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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与司机座位责任险勿混淆

2020-08-03
意外伤害保险规划 责任险再保险规划 保险车险规划与思路

随着人们行车安全意识不断增强,交通意外伤害保险的需求也不断加深,其中的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也逐渐为人们所熟知。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顾名思义,是保障驾驶员安全的一种保险,其前身是团体人身意外保险。

前些年,一些保险公司开发该产品主要是针对一些大、中型运输车队等团体客户,要求也是由车队团体投保,费率比较高。而许多人身意外保险将驾驶时发生意外作为除外责任,所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司机座位责任险就充当了驾意险的角色。那么,司机座位责任险到底能不能代替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二者又有什么异同?应该怎么投保最合理?

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与司机座位责任险不同

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在乘坐客运大众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等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意外保险的一种,在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符合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时,可获得相应的赔偿;而司机座位责任险是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一种,属于责任险范畴,保障的是投保了该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额分配原则:

(1)驾驶员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意外医疗保险金全部归属驾驶员;

(2)乘客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意外医疗保险金全部归属乘客,保额以出险时按乘客人数均摊;

(3)若车上无乘客,乘客的保险金额不得归属驾驶员。

两者保险对象不同

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对象是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而司机座位责任险的保险对象是被保险车辆上的不确定的驾驶人。也就是说,驾意险保障的是特定的人,无论他驾驶的是哪辆车;而司机座位责任险保障的是座位上不特定的驾驶人,无论是谁来驾驶。

赔偿原则有异

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处理与许多人身意外险一样,只要被保险人在驾驶过程中受到的伤害符合合同上载明的约定,并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确定伤亡的,都可以申请相应的赔偿;司机座位责任险的责任性质决定它发生保险事故时,必须按责任的比例多少来给付赔偿金。

北京的张先生,五一期间驾车去天津游玩,在京津高速公路上被一辆小货车追尾,张先生颈部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花去医疗费用共5800多元。后经交警勘察事故现场,确认小货车负主要责任,责任比例70%,张先生负次要责任,责任比例30%。张先生购买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司机座位责任险的限额是3万元,而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5%。那么,应该由司机座位责任险承担的张先生的医疗费用应该为:5800×(30%-5%)=1450元。

如果张先生购买了含意外伤害医疗保额为1万的驾意险,则无论责任的划分或多少,按合同规定“可报销必要合理的医疗医疗费用,再扣除100元免赔后,按80%给付赔偿”,也就是说可以获得的赔偿为:(5800-100)×80%=4560元。

仔细权衡投驾意险

那么,我们到底有没有必要购买一份驾意险?应该怎样投保最合理又最划算呢?

假如王先生(购买司机座位责任限额为3万元,驾意险10万元,含医疗保障2万元),驾车行驶时发生了车祸,受伤严重。暂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他在这次事故中负全责,损失需要自己埋单。这时,由于对方的交强险实行无责赔偿,最多可赔1600元,自己购买的司机座位责任险扣除免赔后,可以赔偿30000×85%= 2.55万元,驾意险则可提供最高(20000-100)×80%=1.592万元的赔偿,这样王先生最高共可获赔 4.302万元。一种是王先生无责任。那么司机座位责任险则不提供赔偿,应由对方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同时,根据实际受伤程度,王先生仍可获得最高10万元的驾意险补偿。

对于该买多少保额的驾意险,一般认为,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区的车主投保司机座位责任险后,可选择10万~30万元的驾意险产品作为补充;其他地区,商业三者险的限额一般很低,出险后对方可能承担不了充足的赔偿,驾意险尤显重要,车主可根据情况选择5万~20万元的产品。

综上所述,司机朋友在购买保险时,需要将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与司机座位险区别对待,按需购买。在这里也建议司机朋友们将车辆保险和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不仅可以搭配需求,更可以在理赔过程中免去不少麻烦。

扩展阅读

驾驶人意外伤害险及投保案例分析


驾驶人意外伤害险是人身意外保险的一种,在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符合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时,可获得相应的赔偿。本文将为您介绍驾驶人意外伤害险,并结合投保案例为您介绍如何投保驾驶人意外伤害险。

驾驶人意外伤害险险种简介

驾驶员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在乘坐客运大众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等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额分配原则:(1)驾驶员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意外医疗保险金全部归属驾驶员;(2)乘客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意外医疗保险金全部归属乘客,保额以出险时按乘客人数均摊;(3)若车上无乘客,乘客的保险金额不得归属驾驶员。

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本车上的驾驶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每次事故每人以不超过10,000元为限。

投保驾驶人意外伤害险案例

假如王先生(购买司机座位责任限额为3万元,驾驶人意外伤害险10万元,含医疗保障2万元),驾车行驶时发生了车祸,受伤严重。暂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他在这次事故中负全责,损失需要自己埋单。这时,由于对方的交强险实行无责赔偿,最多可赔1600元,自己购买的司机座位责任险扣除免赔后,可以赔偿30000×85%= 2.55万元,驾驶人意外伤害险则可提供最高(20000-100)×80%=1.592万元的赔偿,这样王先生最高共可获赔 4.302万元。一种是王先生无责任。那么司机座位责任险则不提供赔偿,应由对方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同时,根据实际受伤程度,王先生仍可获得最高10万元的驾驶人意外伤害险补偿。

对于该买多少保额的驾驶人意外伤害险,一般认为,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区的车主投保司机座位责任险后,可选择10万~30万元的驾驶人意外伤害险产品作为补充;其他地区,商业三者险的限额一般很低,出险后对方可能承担不了充足的赔偿,驾驶人意外伤害险尤显重要,车主可根据情况选择5万~20万元的产品。

驾驶人意外伤害险——相关链接司机座位责任险不等于驾驶人意外伤害险

保险对象不同:驾意险的保险对象是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而司机座位责任险的保险对象是被保险车辆上的不确定的驾驶人。也就是说,驾意险保障的是特定的人,无论他驾驶的是哪辆车;而司机座位责任险保障的是座位上不特定的驾驶人,无论是谁来驾驶。(车险合同约定指定驾驶员的除外)

赔偿原则有异:驾意险的赔偿处理与许多人身意外险一样,只要被保险人在驾驶过程中受到的伤害符合合同上载明的约定,并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确定伤亡的,都可以申请相应的赔偿;司机座位责任险的责任性质决定它发生保险事故时,必须按责任的比例多少来给付赔偿金。

驾驶人意外险选择时有什么窍门


各种触目惊心的交通意外事故,让广大的群众开始重视自身权益的保障。保险专家指出,有某些人群觉得投保保险会浪费许多的金钱,其实这是错误的想法。驾驶员人身意外险只是许多险种之一,为了今后的生活更有保障,请认真考虑投保的险种。

驾驶员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在乘坐客运大众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等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额分配原则:

(1)驾驶员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意外医疗保险金全部归属驾驶员;

(2)乘客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意外医疗保险金全部归属乘客,保额以出险时按乘客人数均摊;

(3)若车上无乘客,乘客的保险金额不得归属驾驶员。

相关产品介绍

太平无忧私家车意外伤害保险

本产品适合长期驾驶乘坐家庭用车的人士,针对性强,提供25万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障,同时法定节假日双倍赔付。关注汽车本身的同时,更要周全自己的保障。

产品特色:适合长期驾驶乘坐家庭用车的人士,承保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导致的身故。

“车路有我”交通意外垫付保障计划

据调查中国每年交通事故50万起,多数车祸都需要送往医院进行急救。选择一份涵盖住院押金垫付功能的保险,能保障受伤人员尽快接受治疗,相当于给驾驶员增加了一层安全保护锁。

产品特色:特有自驾车保障,同时保障自驾人与车上乘客,此外还提供主被保险人意外住院押金垫付。

专家解析支招驾驶意外险长短两相宜

专业的驾驶员保险虽然提供了医疗垫付、救援等许多增值服务,但与此同时其纯粹意外保障部分则是相对比较弱的,无论是平安还是都邦的产品,均只有8万元。所以,在驾驶员保险的基础上,我们可以选购专门的驾驶意外险,从而提高意外方面的保障。

虽然目前市场上交通意外险多如牛毛,但大多数仅提供作为交通工具搭乘者的意外保障,而提供作为驾驶者保障的则并不多见。

一般意外险保障更全面

利用驾驶意外险,我们可以以不高的保费大大提高驾驶员的意外保障。不过,在此基础上我们仍有进一步优化的余地。驾驶意外险,顾名思义保障的仅仅是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时段的保障,而对于其它情况出现的意外则并不保障。而一般意外险则不同,涵盖了生活中方方面面的可能意外情况,而且其保费也并未因此贵上太多。

专业驾驶员意外险险注重医疗救援

不同的保险,侧重的保障范围不同。交强险,针对的是出现道路交通事故后,保险事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商业车险中的全车盗抢险、全车盗抢险等险种则针对的是车辆本身出现的损失;至于车上责任险,则是针对车上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车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虽然投保了上述保险,开车过程中的大多数风险都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是惟独最重要也是最大的风险依然处于无防护状态——那就是驾驶者本人的意外风险。这也是许多专业的驾驶员保险应运而生。

如果买的是一般综合意外险,不论做什么事情时发生的意外都会得到赔偿,不仅是驾驶人。

但要注意的是:对大多数寿险公司来讲,驾驶4吨以下的非营运车辆属于3类职业,驾驶4吨以上营运车辆、出租车、大巴、公交车基本属于4-5类职业,在购买意外保险时要注意是否符合职业类别要求,否则的话不予赔偿。

意外伤害团体险的内容与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团体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由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而一个团体的成员从事风险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所以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相比,意外伤害保险最有条件采用团体方式投保。意外伤害团体险包括意外身故保险和意外伤残保险。

1.意外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该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在该项保险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团体险保险适合人群广,浙江杭州为残疾人统一购买意外伤害团体险。西湖区残联在去年免费为2000余名困难持证残疾人投保基础上,今年扩大参保范围,共投入93.04万元,为全区所有的9304名持证残疾人免费购买了为期一年的残疾人意外伤害团体险。《西湖区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卡》已于近日发放完毕。今后,西湖区残疾人只要遇到意外事故、意外住院、重大疾病、交通意外等情况发生,符合保险条款的将获最高30万元的保险赔付。

据悉,去年西湖区残联已经率先在全省推出残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为期一年的实践中,共有20余名困难残疾人得到了总额近10万元的保险赔付。

意外伤害团体险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团体险附加险保险责任须知:

一、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进行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30天。投保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或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三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如果已从他人处获得赔偿,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四、若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五、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进行住院治疗,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六、若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国内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但必须提供当地使领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性质确认文件。

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与交强险的区别


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是专门为有车一族量身订做的保险。它不仅是车险中座位责任险的必要补充,而且是有车一族出行的安全保障。

驾驶员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在乘坐客运大众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等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保额分配原则

(1)驾驶员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意外医疗保险金全部归属驾驶员;

(2)乘客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意外医疗保险金全部归属乘客,保额以出险时按乘客人数均摊;

(3)若车上无乘客,乘客的保险金额不得归属驾驶员。

与交强险的区别

其实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和交强险并不是属于同一个概念。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因出现意外事故造成意外伤害的保险。

二者的区别在于: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保的是驾驶员本人,而交强险保的是别人。

保险责任

(一) 承保的是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可分A、B两款: 道路交通意外伤害或所有意外伤害两款,供投保人选择,其中:

A款:1.意外身故伤残保障:含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烧(烫)伤保险金;2.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障;3.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障(可选择投保,保险费另收);4.意外伤害补充保障(可选择投保,保险费另收):含误工补贴保险金、看护保险金、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丧葬补贴保险金。

B款:本款保险责任扩展第三条A 款第一至第四项被保险人遭受道路交通意外事故造成人身意外伤害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所有意外伤害,保险人按投保人选定的保险责任款项,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二) 本条款较同类产品增设了意外骨折损伤保险。骨折同一分项目不论是否为多发性或多处骨折,同一事故仅赔付一次,但如属不同项目的可赔付两次。如四肢中存在左右肢体不同项目,可给付两次;

(三) 增设误工、看护、急救交通及丧葬等补充保障,均以实际住院天数或实际支付的前提下,在该项保险金额内给付。

旅行社责任险为导游意外伤害埋单


2011年新版《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明文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带团导游和领队人员皆为旅行社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所以,提醒导游和带队人员注意,如果发生带团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件,一定及时要提出理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带团导游领队皆为旅行社责任险被保险人

国家旅游局2001年5月15日发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中,只将旅游者定义为被保险人,为“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投保,而随团同行的导游或领队人员则不能享受此规定。很多旅行社对此感到很无奈,只能另行给导游和领队人员重新办理其它保险,凭空增加了费用开支。也有旅行社私下和保险公司达成协议,把导游和领队人员当作旅游者参保,可一旦发事保险事故后,就极有可能引发矛盾纠纷。2011年的新版《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明文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此后,导游和领队人员自然就成了被保险人。

导游带团期间意外受伤案例

导游小美在带团过程中意外受伤住院,出院后向旅行社索赔被拒,她因此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旅行社又申请将某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结了此案。

小美诉称,2011年4月,她应聘到某旅行社担任导游。去年3月,她接受公司委派带团到洛阳,在某景点工作过程中,小美意外从景区电瓶车上坠落昏迷,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期间,旅行社垫付医疗费23000元。小美出院后多次与旅行社协商赔偿事宜被拒,遂将该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旅行社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6340.54元。

该旅行社辩称,小美在景区意外跌落,可能由于自己的原因或者车辆原因,侵权方肯定不是旅行社,旅行社不是侵权人。第三人某保险公司称,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未向第三人支付赔偿款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得向被保险人支付理赔金,被保险人应当首先承担责任;小美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未接到任何理赔材料,导致公司不能及时勘查现场,造成无法确认事故原因,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于无法查清的事实,有权拒绝赔偿。

经鉴定,小美的颅脑损伤构成9级伤残。法院审理查明,小美住院治疗共21天,花费医疗费29999.30元(被告已支付23000元),后又支付检查费、鉴定费等2132.1元。该旅行社在第三人保险公司投有旅行社责任保险。法院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保险公司向小美支付各项损失120853.2元,向旅行社支付医疗费23000元。

导游带团期间意外受伤案例评析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该案被告旅行社对小美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小美作为旅行社指派的导游,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而被告旅行社在第三人保险公司投有旅行社责任保险,所以保险公司应对小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在组织活动中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保险公司依法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旅行社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旅途中出事 并非都由旅行社埋单

旅行社责任险主要是保障因为旅行社的疏忽和过失而造成游客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旅游意外险则承保旅游途中被保险人(即游客)的意外伤害或疾病发作的风险。发生意外时,旅行社责任险保障的主要是旅行社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游客自身疾病、个人过错及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旅行社将不承担责任。因此,业内人士表示,无论是跟团出游,还是自驾游都是需要给自己购买一份合适的旅游意外险。游客可直接从选定的旅行社购买,或者通过各保险公司的网上平台来购买旅游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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