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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险次日生效 保险真空期出事故损失需自担_保险知识

2021-06-16
商业保险知识 车险保险基础知识 关于商业保险的知识
很多车主并不知道车险还有生效时间一说,即交强险是即时生效,而商业险次日生效,这意味着从投保到生效有一个时间差,一旦在这个“真空期”出了事故,损失只能由车主自己来承担。

投保当天出险被拒赔

刚刚成为“有车一族”的韩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郁闷事。6月初,刚提了新车的他,给爱车上好牌照、买好保险,结果在回家的路上,不小心蹭了停在路边的一辆车。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他应对此次事故负全责。“还好,买了全险。”韩先生窃喜。事故发生后,他第一时间想到了刚刚购买的车险,并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及申请理赔,却被告知交强险已在办理的时候即时生效,可以赔偿对方损失,但保险公司不能给韩先生的车理赔,因为他的商业车险保单还没有到生效时间。

当天买的保险,却不是当天生效,保险责任还有“真空期”?这让韩先生难以理解,可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非常充分,还拿出相关的规定,韩先生最终只能自掏腰包修理爱车。事实上,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和韩先生一样,许多车主都以为办理了保险就万无一失,却没料到车险还有“生效时间”这一说。Www.bX010.cOM

商业险目前不能即时生效

2009年以前,对于新购车辆投保,商业险和交强险都存在“次日生效”的习惯做法。2009年,保监会意识到这一问题后,于当年3月底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交强险将实行“即时生效”。不过,对于商业险来说,到目前依然无法实现即时生效,也就是说,如果车主是1日当天购买的商业险保单,要到2日零时整才能生效,这就出现了“保险空当”,一旦在此期间,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投保人的财产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还没有实现即时生效,而且在现在的条件下,即时生效还是有些难度的。”省城一家财险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车主在投保后应当注意生效时间,没有到生效时间的汽车就是处于无险期用车,在无险期用车时发生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会理赔,只能由车主自己来承担损失。

“真空期”可提供临时保险

据记者了解,在国外,许多国家都明文规定,按照“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投保人从缴纳保费之日起,就已产生保险责任。如果在办理保险期间,涉及保险公司审批投保人的资格,这期间是不能收取保费的。如果收取了保费,那么,保险责任从缴纳保费之日起就有效。

此外,有一些国家还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说,投保人交了全部或者首期保费之后,如果保险责任尚没有正式开始,则保险公司会给投保人提供一份临时保险,如发生保险事故,就按临时保险理赔。“我们可以效仿国外提供临时保险的做法,不过在国内最新规定出台前,车主最好提前了解车险合同中的‘空当期’。”上述车险公司人士表示,比如通过网上买车险等方式,虽然商业险也是次日生效,但至少车主对车险生效的具体时间有清楚的认识,知道自己什么时候开车上路才是有商业险保障的,这样就可以尽量避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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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主买保险签字要注意 次日生效行规可约定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这个制度车主应该都知道,可是保险何时生效,大部分的车主都是一头零头。彭水人刘先生因为此事与保险公司打了一次官司,保险次日生效是行规,车主可与保险公司协商即时生效。

彭水人刘先生花5万元在重庆买了辆新车,兴致勃勃的开车出门,结果乐极生悲,才开出门,就撞了人。更要命的是,保险公司说保险生效时间要第二天零点起,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保险公司真的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吗?昨天,鄞州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新车撞人却被告知保险不是即时生效

去年3月3日,刘先生向宁波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某贷款公司作为宁波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为刘先生办理了车辆交强险的投保手续。

当天下午,刘先生到汽车公司提车。

车辆的保单上,写明生效时间从3月4日零时开始。

保险代理人让刘先生在一份内容为“该车目前保险尚未生效,上路存有各类风险隐患,如客户须强行上路,所造成损失及相关责任均由客户本人承担”的《

风险告知书》上签了字。

随后,刘先生拿到了车。

天有不测风云。当晚,刘先生新手上路,一不小心,撞到了在道路上行走的李女士,造成李女士受伤及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诊断,李女士多处骨折,住院三个多月,共花去医疗费10万多元。而刘先生认为,这笔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拒绝赔偿。

随后,李女士将刘先生诉至鄞州法院。

去年5月18日,鄞州法院判决刘先生赔偿李女士已经花去的医疗费5.5万元。可刘先生并未支付这笔费用,他始终觉得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三个月后,李女士再次向鄞州法院起诉,并将刘先生、汽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三方共同承担她20余万元的损失。

保险公司强调“次日零时生效”

昨天,鄞州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对于李女士的赔偿责任,三方各执一词。

杨先生说,他开的车是当天购买的,买车时,相关手续是委托汽车公司的业务员办理的,提车的时候,只是有人告诉他,要在文件上签个字,并没有告诉这个文件的实质内容。

因此,杨先生认为,对李女士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当主要由汽车公司承担。

汽车公司则认为,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赔偿案件。

“李女士是杨先生撞伤的,赔偿当然由他承担。”汽车公司说,对于他们和杨先生的关系,从购买车辆完成以后,已经结束了。

而保险公司则更振振有词,他们认为,合同上明确写明了合同生效时间是从3月4日零点开始的,杨先生事故发生的时候,保险合同没有生效。

法院判决保险合同应即时生效

最终,鄞州法院承办法官经审理后,做出了判决。

首先,汽车公司不是侵害李女士的主体,他们不承担责任。

而本案最关键的是,在这起事故中,交强险是否生效。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成立。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

具体到本案,杨先生办理保险时,代为办理保险的保险公司业务员并未就相关保险事项包括保险生效时间向杨先生作出解释。

也就是说,杨先生对保险生效时间并不知情,只是在协议中签了名字,双方并未达成一致的意见。

鄞州法院认为,交强险生效时间不应以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期间认定,而应从有利于投保人的角度认定为即时生效。

最终,鄞州法院判决如下:保险公司赔偿李女士经济损失12万元,杨先生再赔偿李女士7万元。

保险局明确答复 可约定即时生效

承办法官称,消费者购买新车时,保险合同约定基本上都是"次日零时生效"从提车到保险生效这个时段,就是保险真空期。现实生活中,许多人缺乏保险知识,并未在意保险生效时间。特别是一些新手买新车,由于冲动、兴奋,一般都是提车当天自己开车,这无异于埋下一颗定时炸弹。

承办法官称,他们为审理此案,特地到市保监局进行了专业咨询。保监局相关人员告知,目前新车购买保险时,一般都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次日零时生效",而不是"即时生效"。

市内一家大型财险公司表示,目前新车购买后的交强险、商业险通常都是次日零时生效。只要投保人没有提出特别约定,通常都默认为次日零时生效。

承办法官称,市保监局明确答复,汽车保险可以约定即时生效,但需将"即时生效"写入保险合同条款中。

据悉,早在2009年3月,中国保监委就向各保险公司发出《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就是针对保险真空期的。该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中灵活处理,在保单特别约定栏目中,写明或者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中国保监委在2010年3月3日的一份批复中也明确提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提出"即时生效"。

上述这家财险公司人员称,他们现行做法是:投保人对交强险提出即时生效的,他们会作出即时生效特别约定。商业险也可以即时生效,但需要另行书面约定。

承办法官称,鉴于目前的保险行规,他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新车后最好在保险合同中提出即时生效约定。即时生效,可理解为:交完保费保险就生效了。

相关新闻车险次日生效是行规,最好专门约定即时生效

记者从一专做车险的公司了解到,保险期间自“次日零时起”的条款,其实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也就是说3月3日买的保险,只有在3月4日凌晨零点后才生效,这实际上是一种“行规”。

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买了保险后,车主最好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是可以约定保险即时生效的。

保险知识,健康险的观察期需留意


健康风险正成为城市居民最关心的话题,保险公司健康险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沃保网保险专家提醒广大消费者投保健康险时,需要了解一个关键词:观察期。所谓观察期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约定在健康险保单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被保险人患病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从类型来看,可分为健康观察期和理赔观察期两种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被确诊首次患有所列举的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将会获得全额保险金的给付。

该条款约定的“自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就是健康观察期,而“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就是所谓的理赔观察期。假使被保险人符合健康观察期条件,患了所承保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后,虽然确诊所患的疾病在可承保范围内,但仍需要经过30天的理赔观察期,才能获得保险金。

医疗保险健康观察期一般为60天或90天,重大疾病险健康观察期一般为90天、180天和1年;理赔观察期的周期略短一些,通常为15天、28天、30天。

此外,住院津贴型保险中也有理赔观察期的规定

有条款规定:“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负责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一般住院医疗津贴保险金,即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从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从住院的第1天开始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该条款中,住院津贴保险金是从被保险人住院后的第4天起开始计算医疗费,前3天可以看为“理赔观察期”。

汽车保险百科:车险也有“真空期” 车主切莫顶风上路_保险知识


吴小姐在5月23日买了一辆新车,整车交付了18万元的现款,其中包含了4S店代办车险的费用。但不料,24日下午吴小姐驾车回家的途中却意外与其他车辆相撞,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吴小姐要对此次事故负全责。

 

吴小姐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就想到了刚刚购买的车险,并同时拨打了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报案及理赔申请,可是让吴小姐不能理解的是,理赔申请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保单上的保险生效日期是从2011年5月25日零时起至2012年5月25日24时止。而吴小姐发生事故的时间却是2011年5月24日,出险的时间并不在车险生效的时间范围之内,所以将不予理赔。

即使事发后吴小姐认为是因为是销售方代办保险不及时才导致保险公司不理赔,并以此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事件起诉至法院,但是法院认为,双方对销售公司何时办妥投保手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吴小姐也并未出示明确的证据证实,因此法院驳回了吴小姐的上诉。

与吴小姐有同样遭遇的车主还不占少数。据了解,不少车主都碰到过类似的情况,绝大多数的车主都以不愉快的结局告终。所以建议车主在购买车险的时候需注意确认保险的生效期,车险未生效最好不要开车上路,如有特殊情况,驾驶也要倍加小心,不要疏忽车险中的“真空期”。

提示:除了上述说到的情况之外,例如二手车原本购买过保险,却还没有更名过户;新车购买后还没有上车牌等情况也都需要格外注意。

等待期,保险生效后,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就一定要赔!你想多了!


最近,有朋友问小编:我想买保险,但有一个问题:是不是我买的保险,只要了生效了,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一定会赔付我呢?

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小编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不是!

其实,不只是这位朋友的会这么认为,相信小编现在问:很多用户的回答也会是:是。保单生效了,保障就开始了,发生了符合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得赔!

如果你现在还这么认为,那就真的要好好看看这篇文章了。

为什么说保险生效后,保险公司不一定会赔,那是因为有些保险是有时间的限制——等待期。

小编常说:意外险、医疗险、重大疾病保险和寿险是我们的基础保障,也是我们必须要配置的。

下面小编就这四类保险分别给大家说说他们的等待期。

意外险:

一般情况下,意外险是没有等待期设置的。

比如:

以大金刚综合意外险为例

从上述图片可以看出:不管是住院还是伤残/身故,只要保单生效了,发生的事故在保障期限中,保险公司就一定要赔!

举个实际的例子:

马大姐昨天购买了大金刚综合意外险,生效时间是今天早上0点,但下午的时候在外面不慎摔伤,需住院治疗。

根据马大姐这份保险的生效时间,今天的时间已经在保障期限内了,所以,因摔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需按保险合同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所以,意外险就是朋友们认为的:只要保险生效了,出了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就一定要赔!

医疗险:

一般情况下,意外险都是有等待期的,时间为30天、60天、90天不等。

比如:

以安联住院宝为例

从上述图片可以看出:保单生效后的30天内,发生了疾病住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保单生效后的30天后,发生了疾病住院,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付责任。

举个实际的例子:

马大姐购买了安联住院宝,2个星期后,得了急性阑尾炎,必须做手术,那么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赔付吗?

不赔!

原因在于,2个星期仍在这款产品的等待期内,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但如果是在生效的第31天得了急性阑尾炎的话,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必须按照规定赔付。

所以,医疗险并不是保险生效后,就一定会赔付。

重疾险:

一般情况下,重疾险都是有等待期的,时间为90天、180天、360天不等。

比如:

从上述图片可以看出:保单生效后的180内,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保单生效后的180天后,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付责任。

在重疾险这块,等待期内,有这么几种特殊情况:

1.买了重大疾病保险,过了一段时间,但是没过等待期生病了

举个例子:假设马大姐购买了一份弘康健康一生重大疾病A款,等待期是180天,是完全符合此款产产品的健康告知的。但是在2个月后,马大姐因为急性阑尾炎住院做了割除阑尾手术。

其实,对于马大姐的这种情况,小编觉得对购买的重疾产品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像感冒、发烧、拉肚子等情况,都是常见可以治愈的疾病,对重疾理赔不会有啥影响。

2.购买的附加轻症的重大疾病保险,过了一段时间,但是没过等待期就发生符合保险条款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给赔吗?

关于还未过等待期就发生轻症疾病理赔,这个小编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不赔!为啥?对不起,没过等待期!

虽然不给赔付,但是对于附加的轻症合同,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处理办法。

一般有这2种:

(1)等待期确诊轻症,主附险合同一同终止:轻症疾病一般是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上的,即:重大疾病保险为主险,而轻症疾病保险为附加险。有很多含有轻症疾病产品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在等待期确诊轻症疾病后,会主险和附加险合同一同终止,有的是退还所交的保费,有的是退还保单价值,要根据具体的产品进行分析。

(2)等待期确诊轻症,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虽然等待期确诊了轻症疾病,无法得到轻症疾病理赔,只有轻症疾病合同(附加险)终止,而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主险)仍会继续,也不会影响后期得重疾的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比如上面小编举例的弘康健康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就是这样的情况。

3.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过了一段时间,但是没过等待期就发生符合保险条款的重大疾病或与重大疾病相关的身体异常和健康状况,保险公司给赔吗?

关于还未过等待期就发生重大疾病保险理赔,这个小编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不赔!而且市场上大多数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在等待期内查出来重疾, 保险合同终止,返还所交保费或返还现金价值!

所以,在等待期内发生重大疾病或身体出现与重疾相关的异常,保险公司都是不赔付的!

寿险:

一般情况下,是有等待期,时间为180天不等。

比如:

以弘康大白为例

从上述图片可以看出:保单生效后的180内,发生了身故/伤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保单生效后的180天后,发生了身故/伤残,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付责任。

这里小编要特别提醒一点:一般寿险条款规定,因自杀导致的身故,2年内保险公司不赔付。

小编·小结:

有些人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了,出了事就一定赔,是大错特错了!

目前只有意外险是可以的,其他健康和人寿险种都不可以,都存在等待期的。如果是过了等待期后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事故,医疗险、重疾险、寿险是正常赔的;如果是在等待期内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只退还保费,甚至有些保险公司连保费也不退,只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最后,小编要提醒大家的是:买保险时一定要看清等待期,等待期越短越好,如果没有严重不适,等待期内最好不要看病或体检,等过了等待期再去不迟。

等待期,投保母婴险需留意保险“等待期”


今年,多个城市预计将进入生育高峰,伴随着对“龙子龙女”的期待,越来越多的“龙妈龙爸”们把目光投向保险。因此母婴保险、生育保险等专属保险近来备受关注。

通常我们说的生育保险是指社保的一部分,为参保的生育女性提供生育津贴以及生育医疗费。而商业保险中也有很多为女性提供孕期保障的产品,这类产品的保障范围常常涵盖了胎儿,因此常被称作“母婴保险”或“妇婴保险”。

作为孕妇的专属保险,母婴保险的特点在于针对一些女性妊娠疾病和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给予保障,前者如弥漫性脉管凝血症、宫外孕、绒毛膜癌及恶性葡萄胎,后者如先天性脑积水或唇裂等。

中德安联保险专家提醒准妈妈们,在选购母婴保险时,一定要留意保险的“等待期”。所谓的等待期,顾名思义就是有等待期的保险利益要在等待期结束后才开始生效,而在等待期内出险,保险公司仅退还保费,不会按照保额赔付。

据了解,目前母婴保险产品的等待期往往在30天到一年不等,举例来说,如果准妈妈在怀孕5个月时投保了一份等待期为180天的母婴保险,那么在剩余的妊娠期间都无法享受到保险保障,保障意义也就大打折扣了。所以,准妈妈们务必仔细了解保险条款,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进行投保。

母婴保险虽针对性强,特点鲜明,但从往年销量来看,市场反应始终比较平淡。除了等待期这一因素之外,还有不少女性消费者是怀孕以后才想到投保,而此类保险产品往往规定在风险高发的怀孕28周以上不能投保,由此错过投保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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