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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新品!新华稳得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上市

2021-05-24
分红保险知识 新乡新华保险规划 保险要提前规划
2019年10月15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全国视频会,隆重宣布稳得盈两全保险(分红型)正式上市。稳得盈”是一款突出资产负债对接竞争力的五年期分红两全保险产品。

新华稳得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介绍

投保年龄 : 出生满30天、不满70周岁

保险期间 : 5年

交费方式 : 一次交清

等待期:180天

销售渠道:银行代理

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1、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等待期内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18周岁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金额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18周岁之后、41周岁(不含)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金额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倍;

(3)41周岁之后、61周岁(不含)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金额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4倍;

(4)61周岁(含)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金额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倍。

三、其他权益

1、浮动分红:可享有保单红利分配机会,领取方式可选择现金领取或累积生息

2、保单贷款:合同有效期内,且符合合同约定的保单贷款条件,如有资金需要,可办理保单贷款,缓解不时之需。(注: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 )

新华稳得盈两全保险(分红型)案例演示

王女士,35周岁,为自己投保了新华稳得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一次性交保费20万,基本保额218400元,,保险期间5年。

王女士享有5年身故保障,满期可领取生存金,还有每年分红。

保单具体利益演示如下:

假设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以中档红利测算:

总结

新华稳得盈两全保险(分红型)是新华保险推出的一款保险产品,一次交费即可享有五年保障,满期给付基本保额、兼顾身故保障,还可享有保单红利分配机会,分享保险公司经营成果。

延伸阅读

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介绍


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简介: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为您提供高额疾病、意外身故保障,特别是特定交通身故保障高达3倍。获得满期保险金的同时还可分享公司的分红收益,让您投资投保一投两得。

保险期间:6年/10年/15年

产品特色:

理财有利:多重收益,分红添彩,抵御风险,保值增值。

保障有力:疾病身故,意外身故,高额赔付,有力保障。

满期有礼:满期给付,保全资产,稳健理财,投资有礼。

投保案例:洪先生,30岁,企业中级管理人员。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洪先生时刻将家人的幸福生活放在心上,因此对自己的健康保障及家庭资产的低风险投资十分重视。经过综合比较,洪先生为自己投保了国寿鸿盈两全保险,选择10年保险期间,5年交费,每年交费1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11,120元。

洪先生可以获得的保险利益如下:

高额保障。如果洪先生不幸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可获生命保障金10,000,合同终止。

一年后因疾病身故,可获得生命保障金11,120×身故时的交费年数,合同终止。

在乘坐火车、轮船和航班班机期间外因意外伤害身故,可获得生命保障金11,120×身故时的交费年数×2,合同终止。

在乘坐火车、轮船和航班班机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可获得生命保障金11,120×身故时的交费年数×3,合同终止。

稳定收益:洪先生生存至年满4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时可获得满期金额55,600元+复利累积的红利收益,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疾病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意外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乘坐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3。

2、被保险人在乘坐火车、轮船和航班班机期间外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2;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2。

华夏鸿利两全保险(分红险)上市


选择一款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至关重要,那么该如何选择呢?近来,有人来电咨询华夏鸿利两全保险,那么这款保险适合什么人群呢?保障如何呢?

据了解,从2012年1月份开始,华夏人寿在北京、河南、江苏等12家分公司所在地省(市)的工、农、建及邮储银行网点均可购买到新推出的“鸿利”两全分红保险。

该产品的特点是:一、投保人群更广泛,投保年龄区间在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满足了人生不同阶段对于投资理财产品的个性化需求;二、人身保障更全面,对客户的疾病、一般意外、指定交通工具意外保障一应俱全;三、保单借款更快捷,十天犹豫期过后,客户即可根据需要启动保单质押贷款功能,实现资金短期周转;四、理财更安心,客户除获得保证的满期收益外,还可获得保险公司的红利分配及红利的累积利息。

发行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2006年12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40亿元,目前已在全国开设15家分公司,股东主要由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发展公司等六家大中型企业构成。

适用客户有稳健理财需求的中高端客户,帮助客户在实现稳健资金稳健增值的同时,兼顾到支取的灵活性,并能分散家庭风险。

产品特色回报稳健、放心理财:本产品无论从投资方向还是政策层面,均可让客户的闲置资金实现稳健增值;保障多重、风险分散:理财不仅是发财,它应该包括3个层面:攒钱、护钱、生钱。鸿利A款提供了最高达4倍的多重意外伤害保障,稳健增值的同时,还可以实现护钱的功能;变现灵活、手续快捷:犹豫期之后,客户可以随时启动保单质押贷款功能,实现资金短期周转;合同生效满两年后,每年的现金价值递增均在3%以上,也可以满足客户对资金的使用需求。

产品详情(保险利益)满期:基本保险金额+累计红利疾病身故:基本保险金额普通意外:2倍保险金额指定交通意外:4倍保险金额航空意外:4倍保险金额。

产品点评:该产品投保人群更广泛,投保年龄区间在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满足了人生不同阶段对于投资理财产品的个性化需求,人身保障更全面,对客户的疾病、一般意外、指定交通工具意外保障一应俱全。

重要提示:1、银行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通过银行、邮政储蓄等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银行是代理销售机构。2、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时请着重了解它的保障范围是否能满足需要,不宜将银行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进行简单、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储蓄的替代品。3、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既具有风险保障功能,又具有一定的储蓄属性,其产品说明书中的高、中、低档测算数字只是对未来收益的假设,不能保证您未来的实际收益。不同分红保险提供的保障和收益程度不同,请不要作简单、片面的比较,更不要与其他类型的产品收益或银行存款作简单比较。4、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都规定有犹豫期(您收到并书面签收保险单起10日内)。请在犹豫期内充分考虑所购买的产品是否符合您的需要。犹豫期内退保,您可以取回全部已缴纳保费,保险公司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犹豫期过后退保,您将承担较高的退保费用。5、请如实填写投保书中的内容,并亲笔签字确认。

太平喜盈丰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太平喜盈丰两全保险(分红型)是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一款商业养老保险分红险产品。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退休金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太平喜盈丰两全保险(分红型)适用年龄为60天-60岁,保障范围为满期生存金。

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简介

太平人寿历史悠久,1929年始创于上海。历史上的太平人寿,凭借强大的民族资本实力,众口皆碑的企业声誉和稳健专业的经营风格,发愿“惟有人寿保险可以解决人生问题”,在中国近现代保险发展史上,独树一帜,成为实力最强、规模最大、市场份额最多的民族保险业代表,书写了中国保险业的辉煌历史篇章。

经营范围:太平人寿的寿险服务分为保障与投资两大门类,数以百计的产品覆盖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子女教育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各个领域。目前,太平人寿主要通过个人寿险营销(代理人)、银行代理、渠道合作、互联网及电话销售等营销模式销售保险产品,另外,太平人寿还设立了专业养老金公司拓展企业年金领域。

太平喜盈丰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特色

三大保障重重到:身故保障、意外身故保障、交通意外身故保障,三层保障重重递进,让您拥有高额保障;守望生命价值,护佑太平家园,助您夯实品质生活的基础!

五年丰收滚滚来:资产管理专家倾情打理,完全值得您信赖!更有每年增额红利分红,财富步步升值,五年满期高额领取,使您坐享丰收果实!若您急需资金,可作保单质押贷款,保证财富流动若水!

太平喜盈丰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事项被保险人年龄:60天-60周岁保险期间:5年缴费方式:一次性缴费分红方式:增额分红,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太平喜盈丰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3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4,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在按上述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的同时,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三、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乘坐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所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在按上述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的同时,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四、满期生存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5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10大利益条款


“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是中国人寿在银行保险渠道推出的一款新型分红险,于2010年2月1日上市。为被保险人提供了高达两倍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障和高达三倍的火车、轮船、航班意外身故保障。

产品特色

理财有利:多重收益,分红添彩,抵御风险,保值增值。

保障有力:疾病身故,意外身故,高额赔付,有力保障。

满期有礼:满期给付,保全资产,稳健理财,投资有礼。

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为六年、十年和十五年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1、现金领取;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 ,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第七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年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三年、五年和十年。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条:释义

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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