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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公积金缴纳规定

2020-11-18
住房保险规划 个人养老保险规划 商业保险规划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是工薪阶层购房的一个优先选择,作为深圳市民自然对深圳住房公积金缴纳规定比较感兴趣,下面小编就具体给大家介绍一下。

深圳住房公积金缴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应按本暂行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区间选定,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单位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以将其分支机构视为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第四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向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单位和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单位和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第六条缴存单位、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本暂行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专办员

第七条单位应当指定1名或者数名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单位职工为住房公积金专办员(以下简称专办员),负责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专办员组织业务培训,并不得收取业务培训费用。

第八条专办员承办以下事项:

(一)负责按规定为本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业务;

(二)整理、保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资料,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保密义务;

(三)审查本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交的有关资料;

(四)协助公积金中心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知识的宣传和指导;

(五)承办单位或者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事项。

第九条专办员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第十条专办员本人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变更,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专办员信息变更申请表》、专办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章登记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专办员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

(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专办员身份证明文件;

(六)单位证明材料。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成立的单位应当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专办员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单位证明材料,由单位根据单位自身性质分别提交下列有效的材料:

(一)国家机关应当提交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二)事业单位应当提交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登记证明;

(三)企业应当提交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五)社会团体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除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一)单位名称、性质分类、经济类型、资格类型等信息变更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托收账户开户银行、托收账户银行账号、托收账户名称更改的,提交和公积金中心重新签订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

第十四条单位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被合并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等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除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申请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一)单位分立、被合并的,提交单位分立、合并批准设立文件及分立、合并后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二)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提交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者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者注销工商登记等证明文件;

(三)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文件。

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单位未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且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两年内未有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将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管理。

第十五条职工本人申请办理个人登记信息变更的,除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一)职工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等信息变更的,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或者户口簿;

(二)户籍情况变更的,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户口簿;

(三)婚姻状况变更的,提交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第四章账户设立、封存、转移

第十六条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

前款规定中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原则上应当选定一家受委托银行(归集专户银行,下同)办理。单位选定受委托银行后,应当在该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业务。

新录用职工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

第十七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清册》。

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后,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清册》。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等可以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管理:

(一)职工调出原单位或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落实新单位或者新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二)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第十九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需转移至集中封存户管理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清册》;

(二)职工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批文证明材料。

职工本人办理前款规定业务的,除提交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所在新单位应当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市内转移清册》: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

(三)集中封存户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一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市外转入本市,职工所在本市新单位专办员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异地转入申请表》。

职工本人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业务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身份证明文件。

第五章汇缴、缓缴和补缴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在每月规定时间将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汇缴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单位专办员应当在缴存日前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单位调整缴存基数或者缴存比例的,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或者《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

第二十四条单位因连续亏损2年及以上申请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表》;

(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或者工会决议书;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前款规定中的降低缴存比例是指单位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之下设置缴存比例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规定中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自受理缴存单位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届满,将自动恢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再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在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期满前30日内按照本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

单位需要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状态的,应当在缴存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提前终止申请表》。

第二十六条因单位原因漏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可以申请补缴在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降低比例部分。

第二十七条单位以委托银行收款方式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和公积金中心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单位以前款规定方式补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第二十八条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方式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并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选择现金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二)单位选择支票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填制与汇缴或者补缴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单位以前款规定方式补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第六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第二十九条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后,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银行应当按规定为其免费制作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且免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制作完成后,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银行应当通知专办员领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第三十条专办员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职工本人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第三十一条职工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应当及时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更改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

第三十二条职工办理下列住房公积金业务,应当使用或者提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一)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二)登录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三)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三十三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由本人使用,因保管不善或者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交予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遗忘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的,职工应当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和重新设置密码,并按规定提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明文件。

遗忘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储蓄账户密码的,职工应当按发卡行有关规定在发卡行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和重新设置密码,

第三十五条遗失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当按发卡行有关规定在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并补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因损坏、磁条消磁等原因无法使用,职工应当按发卡行有关规定在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更换手续。

第七章网上业务办理

第三十六条专办员可以使用数字证书(密钥)、密码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三十七条专办员可以使用数字证书(密钥)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办结下列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

(三)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四)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启封;

(五)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市内转移;

(六)本单位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状态的;

(七)单位和个人部分信息变更;

(八)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八条专办员可以使用密码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完成网上申报和预约后,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第三十九条职工可以使用密码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完成个人信息变更等业务网上申报和预约后,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

第四十条专办员或者职工使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的,应当和公积金中心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在职职工是指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经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在岗从业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中按照编制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指公积金中心与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银行共同发行,以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为目的,以信息网络为技术基础的银行卡,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身份证明文件是指身份证(护照),非深圳户籍的需另行提交居住证。

第四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2010年12月23日起施行。

以上是深圳住房公积金缴纳的相关规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请关注网深圳住房公积金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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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积金管理: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规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分为五章内容:第一章是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总则;第二章是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和住房消费情形;第三章是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形和提取额度;第四章是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和证明材料;第五章是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附则。本文将为您介绍《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形和提取额度的规定。

第五条 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二)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

(三)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费。

第六条 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一)、(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二)、(三)、(五)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应当发生在职工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后。

第七条 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可提取额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价款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数量平均计算。

第八条 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第九条 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上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前款规定中职工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条规定的每月可提取额需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后确定。

第十条 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第十一条 职工按照本章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应低于职工申请当月的月应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个人如何缴纳住房公积金


目前很多城市的公积金政策都不支持个人缴存公积金,但是,也有部分城市出台了个人交公积金的政策,那么,个人如何缴纳住房公积金?下面,小编为大家支招!

根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办法》(西房金发〔2004〕1号)政策规定,凡因各种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我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将其在原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封存在原单位,也可转入我中心托管。相关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转入程序

1、个人办理转移手续时,应持身份证和人事档案托管合同书到我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窗口开具公积金转移联系函,回原单位办理转移手续。

2、集体转移住房公积金时,由原单位经办人持档案托管相关明细表(表中内容包括姓名、档案编号、身份证号和原单位个人帐号),来我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窗口复审,再回原单位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3、转移手续完成后,《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复印件应由原单位发给本人一份留存,个人可持复印件查询账户转移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转出程序

1、因个人需要,要将住房公积金转入其他单位时,须填写《住房公积金转出申请表》(表一、表二),在转入单位填写转入单位名称、帐户、开户行以及转入单位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名称、帐户、开户行,加盖转入单位公章。

2、托管人提交《住房公积金转出申请表》(表一、表二)、转入我中心公积金转移凭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三张)等资料。

3、中心经办人填写《西安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四联单,在西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审批手续。

4、托管人领取转移资料。

三、住房公积金支取程序

住房公积金在个人购房、退休、失业、享受低保及出国定居等情况下,可以支取。支取时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办理支取审批手续(以下资料均需提供原件一套,复印件两套):

1、购房者:

①购买商品房:提供购房合同、收款收据、身份证、原单位转移住房公积金凭证复印件。

②购买单位公房: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房改部门已审批的分户价格表、收款收据、身份证、原单位转移住房公积金凭证复印件。

③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拆迁许可证、收款收据、身份证、原单位转移住房公积金凭证复印件。

④购买二手房: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房产证、契税完税证、收款收据、身份证、原单位转移住房公积金凭证复印件。

⑤偿还购房贷款:提供借款合同、借据和还款计划表、最近一期还款证明、身份证、原单位转移住房公积金凭证复印件。

购房合同及发票日期不得超过一年,否则不可办理支取业务。已婚人员购房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者,还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本,并由本人签字同意,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退休者:提供退休证、退休审批表、身份证和原单位转移公积金凭证复印件。

3、正在享受低保待遇者: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区县民政局出具的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领低保金存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原单位转移住房公积金凭证复印件。

4、失业者:支取条件为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失业证、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连续两年以上失业证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若孩子为在校就读学生,需所在学校教务处提供在校就读证明;夫妻同户的户口本及结婚证、身份证、原单位转移住房公积金凭证复印件。

5、出境定居者:提供户口迁出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原单位转移公积金凭证复印件。

办理支取审批手续时,托管人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由经办人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的继承

参加住房公积金人员死亡后,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全额继承。法定继承人办理继承支取手续时,应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本人和继承人的身份证及夫妻同户的户口本或结婚证(或受遗赠公证书)、继承人支取书面申请(去世人员原单位须加盖公章)、原单位转移住房公积金凭证复印件等资料,由中心代办继承支取审批手续(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一套,复印件两套)。

住房公积金,咸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新规定


随着近来我市住房公积金新政的推出,经常有人询问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可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哪些规定呢?为此,本报特地咨询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离休、退休;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三)出境定居;

(四)因工作变动,工作关系调出本市;

(五)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六)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七)偿还商业购房贷款本息的;

(八)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的;

(九)职工无房房租的;

(十)自住住房装修的;

(十一)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二)低保家庭。

职工本人符合提取条件第(一)至(五)项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本人符合提取条件第(六)至(十二)项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支出发生额,最高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保留一个月的缴存余额)。

职工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被担保人尚未还清贷款本息前,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深圳住房公积金补缴办法


住房公积金缴费中断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多市民现在想重新补缴,但不知道需要什么手续以及补缴流程都是什么,下面小编以深圳为例,为大家说明一下深圳住房公积金补缴的相关办法。

深圳住房公积金补缴

【办事地点】:深圳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办理方式】:柜台办理

【咨询电话】:0755-12329

深圳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需提供哪些资料?

申请住房公积金补缴需提供如下资料: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清册》;

3、与汇(补)缴金额一致的支票和进账单(非托收方式支票缴存);

4、《现金缴款单》(非托收方式现金缴存);

5、专办员身份证件。

如何补缴深圳住房公积金?

深圳住房公积金补缴流程:深圳用人单位专办员携带规定的申请材料到深圳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办理办理补缴手续即可。

深圳住房公积金补缴温馨提醒

1、采用单位托收方式入账的,因托收账户余额不足、账户变更等原因造成本次托收失败的,将不再托收,单位须重新办理本业务。

2、采用支票或现金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到中心指定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办理。

3、采用支票方式缴存的,因资金在途时间较长或实际需缴金额与支票金额不一致,造成住房公积金款项未能及时入账的,由单位承担责任。

4、单位最早可补缴从2009年5月起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2009年5月至2010年11月期间,单位可以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此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不强制缴存,以自愿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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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公积金补缴问题热点解答

问:我们公司位于福田区,打算帮员工补缴2012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吗?办理补缴手续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回复】:自2010年12月20日起深圳政府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规定单位最早可补缴从2009年5月起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所以贵单位可以补缴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补缴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如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清册》、专办员身份证件及《现金缴款单》或与汇(补)缴金额一致的支票和进账单。

问:情况是这样的,目前我的工资比深圳最低工资标准高,但是公司还是按照深圳最低工资为我们缴存住房公积金。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吗?如何办理?

【回复】:可以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只要单位专办员携带相关申请材料,直接前往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为职工办理部分补缴业务。

以上是有关深圳住房公积金补缴的相关办法,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请关注网深圳住房公积金专题。

深圳住房公积金怎么退


深圳住房怎么退?是很多在深圳打工的劳动者所关心的问题,办理手续其实不麻烦,下面小编具体给大家讲讲深圳住房公积金退办的手续。

深圳住房公积金怎么退?

在公司辞职后要公司开个离职证明或者社保转移申请表,盖好公章。让单位的公积金专员将你的公积金账户封存(不然,银行办不了销户提取)

2、去深圳福田社保基金管理局3楼办理社保转移手续。需要预先复印好身份证、社保卡。

3、社保办好后把所有关于社保转移手续的单据和身份证、社保卡、公积金金卡全部复印一份,然后直接去你那张公积金卡所属银行的专柜办理销户提取就行了。当时是拿不到现金的,3个月后会自动转账到你的公积金金卡内。

深圳住房公积金怎么退?

深圳住房公积金封存办理事项说明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中止工资关系而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如停薪留职),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职工的个人账户由正常状态变为暂停汇缴状态。

办理地点

网上办事大厅或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

办理方式

方式一:网上办结;方式二:网上申报,柜台办结;方式三:柜台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政策法规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申请材料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申请清册》一份。

2.专办员身份证件原件。

备注

未生效的个人账户不能办理封存业务,符合条件的可办理集中封存业务。

深圳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有哪些1.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的: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职工死亡办理销户,如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法定继承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深圳公积金销户提取办理时限

1)、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已结算”的,业务当场办结;

2)、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未结算”的,先予受理,待结算后业务办结;

3)、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未结算”的,自受理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之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停止缴费时间达三个月的,业务办结;

4)、资金到账以入账时间为准。

以上是深圳住房公积金怎么退的相关信息,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请关注网深圳住房公积金专题。

住房公积金,深圳异地购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深圳异地购房提取业务办理指南:

办理事项说明:

职工或其家庭成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购买异地具有所有权住房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在票据的有限期内只能申请一次提取。

办理时限:

业务当场受理,三个工作日内办结,资金到账以入账时间为准。

申请材料: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2.职工身份证原件;

3.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职工按照配偶份额提取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按照未成年子女份额提取的,须提交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能提供户口簿的或者户口簿不能体现家庭关系的,须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按照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份额提取的,须同时提供以上材料;

5.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能提交房产证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以及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权属(查询)证明;如为按揭贷款的,只需提供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银行业务专用章或银行公章);

6.购房发票或契税税票或政策性住房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备注:

1.办理提取业务前须先修改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职工可登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直接修改;

2.购房发票、契税税票、专用收据等票据开具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相隔两年以内;

3.若职工不能提供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的,可提交经当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契税税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办理提取;

4.职工对房产数量有异议的,可到我市房产查档网点查询实际房产数量并打印其全部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查询截止日期距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30天之内),再到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办理;

5.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额度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审核的额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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