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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全面实行门诊慢性病按人头付费医保结算办法

20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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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服务行为,提高门诊慢性病经办管理服务水平,经研究,确定在全市所有门诊慢性病协议服务单位(下简称:协议单位)实行按人头付费结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头定额标准

门诊慢性病预算人头定额标准根据全市上年度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支出和基金实际支出水平,在扣除恶性肿瘤医疗费用后,结合其他因素综合确定。恶性肿瘤视为单病种进行单独计算。

全市同类协议单位年度门诊慢性病人头定额=(全市同类协议单位上年度门诊慢性病基金支出总额-单病种基金支出总额)÷(全市同类协议单位上年度签约人数-单病种签约人数)÷全市同类协议单位上年度除单病种外费用平均报销率×调整系数

全市同类协议单位年度单病种人头定额=全市同类协议单位上年度单病种基金支出总额÷全市同类协议单位上年度单病种签约人数÷全市同类协议单位上年度单病种平均报销率×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全市门诊慢性病资金支出预算情况及医疗需求增长等指标综合确定,调整系数≤1。

区县域内协议单位年度人头定额按照全市同类协议单位年度人头定额为基础数据,参考实际开支数进行适当浮动。区县协议单位年度人头定额超出全市协议单位年度人头定额的部分,按照50%进行核减;对于低于部分按照30%进行追加。

区县域内协议单位年度人头定额=所属区县协议单位年度人头定额×谈判系数

谈判系数是各级经办机构与协议服务单位进行人头定额谈判的调整空间,0.8≤谈判系数≤1,具体数额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市直协议单位定额标准执行所在区县域内同类协议单位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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