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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从外地如何把保单签到鞍山?

2020-07-28
保险规划保单 如何规划保险 从保险的角度看人生规划

咨询问题:几年前,在老家父母给我买了一份保险,现在落户在腾鳌,所以想迁到本地,这样更方便缴费。请问如何办理手续。

咨询网友:effie (鞍山)

专家解答:

广州 平安人寿 徐双玉

您好,最好的方法是您咨询投保的保险公司客服热线或者是当时为您办投保手续的代理人,保单迁移不难。

武汉 平安人寿 杨春艳

你好,这个是很简单的,只要把你的保单和身份证带到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去办理就可以了,很方便的,我原来办过,只要十分钟左右就可以了。

长沙 合众人寿 刘中孝

只要您把保单和身份证带到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去办理就可以了,很方便的。

南京 信诚人寿 张永明

您所说的是商业保险吧?若是,请先把保单拿出来看看是哪家保险公司,然后再看看您目前的所在地有没有这家保险公司的营销部。

若有,只要把保单和身份证带到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去办理即可,很方便的。

若无,您目前还真不能转移,因为没有接收的呀。

鞍山 平安人寿 金富辉

要您把保险单原件,存折或银行卡原件(续期缴费用)和身份证原件带到您投保的保险公司的前台客户服务中心去办理就可以了,时间不长,很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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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如何利用保单赚钱


让保单为你招财,一是选择一张优质的投连险保单,二是利用保额自动增长的方式直接增加保险利益,还有一个方法就是投保少量主险以后再附加一些常规情况下买不太到的产品,那样就可谓“买到就是赚到”。 除了可以为你省钱的传统保障型产品,能稳稳当当保本的分红险产品,也有一部分投保人群希望能通过保险赚钱。这个愿望能实现么?你能找到赚钱的保险么?机会还是有的。 自动增额权益保额10年后自动翻番 大家可能都还记得,投资大师彼得?6?1林奇曾在自传《成功投资》一书中提到,找到了“tenbagger”就可算成功了,意译为“能翻十倍的股票”。 这样的目标也许有些过大,于是很多人将自己的投资目标改为,10年内翻番,那也就不错了。 借助股票投资的这个翻番概念,我们希望也能找到类似的保险产品。 而通过“72法则”,我们计算出,10年内翻番的投资,其内含回报率为年复利7.2%。可以,这和保监会长期储蓄型保险最高年复利2.5%的限制似乎也差距太大了。 我们换个角度看问题后发现,市场上一种名为“自动增额权益”的功能,倒是可以让你的保额在10年自动翻番,甚至在5年后就能翻番。 在我国台湾地区保险市场上,这类带有增额权益的产品比较普遍,而且有部分产品还是复利增额。比如,假设30岁的华小姐,投保一份20年期的增额型分红终身寿险,保额100万元新台币(约合人民币25万元),从第11年起,保额每5年增加50%,第21年后,以投保金额为基数每年按2.75%复利增额再加计1倍投保金额。 而在我们国内市场上,还没有自动复利增加保额的保险产品,但已经有可以单利自动增加保额的产品。比如中宏保险的大部分保险产品都带有这一权益性功能。 据中宏保险的专家介绍,自动增额权益又称IPO(与股票市场的IPO不是一回事),在国外一些成熟的保险市场,早已深入人心。 “自动增额权益”的特质在于它将为客户带来免核保的保障利益而自动递增。在中宏,客户在购买主寿险时可自动获得该权益,增长比例可以选择5%或10%,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其保险金额将自动递增。投保人获得此项权益,并不一定非要行使,只是在自己需要时才行使。 举例来说,蒋先生今年三十而立,他购买了中宏“理财通”分红终身寿险,保额10万元。蒋先生投保时选择“中宏自动增额权益”5%的递增比例,到50周岁时,他的保单总保额将达到20万元,其中,由IPO自动增加的10万元保障无需核保;同理,到了55周岁时,蒋先生的保额已经自动递增到了22.5万元。 这样一来,一方面可以弥补投保人在投保过后的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后,保障额度的相对贬值(因为通货膨胀因素的存在,同样10万元的保额,在20年后能起到的经济补偿作用实际会下降很多),及时弥补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障需求缺口,使保额随着时间推移,小幅度平稳地上升,也可以随时要求停止增加。 同时,这保障增额部分可以让客户享受免核保的优惠,人们不必担心因为健康发生变化而无法如期加保。 有了这样一项权益,年轻的、或是预算较少的客户在购买保险初期,不一定把保额定得很高,而是可以选定一个适当的保额,然后让它逐步小幅度缓慢递增,这样的选择将更符合个人收入变化的曲线,对投保人来说比较实惠、便利。

保单红利,保单红利?保单红利的分配方式?保单红利支出?如何查询?


保单红利;指长期人寿保险单(保险期间一年期以上者),在保险契约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应于每一保单年度终了,若依各项预定率向保户收取的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的差额产生盈余者,即将盈余依保险种类、保险经过期间、保险金额等计算,并依主管机关之规定,将年初缴纳的保费其的一部分退还给保户。以计算保险费所采用的预定利率及预定死亡率为基础,按当时保险主管机关财政部核定的公式计算保单红利。

保单红利的分配方式,包括英式分红和美式分红。

英式分红,即保额分红,也称增额分红,是将红利以增加保额的方式进行分配,即将客户当年分得的年度红利也作为保险利益,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下一年度的分配,直到履行保险责任时,将多年复利累积的利益给付客户,同时在保单终止或减保时还可能有终了红利分配。

美式分红,即现金分红,也称保费分红,将红利以现金形式返还投保人,具体包括现金领取、抵缴保费、累积生息、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等多种方式。如果投保人选择将红利留存在保险公司累积生息,则红利按照保险公司设定的利率按复利递增,但并不加在保额上。这期间,如果投保人需要支取,也可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的分红方式则是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用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而这种形式就类似保额分红的做法。

一般来说,分红的分配方式并不会左右分红的收益水平,但英式分红所得的保额分红金额并不能直接与美式分红所得的现金分红金额进行直接的数量比较。

保单红利支出:保单红利支出是根据原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分红保险产品的红利分配方法及有关精算结果而估算,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红利。

保单红利如何查询?

1、购买保险满一年后(也有些分红保险是按月、季度结算的),保险公司会有年度红利结算。通常当月就会往你的通讯地址寄送你自己该份保单的红利报告。 2、最直接的方法是拨打该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要保单持有人,即投保人拨打),他们核实身份后会告诉你;或者直接找卖保险给你的业务员,叫他帮你查。 3、登录该公司网站,输入你的相关信息后就可以查询。

保单贷款,保单贷款功能如何用 首先保单须有保险价值


【编者按】保单贷款功能受到不少保险消费者的吸引,很多客户拿来做应急和资金周转之用。那么,如何才能办好保单贷款呢?

办理保单贷款业务,首先保单须有保险价值。例如,意外险和一年期的健康险,是没有保单价值的,所以不能贷款。另外,纯保障的定期险保单价值不高,也不适用保单贷款。万能险和投连险本身具有部分领取的功能,所以不适用保单贷款。只有像传统寿险,分红保险,教育金,养老保险,传统重疾险等具有保单价值的产品,才可用于保单贷款。

那么该如何办理保单贷款呢?每家保险公司贷款的利率多少会有差异,目前像平安等大公司的保单贷款年利率是5.25%,这是指一般的保单。对于1998年以前的一些高利率保单,贷款的利率也会比较高。到底自己的保单适合哪档贷款利率,客户可以在申请贷款时问清楚,做到明明白白贷款。

保单贷款一般是以半年为一个周期,保单还款一般有三种情况,第一种从贷款之日起满半年时,客户可以一次性把本金和利息还清。第二种如果此时仍须要使用该笔资金,客户可以采用先还清利息续贷的方式,到满下一个半年时再还清本息。第三种客户如果既没有还本金也没有还利息,到下一个半年周期时,那么利息要利滚利来计息。万一碰到资金困难,建议客户还是先把利息还上。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贷款期内保险责任没有发生什么大的变化。但如果在贷款期内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者重疾赔付,保险公司在理算赔付金的时候,会用保险金减去保单贷款和累计利息的金额,赔付剩余的金额给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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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贷款可解燃眉之急 不影响理赔时效

专家教您认识什么是保单贷款

保单贷款,用储蓄型保单,如何贷款?


现在找银行借钱不容易,缺乏有效抵押物很可能吃闭门羹。但假使你有一份价值不菲的保单,或许能为你解燃眉之急。记者日前从星城多家保险公司了解到,目前储蓄型保单贷款很受欢迎,且贷款程序也不繁杂。

太平人寿湖南分公司保险专家介绍,投保人只需带好保单、有效身份证件、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贷款的声明即可办理。由于投保人不需要保证人与收入证明,手续简便,这种资金获取渠道深受资金周转量大的个体工商户的欢迎。今年一月,长沙的游先生谈下了一笔煤炭生意,但有20.4万元的现金缺口。由于保单符合贷款条件,游先生提出保单贷款申请后不到一天,保险公司就放款了。

阳光人寿湖南分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除缺乏现金价值的意外险、财产险等外,该公司对期交1年以上与超过10天犹豫期的趸交产品均接受保单贷款,借款期限为6个月。此外,国寿、新华、太平等保险公司接受保单贷款也大同小异,但由于保单第1年的现金价值较低,需投保2年及以上的期交产品才能获得贷款。据了解,贷款总额一般为保单现金价值的七成到八成。而投连险、万能险由于价值波动较大,一般也不能进行质押贷款。但这两类投资险本身的资金流动性强,客户可以自由支取。

****理财网网保险专家说:值得一提的是,在保单贷款期间,客户仍然需按期缴纳保险费,这样才能在借款期间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当保单贷款到期而客户未能及时还贷时,保险公司将扣除该保单的现金价值用于归还借款及利息。一旦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时,保险合同效力就会终止。

保单,如何寻找你的招财保单?


一份理想的保单,不仅可以为你提供实实在在的保障,也可以为你招财进宝。因为它可能是为你省了不少钱,也可能让你的资产在通货膨胀中免于缩水,或者直接就为你创造了不少的投资收益。想要寻找到这样的招财保单,关键还是要挑对具体的优质品种。

找到适合你的保单

只是,当大家的保险观念已经日益增强之际,还要特别关注一点,那就是不要为了买保险而买保险,一定要有一个“保险规划”的意识,也就是说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去规划应该购买哪一类或哪几类保险。就像每一个新娘的婚纱都要根据自己的身材量身定做,保险也要买最合适自己的,才是最妙的。

因此,对业务员的建议书不必照单全收,最终还是要回归你投保的主要目的。如果你是要补足保障缺口,就直接把保额先买足,有余力再谈投资。如果是以投资为主诉求,就要看自己的理财目标与投资属性,目前多数保险公司会针对投资型保单的客户设计有“风险属性测试表”,可以先做测验后,再看是否与预期相符。

寻找优质的招财保单

除了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和现有预算,从类别上找到适合自己的保险品种,我们在这里还要提出一个新的概念,那就是要找到属于自己的“招财”保单。

由于保险不同于偏股型基金、股票等纯投资工具,是以“是否赚钱”作为其是否招财的衡量标准,保险的本质和发展的根源还在于保障,只是后来随着经济发展才慢慢衍生出理财、投资等功能,因此保险既带有消费品的属性,又带有投资品的属性,我们建议大家不妨从三个角度去定义这个“招财保单”,去寻找自己的招财保单。

一个方面看是否比较省钱,比较经济,这是针对消费型保险给出的一个选择标准。比如寿险、医疗险、意外险等传统保险产品,最主要的功能在于保障,几乎没有其它衍生功能,如果保障期满,没有发生保险事故,那这份保单就终结了,保费也不会有返还,就有点像我们日常的消耗品,如果是基本相同的保险责任,那么我们就只要从“价格”这一项上进行比较,进行选择。同样保障功能下,哪个产品便宜,哪个能为我们省钱,那显然就是“买到就是赚到”,是可以化入“招财保单”之列的了。

第二角度是安全、稳健地增值。有些人的投资目的是在于快速赚钱,有些人只是想让自己不贬值,能够战胜通胀,平稳增值,对于这部分人群而言,“保本、增值”就是关键需求。优质的分红保单就能符合这类人群的“稳健理财”之需。

当然,同样是分红保单,也有优劣上下之分。也正因如此,我们才要从分红类保单中精挑细选,看看哪些产品才可以成为你的招财保单。

还有一点是绝大部分人的一个愿望,赚钱。利用保单来赚钱?那就得靠投资型保险了。投资型保险也有不少窍门,比如收益率水平最高的不一定是最赚钱的,因为可能它的初始费用扣除率比较高,可进入个人投资账户用于滚动投资的“原始资金”就少了一些。

看来,招财保单,既可以是保本增值型的,也可以是很省钱的经济型的,当然如果能赚钱获利,或是“三效合一”,那就更惬意了!

电子保单,电子保单生效时间如何判断?


自2005年4月1日中国人保财险签出国内第一张电子保单至今,电子保单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保险公司提供新型保险服务的方式,保险公司借助电子数据交换来订立保险合同,运用互联网技术来表现保险交易关系。

但是,电子保单存在着不同于传统保险商品交易方式的诸多特点,在我国目前尚无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的情况下,引发出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电子保单涉及的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认定问题,成为关注度最高、争议最大的法律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精神,确立将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书面合同,其理由是:作为电子商务合同表现形式的数据电文,可以起到传统的以文字记载的书面合同的所有功能,尤其是按照客观标准,数据电文包含的信息可以随时获得并查阅。

在笔者看来,电子保单与传统的纸质保单有着同等的意义,其价值在于利用数据电文记载和传输相关的保险合同内容,但不能将电子保单与保险合同混为一谈,也不应将电子保单看作是保险合同的简化形式。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存在三种电子保单模式:投保、核保、交费和出单全流程均在网上自助完成的网上业务,特定客户的网上对接业务和自助式保险卡业务。

尽管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电子商务合同法,但现行的《合同法》有关合同订立、成立与生效的相关规定,能够成为认定电子保单成立与生效的法律依据。

从法律角度看,电子保单作为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表现的应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有关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关系,衡量其是否属于保险合同,即《合同法》有关订立合同应当经历的要约和承诺对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认定。

就此,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人收取保费,应视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保费时成立并生效,保险人自此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投保人缴费为预交的保费,视同要约,被保险人和保险责任期间要从自助保险卡被激活时得以确认,保险合同自此成立并且生效;第三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应当自保险人收取保费时成立并且生效,激活自助保险卡只是确定具体的被保险人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第四种观点则认为,自助保险卡的交易环节为预约,激活保险卡和生成电子保单的环节为本约,因此保险合同自激活之时开始成立和生效;第五种观点认为,购买保险卡是一个买卖合同的订立,该买卖行为完成就是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

上述观点各有一定的道理,但就三种电子保单模式而言,不能一概而论。对于网上业务和网上对接义务宜采取“承诺说”,即认定保险公司以符合要约条件的商业广告形式提出要约,投保人的投保行为构成承诺,导致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设计的供公众公开购买的电子保单,具备了保险合同具体、确定的内容,不仅包含了相应保险的基本条款、投保条件和投保流程,还附有该保险产品的说明手册等,应当认定为保险公司愿意出卖具体保险的一种意思表示。按照《合同法》第十五条第2款的规定,这属于签订保险合同所需的要约,不应理解为一般的商业广告。

有意购买该电子保单的投保人,只要按照保险公司发布的投保条件和投保流程进行网上操作,就可以成功完成投保过程并获取电子保单,这一过程表现其同意保险公司之要约的真实意思。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投保人在网上购买电子保单的活动为订立保险合同所需的承诺。

可见,在上述电子保单的订立步骤中,保险公司(即保险人)处于要约人的地位,而投保人被认定为承诺人,而非传统意义上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就是要约,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就是承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精神,该电子保单所表现的保险合同,在无特别规定和约定的情况下,自成立时生效。

因此,认定电子商务适用范围内的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必须与上述电子商务的运作特点相适应。就电子保单的买卖活动而言,投保人以承诺人身份进行网上投保,按照《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2款、第二十五条、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精神,投保人按照保险公司设计的投保条件和投保流程进行网上投保的数据电文,进入到保险公司(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的时间是该电子保单(所代表的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而且,在保险公司设计的出售电子保单的意思表示中未就该电子保单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作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该电子保单同时产生效力。

从实务操作角度看,投保人输入网上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保险公司指定系统的时间,与投保人获取电子保单的时间几近同时,因此投保人获取电子保单的时间在客观上就是该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交纳保费的时间,笔者认为不应当作为认定电子保单成立和生效的依据。至于电子保单涉及的保险公司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认定,笔者认为当事人有约定的,保险责任自约定之时开始,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自投保人生成和获取电子保单之时开始。

相比之下,卡式业务电子保单的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应当采用“保险交易完成说”。该电子保单实质上是传统营销手段与网上激活相结合的新型保险服务,保险卡的销售由营销员与购买者达成协议,将该保险卡交付给购买者(其权利归属发生移转)之时,意味着保险产品交易的完成,此时应当是电子保单(所代表的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之时。其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应当是投保人激活保险卡之时,此时被保险人和保险责任得以确认。并且,保险公司在其设计的电子保单(电子卡)中大多载明:本卡对应的保险合同于本卡激活的次日零时起生效等文字。因此,笔者认为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应当自被保险人激活电子卡之时开始。

保险知识,教您从四个方面读保单


面对一份充满专业术语和密密麻麻文字的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数人都看得云里雾里,于是常在并没有真正了解一份保险下就购买,等一旦出现无法赔付问题已经无法弥补损失。因而,读懂保单从而保障自我权利非常重要,可以抽丝剥茧把握以下“四个关键点”。

一、分清保险费、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是作为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对价。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弄清以上三点就会明白退保时退的不是保费,而是现金价值,所以客户在购买保险之初就要做好长期坚持的准备,中途退保不是你交了多少钱就退给你多少钱。

二、风险保费、储蓄保费与附加保费

风险保费是根据每个年龄段死亡率来确定的。对于保障程度较低的险种,这部分保费所占比重较低,反之则较多。

储蓄保费往往和厘定利率相关。投保人如果在承保期出险,则会获得相应的保险赔付,寿终正寝或保险到期也能拿回本金甚至更多。某种程度上肩负着投保人投资理财的任务。储蓄保费在缴费期的头几年中,占总保费的比例低,越往后,占比越高。对客户来说现金价值越高越好。

附加保费包括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如销售人员的佣金、管理人员的工资等费用。对客户来说,附加保费越低越好。

因此,保费条款中通常会写明投保人应当以什么方式缴付保费、缴费的最后时限等,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费,防止保单终止或者失效。

三、保险责任

所谓保险责任,通俗地讲就是投保人买了保险后,保险公司承诺会为你做些什么。身故、全残给付是指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幸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金额理赔。满期给付,是指保险合同期满时,如果被保险人仍然健在,并且没有发生过大疾病的理赔,保险公司将给付满期保险金,保单宣布结束,而不是很多人理解成的“保费返还”。

投保人还须关注“责任免除”,知道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保障范围

在保障类保险中,看清保障范围是尤为重要的。比如投保重大疾病险时,要看哪些疾病是在保障范围内。此外,疾病的轻重程度也会在保单中列出,投保人一定要看清楚赔付疾病的轻重程度约定才行。同时,特别要注意在多长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哪些文件等,以便万一有事可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索赔。

保单,保单能否融资担保


2009年12月9日许栩《保单质押贷款的法律探讨》一文,就以寿险保单为质融资问题作了研究。一、寿险保单应可用于非投保人向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担保

“许文”认为:保单质押贷款是指投保人通过以保单作抵押,向保险公司取得贷款。我国法律虽对质押与保单质押未直接予以定义,但《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223条规定了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据此:(1)质押与抵押是不同性质的担保方式,保单作为权利凭证,以其担保债权的行为为质押,而非“许文”所称的“抵押”。(2)出质人可以为借款合同的第三人,即保单可用于非投保人的融资担保,借款人不必须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也可以是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人。(3)提供贷款者既可以是保险公司,亦可为其他金融机构。“许文”下文中也提出:在美国,一般人寿保单的持有人通常可以在保单的现金价值范围内向保险公司或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可见,“许文”保单质押贷款定义对保单质押贷款相关主体与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判定是错误的。

二、可以用作质押的保单不惟终身寿险保单

“许文”在分析保单可予质押贷款的原因时提出:是由于均衡保费制的实行,使得终身寿险的投保人在保单初期所缴纳的保费高于其当期的各种支出。保单之所以能用于质押系由于现金价值,但:(1)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在我国并不限于终身保险,大多定期寿险尤其是定期生死合险保单也积累现金价值,也可作为融资担保。(2)保单现金价值的形成,亦非惟均衡保费制的实行。我国目前寿险实务中,普遍采用趸缴保费和限期缴费方式。趸缴保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直接形成现金价值;限期缴费方式的保单,保险费在约定期间内或约定年龄前缴清,此后即成为缴清保单,该保单亦因超过保费而形成现金价值。“许文”中所述的在整个保险期内均需缴费的均衡保费制保单实务中比例非常小。(3)在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中,现金价值来源于投保人旨在赚取投资收益的溢缴保费及其投资收益。如投资连结保险,资本利得或损失一旦发生,无论其是否实现,都直接反映在到保单的现金价值上。因此,“许文”将可用作质押的保单理解为均衡保费制下的终身寿险保单,是片面的。

三、美国的“保单贷款条款”

“许文”提出:(美国)大部分州的保险法均要求具有现金价值的险种应包含保单质押贷款的内容。据齐瑞宗、肖志立所着《美国保险法律与实务》P397,(美国)各州法律都规定,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必须载有保单贷款条款,非为“许文”所提出的“大部分州”有此项要求。且要求订入保单的是“保单贷款条款”(policyloanprovision),而非“许文”所称“保单质押贷款”条款。该条款亦非通常意义上的债权人借钱给债务人的贷款,而是保险人在该保单项下最终必须支付给保单所有人的部分预付款项。该条款在保单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亦称“应缴保费自动转为贷款条款”,automaticpremiumloanprovision),即当投保人到期未缴保费,如保单有足够的现金价值,则以保单现金价值自动垫缴应缴保费以维持合同效力;垫缴金额自动转为投保人的贷款。由于系自动贷款,在启动自动垫缴功能时不需办理贷款手续,亦就无所谓将保单“质押”,故该条款不称为“保单质押贷款”条款。

四、养老保险多为终身生存年金

“许文”认为:(企业年金)属于定期生存年金的一种。全国保险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标准术语》P45:企业年金: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企业自愿发起设立并享受一定税收优惠的具有补充性质的养老保险。P44:团体养老保险:以某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成员为被保险人,保险人用一份保险合同承保,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养老金的人寿保险。目前国内养老保险大多采终身年金方式,即被保险人生存至特定年龄后按期领取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死亡为止。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团体年金保险条款》第6条: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年金类型负相应的保险责任。选择平准年金:……若被保险人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选择增额年金:……若被保险人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选择定期平准年金:本公司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给付期限分为二年、三年、四年、五年或十年五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保证给付约定期限的年金。给付完约定期限的年金后,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因此,定期年金仅是年金保险可选择的一种领取方式之一,并且如果约定为确定年金,则在所约定的领取期内,年金给付不因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许文”所作企业年金“属于定期生存年金的一种”的定论是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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