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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放心理财财富版终身寿险特色

2021-05-25
泰康保险基础知识 家庭特色保险规划 保险财富传承与规划

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C款条款

一、保险责任及保险责任免除

1.1保险责任

一、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见3.17释义)导致身故,本公司(见3.17释义)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为以下金额中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

2、投保人累计所缴保险费扣除投保人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后的余额。

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之和:

1、按非意外伤害身故给付的保险金;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并有效的所有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系列产品(见3.17释义)以及泰康稳健理财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的保单账户价值累计超过150万元的,则前述产品该项给付累计最高以150万元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时年龄达到或超过65周岁(见3.17释义)且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并有效的所有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系列产品以及泰康稳健理财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的保单账户价值累计超过5000元的,则前述产品该项给付累计最高以5000元为限。

若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本公司按本条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1.2保险责任免除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下列任一原因而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给付本合同

1.1条约定的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含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以后自杀,本公司按1.1条约定的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承担保险责任,不再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因从事犯罪活动或因拒捕(见3.17释义)而导致的被伤害;

四、被保险人被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期间遭受伤害或被判刑入狱期间遭受伤害;

五、被保险人使用毒品(遵医嘱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见3.17释义);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见3.17释义)期间所患任何疾病;

八、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二、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被伤害;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见3.17释义)、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时被伤害。

因上列任一原因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退还给投保人,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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