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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失职后的责任承担者是谁?

2020-06-03
保险是人生的规划 中年人的保险规划 国外的保险是怎样规划的

案例情况: 某工厂于2001年1月1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该厂提出了续保要求。2002年1月1日,该厂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递交了投保单,王某接受了该投保单并足额收取了保险费,但未及时将投保单和保险费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没有给该厂签发保险单。 2002年2月13日,该厂发生火灾,财产损失巨大。该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发生这样的情况,那保险代理人失职后的责任承担者是谁?

【案例分析】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以下从几个方面对此进行分析:

1、一般地,保险合同只有在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才能成立。但是,本案中,工厂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是由于该公司业务员未及时将投保书和保险费交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未及时承保的“过错”是保险代理人造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承担的 “过错责任原则”,投保人不负责任。

2、按照保险代理人的性质与特征,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做独立的意思表示;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视为保险人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所以,本案中,王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的行为,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行为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行为的承诺,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保险代理人失职后的责任承担者是谁?这除了代理人王某应承担责任外,还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对该工厂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有关“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王某的经济责任。

相关知识

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的分类


根据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其中,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在保险代理人中,只有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用设备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主要有行业兼业代理、企业兼业代理和金融机构兼业代理、群众团体兼业代理等形式。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个人代理人展业方式灵活,为众多寿险公司广泛采用。

根据我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持有国家保险监管机关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公司,获得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活动。国家对上述三类不同的保险代理人都分别规定了其各自应具备的条件。

保险代理人因类型不同业务范围也有所不同。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等,兼业保险代理的人业务范围是: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只能代理家庭财产保险和个人所有的百经营用运输工具运输工具保险及手续三者责任保险等。人寿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能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个人人寿保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个人健康保险等业务。

1、专业代理人

即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专业代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最低实收货币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在公司的资本中,个人资本总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每一个人资本不得超过个人资本总和的50%;

(2)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3)有至少30名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懂事长和总经理;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2、兼业代理人

即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兼业代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所在单位法人授权书;

(2)有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兼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代理收取保险费。

3、个人代理人

即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凡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均可申请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并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登记报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地理收取保险费,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另外,个人代理人不得同时为两家(含两家)以上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转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人时,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的作用?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发展史,保险代理人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们为保险市场的开拓、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例如,在英、美、日等国约有80%以上的保险业务是通过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招揽的。在我国,《保险法》专门以一章的形式阐述了有关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问题,并且于 1996年2月和1997年12月两次出台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这些无不说明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实际上,保险代理制的实施,保险代理人的出现,为完善保险市场,沟通保险供求,促进保险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说:

第一,直接为各保险公司收取了大量的保险费,并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据有关资料介绍,目前,我国通过各种保险代理人所获得的分散性保险业务收入占保险业务总收入的50%左右,而湖北省保险费收入的60%是通过保险代理人获得的。

第二,保险代理人的展业活动渗透到各行各业,覆盖了城市乡村的各个角落,为社会各层次的保险需求,提供了最方便、最快捷、最直接的保险服务,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第三,直接、有效地宣传和普及了保险知识,对提高和增强整个社会的保险意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

第四,保险代理人的运行机制,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机制转换,有着直接和间接的推动作用,对领导有启发,对员工有触动。大家都从中深刻地认识到,国有独资公司必须建立起适应市场需求的营销机制。另外,保险代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它的发展能容纳大批人员就业。日本从事保险代理的人,约占国民的1%,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不断兴旺发达,保险代理人的队伍将日益扩大,从而在安置就业方面,将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保险代理人的作用

以下是保险代理人各种类型的具体描述:

1、专业代理人

即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专业代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最低实收货币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在公司的资本中,个人资本总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每一个人资本不得超过个人资本总和的50%;

(2)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3)有至少30名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懂事长和总经理;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2、兼业代理人

即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兼业代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所在单位法人授权书;

(2)有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兼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代理收取保险费。

3、个人代理人

即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凡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均可申请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并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登记报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地理收取保险费,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另外,个人代理人不得同时为两家(含两家)以上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转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人时,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

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受欢迎的类型是哪些?


根据中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其中,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在保险代理人中,只有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用设备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主要有行业兼业代理、企业兼业代理和金融机构兼业代理、群众团体兼业代理等形式。那么如何做一个受欢迎的保险代理人呢?下面****理财网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下:

1、历久弥笃型

这类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业一般超过5年以上。在这一人员淘汰率非常高的行业里,能够长期留存,本身就说明他是比较成功的、可靠的。

2、用心服务型

不管是从事保险业多年的老保险代理人,还是新入行的代理人,只要他足够热情和用心,人们往往都难以拒绝。这类代理人总会尽自己所能,去满足客户提出的要求。

3、理财顾问型

理财的专业水准是他们赢得客户的资本。他们通常建有个人网站,通过笔记本电脑向客户演示各种产品的优劣。在为客户做保险规划的同时,还能提出在股票、基金、房产等方面的专业建议。

4、热心红娘型

红娘型代理人为人热心,拥有广泛的朋友圈和人脉关系。他们善于整合客户资源,让大家互惠互利。生病时可以为你介绍做医生的朋友,小孩需要补习时为你介绍家庭教师。

5、健康顾问型

人们买保险最热衷于买医疗保险,体现了对健康生活的重视。现在相当一部分代理人在服务的过程中,学会了很多医学常识,他们可以为客户生活提出各种健康提议,让客户得到免费的健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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