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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住房公积金标准如何确定

2020-09-03
住房保险规划 如何规划保险 如何规划家庭保险

青岛住房公积金标准如何确定?大部分市民对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并不了解,“个人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计算?”、“青岛住房公积金标准如何确定?”等问题困扰着不少有购房计划的市民。今天我们就带着这些疑问前往公积金中心咨询了解,下面为大家详解关于公积金的种种“小困惑”。

青岛住房公积金标准如何确定?“我只知道每个人情况不同,跟个人每月缴存额有关,但公积金贷款额度怎样计算的并不清楚”,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王女士这样告诉记者。随后,记者在大厅内采访了前来办理业务的市民后发现,多数人与王女士情况相似,并不清楚个人可申请的贷款额度是怎样计算的,只能提交身份证后,由工作人员告知可贷额度。

那么岛城执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怎样计算的呢?询问相关工作人员后得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最低额度为1万元。

在这个区间内到底每个人又能申请到多少贷款呢?目前青岛市计算公积金额度的方式共有三种,分别是:1、依据首付款比例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2、依据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3、依据房价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而个人实际能够申请到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是通过以上三种方式计算出的3个额度中,数目最小的那个结果。

青岛住房公积金标准如何确定?依据首付款比例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目前,青岛市内七区商品房和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分别为商品房40万元和二手房25万元;即墨、胶南、胶州、平度、莱西五市商品房和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分别为商品房20万元和二手房15万元。根据要求,青岛七区五市新建商品房首付款比例最低不得小于30%,二手房首付比例款则需根据所购住房的具体房龄来评定。

青岛住房公积金标准如何确定?依据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申请人公积金月缴存额÷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额度计算年限×40%+申请人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申请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额度计算年限×40%。

青岛住房公积金标准如何确定?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申请人及其配偶从申请之日起距退休年龄后五年(男65岁,女60岁)的年限,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举个例子,根据该计算公式,如果一对夫妻两人年龄同为45岁,男方为申请人,两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同为300元,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5%,则夫妻两人公积金贷款额度为33.6万元。

依据房价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新建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房屋价格(房屋的总价款,不含配套费)×70%;二手房为房屋实际成交价和评估价中较小值的60%。

青岛住房公积金标准如何确定?一般市民,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柜台提供身份证后,工作人员都会用以上三种方法进行计算,得到的3个计算结果中,最小的一个数目就是申请人可以贷款的最大额度。

延伸阅读

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与商业贷款相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势很明显。近来,青岛市民来电咨询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事宜,现在小编给大家讲解下青岛住房公积金相关须知。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半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具有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及文件;

3、有相当于购房全部价款(不含配套费)30%以上的自筹资金;

4、有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房屋保险;

6、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开发单位提供担保。

备注:所购住房的开发单位必须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为多少,贷款期限为多长?

贷款额度:当前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最低额度为1万元,个人实际最高贷款额度为下述三个额度的最小值。

依据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申请人公积金月缴存额÷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额度计算年限×40%+申请人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申请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额度计算年限×40%

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女60)的年限,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⑶依据房价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①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房屋价格×70%(房屋价格为房屋的总价款,不含配套费)

②二手房为房屋实际成交价和评估价中的较小值的60%。

三、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1、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处打印公积金查询单;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贷款资格,计算可贷额度;符合贷款条件,发给申请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根据要求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根据所购房屋类型及区域提供所需材料。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批,审核批准后申请人前来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保险手续,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借款人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抵押登记手续办结,管理处工作人员收妥《房地产他项权证》后三个工作日,负责

办理划款手续。

5、划款完毕,借款人到管理处领取进帐单和还款存折(卡)。

6、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按月还款。

7、按合同约定还清贷款后,借款人可到受理贷款的辖区管理处领取撤押证明和《房地产他项权证》,然后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备注:

如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到指定工作地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或合同签订一周内未办理抵押登记申请手续,本次贷款申请自动撤销。如申请人继续办理,需重新进行申请。

四、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手续?

l、贷款申请阶段,申请人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分别报送申请材料。

2、签合同时,借款人需分别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3、还款时,借款人应同时在住房公积金和银行的还款存折(卡)上存款,分别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贷款。

4、组合贷款的其他手续同公积金贷款。

备注:开发单位必须分别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组合贷款中银行贷款期限须与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致。

五、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怎么办?

按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约定收取借款人罚息和违约金。若借款人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依约偿还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可以拍卖、处置抵押物,拍卖、处置所得扣除有关税费后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是否需办理公证手续?

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的借款人可按自愿原则办理公证手续。七、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是否必须办理保险手续?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借

款人必须办理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

以上是有关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如果还有其他问题,请关注网青岛住房公积金专题。

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是很多青岛市民比较关心的问题,那么究竟有哪些提取条件,流程又是什么应该是大家必须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给大家普及一下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知识。

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11.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3.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注: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即可。

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间

申请人已办理委托支取划付业务,但贷款尚未发放入账的,在其贷款入账后当月或次月3日(遇节假日顺延),办理首次支取划付结算;

申请人在贷款发放入账以后办理的委托扣款支取划付业务的,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支取划付申请(撤销)审批表》的当月或次月3日(遇节假日顺延),办理首次支取划付结算;

除前述规定外,在贷款期内,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以后的每年1月3日(遇节假日顺延)、7月3日(遇节假日顺延)集中办理支取划付结算。

相关链接

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管委会决策、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及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等。

近年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合理调度使用资金,为青岛市的房地产产业和总体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以上是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相关信息,如果还有其他问题,请关注网青岛住房公积金专题。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如何确定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积金所发放的委托贷款,是指按时向资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包括二手住房)时,以其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并由有担保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证而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

期限利率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30年(其中购买二手住房贷款期限为1-10年),并不得长于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在考虑其贷款偿还能力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1-3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间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则贷款利率做相应调整。已发放的贷款,当年内不作调整,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元月一日,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贷款额度

按现行政策规定,基本公积金贷款每户不超过10万元或不超过帐户储存总额的15倍,补充公积金贷款每户不超过3万元或储存余额的2倍。两项公积金都缴存的职工,贷款最高额不超过13万元。并且不超过总房价的80% ,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购买二手住房或翻建、大修住房,贷款额不超过总房价的50% ,最长期限10年。但主贷人的贷款年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

购买一级市场住房和自建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最高贷款比 例不得超过购、建住房总价的70%;购买二手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8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评估价值的50%。

1.贷款额度的确定,按照不得高于借款人(含配偶)还款能力的系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35%×贷款年限(如借款人配偶未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其公式中的工资月收入不包括配偶方)。

2.借款人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建房总价的50%。

3.每一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由贷款行及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按以上规定,结合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综合确定。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

1.购买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楼盘,需要购房贷款的;

2.购买按规定可出售的公有住房,需要购房贷款的;

3.购买房地产交易市场具有产权的二手住房,需要购房贷款的;

4.因在本市城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要建房贷款的;

5.为配合政府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经银行认可的其他购房贷款项目。

历年青岛住房公积金比例


2008年度青岛住房公积金比例: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2008年为5354.75元。按照最高不得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计算,2008年为8924.58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和下限: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按照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20%的缴存比例确定,即2008年分别为1785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我市职工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和5%的缴存比例确定,即2008年七区分别为31元、五市分别为27元。

2009年度青岛住房公积金比例:自2009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职工2007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8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内容为准。同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2009年为9706.67元。2009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1941元,分别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七区为38元、五市为31元。自由职业人员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确认缴存基数及每年调整缴存基数,应以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为准。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20%。

2010年度青岛住房公积金比例:

一、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应核定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内容为准,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2010年为10581.67元。

二、缴存比例: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在规定范围内随缴存基数同时调整。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超过12%。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20%。

三、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和下限: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按照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20%的缴存比例确定,即2010年度分别为2116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暂时分别按照上年度七区38元、五市31元进行申报,待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有关青岛市职工2009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政策后,再做调整。

2011年度青岛住房公积金比例:

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

自2011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11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1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下限按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427.45元)确定;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7137.25元)确定。

二、缴存比例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在规定范围内随缴存基数同时调整。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并且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超过12%。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20%。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三、月缴存额计算及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11895.42元)和20%的缴存比例计算确定,即2011年度分别为2379元;下限分别按照本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5%的缴存比例计算确定,即2011年度分别为七区43元、五市36元。

单位和职工各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2012年度青岛住房公积金比例:

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变化情况,每年核定一次,并根据核定结果进行本年度的缴存基数调整。

自2012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12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2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下限按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638.15元)确定;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8190.75元)确定。

二、缴存比例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在规定范围内随缴存基数同时调整。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并且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超过12%。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20%。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三、月缴存额计算及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13651.25元)和20%的缴存比例计算确定,即2012年度分别为2730元;下限分别按照本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5%的缴存比例计算确定,即2012年度分别为七区54元、五市46元。

单位和职工各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济南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确定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有关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最低)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根据发布的相关基数,2013年度济南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和最低额分别为3739.2元和122元,上下限最大差距30倍多。

根据通知,2013年度济南行政区域内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为15580元。职工月工资超过以上限额的,最高按15580元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月工资未超过15580元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各单位据此计算2013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按照职工和单位最高缴存比例不超过各12%的规定,2013年度职工最高月缴存额为1869.6元,单位为1869.6元。执行时间为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

“1869.6元是上限,收入再高也不能突破。”该负责人介绍。而依此最高额计算,把单位和个人各自缴纳的两部分加起来,济南职工每月的最高公积金缴存额即为3739.2元。

最低缴存额方面,2013年度济南行政区域内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为1220元。职工月工资低于该限额的,最低按1220元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月工资不低于1220元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

各单位据此计算2013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按照职工和单位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各5%的规定,2013年度职工最低月缴存额为61元,单位为61元。执行时间为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

“单位和个人的两部分加起来是122元。”上述负责人介绍,无论是最高额和最低额,相比上一年度都有所增加,公积金缴存基数随着收入水平而提高,这些年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2012年,济南住房公积金月最高和最低缴存工资基数分别为14652元和1100元,2013年相比去年分别提高了928元和120元,职工每月最高和最低的缴存额分别提高了222.72元和12元。

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是多少?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 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最高不得超过12%,最高缴存基数不应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各单位可按照自身经营情况,在依法纳税、正常发放工资的基础上,申请适当调整比例,报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缴存比例一经确定,一年不变。

关于确定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最低)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

各缴交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工资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3年度济南行政区域内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为15580元。职工月工资超过以上限额的,最高按15580元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月工资未超过15580元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

各单位据此计算2013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按照职工和单位最高缴存比例不超过各12%的规定,2013年度职工最高月缴存额为1869.6元,单位为1869.6元。执行时间为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

二、2013年度济南行政区域内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为1220元。职工月工资低于该限额的,最低按1220元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月工资未低于1220元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

各单位据此计算2013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按照职工和单位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各5%的规定,2013年度职工最低月缴存额为61元,单位为61元。执行时间为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

三、各缴交单位及受委托银行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同时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将汇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住房公积金,单位给职工缴多少住房公积金怎么确定?


昨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修改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有三点变化。

变化1:明确“在职职工”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公务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均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范畴。新办法将该条款修改为“在职职工是机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从业人员(不包括港、澳、台及外籍人员)。”

变化2:修改非公企业缴存时间

新《办法》修改了关于非公企业的开户和缴存时间问题,提出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新设单位的缴存登记时间和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起始时间。“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设立单位账户,并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变化3:确定缴存比例程序

新《办法》修改了关于单位确定缴存比例的程序问题。办法提出,“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在规定范围内确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青岛公积金利率缴存标准7月上调


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关于调整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公告》正式发布,4月1日至6月30日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并将自7月1日起开始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2013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5582.90元,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最低分别为5%,最高分别为20%,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最高分别为3117元,最低六区分别为61元、四市分别为54元。

青岛公积金利率7月1日用新基数和比例

根据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做好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缴存单位应于今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对本单位职工2013年度(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随同缴存基数一并调整,自2013年7月1日起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青岛公积金利率缴存基数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变化情况,每年核定一次,并根据核定结果进行本年度的缴存基数调整。自2013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2013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3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据介绍,2013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5582.90元,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最低分别为5%、最高分别为20%,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最高分别为3117元,最低六区分别为61元、四市分别为54元。根据《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上限标准的,应按照缴存基数上限额度进行核定申报,月缴存额不得超过规定的上下限标准。

自由职业人员的青岛公积金利率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同时进行。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下限按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2013年度,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下限为1869.95元,上限为9349.74元,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分别为5%或单位和个人分别为12%,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青岛公积金利率住房公积金2013年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各单位应在2013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自本单位缴存2013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开始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其中通过网上平台进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申报的,需完成2013年6月份当月单位汇缴业务后,方可办理。

住房公积金,青岛将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新业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发布,今年6月1日起,我市将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新业务。这将为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青岛市民在本市购房提供更多政策支持。同时,我市将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中全面启用个人信用情况审查工作,不良信用记录将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的办理。

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有青岛市户籍,在山东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购买我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第二、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须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条件和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标准,且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地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只允许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我市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我市贷款次数认定标准执行。

第四、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认定标准、贷款额度计算及贷款期限执行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防范能力,自6月1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信用不良者将影响其贷款申请:

贷款或贷记卡(信用卡)当前逾期的;

单笔贷款近2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的;

贷记卡近2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的;

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记录的。

另外,根据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限制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现涉案诉讼情况的,也将取消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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