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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无人看守的财产被盗保险不赔偿

2020-09-23
财产保险知识 财产保险相关知识 财产保险理赔知识

案情

某成衣厂于2000年1月31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从2000年2月1日起至2001年2月1日止,保险金额为35万元,并于当日交付了全部保险费。2000年2月7日晚,因是春节期间,这个厂的值班人员钟某擅自离开工厂,到朋友家去吃晚饭,饭后又与朋友一起打麻将,直到第二天下午3时才回到成衣厂,发现成衣厂防盗门被人撬开,厂内的财产被盗。经现场查勘,该成衣厂的财产损失约16万元。由于此案一直未破案,成衣厂于2000年5月11日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索赔报告。同年6月20日,保险公司出示《拒赔通知书》,称依据该保险公司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附加盗窃险特约条款》(以下简称《特约条款》)的约定,“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而发生的被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而成衣厂认为应该赔偿,遂引起纠纷。最后成衣厂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财产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成衣厂在保险公司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成衣厂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财产被盗,但是被盗是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导致的,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这一事实已由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证实,该行为属于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因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成衣厂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后,成衣厂不服,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原判。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的除外责任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此笔者持肯定的观点。理由如下:首先,本案中保险人在承保时,已向被保险人交付了加盖骑缝章的企业财产保险主险和附加险的条款。尽管保险公司印制的主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不在一起,但在承保时,是将这两种条款加盖骑缝章,然后才交给投保人的。投保人是接收了附加险条款并了解其内容的。其次,《特约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就是要约,保险人出示的保险单就是承诺。要约和承诺的内容合并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内容,投保单和保险单构成一个完整的保险合同。因此说,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单上约定的内容是投保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从投保单上投保人的签名来看,本案中的保险人已经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因为保险公司在印制投保单时,特意设置“投保人(签章)”栏,该栏中约定:投保人声明上述所填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包括除外责任的内容及说明已经了解。一旦投保人在该栏中签名或者盖章,就证明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人采用签名确认并声明的方式,证明其已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而被保险人拿不出相反的证据来反证,所以,法院认定保险人已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启示

一、投保人在签名前,应认真填写投保单,看清投保单中的有关事项及保险条款的内容,然后才可以在投保单上签名或盖章。若有不懂的问题,应及时要求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予以解释。因为,一旦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或盖章,将被视为保险人在承保时已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也意味着投保人已经知道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的内容。

二、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加强,遵守保险合同条款以及保险法律的意识也要加强。保险合同签订后,被保险人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购买保险是投保人分散风险的一种手段,但投保人切不可在投保后高枕无忧,对保险财产不管不顾。因为如果财产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未履行义务原因引起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可以拒绝赔偿。

扩展阅读

保险知识,七类家庭财产不建议投保


上海11·15大火后,在各大保险公司开启绿色通道、迅速理赔的同时,这场悲剧引发的思考才刚刚开始。据各保险公司统计,此次购买保险的险种主要集中在寿险与分红险,投保家财险的家庭少之又少,这反映出老百姓对财产保险并不热衷。

很多人认为,家庭财产发生意外的几率很低,没有必要投保,等发生了意外才后悔没有早点投保。据悉,整个上海,家庭产险的投保率不到10%;北京保监局的统计数据也显示,北京市民家财险投保率不足1%。

家财险分为主险和附加险,在家财险主险中,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动植物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是不予承保的。如果客户在投保家财险主险的基础上选择附加现金、金银珠宝盗抢保险,在保险地址室内的现金和事先约定的金银珠宝被盗抢也属于保险责任。家财险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障范围非常广泛,暴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都属于保障范围,但不包括地震、海啸造成的损失。

有七种家庭财产不在家财险赔偿范围内的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100元能买到

四种家财险

1.盗抢险2份,保额10000元,承保因入室盗窃抢劫造成室内财产和装潢损失;

2.管道破裂及水渍险2份,保额18000元,承保因自家和邻居家水管爆裂造成装潢和室内财产的损失;

3.火灾爆炸险4份份,保额80000元,承保因燃气用具、线路、雷电等引起火灾、爆炸事故造成房屋、装潢、家电等室内财产损失;

4.家电险2份,保额14000元,承保因雷击等自然灾害及供电线路意外事故导致电压异常造成家电损毁损失。

从企业财产保险案例看企业财产保险的赔偿


不少企业在面对突发意外或是自然破坏力时,显得无能为力,只能任由其破坏、损毁,事后由企业主独自承担经济损失。其实,这样的风险可以通过保险转移。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就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当企业发生灾害事故后,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不至陷入经济危机。那么,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一旦出现,保险公司会怎么进行赔偿呢?本文将通过两则企业财产保险案例为大家介绍关于企业财产保险赔偿的相关知识。

案例1: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假设:(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2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6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8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8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分析:(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60×100/200=30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8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实际损失)赔偿。

案例2: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150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85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5万元。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45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分析:由于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85+5)×150/450=30万元

企业财产保险案例——相关链接如何投保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投保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风险情况进行选择。在投保时,一般要向保险人提供资产负债表等能够表明财务资产情况和证明企业营业范围的材料,以便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此外,要如实填写投保单以及相关单证(可在保险公司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并交付相应的保险费。

企业财产保险常见问题

1、我们公司前两天停电,造成很大的损失,这属不属于保险责任?

答:在财产险条款中,对停电、停水、停气,“三停”有明确规定,“三停”损失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属于保险责任:(1)必须是您拥有财产所有权并自己使用地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包括本单位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专用设备),以及本单位拥有所有权与其他单位公用的设备,包括发电机、变压器、配电间、水塔、线路、管道等供应设备。(2)仅限于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三停”损失。(3)仅限于对您的机器设备、在产品或贮藏物品等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报废负责。

2、我们公司在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后,是不是基本的风险都可以得到保障了?

答:不是。因为企业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大部分为自然风险,其主要诱发因素为外因;而由于内因如设备本身缺陷或操作失误等认为因素引发的风险是得不到保障的。为了获得比较全面的保障,建议您在投保企财险的同时再加保机器损坏险,这两个险种是一种互补关系,能够为您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障。

3、你们保险条款中所指的“火灾”应如何理解?

答:火灾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了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火灾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光又热又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由此可见,财产险种的火灾责任不是至今有燃烧现象的情况。例如在生产或生活中有目的用火,有控制的点火焚烧等都属于正常燃烧,不属于火灾责任。因烘烤、烫、烙等,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即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同样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了控制,蔓延扩大就构成火灾责任。企财险对火灾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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