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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人寿保险超20万无效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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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个别保险代理人误导,部分家长在给孩子购买意外人身保险产品时,出现同时购买多份、保额总和超过20万元的情况。保险专家提醒消费者,按照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人身险最高承保额和赔付限额为20万元,超额购买无效。

河东区消费者陈先生介绍,儿子今年4岁了,为给孩子提供相关保障,经保险代理人介绍,他到三家保险公司分别购买了多款意外伤害保险。陈先生称,按照保险代理人的说法,他购买的五份保险产品最高保额总和达到120万元。随后调查发现,像陈先生一样给孩子购买多份人身保险产品的市民不在少数。

华康保险天津分公司的顾问透露,市场上部分保险代理人为提高保费收入,鼓励父母多为孩子投保,并用语言暗示这样能获得较高赔付,实际上是误导消费者。一旦孩子真的遭遇意外身亡,保险公司并不能赔付20万元以上,其他无效部分最多只返还保费。

对此保监会的通知如下:

各保险公司: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就规范父母作为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

(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二、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以下三项可以不计算在前款规定限额之中:

(一)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

(二)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向投保人说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询问并记录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已经参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尚未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差额部分的计算过程。

四、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不得以批单、批注(包括特别约定)等方式改变保险责任或超过本通知规定的限额进行承保。

五、保险公司应积极引导投保人树立正确的保险理念,在注重自身保险保障的基础上,为未成年人购买切合实际的人身保险产品。

六、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有关业务流程,强化投保、核保等环节的风险管控,在防范道德风险的同时,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保险保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七、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95号)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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