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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恢复保额特别条款和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等

2020-10-22
保险保额的规划 保险条款基础知识 知识产权综合保险条款

自动恢复保额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交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否则,本条款无效。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避免可能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而将保险财产临时性转移至邻近的安全地点时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试车特别条款

试车和启动指每台设备通过通电或者锅炉第一次点火进行运行测试或负载测试。

以上试车和启动不包括任何水压、气压、电气、机械测试或其他检测。

诉讼及劳务费用特别条款

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为抗辩、保护或追讨保险财产而依法必须进行的诉讼,不应影响本保单条款的效力;同样,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追偿、保护或保存保险财产而采取的行动也不应视为放弃或接受受损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利。

由此产生的费用按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各自利益的比例分摊。

被保险人保证特别条款

被保险人同意严格按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技术规范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管理和作业。否则保险人对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临时通道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临时通道所遭受的不可预见的意外损失或损毁,但该项损失或损毁发生只有在该通道完工前或为承包商按其意图所使用之前,两种情况以较早的时间为准。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弃井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任何原因放弃竖井而导致的任何责任、损失或损毁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打桩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打桩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非自然灾害原因引起的吊运、移置所造成的桩折断、报废;(二)因地质条件与原设计条件变化而引起的折断、弯曲、卡桩;(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桩位误差而引起的桩板报废或拔除;(四)打桩过程中非自然灾害原因引起的掉锤脱落。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沉降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对于地基、道路、桥梁由于下列沉降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未进行足够的加固或改良所引起的沉降;(二)可预见的沉降;

(三)与所用的材料或施工方法有关的沉降。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恐怖活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恐怖活动引起火灾、爆炸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1)公共当局没收、临时或永久征用所致的损失;(2)由于建筑物临时或永久被非法占据所致的损失;(3)由于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所致的损失。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70%。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本公司可解除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责任,但须提前48小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解约通知书注销本条款。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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