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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临时工要不要签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

2020-10-06
社会保险知识 社会保险十三规划 关于社会保险知识

北仑区劳动监察大队近日接到举报,华园商贸公司以招用“临时工“为名,招收20多个营业员,多则半年,少则3个月,就重新招用一批,既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接到举报后,劳动监察大队立即派人到华园商贸公司调查。正在柜台前忙活的营业员张兰兰对调查人员说,她是2个月前通过一家街头职业介绍所介绍来的,说好每月工资400元,但不签劳动合同。听人说干不长,营业员干得最长的也不到半年。公司也不给上保险,其他什么待遇都没有。华园商贸公司副总经理左强承认上述事实,但他强调,企业有用工自主权,招多少人,用多长时间,应当由企业说了算。他说,商贸公司的业务有淡季,有旺季;营业员也是有时要用,有时不用,有时用多,有时用少。他认为,招“临时工“与招正式工可以有区别,不必要签订劳动合同。招用“临时工“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为什么?

仲裁结果

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及劳动力市场的日益成熟,所谓的“临时工“和“正式工“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如果说职工之间有什么区别的话,那只有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的区别。以往一个较长时期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如今和“正式工“一样已经成为历史名词。《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但必须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前,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灵活就业的人员逐步增加。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所以,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是合理的,用人单位不应以任何借口予以推脱。

现在,确实有一些类似华园商贸公司这样的企业,受利益驱动,错误地觉得招用“临时工“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也不高,比招用“正式工“成本低,划得来。于是,这次招一批“临时工“干几个月,下次再招一批接着干。甚至在一些全日制工作并且是长年性工作的岗位上,如汽车驾驶员、炊事员、打字员、清洁员等,和从事这些岗位的劳动者本应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些单位也使用“临时工“.他们一厢情愿地以为以“临时工“名义招工,可以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从而逃避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而一些劳动者求职心切,往住有只要领工资没有社会保险也不去计较的心理,这也让那些投机取巧者钻了空子。《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规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明确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同时还规定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当牢记,劳动合同是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伞,对以任何理由拒签劳动合同的招工行为,都应保持足够的警惕。

精选阅读

保险知识汇总,临时工也需要被缴纳社保


案情介绍

根据举报,某商贸公司以招用“临时工”的名义招收营业员,营业员的工作时长不超过半年,半年过后,该公司再重新招用一批。公司不与这些营业员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营业员缴纳社保。经过劳动监察大队的调查,事情属实,该公司的副经理也承认了上述事实。但是他额外强调,企业有用工的自主权,招用人数的多少和聘用时间的长短由企业做主。他认为,商贸公司的业务有旺季淡季之分,营业员的流动性自然比较大。并且,招用临时工可以不必签订劳动合同,免去复杂的程序。

审理结果

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及劳动力市场的日益成熟,所谓的“临时工”和“正式工”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职工之间的区别只有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的区别。以往一个较长时期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如今和“正式工”一样已经成为历史名词。《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但必须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前,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灵活就业的人员逐步增加。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所以,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是合理的,用人单位不应以任何借口予以推脱。

现在,确实有一些类似商贸公司这样的企业,受利益驱动,错误地认为招用“临时工”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也不高,比招用“正式工”成本低。于是,这次招一批“临时工”干几个月,下次再招一批接着干。甚至在一些全日制工作并且是长年性工作的岗位上,如汽车驾驶员、炊事员、打字员、清洁员等,和从事这些岗位的劳动者本应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些单位也使用“临时工”。他们一厢情愿地以为以“临时工”名义招工,可以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从而逃避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而一些劳动者求职心切,往住有只要领工资没有社会保险也不去计较的心理,这也让那些投机取巧者钻了空子。《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规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明确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同时还规定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当牢记,劳动合同是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伞,对以任何理由拒签劳动合同的招工行为,都应保持足够的警惕。

保险知识汇总,临时工转为合同制工人的工龄和退休待遇应如何计算?


临时工转为合同制工人的工龄和退休待遇应如何计算?

现举例作说明。某职工于1972年5月参加工作,后由临时工转成合同制工人,1997年3月退休。其间他当计划内临时工近15年,合同制工人10年,缴纳养老保险费10年零1个月。

根据劳动部1964年8月20日给甘肃省劳动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中劳薪字第344号)规定,“这些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因此,该职工在转为合同制工人之前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龄应算作连续工龄。而且,按照《劳动部关于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第7条规定,“在实行职工个人缴费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因此,该职工的连续工龄为临时工工龄15年加合同制工人工龄10年共25年来核定。而且该职工于1997年3月退休,即属在1998年新规定出台前已退休的人员,根据“老人老办法”,应按照当地货源行业规定的标准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同时还应享受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时增发的补贴。

保险知识汇总,公积金要写入劳动合同


执行情况定期接受职工监督

今后,企业给职工缴纳公积金就像是给职工缴纳社保一样,被纳入正式劳动合同文本。《通知》要求,单位在制定、修订、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进行公示。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工会要把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内容列入集体合同中,并写入劳动合同补充条款。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该中心还在与劳动部门协调,下一步将争取把公积金缴纳写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中。

单位帮职工缴交多少公积金,还要“晒”出来接受监督。《通知》指出,各级工会要把公积金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群众监督,使职工及时了解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当职工与单位在住房公积金方面发生争议时,工会要调查分析情况,支持和指导职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单位落实公积金情况纳入检查内容

《通知》要求,在市、区层面上,工会组织要通过倾听职工的声音,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对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建议,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或通过人大、政协工会、职工代表,形成“两会”上的议案、提案,促进问题的解决。

在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修订《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时,工会还要争取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的缴交情况一并作为达标条件,进行严格考核评选,增强企业对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责任意识。

各级工会在会同劳动监察或有关部门开展劳动关系执法检查活动时,还要把单位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情况纳入检查内容,对没有落实的单位要限令整改。基层单位工会在遇到住房公积金方面争议时,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依法调处争议。

劳动合同,领取失业保险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之前我们有给大家介绍过关于失业保险的基本常识和政策详解,相信大家对失业保险的相关内容应该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失业保险就是国家对一些还未到退休年龄并且非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群的一种保险补贴,如果满足了规定的基本条件即可领取。那么,领取失业保险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呢?

应具备的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下列情况:

●终止劳动合同的,即合同到期的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具体流程

1、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原州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领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及1寸免冠照片3张

●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劳动合同原件

●《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失业保险缴费台账

领取期限

1、累计缴费满1年的,领取3个月。

2、累计缴费满2年的,领取6个月。

3、累计缴费满3年的,领取9个月。

4、累计缴费满4年的,领取12个月。

5、累计缴费满5年的,领取14个月。

6、从第6年起,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7、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满1年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1个月生活补助金;从第2年起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生活补助金,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8、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9、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有以下情况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

劳动合同,失业保险金的申请资格和申领发放办法有哪些


社会保险中的五险一金虽然是国家给予人们的最最基本的保障,但是却远远不足以满足于现代人们的生活消费开支,不过,麻雀虽小,但是五脏俱全,有时候外卖看似没什么用的五险一金在某些情况下也会起到救命的作用。我们就拿失业保险来说吧,当自己突然失业了又没办法马上找到新的工作,没有了生活来源,家里的一切又需要开销,这时候,微薄的失业保险却能够解决燃眉之急。

辞职后可以领失业金吗

自己辞职的,按规定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另根据有关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才可领失业金。

申请资格: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劳动合同,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是什么?如何领取?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3、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失业保险金领取程序

①非本人意愿终断就业(即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有求职要求,(须提供用人单位辞退的证明)

②缴纳失业保险金12个月以上

③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60天之内前来办理

一、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二、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三、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注:户口在城市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盖章;户口在农村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盖章。居委员、村委员、社区的计生办章均不符合要求。

四、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留守儿童要不要买儿童保险


2012年8月18日,杭州萧山区发生一起留守儿童被砍杀、致使姐弟两人一死一重伤的悲剧。留守儿童现象在这个时代已经日渐得到人们的重视,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对他们的保护和培养仍存在不少诸多不足之处。专家表示,儿童保险对于留守儿童来说意义重大。

留守儿童再发悲剧再次拷问我们应当重视这一问题。前不久还曾发生多起留守儿童死亡的事件。5月6日下午,江西宜春市袁州区天台镇璜溪组,发生了一件震惊四方的悲惨事件,一个家庭的五个孩子,殒命于村后的一口水塘。而事后报道发现,打捞不及时是重要原因,而令人难以接受的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竟是,“全村找不到年轻人”,甚至不少老人都亲自下水打捞。

儿童保险意义重大

当前,意外风险频发,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时刻威胁着我们的健康,加之少儿身体机能发育不完善,抵御疾病侵蚀的能力较弱,所以孩子患病尤其是患重大疾病的风险加大;而且少儿生性好动,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较差,再加上家长安全意识也不够强,幼儿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游戏中发生意外的概率显然较成年人高,除了以上两点为家庭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压力外,日益增长的教育费用也成为家庭所面临的一笔不小的开支。

专家们认为,为孩子购买保险,不仅仅可以缓解困难来临时的经济压力,而且可以为将来储蓄一定的经济保障。

因此,对于这些留守儿童来讲,家长们最好为其投保儿童意外保险。目前网站就有多家保险公司的儿童意外险产品,大家可以登录网站进行选购。

泰康亿顺天使呵护综合保障计划

产品特色:

全面保障:无论是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手术津贴都包含在一份计划中。全面的保障,孩子贴身的保护伞。

费用低廉:每天只需不到1元,即可获得全面的保障,尽显对孩子的体贴关怀,免除父母的后顾之忧,在孩子遭受意外时及时送上周全保护,缓解孩子因意外住院、手术的经济压力。

时刻相伴:保险期间内任何时刻,均拥有意外保障,堪称孩子称职的安全卫士。

双倍给付:如在节假日发生意外或在学校、幼儿园发生意外,可获得约定的相应保险金额的双倍给付。

体贴抚恤金:若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事故身亡,受益人获得非意外身故抚慰金。

你家的房子,要不要上份保险?


在当今社会,房子无疑是大多数工薪族的宝贝,足足掏空了6个钱包才攒齐首付,还要背负一两百万的房贷。房子受损,也许比什么都令人心疼,给房子买保险也很正常。

天气渐冷,北方地区也陆陆续续通上了暖气。

怕冷的不仅有人,还有家里的管道。

还依稀记得,一个寒冷的冬天,同事下班回家发现水管冻裂了,水哗哗的流个不停,家里的地板全都泡涨了。

大大小小的家具也在劫难逃,他简单地计算了下,光地板就要三万多块钱。。.

要是这部分钱有人给报销就好了。

确实有,那便是家财险。

什么是家财险

家财险,顾名思义,以房子及房子里面的财产作为保险标的,发生了损失,保险公司会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赔偿。

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房屋:包括房屋主体、室内装潢(门窗、墙面、地板、隔断等)、室内附属物品(供暖、供电、供水、卫生设备)。

如果因为一些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泥石流)或是意外事故(火灾、倒塌)造成这些部分受损,可以赔偿。

2)室内财产:包括家用电器、家具、衣物、文娱用品等。

3)室内盗抢:如果是因为盗窃或者抢劫造成上述损失的,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赔付,一般会有最高赔付限额。

4)水暖管爆裂:家中或者邻居的水暖管漏水造成损失的,也可以进行赔付。

5)居家责任:在房屋内造成第三方的身体或财产损失的,也可以赔付。比如朋友来家里滑倒摔伤了,这部分的医疗费可由保险公司报销。

除上面5个常见的保障以外,还可以附加一些特殊的保障责任:

●高空坠物责任险:空调外机、花盆等掉落造成人伤亡的,可由保险公司赔付;

●租金损失险:房屋损坏导致无法出租,每日补贴一定额度。

大家可以按需选择。

家财险看似简单,其实内容很复杂,需要注意的点也很多。

总结了3点,如下:

1、确认是否符合承保条件

给房子买家财险,其实和给自己买重疾险一样,都得符合承保条件,比如身体要健康,年龄要符合。

家财险的承保条件主要有三类:

1)地区:首先是房屋所处的地区,并非全国都能买。

除了地域限制以外,像华安的满堂福还对农村的房子拒保。

2)房屋本身:仅限于租用房、自住房,商业用房拒保;

要求房龄小于30年,房屋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

3)投保人资质:平安的百万家财险要求投保人有合法产权,即租户、亲戚的房子都无法购买该产品。

因此,在投保之前一定要认真阅读投保须知,不符合承保条件的情况下投保,拒赔再所难免。

2、熟悉免责条款

家财险免责条款比较多,我也列举了主要的三类:

1)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比如说,超额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导致家用电器损坏,忘关天然气,引起火灾。。.这些通通不赔。

2)字画、古董、资料文件

如果没有特殊约定,这些通通属于拒赔范围。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一则无法确定投保人是否确实拥有这些东西,二则这些东西的实际价值并不好衡量。

3)存在第三方赔偿

比如证实为房屋本身的设计问题,或者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的现象,最终导致房屋受损,这部分一般由施工方和开发商赔偿。

根据财产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即赔偿不能超过损失,防止投保人从损失中获利的逆选择风险),保险公司不会重复赔付。

3、及时准备资料

有些人可能问,如果家里失窃了,而发票早就丢了,保险公司会赔吗?

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你拥有这些东西,保险公司肯定不会赔付的。

因此,投保后,及时地对家里的财物拍照,留存小票等,作为后期理赔证据。

然而不该忽略的是:正是人的存在,才让房子有了价值。

给房子买保险的同时,别忘了最有价值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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