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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解读

2020-11-20
住房保险规划 保险相关知识 保险大病相关知识

住房对于现在的城市人而言,无疑是头等大事,而住房公积金则是关系到住房的最关键内容,被大家投入了极大的关注。在以往的文件中,虽然也对公积金的提取等问题进行了明文规定,但由于实际情况花样繁多,具体操作中有含糊之处。6月1日起,最新细化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开始执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这一揽子政策的定义是——《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如何提取公积金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申请人购买经规划、国土及房产等有权机关批准建造、出售,供其家庭居住并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如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单位集资住房等,不包括商用房、商住两用房及公寓等非住宅性质房屋。这一范畴的房屋共有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申请人为共同共有人,按照平均份额确定提取金额;申请人为按份共有人,按照其所占份额确定提取金额。

房屋共有关系以及共有人所占份额的确定,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

配偶作为共有人,各自提取额度,不受共同共有关系限制,除非《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上明确份额。

上述共有关系,各共有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的支出总额。

关于太原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的规定

自住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有效法律文书 (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要求的文书为准)载明的购房总额。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提取时,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购房发票(或者收据)上载明的购房金额。关于提取次数:申请人在发生购房行为之日起的12个月内可以提取一次;同类型提取,一年内只能办理一次。

如果购买太原行政区域以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购房发票。关键词: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

在房屋租赁时,申请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租住太原市行政区域以外住房时,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配偶与租住房屋所在地一致的户口簿 (或者居住一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

购买拆迁安置房如何提取公积金

如果申请人在拆迁安置过程中,进行了产权置换怎么办?

所发生的置换产权的实际支出,也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取时,应当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置换产权费用支出收据或者发票,其他资料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的要求提供。

申请人既置换了产权,又超出补偿部分购买了面积,两种情形可以分别提供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规定的资料,一并办理提取。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如何提取公积金

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规定的“经相关部门审验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修改为“《太原市城市低保户信息表》(享受时间在有效范围之内)”。

关于《太原市城市低保户信息表》,可以在太原市民政信息网中的“低保查询”中,输入职工18位身份证后进行查询并打印。取消《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规定的 “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或单位工资收入证明)”。

省直单位在省直分中心重复开户后如何提取公积金

省直单位在省直分中心重复开户的职工,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解释》明确,这部分职工,退休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发生工作调动,原单位在市中心缴存,现单位在省直分中心缴存,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业务操作比照调离本行政区域办理。职工单位原在市中心缴存,现在省直分中心缴存,职工调离本行政区域及到国外或者港、澳、台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的范围

首次提取的时间按期偿还住房贷款的凭证提取金额

以申请人提供的距提取日之前12个月内的有效还款凭证计算,不得超过12个月内足额还本付息的金额及提前还本付息金额之和。

指申请人能够提供距提取日之前12个月内足额、不足额或者提前还本付息的有效凭证。

借款人申请了购房贷款后,自开始还款之月起,按期还款12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时,两者的还款时间不能相加。

借款人本人或者配偶,可以申请此类提取,共同还款人或者辅助还款人均不在提取范围内。

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与商业银行贷款。

购买商用房、商住两用房等非自住住房以及因其他消费产生的商业贷款,不属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范围。

多地放宽公积金提取

北京公积金贷款家庭提取公积金可不需购房合同、武汉工资不足1900元可直接提取公积金……近期,各地公积金提取方面的新规引起社会关注。今年以来,北京、武汉、青岛、扬州、太原、厦门、湖州等地均出台了公积金提取的相关政策,多地对于公积金提取的范围都有所放宽。其中,最受社会关注的是武汉的公积金提取新政—武汉市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公积金缴存职工,若从未使用过公贷,且个人月收入在1900元以下,可不限定用途提取公积金账户内资金。提取次数原则上一年一次,可提取个人账户内全部或部分余额。而在扬州市2014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中,也规定了9类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其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

相关知识

关于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介绍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关于公积金贷款,很多人并不是十分了解。但是公积金贷款利率要远远低于商业贷款,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非常划算,所以,大家还是需要学习一下关于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

关于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规定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各地的具体规定或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公积金贷款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贷款人须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自申请之日向前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夫妻都缴存公积金的只允许一人贷款);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建房、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

4、具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20%(购买二手房或建房、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30%);

5、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由所在单位出具月收入证明);

6、同意用所购住房或具有完全产权的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做抵押,或用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银行定期存单进行质押,或由贷款银行认可的法人、组织或第三人提供保证。

关于公积金贷款期限的规定

贷款期限的确定一般参照借款式人贷款数额、还款能力、借款人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和借款人意愿由贷款人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其中贷款金额3万元以下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金额3.5万元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贷款金额3.5万元-10万元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贷款金额10.5万元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申请组合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关于公积金贷款——相关资讯安徽申请公积金贷款可网上查询进度

昨日从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即日起,申请省直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将可以在网上直接查询到审批进度。

根据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为了方便贷款人查询,即日起开通住房公积金贷款进度网上查询功能。贷款人可登录管理中心官网,点击右侧“个人用户专区”中的“登录”选项,进入个人用户界面,再点击“个人公积金信息查询”按钮。和以往此页面不同的是,在基本信息栏最下方,如今增加了一条“贷款进度”项,将会详细显示个人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已经审批到哪一步。

武汉公积金贷款及还款办理相关规定介绍


武汉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定向用于购买自住房时发放的贷款。本文将为您介绍武汉公积金贷款期限、利率以及还款和结清的办理。

武汉公积金贷款期限

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在满足前述规定的情形下不得超过商贷剩余年限,同时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规定年限(男职工不超过65岁,女职工不超过60岁)。

武汉公积金贷款利率

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1-5年,年利率为 4 %,贷款期限6-30年,年利率为 4.5%;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其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元月1日。

武汉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日期

借款人自放款之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并在每月20日前归还贷款。

武汉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两种方式。还款方式变更是指由等额本金变为等额本息或由等额本息变为等额本金。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可直接到其贷款银行柜台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还款方式变更业务。还款方式变更除了贷款发放的当月和每年的元月不能办理外,其他时间均可办理。

此外,借款人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可随时(无次数限制)到其贷款银行所属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前还款业务。每次提前部分还款的金额须不少于5000元。

武汉公积金贷款结清办理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在还款至最后一个月时,应亲自到贷款银行并在银行柜面办理还贷结清手续;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撤销房屋抵押证明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太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吗


目前,太原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来支付房租,不少市民对此并不了解。根据相关规定,房租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的15%,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就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中的钱。那么,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房租需要哪些材料?需要哪些手续呢?

太原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租房职工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当年支付房租的租赁专用发票;婚姻关系证明;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等。据市地税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房东或者承租人任何一方到房屋所属区域的地税部门即可开具房屋租赁发票。办理时须携带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和租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太原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

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的相关规定,职工持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经单位核实后,由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完整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印鉴。职工(或者专管员)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与单位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分理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理处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如果经审核准予提取,那么职工就可以凭准予提取申请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受委托银行依照管理中心核定的提取额度,支付入卡(折)。

太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办理“组合贷款”

太原市近日出台了《太原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规定》,今后缴存职工可通过公积金、商业贷款组合的方式贷款买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缴存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自筹资金不足时,由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申请人同时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太原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额度限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商业性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商业性贷款有关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规定。

太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信息


作为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旨在帮助城镇职工更好、更快地解决住房问题,然而近日,来自相关部门的权威数据显示,住房公积金的实际使用率却低得可怜,约有九成的市民从来没有使用过。在采访中,不少市民的回答让人不禁追问:公积金到底怎么用?公积金的贷款怎么办理呢?

一、贷款条件

(1)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能够按规定的缴存基数、比例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2)具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自住住房消费的证明;

(3)借款人需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其所提供收入的50%

(4)能够提供公积金认可的贷款担保

(5)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二、贷款担保

目前有五种担保方式,借款人可以选择其一:

(1)房产抵押担保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所有的住房抵押进行贷款。但二手房贷款仅限于自有、共有住房。

(2)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借款人在所购新房未取得房产证阶段由售房单位(开发商)提供阶段性的保证,保证人需交纳不低于10%的风险保证金;房产证一经办妥,由售房单位(开发商)统一办理房产抵押,退还保证金及相应利息。

(3)担保公司担保

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贷款全程的连带责任担保。

(4)质押担保

借款人可以用国债、商业银行存单等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

(5)联名担保

借款人可联系若干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为其提供联名保证,且贷款总额不能超过联名保证人在公积金中心所存有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三、贷款额度

单笔贷款的最高限额为45万元,且符合以下条件:

(1)购买商品房的贷款额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含80%)。

(2)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集资合作建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含80%)

(3)购买二级市场住房不超过交易总价的80%(含80%)

(4)装修本市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装修费用的50%,且装修费用用平米单价不超过3000元。

太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实现省内异地购房

在太原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到外地购房或在省内其他地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到太原购房,都可以从该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据介绍,为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福利性,方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自由流动,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2年底开通了异地贷款。目前,该中心异地贷款支持的购房行为包括在太原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外地购房和省内其他地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太原市购房两种。

太原公积金贷款房屋可以用于抵押贷款

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如果采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在担保公司担保下,所购房屋可作为抵押物抵押贷款,解决部分购房者的燃眉之急。

省城市民李建咨询,他在太原购买了一套新建商品房,房子已是现房,但暂未办房产证,这种情况下,如果使用公积金贷款,这套房产是否可以做抵押贷款,如果不可以,能否单独找担保公司,而不使用其他抵押物?

对此,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解释道:“购买商品房,如果本套房作抵押,可采用担保公司担保的方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有两家,山西泉亨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和山西新兆基担保有限公司。在担保公司担保下,可做贷款。”

住房公积金,咸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新规定


随着近来我市住房公积金新政的推出,经常有人询问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可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哪些规定呢?为此,本报特地咨询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离休、退休;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三)出境定居;

(四)因工作变动,工作关系调出本市;

(五)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六)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七)偿还商业购房贷款本息的;

(八)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的;

(九)职工无房房租的;

(十)自住住房装修的;

(十一)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二)低保家庭。

职工本人符合提取条件第(一)至(五)项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本人符合提取条件第(六)至(十二)项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支出发生额,最高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保留一个月的缴存余额)。

职工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被担保人尚未还清贷款本息前,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问题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问题:

1、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离休、退休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a、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b、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c、职工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但必须得到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6)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a、户口迁出本市;b、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c、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等情况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领取)。

职工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办理提取时除需携带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经单位核实后出具盖章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外,同时须提供本人公积金卡、身份证及复印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房产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共有产权人身份证、房屋共有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

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2、购买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1)办理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须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监制并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网上备案确认单)原件及复印件和不低于20%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须提供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批复(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缴款通知书、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单位全额集资建住房的,须提供由房改办签发的单位集资建房收款批文、经房改办审核签章的参加集资建房人员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须提供房改办签发的公有住房出售收款批文、房改办审核签章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二手住房(存量房)的,须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交易费等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3、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建造自住住房的,市区提供市级、县境提供县级规划土地和建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农村集镇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建房费用的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内容建议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勘查意见书》以及相关费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须提供县、区级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6、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身份证、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及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患有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身份证、须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和住院病历、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户口本或相关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偿还住房贷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身份证、经公证的住房借款合同、借款银行开具盖章的还贷证明(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纯公积金贷款的可不提供,办理商业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需提供),还款期间发生提前还款情况的,须另外出具提前还款凭证。

9、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须提供身份证、离、退休批准文件或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身份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提供职工死亡证明、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人员提取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以及所在单位的证明。

1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须提供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非本市户口、务工农民返回原籍)职工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须提供原籍户口证明、单位证明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3、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4、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效和次数有什么规定?

答:(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网上备案时间之日起一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有效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其它类型住房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2)在偿还住房贷款期间的,凭有效证明材料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日期需在贷款发放后的次年(以后每年)对应月份或之后办理提取手续,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

(3)因退(离)休销户提取的,不受时效限制。

15、如何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答:(1)职工符合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可凭合法有效提取凭证,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由单位经办人员签章(字)并按规定加盖公章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2)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凭提取凭证及经单位核实《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3)经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凭审批同意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公积金黄山卡,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16、职工经审核批准提取后如何领取住房公积金?

答:经审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所提金额由受托银行全额汇至单位,职工在单位进行签字认领;个人提取则直接转入公积金黄山卡或单位提供的结算账户上。

17、在什么情况下可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因死亡、病卧、出市(境)等特殊情况,确需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及委托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代为提取手续,代办人为直系亲属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18、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代为领取人怎样提取?

答:代为领取人凭本人身份证、缴存职工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办理代领手续。代办人为直系亲属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住房公积金,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太原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炒金如何赚钱专家免费指导银行黄金白银TD开户指南银行黄金白银模拟交易软件集金号桌面行情报价工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管理中心下设的分中心、分理处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四条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

(十四)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的;

(三)小修、中修、维修及装修自住住房的。

第七条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须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12个月以内办理提取(实际发生时间以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共有人均可提取,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所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实际支付的药费支出。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款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五)、(八)、(九)、(十)、(十四)款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提取凭证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由职工本人办理或者受职工委托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以下简称专管员)代为办理。

第十七条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卡/折;委托专管员代办的,需提供专管员证(或者专管员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卡/折。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款规定的,配偶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第十八条除第十七条规定的资料外,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按照第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出具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九条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购房证明)、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第二十条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房屋所在地一致的职工(或者配偶)户籍证明。

第二十一条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区、县级以上房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

第二十三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伤残证或者区、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证明(1-4级)、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四条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五条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供人事调动手续(或者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调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六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按期偿还住房贷款凭证。

第二十七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承租职工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的房屋租赁专用发票、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八条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簿、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九条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在集中封存户封存的职工办理提取,还需提供由分中心、分理处出具的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证明》。

第三十条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继承证明、继承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一条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经相关部门审验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或单位工资收入证明)。

第三十二条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药费支出清单、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第三十三条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

第三十四条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文件、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花名表。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持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经单位核实后,由专管员完整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印鉴;

(二)职工(或者专管员)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分中心、分理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分理处应当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三)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凭准予提取的申请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三十六条受委托银行依照管理中心核定的提取额度以入卡/折方式支付。

第六章提取监督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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