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救助保险,绥化市启动两低人群医疗救助保险工作

2020-10-06
保险要提前规划 保险种类 两口之家保险规划

绥化日报绥化6月19日电6月16日,记者从全市低保对象和低收入人群医疗救助保险工作会议上获悉,从6月份开始,我市全面启动城市低保对象和低收入人群医疗救助保险工作,这标志着我市在解决民生问题上又进行了一项新探索。

试行办法规定,医疗救助保险参保对象患一般疾病,在指定的医疗就诊住院发生的费用,由当地人寿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救助保险金额范围内,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比例进行给付,每人每年最高累计限额为1万元;对已参加当地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额度较大的城市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人员,参加医疗救助保险后,其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至封顶线之间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后需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当地人寿保险公司按照55%的比例进行保险赔付,每人每年累计最高给付限额为2万元。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部分按照比例进行保险赔付,每人每年最高给付限额5万元;对未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人员,参加医疗救助保险后,其医疗费用超过一般疾病住院医疗救助保险最高限额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比例进行赔付,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7万元;对于需特门诊治疗(如尿毒症门诊透析、癌症放化疗、肾移植抗排异反应患者)的参加医疗救助保险人员,每半年或一年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照40%比例进行给付,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2万元。

市委常委、副市长夏永智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市民政局代表市政府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签订了城市医疗救助保险协议,各县(市)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县(市)区人寿保险支公司向中国人寿保险绥化分公司领导递交了责任状。

市政府秘书长康长桥主持会议。

相关阅读

医疗救助


近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宜春市出台并实施《宜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

《办法》规定,医疗救助对象为本地户籍的以下人员: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上为医疗救助重点对象);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简称“六类对象”);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简称“两类人员”);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费用范围为: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门诊及住院发生的救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补偿后,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

《办法》针对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专项救助作了具体规定。

门诊医疗救助方面。日常门诊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元;根据特困供养人员中的农村五保对象在敬老院供养人数,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筹集敬老院医务室日常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万元。特殊重大(慢性)病种门诊购药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六类对象”按6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万元。上述三类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均按100%给予救助。当年门诊救助金额已经超出年封顶线,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将门诊和住院救助封顶线合并计算给予救助,但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门诊加常规住院救助封顶线之和。

住院医疗救助方面。单次救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2万元及以下的按常规住院标准给予救助,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按重大疾病住院标准给予救助。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城乡低保对象、“六类”对象、“两类”人员年度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高于5万元的部分,可继续按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常规住院救助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7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3万元;“六类对象”“两类人员”按5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六类对象”“两类人员”按7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3万元;14周岁以下贫困家庭(主要指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患者按8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5万元;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救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2万元及以上的,扣除家庭财产后,按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扣除家庭财产后,按4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上述两类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均按100%给予救助。

专项医疗救助所涉及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以及救治费用按照每个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执行。

负责人,北京社会救助工作实现“先保险后救助”模式


今后,北京市对于困难群体的救助体系将逐步实现“先保险、后救助”模式,即遇到困境时将先资助其购买养老、医疗等各类社会保险,然后再进行社会救助。

近日,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做好社会救助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负责人表示,今后将针对低保低收入等困难家庭中没有工作没有社会保险的,先资助其上社保,待保险报销后再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各类救助。

以医疗保险为例,对于一些没有工作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政府将先出资金支持其参加医疗保险,一旦低保家庭发生疾病产生费用的时候,将先由医疗保险进行报销,再进行社会救助。目前,北京市已经开始这样的探索。

《意见》提出,将针对不同救助需求,研究分别设定准入条件的专项救助新模式,完善城乡一体的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度。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负责人表示,现行的救助政策都是以家庭人均收入的多少作为基本标准,北京市的专项救助也主要是针对低保低收入家庭。在这种政策下,有一些家庭虽然不符合低保低收入家庭的范畴,但可能因为大病等原因,家庭支出非常大、非常困难。

“我们正在进行相关调研,以对这些不是低保低收入家庭、但又确实困难的家庭给予住房、教育等专项救助。”该负责人称,民政部门将根据家庭的支出及不同需求等因素,来综合设定专项救助的准入条件及救助内容,以帮助更多遇到困境的群体。

“以前不管是救助还是社会保险,都是各自为战,今后则会统一到一起来。”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李红兵说,事实上,一个大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包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也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三者叠加起来才是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意见》明确要求今后救助和社会保险等之间要更多地衔接起来。

他表示,今后对于有困难的人群,会先由社会保险解决,解决不了的那部分,再由救助来负责给予一定的帮助,“这将不再是简单的献爱心,而是更有针对性、更能有效地解决问题,建立一个可持续地帮助人们走出困难境况的模式”。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负责人表示,“先保险后救助”具体来说,就是针对低保低收入等困难家庭中没有工作没有社会保险的,先资助其上社保,待保险报销后再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报销,“这样对于困难家庭来说,就可以获得两次救助,救助的比例也会更大”。

《意见》要求,要定期跟踪救助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救助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今后,社会救助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还将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民政部门应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对于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的家庭,原则上每月审核一次,必要时随时进行核实,以及时掌握救助家庭收入变化情况。

同时,相关部门还将制定社会救助工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规范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和民主评议、公示、资金发放等管理流程。其中,在城乡低保对象的审核上,街道(乡镇)应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区县民政部门则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还会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

现行的救助力量由于编制等限制,人员力量存在不足,因此还需要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社会救助工作,作为政府的一种补充。

保险知识,南京升级医疗救助


南京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根据日前出台的《南京市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暂行办法》,全市没有固定收入的重残人员每月也可拿到与城市低保金相当的生活救助金,发放时间是从今年1月开始算起。在申请时,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其他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等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残疾人证等材料。经公示、调查、审核批准后即可按月发放生活救助金,救助标准参照本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全额发放生活救助金。据统计,目前南京经测算符合申领救助金条件的估计有5000人左右,该政策将惠及这部分人群。

1.一类疾病:指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含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白血病。

2.二类疾病:指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脑外伤、主动脉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慢性肾功能性衰竭、急慢性重症肝炎、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重症糖尿病、消化道出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症精神病。

救助涵盖30多万人

“考虑到低保边缘人群由于没有享受到诸多的低保优惠政策,其实际困难更大,生活更为艰辛,因此,我们将边缘困难人员也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鲍意华介绍说,《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救助病种主要是大重病及门诊慢性病,规定的救助对象扩大到三类人群,涵盖南京30多万城乡居民:15.3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15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如城市低保330元×2=660元以内)的居民,并且1.1万农村五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也首次被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新增日常医疗救助300元

考虑到《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门诊待遇起付标准为300元。为实现政策对接,民政部门在《救助暂行办法》中规定:“对低保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及70岁以上老人,门诊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给予救助,本年度日常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300元。”

南京市民政局低保处副处长张顺翔解释说,目前城镇居民医保是有300元门诊门槛的,当居民看病超过300元以上部分,医保才会报销。300元以内的费用,由个人承担。下个月起,低保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及70岁以上老人就可以不花钱看门诊了,300元的门槛费由民政部门买单。

还有一项利好是,如果低保人员没有钱看病,可以凭医保定点医院诊治证明或住院通知单打申请“借钱”,即本年度可申请享受一次性1000元医前救助,与医后救助共同计入年度医疗救助总额。

医疗救助标准最高报8000元

《暂行办法》一方面提高救助比例,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从原先救助30%提高到救助50%;另一方面提高救助的封顶标准,对已参加医保的困难居民,根据病种本年度的医疗救助从原先的3000元、2000元、1000元提高到8000元、4000元、2000元(见上表)。

算账:以一名接受尿毒症透析住院的低保人员为例,今年他花了1万元医药费(这里忽略属于个人自费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按照劳动部门的居民医保政策,他是低保人员,每年450元的居民医保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今年他在三级医院首次住院,除去1000元门槛费用后,9000元部分居民医保先报销55%,即9000×55%=4950元。享受了这项报销后,他还可以再申请重大病救助二次分担报销,即个人自付的45%部分加上之前自付的1000元门槛费,再享受50%的救助,即还可报销(9000×45%+1000)×50%=2525元,最终两次报销7475元,这就大幅减轻了他的医疗负担。

医疗救助,太原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正式实施


今日,《太原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开始正式实施。今后,低保户、五保户、三无人员等城乡困难群众中的病患,他们的医疗费将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而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

根据《办法》规定,医疗救助的困难群众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者、享受40%救济对象和经市、县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社会需救助对象,以及因病返贫户(因病返贫户仅享受临时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医院门诊、住院治疗费用,扣除享受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以及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按一定标准给予救助。不同的救助对象,享受的救助标准不同。

对于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需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50%给予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需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对于医疗救助对象中患慢性病需长期院外治疗或药物维持的救助对象以及特殊病种患者,可通过发放医疗救助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药店购药等形式给予定期定额救助。不同救助对象给予不等额救助。

对于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县级医疗救助机构指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按当年个人负担住院费的100%给予救助。

城乡低保户家庭成员在县级医疗救助机构指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扣除各项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按照住院票据个人承担部分不低60%给予救助。城乡低保户家庭成员在县级医疗救助机构非指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扣除各项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按照住院票据个人承担部分不低于50%给予救助。

其中,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20类大病不受定点医院的限定,可适当提高救助比例。

同时,经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巨大、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承担费用,城市3万元以上、农村2万元以上,按类别或比例给予救助。

此外,身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的救助对象和身患重症肝炎等重大疾病放弃治疗的,可给予一次性的大病关怀救助,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符合条件的人群可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在材料审核方面各个地区也应当加大审核的力度,简化不必要的繁琐的手续,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担家庭的经济负担,并真正的做到大病支援简化,高效。

医疗救助,唐山医保医疗救助年度限额比例提高至70%


日前,唐山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体系,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效。

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此前,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等重点救助对象,《实施意见》则在重点救助对象之外增加了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救助对象。具体为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实现医疗救助方式多样化。医疗救助方式包括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的救助方式;其中对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确保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依据《实施意见》,该市医疗救助对象在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住院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年度限额救助比例由60%提高到70%。

明确医疗救助的结算程序。《实施意见》对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做了更加明确规定。重点救助对象在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各项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合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垫付部分,由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即时结算,这极大方便了困难群众及时享受医疗救助服务。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规定,要按照《唐山市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对重特大疾病困难群众实施按病种(22种大病)救助,救助最高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8万元,更大程度减轻患病困难群众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

据了解,新的医疗救助政策出台后,该市还将全面建立起城乡统筹协调、相关政策配套、管理运行规范、救助程序便捷的医疗救助制度,更加有效地发挥解民困、救民急、暖民心的重要作用。

大病保险,今年8月起,合肥市将启动大病保险工作


今年8月起,全市将启动大病保险工作。记者从市卫生局了解到,大病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所需资金不需要个人再付费用,而是从新农合资金中切块。

据卫生局负责人介绍,大病保险的报销政策为:按照年度每参合人口15元的标准从统筹地区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参保人在参合年度内,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或者特殊慢性病补偿后,个人自付的费用超过起付线的合规费用,可享大病保险补偿。

记者了解到,合肥市个人自付费用起付线为2万元,在个人自付费用超2万元后,患者享受大病保险再补偿。当前,合肥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从2万元到15万元以上分为5个梯次,报销比例分段提高,范围为35%~80%。在不同费用阶段,省内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要比省外的高出5个百分点,例如,当可赔偿费用处于2万~5万元阶段时,省内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50%,而省外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45%。

大病保险工作在全市启动后,巢湖市参加全省试点,其他县比照相同方案,由新农合经管机构办理。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