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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工伤保险之你问我答

2020-09-25
工伤保险知识 工伤保险总体规划 个人工伤保险规划

问:什么是工伤保险?

平安保险专家答: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Bx010.CoM

问:哪些情形属于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作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问:哪些情形属于视同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问: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问:《工伤保险条例》适用哪些单位?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条例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2)我国境内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财政部门制定。

问:工伤保险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答:工伤保险对企业经营发展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工伤保险保护了企业和雇主,尤其是资金不足的小企业。因为工伤保险具有互助互济的特点,它统一筹措资金,分担风险,所以对于企业和雇主,尤其是资金紧张的企业,当遇上一个重大的工伤事故、需要支付大宗补偿费时,由工伤保险机构在社会范围内调剂基金进行支付,将弥补企业资金的不足,可以把工伤给企业和雇主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2)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伤保险通过与改善劳动条件、安全教育、防病防伤宣传、医疗康复等措施相结合,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率,减少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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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你了解多少?


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在广州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下面一起来看看相关解答吧!

现行我国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等。但并非一直享受,工伤职员只要出现拒绝治疗等情形立刻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在广州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在广州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广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相关问题】:

一、刘先生不幸遭遇工伤事故,但一直拒绝进行工伤鉴定。这种情形能否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回复】:不能,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员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待遇。

二、王先生遭遇工伤死亡,留下一个15岁的孩子。今年王先生孩子年满18周岁,不知能否继续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还是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回复】: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停止领取抚恤金。所以王先生儿子不能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拒绝工伤康复治疗后能否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回复】:不能,工伤职员拒绝治疗即立刻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是职工保险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单位一般都强制性缴纳工伤保险,但是很多员工都不是很了解,大家可以以此做个参考。

工伤医疗,工伤保险知识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何时实施?

广东省九届人大五次常委会议通过的《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适用哪些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全部员工。

被保险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

(2)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

(3)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及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

(4)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有益于本单位的工作,或进行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5)在本单位从事专业性工作而引起职业病(符合卫生部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达到评残等级;

(6)在上下班时间及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

(7)因工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踪;

(8)驾驶员工作期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9)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0)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经市(地级市,下同)以上社会保险部门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比照因工伤残或因工死亡享受工作保险待遇。

如何支付工伤医疗期间所需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工伤医疗期间所需医疗费用(含挂号费、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普通床位费、就医路费等)个人不支付,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70%,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支付30%。

工伤医疗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是多少?

被保险人工伤医疗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由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支付。

工伤医疗期间至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工资如何发放?

被保险人工伤医疗期间至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前的工资,由单位按被保险人原标准继续发放,不得减发,原工资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发放。

残疾等级分为几级?

残疾等级分为十级,一级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如何计发?

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现就以下几个问题作出说明:

1.工伤保险的费率如何确定?整个费聦嵞确定包括两个方面:按行业划分确定单位费率;按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及职业危害情况确定浮动费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风险较小行业、中等风险行业和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和2.0%。在费率浮动方面,用人单位属于第一类行业的不實行浮动,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二、三类行业實行浮动,每2年浮动1次,可上下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12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聦嵞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聦嵞8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聦嵞50%。

2.工伤认定的范围?《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时效?首先:工伤认定的申请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时效为30日,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为1年;超过申请时效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其次:在举证责任方面规定: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再次:工伤认定的程序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的单位。

4.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条例》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相比较有哪些显著变化?

(1)对于非法用工和使用童工问题:《条例》附则中明确规定了非法用工和使用童工伤残、死亡的,由用工主体給予一次性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标准。(2)《试行办法》中规定交通事故中职工得到赔偿的,工伤保险實行待遇补差的办法,不重复享受两種待遇,但《条例》取消了这个规定。(3)对低收入的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明确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条例》还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5)同时还规定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四種情形: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治疗的、拒绝治疗的和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总之,《条例》在保障职工的待遇方面更加全面,更加人性化,在用人单位方面通过建立浮动费率机制,利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这一价格杠杆作用,促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制约机制。

保险知识,论述工伤保险


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或与之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包括事故伤残、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时,由政府向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根据现行规定,工作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政府经予税收优惠,职工个人不缴费。

医疗保险是劳动者因患病需要治疗时,由政府向其提供必需的医疗服务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政府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职工退休后,不再缴费)。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职工缴费的全部和用人单位缴费的一部分,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用于职工本人的一般医疗服务,其余基金作为社会统筹,用于全体参保人员的特殊医疗服务。

工伤保险应遵循哪些原则?

(1)个人不缴费原则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或雇主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区别之处。由于职工在工作中付出了劳动甚至生命,所以企业负担保险费用,社会保险机构负责补偿费用已成为工伤保险的国际惯例。

(2)社会统筹原则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强制收缴工伤保险费,在费用上实行社会帐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在社会上实行风险分担,互助互济。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无论从基金管理还是事故调查认定都是由相关的机构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独立使用,在管理上有一个统筹机构管理,工伤保险制度包括在社会保险制度之中。

(3)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对因工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因工死亡的职工,职工和遗属在得到补偿时,工伤保险机构同时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作为对伤害者的安慰。此外,对其供养的遗属要支付长期的抚恤金,直到他们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这种补偿原则,已被国际上大部分国家所采纳。

(4)无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无过失责任是指劳动者在各种伤害事故中只要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都应该按照规定标准对其他进行伤害赔偿。不论雇主或雇员是否存在过错,无论责任在谁,原则上,受害者都可以受到赔偿,即无过错赔偿,基于上述情况,一些国家在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时,摒弃了民法中的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确立了无过错赔偿原则。一旦发生意外,实行补偿不追究过失,无条件的进行经济补偿。但不追究个人的责任,并不意味不追究事故责任,相反,对于发生的事故必须认真调查,评析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吸取教训。

(5)经济损失补偿与事故预防及职业康复相结合原则

工伤保险的意义不仅在于对工伤发生后的经济补偿和救济,还承担了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重要任务。世界各国均把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一旦发生事故及时救治、促进职工早日康复重新投入工作,作为十分重要的内容来看待。

什么叫职业病?其诊断由哪个部门负责?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下述机构有职业病诊断权:1、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州、盟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由上述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地区的职业病诊断。2、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业交通厅(局)、公司和各大型厂矿企业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经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分别负责本部门在该地区的直属企业和本企业的职业病诊断。

工伤保险待遇有何具体规定?

被保险人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被保险人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

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如何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为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分散单位的工伤赔付风险,通过缴费机制促进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按照国家规定,这些企业必须与所雇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是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雇佣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遭到工伤事故伤害时,能够及时获得经济上的补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也分担了个体工商户的风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应该按照什么程序执行?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3条的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工伤保险费作为社会保险费用的一种,属于法律强制征收的范围。征收时要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为法律依据,进行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法律规范,主要确立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制度,对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的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制度。工伤保险费的征收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用人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按月申报应缴纳的数额和按时以货币形式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可以由税收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如果缴费单位未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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