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本月起济宁市医疗费用结算材料更详尽

2020-09-25
个人养老保险规划 商业保险规划 少儿保险规划

近日,市社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自6月1日起,我市将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医疗费用资料。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门诊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须如实向参保人员提交有关医疗收费票据及医疗保险结算单。

根据规定,医疗收费票据的填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的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业务流水号、医保类型(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外地医保、自费)、总金额、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负担金额等。门诊收费票据打印项目及明细包括: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一般诊疗费等,其中药品须打印药品名称、单价、数量。住院收费票据打印项目包括:床位费、诊查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一般诊疗费和其他住院费等。

此外,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医疗费用结算时,应如实报送济宁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明细表、济宁市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费用结算明细表等材料。其中,济宁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明细表、济宁市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费用结算明细表、济宁市医疗保险日间手术费用结算明细表、济宁市医疗保险医疗费按参保地统计汇总表须按参保地分别汇总,同一参保地按费用结算日期依次排列。因特殊原因需跨月结算的,按费用结算日期所在月份补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