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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新系统介绍

2020-11-24
住房保险规划 家庭保险管理规划 新常态下保险规划

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新系统已经正式上线运行,这个系统可以实时监控各项业务数据及流程,全面提升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的效率和水平,方便市民办理各项业务。另外,本文将为您介绍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新系统有哪些变化。

市民董先生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工作人员首先通过高拍仪进行身份确认,并且对个人银行储蓄进行绑定,而所有的签名确认也都告别了纸张,通过手写板来实现。

资金实时到账 10分钟审批贷款

新业务系统最大的改变在于整合了原有隶属于不同单位的业务系统功能,实现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自主核算。因此,在读取市民与公积金相关的归集、提取、贷款等信息时更加便捷,也避免了因跨系统信息传递所带来的效率低的弊病。

公积金提取业务可直接在网上完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市民,办理个人业务的市民都要进行身份的确认和绑定,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而随着新系统运行逐步稳定,市住房公积金还将陆续推出网上办事大厅等功能,市民的公积金提取业务可直接在网上完成,而无需到窗口办理,操作程序还将进一步简化。

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新系统变化汇总

新系统启用后业务办理将有九大主要变化。如有疑问,市民可致电12329公积金服务热线。

变化一:新系统启用后,中心不再发放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改发新的缴存凭证。缴存职工可凭身份证在中心或归集银行业务窗口打印缴存凭证、查询公积金及办理公积金业务。

变化二:原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存折和公积金龙卡不实施回收,也不再作为公积金缴存及提取凭证使用。其中,原住房公积金存折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可在建设银行网点补登2014年5月29日前的缴存记录;公积金龙卡将保留银行储蓄账户和住房公积金查询功能。

变化三:系统将默认原公积金龙卡的活期储蓄账户为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的绑定账户(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逐月划扣业务的职工除外)。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提取金额将直接转至该提取绑定账户。原公积金龙卡持有职工也可到中心或归集银行业务窗口办理变更该提取绑定账户。没有办理公积金龙卡的缴存职工可持省内银行(深圳市及省内个别银行除外)开设的人民币活期储蓄卡或存折办理提取绑定业务。具体银行范围可在中心网站查询。

变化四:增加托收汇缴功能。在建设银行开立对公结算账户的缴存单位可在其对公结算账户开户网点办理相关托收协议,每月系统将从缴存单位指定账户自动划扣汇缴或补缴金额。

变化五:实现“一站式”提取。中心窗口提取业务一次性办结审批,资金实时到账,无需到银行“二次排队”办理转账。

变化六:逐月划扣服务模式有所调整。每月划扣金额将由目前的“月缴存额-1元”改变为“账户余额-10元”,同时减免转账手续费。新办理逐月划扣服务的职工必须先办理绑定账户,且此账户将作为划扣金额的转入账户。

变化七:新系统实现了与房管部门信息联网互通。公积金贷款申请无需开具《借款人家庭第二套住房认定协助查询函》和《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询证明》。

变化八:贷款审批时限缩短。贷款审核时间将由目前的10-15个工作日统一缩短为5个工作日。

变化九:住房公积金实时查询。新系统上线后,缴存职工可通过登录中心网站实时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等信息。

扩展阅读

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指南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东机编[2002]192号),于2002年12月16号成立。

履行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公积金中心在常平、塘厦、虎门三镇设立的办事处同时成立运作。

下设办事处的主要职责

1、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降低的审核。

2、单位名称变更或注销、缴存基数调整的审核。

3、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初审。

4、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封存、启封、转移的审核,并进行记载。

5、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初审,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定期将初审后的贷款资料上送中心。

6、协助受托银行办理贷款的抵押手续。

7、协助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催缴和稽查执法。

8、协助中心回收贷款和清收利息,跟踪调查抵押物,通过电话、短信、文字等方法催收和追还逾期贷款,对无法偿还贷款的借款人抵押物进行处理。

9、对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封存、启封、转移及贷款各环节的质量、效率进行监督。

10、对提取、封存、转移的证明材料和缴存、贷款等业务档案及时存放,进行电脑记录和整理,以备核查,并及时上移中心档案库。

11、每月5日前将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数据统计上报中心。

12、开展住房公积金有关缴存、提取、贷款等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制订措施在辖区内贯彻落实。

温馨提示1:

每年七、八月份是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时间,请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调整手续。

温馨提示2: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利息支出凭证出具等业务移至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三楼办事大厅办理

温馨提示3:

外地户口员工离职、退休提取两种业务无需到公积金中心及各办事处审批,直接到建设银行全市96个网点办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职能介绍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保留了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牌子。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分中心一共有3个: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垂直管理24个管理部;内设13个处室;下设2个直属事业单位: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北京市住房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可能很多人都知道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那么具体有什么职能部门,均有什么功能呢?下面具体介绍下几个职能部门。

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党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保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工作;承办本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的有关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综合计划处

负责全市住房资金归集使用计划的编制、调整及实施工作;负责安排购买国债资金;负责资金风险、盈利能力分析;负责有关业务信息的统计及综合分析;负责中心综合业务的前瞻性研究工作;负责全系统经费预算决算编制的上报工作;负责全系统的费用核定、固定资产的核定工作;负责协调财政、税收、银行等与资金管理工作有关的部门;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调度;负责市中心内部各处室的业务协调工作;负责管理部网点布点、设置管理工作;负责中心系统的审计工作。

政策法规处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市政府及上级领导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参与有关重大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政策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报批及出台等工作;负责中心有关重大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组织政策性住房金融相关的课题研究,提出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规划。。

信息中心

负责中心系统计算机管理信息化方案的制定、研制开发与实施;制订中心系统计算机管理办法和编制操作规程;负责全系统计算机内部业务网络方案的设计、实施及使用管理,包括北京市住房资金因特网站的管理;负责市中心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方案制定和开发工作;负责对外发布电子信息;负责硬件设备的选型、分配和安装调试工作;负责应用软件的系统分析、设计和编程工作;负责市中心电子办公耗材的采购、管理与发放;负责计算机系统的升级和系统软件、工具软件、电子书刊的购置及管理;负责全系统计算机业务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承担全系统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并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

住房资金管理处

负责对售房款、公共维基金、住房补贴资金等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依据有关使用办法,负责审定资金使用方向;负责办理其他住房资金使用手续工作;负责对单位贷款追偿工作;负责对政策性贷款发放、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重要情况提出有关的建议或措施;负责其它住房资金的风险、盈利能力分析;负责住房资金政策性贷款发展的研究工作;负责对直属管理部的住房资金使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会计处

负责全系统住房资金核算办法的制定;负责制定会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和会计工作业务流程;负责全系统会计核算;负责全系统帐户管理;负责协调与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会计核算工作,按规定负责上报核算报表;负责会计工作的前瞻性研究;负责对全系统资金的稽核;负责中心财务收支活动分析;负责对直属管理部会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负责财务支出报销工作。

行政保卫处

负责全系统的行政、后勤、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全系统资产管理;负责固定资产及办公用房的管理工作;负责车辆报废、更新以及办理政府采购有关工作;负责车辆及车辆安全工作;负责机关食堂帐务等事项的管理工作。

其实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还有很多其他的职能部门,比如会计处,监察处,宣传处,客户服务部等。各个部门协调统一的合作,才让整个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顺利的运作发展,服务大家。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人民政府直属局级事业单位。管理中心内设6个职能处(即归集管理处、贷款管理处、财务会计处、审计保全处、信息技术处、综合处)。下面小编详细为大家介绍下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情况。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1992年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为全市2万多个单位、近百万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截至2008年3月,我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164亿元。同时,始终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帮助职工安居乐业”的服务宗旨,采取扩大贷款宣传,放宽贷款条件,简化贷款手续,延长贷款年限,增加贷款网点,完善贷款服务,增加贷款品种等有效措施,大力发展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到2008年3月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03万户,金额120亿元,支持购房面积达1047万平方米,为推动武汉地区房改、改善职工群众的居住条件作出了积极贡献。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相关链接

武汉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京汉大道1248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昌分理处

地址:珞喻东路201号附近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汉阳分理处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校分中心

地址:武昌区小洪山东区34号湖北省科技创业大厦B栋1-2层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汉口分理处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

地址:洪山路66号

江汉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汉办事处

地址:东湖高新开发区大学园路18号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友谊大道)

地址:友谊大道13附17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8:15-12:0014:15-17:30

以上是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详细介绍,如果还想了解其他有关武汉住房公积金的信息,请关注网武汉住房公积金专题。

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


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个监管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的政府机构,多年来,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断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居民有任何公积金疑问可到该处进行查询。另外,随着公积金的广泛应用,重庆市推出电话咨询与网上业务,更好的方便大家住房公积金的办理与查询。

公积金服务新热线12329开通

市民们如果需要拨打公积金热线,就要拨打12329新公积金热线了。新的号码除了增加了服务内容外,也会更加安全。据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按照住建部的全国统一公积金服务热线的要求,从2012年11月30日起,重庆新的公积金热线服务电话从原来的96009更改为12329。

据介绍,和以前的96009一样,12329热线也分为自助语音服务和人工服务,其中自助服务的工作时间是24小时,人工服务则从每天的8点至22点。新号码开通后,除了基本的公积金咨询内容外,还增加了公积金个人贷款查询、单位缴纳公积金的信息查询等内容。

另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市民,使用12329首次查询公积金时,单位及职工要根据电话语音提示尽快修改初始密码,以保障财物安全。而具体密码可转拨人工服务咨询。

重庆住房公积金查询其他方法:

1、通过登录我中心网页上在“()公积金个人缴存查询”中申请注册后对公积金进行查询。

2、职工凭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36号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楼办件大厅“缴存服务信息修改”窗口)或相关公积金承办银行网点对公积金个人信息进行查询。

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2年10月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与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实行一套班子两个牌子的管理模式,机构规格为副局级,是隶属于市国土房管局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公积金中心设有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综合计划处、财务管理处、审计稽核处、政策法规处、信贷管理处、贷款审核处、信息管理处九个处室,以及铁路分中心、30个远郊区县分中心和5个主城内办事处。

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坚持“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当家理财、确保安全”的管理理念,紧紧围绕“以人为本,推进住房资金管理事业协调、持续、健康发展,为全市社会、经济建设发展服务”这一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宜居重庆”作出积极贡献。

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

(一)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市级售房、集资建房、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及住房补贴等资金的管理;

(三)负责全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及主城九区、双桥区其它房改资金的日常管理、归集、使用、保值增值与归还。

(四)负责记载全市范围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六)审批全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七)指导主城外其他区县其他房改资金的管理工作;

(八)承办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36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示

1.除承办银行外,未指定任何机构或个人代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2.中心不收取任何贷款手续费、代办费、咨询费

3.借款人可通过公积金贷款楼盘获得贷款,或直接到公积金网点申请贷款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缴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的材料清单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a、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所已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和购房(销售)发票。购买房改房的,应提交需经房屋所在地房改办出具的购买公有住房审批文件(或《房地产权证》)及付款收据。

b、建造自住住房的。住房在建的,提交市国土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已建好的,提交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

c、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交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d、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交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

以上四种情形持相关资料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出购房总价或建筑造价,并应在购房合同生效、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经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住房已建好领取《房地产权证》)壹年内办理提取。

(2)离休、退休的,提交离休、退休证。

(3)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外,还应提交市级医院证明、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残疾人证明》其中一项。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只能办理封存手续。

(4)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提交《失业证》及身份证等。

(5)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身份证等。

(6)工作调离、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提交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市公安局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出境定居证明等(出境进修、学习或短期出境的,不属提取范畴,只能办理封存)。

(7)偿还因购买自住住房银行贷款本息的。提交《借款合同》、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证明(购买外市住房无抵押登记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发票)及还款存折(或最新还款清单)。

(8)偿还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银行贷款本息的。应提交《借款合同》、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证明(建造、翻建、大修外市住房无此证明的,可提供相关发票)、报建证明及还款存折(或最新还款清单)。

(9)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户口)工资收入5%以上(含5%)的。提交工资收入证明(由职工单位出具)、户口簿及租赁合同、缴交房租发票等,凭当月缴交房租发票提取超出房租比例部份。外市户口职工提交租赁合同、缴交房租发票、收据或单位证明。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交相关证明(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继承人、受遗赠人公证书等),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11)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户口簿、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东莞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证》或《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可每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直至被停止享受低保待遇资格。

(12)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提交消防部门火灾认定书或保险公司赔偿证明等。

(13)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交病人的特定门诊卡(市社保局核发)、医药费用发票。可每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直至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市低保标准。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监督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东莞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流程


东莞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的流程有哪些,在办理的时候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针对东莞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的流程,我们现在一起来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公积金贷款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须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须符合以下必要条件:

a、缴存状况要求。在东莞、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肇庆任一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没有欠缴、漏缴、补缴、封存等情况。

在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肇庆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东莞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除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同意暂停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及近一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之外,申请人还应提供以下任意一项证明:1、户籍在东莞的证明;2、单身职工提供在东莞近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且社保缴纳单位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为同一法人单位;3、已婚职工提供配偶在东莞近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b、信用状况要求。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中个人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3期(含),申请人及其配偶出

限制贷款条件或不予贷款

a、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逾期累计满10次,且未结清或结清未满两年的,不予贷款。

b、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隐瞒或虚报婚姻状况、直系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的,自该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贷款。

c、虚构提取条件,或持伪造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该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贷款。

d、购买“双拼房”、“多拼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如实说明,隐瞒不报的,不予贷款。

一、东莞公积金贷款上限最高66万。

二、贷款额度及年限确定原则:

贷款期限30年

房龄+贷款年限的最大值30年

借款人年龄+贷款年限最大值65年

三、贷款利率

第一套住宅5至30年(含30年):4.7%

第二套住宅5至30年(含30年):4.95%

第一套住宅3至5年(含5年):4.2%

第二套住宅3至5年(含5年):4.4%

第一套住宅2年至3年(含3年):4.2%

第二套住宅2年至3年(含3年):4.4%

第一套住宅1至2年(含2年):4.2%

第二套住宅1至2年(含2年):4.4%

了解关于东莞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操作事宜,和贷款的相关款项之后,在东莞的朋友就可以放心根据自己的状况来合理安排自己的公积金了。

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


我国大力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了提高人们的居住水平,参保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了买房、建房外,还可以用作租房使用,但是必需满足相应的提取条件及提供相关资料,具体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是什么?我们在这里进行了详细叙述。

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工作调离本市、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5、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以上(含5%)的、外市户口职工租住本市住房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与单位终止合同并领取失业证(本市户籍人员);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11、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

12、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基本资料: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公积金提取除提交以上基本资料外,还将根据提取的不同条件与情形,划分如下(以下资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购买自住房相关资料:

1、已办房产证:

①《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②购买本市一手房的提供《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原件;

③购买本市二手房或外市住房的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2、未办房产证: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②本市购房提供《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原件;

③外市购房的需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建造自住房相关资料:

1、房屋在建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2、房屋已建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翻建自住房相关资料:《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大修自住房相关资料:《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

退休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资料:离、退休证(或离退休通知书)。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资料: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市级医院证明、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残疾人证明》。

工作调离本市相关资料: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或调动介绍信原件。

户口迁出本市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资料:市公安局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原件。

出境定居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资料:安机关批准单程出境的证明或其他相关的出境定居证明文件原件。

外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合同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资料: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公积金账户已处于封存状态则无需提供此项)

本市户籍人员与单位终止合同并领取失业证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资料:就业失业登记证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资料: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东莞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证》或《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原件。

偿还购房还贷本息: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还款存折或还款对账清单。

偿还因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本息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还款存折或还款对账清单、该套住房报建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所有借款人签名并按指模的《授权书》原件。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以上(含5%)的、外市户口职工租住本市住房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

1、本市户口已婚职工出示结婚证,未婚职工出示户口薄或户口登记卡(外市户口职工无需此项);

2、家庭收入证明原件(本市已婚职工家庭收入包括夫妻双方收入,由职工的工作单位出具,没有工作的需出示未就业证明;外市户口职工无需此项);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4、房租发票原件(由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含二维防伪码的电子发票)。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

1、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

2、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原件;

3、户口簿原件;

4、结婚证原件(已婚的需提供此项);

5、继承、遗赠公证书原件;

6、继承人、受遗赠人名下在本市建设银行开设的活期账号。

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上面已经介绍的非常详细了,相信对您也有很大程度的帮助,但是具体的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您还是需要咨询过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总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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