给付丰厚满期金,相当于免费享受了全方位的意外保障,同时更为自己积累了一笔财富,保障与理财一举两得。

长期保障常年安心

5年、10年、15年、20年4种保险期间供您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无论选择哪一种,都可保证您在今后的5到20年内可以常年安心的享有保障,无需每年重新投保,一劳永逸。

缴费灵活频次随心

保险期间内,您可以选择每年缴纳保险费,或每半年、每季度、每月缴纳保险费,总保费不变,期次越多越轻松,以便于您自由选择,合理规划。

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时仍生存,给付等同于主险保险金额的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身故/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身故/全残保险金=主险保险金额×(已缴费次数÷应缴费次数)

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因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100%附加险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因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在给付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再给付50%附加险保险金额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航空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时因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在给付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再给付50%附加险保险金额的航空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意外残疾保险金因意外导致2、3级残疾,按《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比例给付50-75%附加险保险金额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烧烫伤保险金因意外导致烧烫伤,按《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比例给付40-100%附加险保险金额的烧烫伤保险金。(注: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烧烫伤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附加险保险金额为限)投保示例李先生在一家外资企业任职,因为工作需要经常出差。李先生非常具有风险意识,希望购买足额的意外险来保障家庭的幸福和平安,而工作繁忙的他,也希望能够一次投保就能获得长期的保障。经过认真的选择和比较,李先生决定购买中英人寿安行保意外保障计划,只需每月轻松缴纳约324.87元的保费,就可以获得一份长达20年的全方位高额意外保障,包括:30万元的意外身故/全残保障45万元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障60万元的航空意外身故/全残保障15万元-22.5万元的意外残疾保障12万元-30万元的意外烧烫伤保障如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可获得身故/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全残、意外残疾和意外烧烫伤三项累计给付之和以30万元为限)此外,当李先生生存至保险期满时,还可以一次性获得78,000元的满期保险金,无论是用作子女的教育金还是个人的养老准备,都让李先生的人生规划更加游刃有余,家庭更加幸福安宁!除外责任中英人寿安行保两全保险如果在下列期间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主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或全残;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醉酒、挑衅,或由于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4、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害;5、被保险人犯罪行为、拒捕;6、核能、生化武器、战争(不论宣战与否)、恐怖活动、内乱、暴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中英人寿附加安行保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在下列期间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我们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伤害;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4.被保险人因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或在被政府拘禁或入狱期间;5.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7.被保险人因疾病(含按《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9.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者除外);10.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11.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12.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13.核能、生化武器、战争(不论宣战与否)、恐怖活动、内乱、暴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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