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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李小龙的神秘死因及保险

2020-08-22
家庭储蓄及保险规划 家庭风险状况及保险规划 保险的知识

国际影星李小龙的突然早逝曾令无数影迷扼腕长叹、唏嘘再三。其死因也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李小龙的真正死因是什么?事情的经过又是怎样呢?经过警方的周密调查和分析,李小龙死因终于真相大白:1973年7月20日11时许,李小龙的合伙人邹方怀来到李小龙家,两人仔细讨论了《死亡游戏》的剧本。随后,他们一同前往丁佩(电影明星)家,三人又一起前往一家餐馆进餐。餐后,他们再次回到了丁佩家,到丁佩家后李小龙感到一阵剧烈头痛,丁佩便给了他几片阿斯匹林,李小龙服药后,便躺下睡觉了。

直到晚上10时许,邹方怀还有事要与李小龙商量,便去推叫李小龙,但他却一点儿反应也没有。邹方怀感到情况不妙,便马上打电话叫来医生,但一切都晚了。李小龙因自己早已患有脑肿瘤,再加上服用阿斯匹林而引起药物过敏,导致他突然死去。事后,丁佩表示,她后悔草率地给李小龙服用了阿斯匹林。

最近,电视连续剧《李小龙传奇》在国内外的热播,再次勾起了和他有关的一些昔日往事。据一家美资保险公司透露说,李小龙生前保险意识很强,曾向这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多份巨额人身保险。李小龙死后,该保险公司根据法庭裁定的死因(死于脑癌)而支付了保险赔款,使其家人的生活费用有了保障。但医院、法庭、电影公司、李小龙家属都封锁了他的死因,不让传媒及观众知道。

之所以没有把李小龙的死因公布于世,是由于李小龙在电影中树立了坚强的民族英雄形象,洗去了中国百年来“东亚病夫”的耻辱,若他死于脑癌的消息传开,就会破坏他的形象,成为真正的病夫了。

对于他的真正死因,一位生前好友曾表示,他相信李小龙死于练功过度:由于李小龙承受与日俱增的沉重压力,经常头痛,又不断高强度地操练身体,每次连续踢脚五百下、击拳两百下,日积月累,最终导致身体无法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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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红险分红方式分为保费分红(美式分红)和保额分红(英式分红)

保费分红也叫现金分红就是按照你交的保费除去保险公司的成本后剩余的价值,也就是我们说的现金价值来分,每一款产品设计出来后,他的现金价值就已经确定了,现金价值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变大,是保险公司的精算师根据很多标准就算出来的,不同的年龄,不同的缴费时间,现金价值的档次不一样,分红点数的多少就要看保险公司的收益和公布的数值了,比如30岁,男,年缴保费10000元,现金价值为3000,当年的分红点数为5%,那么他今年的分红为150元。

保额分红就是按照保障的额度进行分红。比如,30岁,女,保额选择为20万,分红点数为0.8%,那么他的分红为1600,这里的1600不是现金,而是1600的保障额度,如果客户要领取这部分分红,只能领取1600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以上两种分红只要不领取,都是可以复利计息的。只要时间够长,保额分红产品的投资收益明显高于保费分红,存在的缺陷就是保额分红并不是现金分红,其红利的领取方式不如保费分红那么灵活。客户在选择分红方式时,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挑选。如果手中有闲钱,不急于将红利取出,则可以选择保额分红的产品,在长期内获得更好的收益和更高的保障。

一个分红保险产品只有一种分红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短期内各保险公司红利并无较大差异,但长期内,由于各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同、盈利状况不同,红利差异就相当大了。

最后,我觉得,买保险,选择什么样分红关系不大,关键还是保障要全面到位。这才是买保险意义所在。

保险知识,保险及再保险知识


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经承保的风险,转移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的保险行为。简单地说,再保险即“保险人的保险”。

我们把分出自己直接承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人。再保险是以原保险为基础,以原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补偿性保险。无论原保险是给付性还是补偿性,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赔付都只具有补偿性。再保险人与原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无任何直接法律关系。原保户无权直接向再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再保险人也无权向原保户提出保费要求。另外,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人未支付赔偿为理由,拖延或拒付对保户的赔款;再保险人也不能以原保险人未履行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再保险是在保险人系统中分摊风险的一种安排。被保险人和原保险人都将因此在财务上变得更加安全。利用再保险分摊风险的典型例子就是承保卫星发射保险。该风险不能满足可保风险所要求的一般条件。保险人接受特约承保后,将面临极大的风险,一旦卫星发射失败,资本较小的公司极可能因此而破产。最明智的做法是将该风险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由几个保险人共同承担。

原保险和再保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保险公司在经营上对它们采取不同的方式。首先,原保险关系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保险人直销以及代理人和经纪人的中介作用。再保险除了靠保险人之间主动接触外,更主要依赖于再保险经纪人促成再保险关系的建立。其次,在原保险人承保新业务和再保险人接受分入业务时,他们作出承保判断的基础有所不同。原保险人注重标的的风险状况,例如,财产保险中所保财产的地理位置、构造、安全管理情况,以及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病史、职业、爱好情况等。再保险业务主要考虑业务来源、国家和地区的一般政治和经济形势,特别是有在通货和外汇管制方面的情况;业务的一般市场趋势,包括国际上和所在国或所在地区有关这种业务的费率和佣金等情况;提出分保要求的分出公司和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等。再次,尽管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运用的保险原则基本相同,但合同的基本条款还是有所差异的。比如,共命运条款、过失或疏忽条款等是再保险合同所特有的。此外,原保险和再保险在经营环节、管理手段、依据准则等方面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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