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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贵州省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2020-05-26
保险大病相关知识 保险合规知识 新常态下保险规划
7月24日讯,近日,《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出台,明确我省将从今年9月起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

《方案》明确,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当年新农合参合人员,且具有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资格。大病保险资金由新农合基金支付,不再额外向参合人员收取费用,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新农合人均筹资总额的5%,并随着新农合筹资水平及其基金运行情况逐步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大病保险与新农合运行年度相一致,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跨年度单次住院且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按出院年度大病保险政策执行。参合人员大额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赔付范围,实行年度累计。大病保险保障度要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再提高10%以上的比例。

《方案》指出,参合人员在省外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在其参合地县级或乡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或商业保险机构自有网点,均可进行费用申报,只需按相关要求提交新农合报账的相关资料,经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共同审定后,即将新农合补偿金和大病保险理赔金支付到其指定的金融账户,实现费用申报“一站式”,资金兑付“一卡通”。参合人员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符合大病保险政策的,对其当次自付合规费用合并本年度以往合规自付费用累计,在该定点医疗机构与新农合同步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

新农合大病保险,是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参合群众患大病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进一步给予保障的一项制度性的安排。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引入商业保险机构进行承办大病保险,充分的发挥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与大病保险之间的协同互补作用。大病保险将实行市州级统筹,以市州为单位统一进行资金管理,统一规定保障政策,统一展开组织实施。

扩展阅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可转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到账次月即可享受医保待遇,没有3个月待遇等待期

10月24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问题”的通知。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的医疗保障形式有三种: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为适应参保人员的可流动性,即日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凡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可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证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接续保险关系办理,从参保之月起缴费,缴费到账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年限不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之前根据规定,城镇居民医保新参保人员设立3个月待遇等待期:每年1—8月期间办理本年度参保业务的居民,自参保缴费(缴纳一年保费)到账次月起3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待遇享受到当年12月31日;每年9—11月份办理本年度参保业务并同时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未缴费且只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待遇期为次年的4月1日至12月31日。

对于城镇职工医保参保者,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从次月起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单位自行解决。这意味着,参加新农合的人员进城务工后,凭新农合参保凭证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的,都可以按接续保险关系办理。如果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到账次月即可享受医保待遇,没有3个月待遇等待期。如果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如果单位没及时缴费,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由单位承担。

在新农合保险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如果新办理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会出现双重保险,这种双重保险的出现导致其有可能对国家公共卫生财政资源产生双重侵占。该问题国家和政府仍在密切关注和解决中。在城镇化医保推进的过程中还有一些需要规避和控制的情况。

保险知识,解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2、哪些人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全县具有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村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包括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及在本县各企业务工的人员,县、乡镇各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临时工和民办教师中的农业户籍人员。本着“户不漏人”的原则,实行一户一证制(参合农民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合,不可漏人,即:同一户口本上的成员必须全部参合,否则参合农民在住院时不予补偿)。

3、如何参加新农合?缴纳参合资金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于每年11月30日前,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以户为单位缴纳下一年度参合费,可在每年11月30日之前到乡镇财税所、包村干部和村委会代缴参合资金(索要新农合专用票据)。

4、参合农民享受新农合补助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从交费后的下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周期,参合农民可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费补偿待遇。如2008年缴纳参合费后,享受新农合补助的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5、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标准?

①起付线:乡镇卫生院100元;县级医院300元;市级医院800元;省级医院1500元。

②补偿比例:符合补偿范围内的医药费,乡镇卫生院80%;县级医院70%;市级医院60%;省级医院50%。

③封顶线:乡镇卫生院2000元;县级医院5000元;市级医院20000元;省级医院30000元。

④大病补助:经新农合基金补偿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仍超出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40%给予大病补助,最高补助2万元。

一年内多次住院治疗的,按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报销医药费,累计最高补偿5万元。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

6、参合农民住院可享受哪些医药费补助?

补助的范围是:床位费、治疗费、化验费、心电图、x光、B超检查及其它必需的检查费,治疗所需的药品费、手术费、特需检查费。

7、参合农民就诊住院注意事项有哪些?

参合农民因病需要就诊、住院治疗时,携带本人《合作医疗证》、户口薄、身份证在定点医院看病或办理住院手续,《合作医疗证》上照片不全或未张贴照片的应提交患者近期照片,以便确定身份。

8、参合住院患者如何报销医药费?

病人交清住院费用出院后,凭《合作医疗证》、户口薄、住院发票等有关证件(在劳动生产中所致的意外伤须办理意外伤住院补偿审批手续),在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报销住院补助费用。在县外就医的携带医院提供的“住院发票、诊断证明、明细清单、住院病历首页(盖章)”到所在乡镇卫生院报销。(当年医药费用必须在当年报销完毕,过期不办理)

9、如何计算报销方法?

(1)减起付线。(2)减不予报销费用。(3)乘报销比例。(4)超过封顶线按封顶线付给。

计算方法=(总费用-不予报销费用-起伏线)×就诊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白血病,贵州省医保新农合新重大疾病儿童急性白血病实施方案


近日,贵州省卫计委、省民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农合重大疾病儿童急性白血病实施方案的通知》,调整新农合重大疾病儿童急性白血病实施方案部分内容。

据悉,本次调整主要有四方面:

一是调整高危组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治疗方式及费用标准。

高危组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根据病情可选择化疗,实施单病种限额付费,全程费用控制在25万元内(含抗感染药物及血液制品费用等),救治周期三年;也可根据病情选择造血干细胞移植,实施单病种限额付费,自体移植控制在10万元内,全相合移植控制在20万元内,脐血移植控制在25万元内,单倍体+非血缘移植控制在30万元内,不包含移植前化疗费用。

根据病情需同时选择化疗和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按实际费用叠加,总额分别控制在35万(化疗+自体移植)、45万(化疗+全相合移植)、50万(化疗+脐血移植)、55万(化疗+单倍体+非血缘移植)以内。

二是高危组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调整费用标准后的补偿标准。

高危组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继续采取单病种限额付费,对30万元(含30万元)以内的医疗费用、控制标准内的抗感染药物及血液制品费用,新农合和医疗救助按重大疾病予以补偿,即新农合补偿80%,医疗救助基金救助20%,但最高救助限额不得超过当地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最高限额。

对在限额标准以内的其余医疗等费用,新农合给予补偿70%,自费部分超过参合地大病保险的按相关政策赔付。超出限额部分的医疗等费用或超出控制标准的抗感染药物及血液制品费用由定点医院承担。

三是取消儿童急性白血病的费用分段。

《通知》规定,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高危组、中危组、标危组患者,救治周期三年,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APL)患者,救治周期两年,实行全程救治费用控制,费用标准不变。取消按年度的费用分段,即不再区分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维持治疗的费用分段。

经确诊为重大疾病儿童急性白血病的患者,由定点医疗机构与患儿家长(监护人)签订整个周期治疗协议,不再分年度签订。

四是费用拨付。

取消费用分段控制后,对未实行费用预拨的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可定期向患者所在地新农合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申请拨付新农合基金应支付的费用。

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收到定点救治医院重大疾病申报材料,实行先付款后审核制度,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新农合基金定额支付标准向定点救治医院拨付资金。审核发现问题,需扣减资金的,在下一期拨款中扣除。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程序及报销范围


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是怎样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程序包括哪些?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包括哪些?比例分别是多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

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程序

门诊报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门诊就医时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

区内住院:住院患者痊愈出院时,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出院证明、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明细清单在定点医院即时报销。

区外、市外住院费用:出院后15日内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价及复印件)、病例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印章)、全额收费票据、诊断证明、医药费用清单到区新型合作医疗单位管理中心审核报销。

对加入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住院,要持《合作医疗证》、户口本或身份证、诊断证明、商业保单原件及复印件和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核准后,由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报免,并为商业部门提供相关手续。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及比例门诊补偿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住院补偿报销范围: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医院报销30%。大病补偿

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以下是不属报销范围: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以上要在国家指定的定点医院。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黑龙江佳木斯边防支队联系多渠道资助困难农户参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农合如今在全国各地推行开来,有效的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是对于一些偏远地区,由于资源信息等蔽塞,对于一些政策的推行并没有那么及时到位。但是当地的困难户也是如实的存在。由于生活困难新农合对于他们来说是很重要的。

为了帮助这些困难户黑龙江佳木斯边防支队多渠道筹措资金帮助困难农民参加“新农合”,共资助辖区上千户困难农民参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困难农户提供了有效医疗保障。

该支队通过组织民警深入驻地走访摸底,为1100余户困难农户分类建档,并积极向驻地党委政府汇报,与有关部门联系,争取支持。日前,驻地政府达成协议,按照“财政补一点、派出所资一点、本人出一点”的办法,由地方财政补助40元,边防派出所资助20元,困难群众自己出10元,筹集资金8万余元,为辖区困难农户办理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群众凭医疗证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看病、买药,最高可报销1万元医疗费。

一万元可能对于一些家庭来说不算什么,但是对于当地的困难户了说可就是救命的钱了。新农合合作医疗保险的推行为这些困难户减轻了负担,使他们有病可以第一时间得到治疗,也是新农合的服务深入人心。

新农合,贵州今年全面推开新农合大病保险


日前,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了解到,我省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决定自今年9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

据介绍,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当年新农合参合人员,且具有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资格。大病保险资金由新农合基金支付,不再额外向参合人员收取费用。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新农合人均筹资总额的5%,并随着新农合筹资水平及其基金运行情况逐步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大病保险与新农合运行年度相一致,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跨年度单次住院且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按出院年度大病保险政策执行。同时,参合人员大额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赔付范围,实行年度累计。大病保险保障度要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再提高10%以上的比例。

据了解,大病保险与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同步实行即时结报和“一站式”全流程服务。参合人员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符合大病保险政策的,对其当次自付合规费用合并本年度以往合规自付费用累计,在该定点医疗机构与新农合同步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对其新农合补偿金和大病保险理赔金均由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垫付。

参合人员在省外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在其参合地县级(或乡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或商业保险机构自有网点,均可进行费用申报,只需按相关要求提交新农合报账的相关资料,经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共同审定后,即将新农合补偿金和大病保险理赔金支付其指定的金融账户,实现费用申报“一站式”,资金兑付“一卡通”。

新农合,邢台试水城镇医保和新农村合作医疗“并轨”


?3月31日,邢台市正式实施《邢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今后,邢台市600.9万名原新农合参保农民若赴邢台市区内各大医院住院看病,将会按“统筹区”内比例报销有关医疗费。据介绍,为适应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至去年12月,邢台市本级和21个县(市、区)的新农合相关人员及相应机构、编制等,已全部转由邢台市人社部门管理,率先在省内各设区市中完成城乡医保资源及机构整合。到今年年底,该市大部分县(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将实现“并轨”运行。

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内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一级医疗机构达到90%,二级医疗机构为80%,三级医疗机构为65%,平均报销比例达到约78%,高于原城镇居民、新农合的报销比例,也高于国务院的有关要求,最高支付可达15万元。保留新农合普通门诊个人账户,全市60多万原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群众也将建立普通门诊个人账户。普通门诊个人账户资金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或住院时自负部分,年终不清零,家庭成员可共享、可结转继续使用,可继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切实解决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照《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规定,结合《河北省新农合药品及诊疗目录》执行。使参保居民享受的医保目录范围更加扩宽。

保险知识,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间的定位


摘要: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主导作用举足轻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成败得失彰显着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管理的职能。政府必须正确把握自己的职能定位,通过履行服务、责任、法治职能,切实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健全完善,最大限度地使广大农民受益于这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关键词:新型农林合作医疗,政府职能,定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合作医疗的这一概念,凸显了政府在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主导地位。事实上,作为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部分,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本身就是政府职能的体现。然而,正处于转型期的政府,迄今为止,缺位、越位、错位的职能缺陷现象并不鲜见,医改不成功背后的政府失灵,更是往往为人所诟病。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过程中,处于举足轻重地位的政府,正确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不仅仅涉及到这一惠及中国2/3人口的公共政策的成败,更能体现新一届政府的治理之道。

一、加强组织实施,履行服务职能

从经济学角度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具有公共产品的特点,它属于基本的卫生医疗服务。政府的基本职能就是提供公共产品,保持政府的卫生医疗服务供给者、组织者和调控者地位是社会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文化素质相对不高,不可能完全自发地加入到合作医疗之中,更不可能自主地组织起来完成这一制度的实施。离开了政府的领导、组织、实施、管理,合作医疗将不复存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干预一切,一些地方片面追求参保率的做法已经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其结果是适得其反。政府只有通过正确的引导、支持、服务手段,才能真正调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实现其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社会的初衷。

所谓引导,主要是通过宣传教育和政策制定,将更多的人纳入到合作医疗体系之中。首先要解决信任问题,许多地方的农民虽然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很好,但却对加入持观望态度,担心政策的持久性,担心投保资金的下落,担心得不到合理补偿等。这就必须通过反复细致的宣传,树立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心,其次要引导农民改变多年形成的固有观念。长期以家庭保障为主的广大农村,把患病治疗作为自己或家庭的事,理所当然地认为应该由自己来解决,其互助观念和保险意识仍需进一步帮助树立。其三,在政策制定上,必须因地而异,因时制宜,充分考虑到广大农民的实际情况,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挥应有的作用。

所谓支持,最主要的是资金的支持,要强化政府的资金支持,将政府对合作医疗的资金注入明确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并予以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合理的筹资机制是合作医疗建立和发展的基础,不仅仅需要一时的资金,更重要的是资金的可持续性。这就要求政府在加大投入的同时,积极探索和鼓励多渠道的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如集体或企业筹资、社会赞助、商业保险等。除资金外,技术支持也是政府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采取捐赠医疗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双向转诊、巡回医疗、合作管理等方式,支持县与乡镇一线医疗机构的建设,为农民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培养农村医务人员,提高技术水平。

所谓服务,就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更多地从农民的卫生医疗需求出发,以最方便的形式、最缓和的态度行使公共卫生管理职能,或者说管理是为了更好的服务。这就要求必须保证农民得到不断提高的医疗服务态度、质量和水平,增强农民对合作医疗的满意度,使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产生持续的源动力。

二、维护公平正义,履行责任职能

长期以来,我国的医疗社会保险保障制度一直将占大多数的农民排除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城镇居民享有的就业、医疗、住房、养老等福利均与农民无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试图在医疗保障方面突破这一局面,逐渐将农民纳入到与城镇居民享有同样的健康权的社会体系之中。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试行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缺陷,说明了这一制度还有待完善,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取向,要求政府在此承担更大责任。

首先是逆向转移支付与逆向选择的问题。逆向转移支付,是指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补贴,更多地使非贫困人口受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是实现对贫困农民的医疗救助。贫困之中的最贫者,因为不能承担自己所要缴纳的那部分合作医疗费用,而无法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给予的补助。在此,有能力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相对于没有能力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来说,就是非贫困人口,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财政补贴是使非贫困人口受益而出现逆向转移支付。这就要求政府必须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社会救济制度结合起来。逆向选择,是指高风险比低风险患者更愿意参加医疗保险的现象。一般而言,人们患大病的几率较低,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一段时期后,会有一部分健康者认为没有得到实惠而不再参保,而参保者往往又是经常患病的人,逆向选择由此产生。逆向选择一旦产生,推广合作医疗的难度就会增加。这不但影响参保率,还会使医疗经费出现风险,当医疗经费入不敷出时,合作医疗就难以持续发展。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给不患病者提供其他服务如免费体检、优先体检等,或者以户为单位,全家参保。而这些措施的制定也正是政府对自己责任能力的体现。

其次,必须要建立透明高效、监督到位的运转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公开透明,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一问题的解决,有助于改变农民怀疑观望的态度,增加农民对政府的信任感,重点是基金管理的公开、公正。要强化审计监督,并建立包括政府、农业、卫生、审计、劳动各部门以及医院代表、农民代表等参加的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对合作医疗筹资、组织、管理各环节以及各方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协调,确保合作医疗能够按照制度规定顺利运转。

再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未完全解决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的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要求基层医疗机构有较好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要求当地的医疗资源能够满足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解决农民医疗的可及性和可得性问题。目前的情况是医疗支出的上涨仍然大大超过农民收入的提高,卫生支出仍然以城市为主,投向农村的部分少,并未解决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医疗资源配置仍然是“倒三角”格局。我国农村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70%,农村卫生资源却仅占30%左右,而70%的国家卫生资源集中在城市,其中2/3又集中在大医院,这就是医疗资源配置的“倒三角”。有限的农村医疗资源、不断攀升的医药费用和农民低收入的现状致使很多农民无法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2003年全国第三次卫生服务调查显示,农民的两周患病率在增加,两周就诊率却在下降,农村37%应就诊病人没有就诊,65%应住院病人没有住院。因此,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责任,运用必要的立法程序,确保对卫生事业的投入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需求的水平,同时,还要充分考虑这种投入的合理分配。在投入总量既定的情况下合理分配公共卫生资源,充分体现公平正义。

三、加快立法建设,履行法治职能

政府为了建立和谐社会和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把解决农民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问题作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对待,试图通过重建合作医疗解决这一问题,其决心之大,措施之坚决,有目共睹。但是,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还没有被纳入法律范畴,其行政措施容易受到宏观政策变化、领导人变更、地方中心工作调整的影响,随意性较大。因此,要想提高参合农民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着手总结试点经验教训,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和成果纳入法治范围。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合作医疗制度顺利实施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目前,处于试点阶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不具备成熟的立法条件,但试点过程中的各项管理,尤其是资金的筹集、运营、管理以及补偿多方面,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作保证。地方可以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或经政府批准出台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和管理办法。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增强利益相关主体的责任,保护各方权益,避免随意性,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政府要逐步通过立法形式,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投入主体和各投入主体的投入标准,规范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要通过立法形式,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管理、监督和规范机制,进而从法律上为基金安全和有效运行提供保证,体现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规范性。要通过立法形式,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性质和地位,应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一项关系农民健康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是单纯农民的个人问题,它关系到整个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此外,我国现行的以精英主义和城乡二元分割歧视为特点的立法程序,不可能全面反映农民的利益。在立法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的利益如何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反映到法律之中,是政府尤其应当重视的一个方面。

总之,只要确定了以消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将尽可能多的广大农民纳入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之中,最大限度地消除农民医疗保障体制中的不和谐因素,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职能定位自然走向清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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