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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年金保险及其种类的详细解说

2020-11-12
年金保险规划 新常态下保险规划的种类 年金型保险的规划性

年金保险

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年金保险,同样是由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但生存保险金的给付,通常采取的是按年度周期给付一定金额的方式,因此称为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的种类

个人养老保险

这是一种主要的个人年金保险产品。年金受领人在年轻时参加保险,按月缴纳保险费至退休日止。从达到退休年龄次日开始领取年金,直至死亡。

年金受领者可以选择一次性总付或分期给付年金。如果年金受领者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死亡,保险公司会退还积累的保险费(计息或不计息)或者现金价值,根据金额较大的计算而定。在积累期内,年金受领者可以终止保险合同,领取退保金。一般说来,保险公司对个人养老金保险可能会有如下承诺:

1、被保险人从约定养老年龄(比如50周岁或者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可按月领也可按年领,或一次性领取。对于按年领或按月领者,养老金保证一定年限(比如10年)给付,如果在这一年限内死亡,受益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至年限期满。

2、如果养老金领取一定年限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每年给付按一定比例递增的养老金,一直给付,直至死亡。

3、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病死亡,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定期年金保险

这是一种投保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一定时期后,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领取年金,直至合同规定期满时止的年金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期内死亡,则自被保险人死亡时终止给付年金。子女教育金保险就属于定期年金保险。父母作为投保人,在子女幼小时,为其投保子女教育金保险,等子女满18岁开始,从保险公司领取教育金作为读大学的费用,直至大学毕业。

联合年金保险

这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给付年金条件的保险。它主要有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保险以及联合生存年金保险两种类型。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是指同一保单中的二人或二人以上,只要还有一人生存就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全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停止。它非常适用于一对夫妇和有一个永久残疾子女的家庭购买。由于以上特点,这一保险产品比起相同年龄和金额的单人年金需要缴付更多保险费。联合生存年金保险则是只要其中一个被保险人死亡,就停止给付年金,或者将随之减少一定的比例。

变额年金保险

这是一种保险公司把收取的保险费计入特别账户,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证券,并且将投资红利分配给参加年金的投保者,保险购买者承担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承担死亡率和费用率的变动风险。对投保人来说,购买这种保险产品,一方面可以获得保障功能,另一方面可以以承担高风险为代价得到高保额的返还金。因此购买变额年金类似于参加共同基金类型的投资,如今保险公司还向参加者提供多种投资的选择权。由此可见,购买变额年金保险主要可以看做是一种投资。在风险波动较大的经济环境中,人寿保险市场的需求重点在于保值以及与其他金融商品的比较利益。变额年金保险提供的年金直接随资产的投资结果而变化。变额年金保险,是专门为了对付通货膨胀,为投保者提供一种能得到稳定的货币购买力而设计的保险产品形式。

扩展阅读

年金系数详细介绍


年金系数就是按利率每期收付一元钱折成的价值。也就是说知道了现值系数就可以求得一定金额的年金现值之和了。

年金系数概念:

首先说什么是年金,年金是每隔相等时间间隔收到或支付相同金额的款项,如每年年末收到养老金10000元,即为年金。年金现值是指按照的利率把的期数的收到的年金折成价值之和。

年金系数缩写PVA/A。

年金系数计算公式:

年金现值系数公式:PVA/A[1] =1/i -1/i(1+i)^n

其中i表示报酬率,n表示期数,PVA表示现值,A表示年金。

比如你在银行里面每年年末存入1200元,连续5年,年利率是10%的话,你这5年所存入资金的现值=1200/(1+10%)+1200/(1+10%)2+1200/(1+10%)3+1200/(1+10%)4+1200/(1+10%)5= 1200*[1- (1+10%)-5 ]/10%=1200*3.7908=4548.96

1200元就是年金,4548.96就是年金现值,1/10%-1/10%*1.1-5=3.7908就是年金现值系数。

不同的报酬率、不同的期数下,年金现值系数是不相同的。

年金系数终值:

1、普通年金终值指一定时期内,每期期末等额收入或支出的本利和,也就是将每一期的金额,按复利换算到最后一期期末的终值,然后加总,就是该年金终值.例如:每年存款1元,年利率为10%,经过5年,逐年的终值和年金终值,可计算如下:

1元1年的终值=1.000元

1元2年的终值=(1+10%)1=1.100(元)

1元3年的终值=(1+10%)2=1.210(元)

1元4年的终值=(1+10%)3=1.331(元)

1元5年的终值=(1+10%)4=1.464(元)

1元年金5年的终值=6.105(元)

如果年金的期数很多,用上述方法计算终值显然相当繁琐。由于每年支付额相等,折算终值的系数又是有规律的,所以,可找出简便的计算方法。

设每年的支付金额为A,利率为i,期数为n,则按复利计算的年金终值S为:

S=A+A×(1+i)+…+A×(1+i)n-1,(1)

等式两边同乘以(1+i):

S(1+i)=A(1+i)1+A(1+i)2+…+A(1+l)n,(n等均为次方)(2)

上式两边相减可得:

S(1+i)-S=A(1+i)n-A,

S=A[(1+i)n-1]/i

式中[(1+i)n-1]/i的为普通年金、利率为i,经过n期的年金终值记作(S/A,i,n),可查普通年金终值系数表.

年金系数现值:

2、年金现值通常为每年投资收益的现值总和,它是一定时间内每期期末收付款项的复利现值之和。每年取得收益1元,年利率为10%,为期5年,上例逐年的现值和年金现值,可计算如下:

1年1元的现值=0.909(元)

2年1元的现值=0.826(元)

3年1元的现值=0.751(元)

4年1元的现值=0.683(元)

5年1元的现值=0.621(元)

1元年金5年的现值=3.790(元)

计算普通年金现值的一般公式为:

P=A/(1+i)1+A/(1+i)2…+A/(1+i)n,(1)

等式两边同乘(1+i)

P(1+i)=A+A/(1+i)1+…+A/(1+i)(n-1),(2)

(2)式减(1)式

P(1+i)-P=A-A/(1+i)n,

剩下的和上面一样处理就可以了。

普通年金1元、利率为i,经过n期的年金现值,记作(P/A,i,n),可查年金现值系数表.

另外,预付年金、递延年金的终值、现值以及永续年金现值的计算公式都可比照上述推导方法,得出其一般计算公式。

保险知识汇总,国家强制五险中的失业保险解说


职工单位共同缴纳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解读陈宁律师】本条系关于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和失业保险费负担的规定。

1、失业保险的特点

(1)普遍性。参保单位不分行业、所有制性质,不分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2)强制性。失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职工有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的义务。

(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面向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筹集的失业保险资金,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2、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

《失业保险条例》将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纳入了失业保险的范围,并且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可否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目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未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3、失业保险费负担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3)财政补贴;(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金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解读陈宁律师】本条系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规定。

1、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

(1)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2)低于失业人员原来工资水平。

(3)权利义务相统一。不同参保人员所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不同的,相应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也应有所差别。

2、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级政府确定

目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大多采用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比来确定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数额。

3、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

失业保险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无须个人缴费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解读陈宁律师】本条系关于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

1、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申领医疗补助金,但不足以保障大病、重病。职工在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因暂时失业就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尽合理。本法对现行做法作了改变,将申领医疗补助金改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是本法的又一大亮点。

2、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无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所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和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部分,统筹地区可以对缴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服刑或被劳教人员不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解读陈宁律师】本条系关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情形的规定。

1、重新就业

重新就业后,失业人员的身份便转变为从业人员,不再属于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不能再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应征服兵役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条件的,应征服兵役,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移居境外

失业人员移居境外,表明其在国内没有就业意愿,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在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中断,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可以存续,待重新就业后,应当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

6、与《失业保险条例》相比,本条不再规定“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为本法的一大亮点。

保险知识,保险的作用和种类


人们买东西时,往往会考虑为什么买?买了有什么作用?买保险也是一样,消费者买之前也应当问问自己为什么买保险?应该买哪些保险?

虽然不同的险种作用是不一样的,但是最根本的作用是:保护资产、规划未来。我们的资产会在什么时候受到伤害呢?受伤、生病都会让我们无法工作,而且会大量的花钱,这个时候我们已经有的存款等会受到伤害,我们的生命资产也会受到伤害。也许还有其他的情况会伤害到我们的资产,但目前可以预测可能会发生,而且能够预防的就是受伤、生病这两种情况了。预防这两种情况对我们的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最有效的工具就是:保险。

保险的种类非常多,但是从大的方面可以归纳如下:

1、意外险:发生概率不是很大,但是一旦发生,对个人及家庭资产损害非常巨大,而购买费用却非常便宜,所以要第一个购买。

2、医疗险:如果把时间延长到一辈子,那么发生的概率可以约等于100%,也就是说基本上人一生中都会在医院花一大笔钱。是人生必花的一笔钱,用保险来解决是非常好的,当存下10000元时,就可以发挥30万以上的作用,而银行等其他金融工具永远无法达到这个效果。而且到最后这些钱还会全部返还给您或者家人,获得利息不会比银行低。只要有能力办到,就要和意外险一起买。

3、养老险:也许你可能不会生病,也不会出现意外,但是你一定会老的。所以养老金更是人生所必需。只是养老金是要到50或者60岁以后才需要,所以放在第三位。

4、理财保险:你不理财财不理你,这是一句理财界的经典名言,也是受到大家认可的一个真理。有这么一个例子:如果你现在有100万,如果你只是放在银行,而通货膨胀以每年5%的复利方式贬值,那么10年后,你100万的数据还在,但是他的价值已经只有约59万元了,而30年后,就只有约21万元的价值了。如果反过来,你现在只有21万元,每年以5%复利的方式在增长,那么30年后,你的21万元将会变成100万元。

所以,意外险、医疗险、养老险、理财险应当是一个家庭保险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如果能力有限那么就一个一个的慢慢建立,如果能力充足可以考虑一下子全部建立。

案例解说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病进行治疗,可享受下列工伤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工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表现办法处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情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什么情况下不受工伤保险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中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与原来的:“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相比,减去了“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必经路线”、“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3个条件,扩大了工伤的适用范围。

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当工伤保险遇到非法用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第1款规定,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受到伤害的,由该单位向受害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该条款还明确规定了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二款进一步明确,非法用工造成伤害的职工或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这里应该理解为"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才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而不是可以不做工伤认定,就直接按劳动争议处理。

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就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而没有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仲裁机构就无法裁决赔偿标的。从《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链条衔接,非法用工造成的伤害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工伤案件,赔偿标准的依据是工伤者劳动能力损害的不同程度(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和其他有关规定,因此,申请人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或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一次性赔偿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非法用工造成职工的伤害应该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伤亡职工或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受理并依法裁决。

案例

隋师傅在工作中受工伤,构成七级伤残。因为单位未给隋师傅办工伤保险,一切费用由单位承担。他所在单位除垫付医疗费、生活费外,还一次性支付隋师傅人民币10万元。假设用人单位当初为员工办理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在赔偿的时候负担就会小很多。

隋师傅今年50岁了,2006年从内蒙古到大连打工,被我市某纺织厂聘用为操作工,双方约定,每天工资80元,由于隋师傅是外地人,不愿意在大连办理社会保险,所以单位未同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替他交纳劳动保险。

去年1月5日,隋师傅在车间工作时,看到窗户被风吹开,他怕窗户玻璃被打碎了,主动过去关窗,没想到脚下一滑,右手被飞速转动的纺织机挂住,导致右手臂受伤。在场的工人们看到隋师傅受伤,连忙把他送到大连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单位还安排专人到医院护理,并给了生活费。

去年12月份,隋师傅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替他到甘井子劳动和社会保险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单位非常配合,立即派人到劳动部门说明情况,隋师傅的工伤认定很快就被批准了。今年三月份,隋师傅又到大连市第二人民医院作了第二次手术,伤情基本痊愈。

今年9月2日,经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隋师傅构成七级伤残。由于单位未同隋师傅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替他交纳工伤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单位要为隋师傅因伤发生的医疗费和工伤待遇买单。经王金海律师计算,某纺织厂除已经为隋师傅垫付的3万余元医疗费用外,还应当给付隋师傅伤残赔偿、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等11万余元。

今年十月份,隋师傅向甘井子区劳动仲裁院申请裁决。甘井子区劳动仲裁院的臧仲裁员了解了案情后认为,用人单位对隋师傅工伤后处理非常人性化,存在调解解决的可能,主动找用人单位和隋师傅谈话。用人单位和隋师傅表示,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在工伤待遇方面可以作一些让步。

今年十一月十三日,在甘井子劳动仲裁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除单位已经垫付的医疗费、生活费外,某纺织厂再一次性给付隋师傅人民币10万元。调解当天,单位会计当场给了隋师傅5万元,并表示,尽快将剩下的5万元打到隋师傅的银行卡上。

律师提示: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会减轻负担。

代理隋师傅的王金海律师说,在职工发生工伤后,如果用人单位像某纺织厂一样积极对工伤职工进行治疗,主动配合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受伤职工也会真心体谅用人单位的实际困难,在职工经历工伤待遇时都会得到圆满解决的。另外,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所有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一旦职工发生工伤,大部分工伤待遇则会由劳动保险基金买单,也会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五个项目之一。

人生说不定会不会有意外发生,但买一份意外保险,就是给自己买一份安心。起码不用时时刻刻担心什么时候出了什么意外,而自己没能力解决的事情了。而现在劳动法规定公司也要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可见工伤保险存在的必要性,它是员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保险知识,代为求偿权详细解析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各国保险法对被保险人不得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都有相关规定。通过比较国外保险法、我国《保险法》以及《海商法》对于被保险人不得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条款规定,为完善我国《保险法》提出合理建议。

我国新《保险法》第61条是关于非海上保险中不得损害代位求偿权的规范内容: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笔者认为,新《保险法》中关于“不得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有以下几方面值得商榷。

第一,该条款将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分成“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赔偿前”与“保险赔偿后”两种不同情形,并赋予不同的法律后果。但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及“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行为对保险人将来可能拥有的代位求偿权产生损害时应如何承担责任未作明确规定,从而引发了不少争论。

笔者认为对于“保险合同签订前”的情形,除非被保险人故意,否则在被保险人不能预知保险事故发生,更不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保险公司追偿困难的情形下,不适用《保险法》第60条第3款。

第二,该规定与国际通常做法也不相同。依据大陆法系代位权外部效力之法理,在第三人不知晓保险人拥有代位求偿权的情况下,善意地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任何协议在法律上应认定是有效的。英美海上保险的司法实践与大陆法系代位权法理基本一致:在保险人赔偿之后,若第三人在取得被保险人放弃索赔权的利益时知道保险人享有代位权的事实,则被保险人的弃权行为无效,第三人不得以之对抗保险人,保险人也无权对被保险人提起违约之诉;但若第三人对保险人的代位权不知情,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的同意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则放弃行为有效,保险人只能以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为对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无权向第三人行使权利。

笔者认为我国规定虽然比较英美法的做法“强化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简单易行,“具有显而易见的实践价值”,但确实没有保护第三人善意行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第三人对保险人的代位权不知情,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金后未经保险人的同意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一情形的规定,应仿照国际惯例,认定和解有效,保险人应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赔偿金而不是认定和解无效继续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保险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显然不够严密。假若被保险人能够向第三人索赔的数额低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下应负的赔偿责任,即使被保险人放弃了对第三人的索赔,保险人显然不应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严格地讲,保险人只能在被保险人的放弃行为所损害其代位求偿权的范围内相应地扣减保险赔偿。

第四,过错包括过失和故意,过失包括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新《保险法》第61条第3款的规定较旧《保险法》来说,缩小了被保险人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承担法律后果的程度范围。旧《保险法》第1款、第2款强调的是故意,第3款强调的是过错,第3款可以作为第1款、第2款的补充,而在新《保险法》中,第3款的补充价值不大,在具体司法中和第1款、第2款还有可能产生矛盾。

我国《海商法》第253条规定:“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海商法》的规定,可以解释为不损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义务履行时间涵盖了保险事故发生前的区段,而非像新《保险法》那样仅仅局限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不过,《海商法》的规定,可能会引发另外一个争议:在保险人作出赔付后且第三人知情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依据《海商法》的规定,保险人似乎只能主张“相应地扣减保险赔偿”,而无权向第三人主张放弃无效。

认为新《保险法》对该条规定应作如下修改:

第1款为“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涵盖保险人赔付前的三个情形;

第2款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若第三人对保险人的代位权不知情,保险人可以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若第三人在取得被保险人放弃索赔权的利益时知道保险人享有代位权的事实,则被保险人的弃权行为无效”。

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含义及其确定


(一) 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

倘若保险标的安全, 投保人可以从中获益; 倘若保险标的受损, 被保险人必须会蒙受经济损失。保险利益是建立在保险标的基础之上的, 但它并非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合同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或者是人的寿命或身体。

保险利益是保险经济关系成立的根本前提和依据。不存在保险利益, 就无所谓保险经济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要为法律所承认, 是客观存在的对于投保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关系。如果保险标的因风险事故的发生致损,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便会蒙受经济损失; 反之, 若保险标的安全无损, 他们则能继续保有应得利益。如果保险标的致损, 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并未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 那么他对该标的并不具有保险利益, 也就不能对该标的投保。如果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经济关系却得以确立, 那么, 投保人可以将与自已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财产或人的生命作为投保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这样必然会引发不良的社会行为和后果。

(二) 保险利益的确立

保险利益的确立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 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保险学原理目录

人身保险的种类和特点_保险知识


人身保险是关于人的身体本身、人的健康、人的生命的保险。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无论是人生自然走到终点,还是生活中患病或遭受事故,买了保险后,保险金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你的损失。

在各大人寿保险公司中总可以看到琳琅满目的险种,但细分一下,主要就是这几个大类:寿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一、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二、健康保险:它是指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其主要内容就是:个人在健康的时候,用较少的钱来购买医疗保险,当其生病或受伤时,保险公司就会按比例支付其医疗费用,使个人减少高额的医疗费用支出。显然,健康保险是为了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疾病或身体伤残时给自身或家庭造成损失所预先采取的一种经济补救手段。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条件的保险。意外伤害指的是外来的、突发的、偶然的、非疾病导致的伤害。

人身保险的特点

与财产保险相比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金额的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人的生命或身体不是商品,不能用货币衡量,主要有“生命价值”确定方法和“人身保险设计”方法。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约定,其确定取决于投保人的设计需要和交费能力。

(二)保险金的给付

人身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个别险种除外,如医疗保险,可以是补偿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既可以有经济上的损失,也可以没有经济上的损失,即使有经济上的损失,也不一定能用货币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财产保险中比例分摊和代位求偿原则的问题。被保险人可同时持有若干份相同的有效保险单,保险事故发生后,即可从若干保单同时获得保险金。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并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保险人可以同时获得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和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保险人不能向第三方代位求偿。

(三)保险利益的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同于财产保险,主要表现在:

1.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具有量的规定性;而在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保险利益也不能用货币估算。因此,人身保险没有金额上的限制。

2.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不仅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而且是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条件;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四)具有长期性财产保险如火险等保险期间大多为1年,而人身保险大都为长期性保险,保险期限短期则数年,长则十几年、数十年或人的一生。

(五)具有储蓄性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较短,根据大数法则,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向同一保单的所有投保人收取的纯保费等于保险人的赔付总额。因此,保险人无法将纯保费用于长期投资,财产保险不具有储蓄性。

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具有明显的储蓄性。一般而言,人寿保险期间较长,采取了不同于自然保费的均衡保险费的交费方法,这使得在投保后的一定时期内,投保人交付的纯保费,对于投保人早期交付的纯保费大于自然纯保费的部分,保险人可以充分利用,并且取得投资收益。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单生效的一定时间后,就可以对其保单享有一定的储蓄利益,如保单贷款、领取退保金或其他选择。

年金产品种类有哪些?


随着人们对于生活品质的不管提高,购买年金保险已经成为很多人的选择,在享受生活的同时给自己一份安稳的保障,可以说做到有备而无患啊,那么在年金产品中,具体的年金产品种类有哪些呢?

那年金保险的种类有哪些呢?

1、定期年金保险

这是一种投保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一定时期后,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领取年金,直至合同规定期满时止的年金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期内死亡,则自被保险人死亡时终止给付年金。子女教育金保险就属于定期年金保险。

2、变额年金保险

这是一种保险公司把收取的保险费计入特别账户,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证券,并且将投资红利分配给参加年金的投保者,保险购买者承担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承担死亡率和费用率的变动风险。对投保人来说,购买这种保险产品,一方面可以获得保障功能,另一方面可以以承担高风险为代价得到高保额的返还金。因此购买变额年金类似于参加共同基金类型的投资,如今保险公司还向参加者提供多种投资的选择权。

3、联合年金保险

这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给付年金条件的保险。它主要有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保险以及联合生存年金保险两种类型。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是指同一保单中的二人或二人以上,只要还有一人生存就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全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停止。它非常适用于一对夫妇和有一个永久残疾子女的家庭购买。由于以上特点,这一保险产品比起相同年龄和金额的单人年金需要缴付更多保险费。联合生存年金保险则是只要其中一个被保险人死亡,就停止给付年金,或者将随之减少一定的比例。

4、个人养老保险

这是一种主要的个人年金保险产品。年金受领人在年轻时参加保险,按月缴纳保险费至退休日止。从达到退休年龄次日开始领取年金,直至死亡。养老年金保险年金受领者可以选择一次性总付或分期给付年金。如果年金受领者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死亡,保险公司会退还积累的保险费(计息或不计息)或者现金价值,根据金额较大的计算而定。在积累期内,年金受领者可以终止保险合同,领取退保金。变额年金保险,是专门为了对付通货膨胀,为投保者提供一种能得到稳定的货币购买力而设计的保险产品形式。

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年金保险,同样是由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但生存保险金的给付,通常采取的是按年度周期给付一定金额的方式,因此称为年金保险。

选择一份合适的年金产品帮助我们有效的规划好自己未来的人生,所以在选择年金产品的时候,仔细甄别挑选还是非常关键的哦。

保险知识汇总,基本医疗保险的种类


我原在一家公司上班,户口属于城市居民,在工作期间公司为我买了医保,3个月前我从公司辞职后自谋职业。我也没有买职工医疗保险。没有医疗保险,心里还是感觉不踏实,怕万一生个大病,自己又负担不起,到社保局咨询,工作人员说可以自己购买,但是比例很高,我觉得自己不能承受。请问:国家还有其它的医疗保险可以买吗?

回答如下

我们国家现在正式建立的医疗保障制度是“3+1”的结构,3是指三种医疗保障制度,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是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是城镇居民中的就业者,由职工个人和企业缴费,城镇中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也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保险费要由个人全部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是城镇居民中的未就业者,规定个人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各级政府给予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的是农村居民,无论其就业状态如何都可以参加,这项制度也规定个人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个人缴费,各级政府给予补助;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的是城乡居民中的困难群体,可以在参加医疗保障制度和看病就医方面给予他们经济上的帮助。以上4项制度是目前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主体,全国许多地方都已经建立了这些制度。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结合蔡某的实际情况,其本人是城市居民,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有时做点小生意,符合《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的条件,因此,蔡某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购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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