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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压力过大要退保?减额交清了解一下!

2021-05-10
保险保额的规划 新常态下保险规划 新常态下的保险规划
经常会有朋友在买了保险几年之后,才发现买的保险不合适自己、保障不够,或者发现这份保险的支出占了太多的预算,缴费压力太大,此时就会产生退保的想法。

我们知道,退保的损失是非常大的,只能拿回现金价值,无法退回全部保费。这时,有些保险业务员就会为我们推荐一种名为“减额交清”的做法,不仅以后可以不用再交保费,而且保障也不会失效。这是怎么做到的呢?减额交清是没有损失的吗?比起退保是划算还是不划算?今天我们就来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一、什么是“减额交清”?

减额交清,指的是在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将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剩下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额,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通俗来说,就是你不想再继续缴费时,可以将保单现有的现金价值作为保费一次性缴纳掉,余下的保费就不需要再交了,保额会相应降低,保单继续有效。

有了减额交清,就可以避免投保人因经济压力无法继续缴费而被迫失去保障的情况,减额交清后保费就不会再成为投保人的负担,而保障也不会就此失效。

不过,也并非所有的保险都具有减额交清的功能,一般是在终身寿险中比较常见,想知道自己买的保险是否有这个功能,可以去看看保险条款里有没有。

二、减额交清有什么损失吗?

减额交清可以缓解缴费压力,同时保有保障,听起来似乎非常不错,但减额交清绝非没有损失,办理减额交清之前最好还是了解清楚。

① 保单现金价值清零

如果申请了减额交清,那么保单所拥有的现金价值,就会全部用来抵扣保费。所以此后保单就不再具备现金价值。

② 保额下降

其实可以这样理解,减额交清就是将保单现有的现金价值作为保费,一次性趸交一份和原来保障内容一样,但保额相应降低的保险。一般来说,减额交清时保额降低的幅度还是比较大的,也就是说你的保额会显著下降,保险金会“缩水”。

③ 保单权益有限制

减额缴清后,以前的保单可享受的很多权益也就不复存在了,比如不能退保、不能保单贷款、没有保单分红等,这是因为保单的现金价值已经没有了。某种意义上来说,减额交清之后的这份保单,基本上就是一份“动不了”的保单。

三、减额交清划算吗?我该选择退保,还是减额交清?

其实,选择退保还是减额交清,需要看你的具体情况。

这两种方式,说不上哪种更划算,它们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但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退保可以在当下拿到保单的现金价值,但从此不再享受保单的保障;而减额缴清则拿不回现金价值这笔钱,但后续依然可以享受一定保障,只是保额会比较低。而且,具体产品不同,每年的现金价值、减额交清的保额也会有很大差异,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一般来说,如果您觉得这份保险性价比低,保障不足、又占用了太多预算,这份保险不想要了,那么此时减额交清获得的保障也非常有限,选择减额交清就没有什么意义了,不妨果断退保,拿回现金价值,及时止损。

如果您想要退保的原因只是经济上无法负担,对于保障的内容还比较满意,那就可以权衡一下减额交清与退保的利弊再做决定。如果减额交清的保额相比当下现金价值还算比较可观,或者此时身体条件已经不允许您重新选择其他保险,那就可以考虑采取减额交清的方式,将这份负担过重的保险“置换”成一份保额较低的,仍能保有一份保障。

四、总结

减额交清,基本上相当于用你退保的钱,趸交买一份同样的产品,保障不变,保额变低。

在一些情况下,减额交清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个人性化的功能。不过,也不能武断地认为减额交清比退保更划算,在遇到两者的抉择时,投保人还是需要从自己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理性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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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减额交清的含义和作用


减额交清(简称:减保)是指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功能仅限于标准体,它是投保人失去交费能力的情况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减额交清的举例说明

假如您以分期付款方式,买下一套漂亮的房子,可在付了五年后,由于种种原因,您无法再交余下的款项。这时,通常房产公司会告您违约或在扣除房租及违约金后退您部分房款,请您走人。但有一家房产公司可以为您提供一套小点房屋,且剩下的钱分文不付。这就相当于保险中的减额交清:当您因为种种原因不再缴费时,通过办理减额交清,相应降低保额,可减少由于退保带来的损失。

减额交清的办理

办理减额交清的手续非常简单。只要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连同保单一起交至保险公司即可。需要注意的是,书面申请一定要在续期保费的宽限期期满之前,也就是缴费日后的两个月内;并且减额交清还必须建立在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前提下,以及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能低于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

业内专家认为,减额交清适合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缴付保费的客户。如果只是一时出现资金周转问题,投保人可以通过自动垫缴、改变缴费方式等其它方式解决,尽量不要选择减额交清为好。因为,减额交清后,毕竟其保额降低,减少了利益所得。

保险知识,保费压力不宜过大


金融危机的阴霾尚未完全消散,其“破坏力”早已波及不少工薪阶层。瞧,原本“专属”房奴的“断供”现象,时下也开始出现在一些投保人身上。只因危机影响了他们的工作及日常收入,导致保费支出压力甚大,面临“断供”之虞。

譬如,在外企工作的苏先生三年前就为自己和妻子分别投保一款两全险和一款终身医疗险,还为女儿购买了儿童教育金保险,每年总保费支出逾2万元。原本,夫妻俩的收入尚能维持保费缴纳,但金融危机发生后,苏先生今年初不幸被公司裁员,至今尚未找到合适的工作。如此,保费支出令苏先生压力倍增,就琢磨干脆退保了事。应该说,苏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出于种种原因,确实有不少投保人在遇到保费“断供”危机时,最终放弃缴费,任保单自生自灭。其实投保人不知道,保险公司早已考虑到这种情况,制定策略帮助投保人化解危机。

保单中止与复效指停止缴纳保费,令保单效力中止,在可以恢复保单效力的有效期内重新让保单“复活”一般为两年。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在一定时间内恢复保障,不让保单彻底失效,能解决一时的经济危机。缺点是在保单“复活”前,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负理赔责任。

自动垫付保费对于分期缴费的保单,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费,保险公司可将保单的现金价值垫缴应缴保费,以维持合同效力。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若保单现金价值充足,可免于投保人缴纳保费,缓解一时危机,而保险合同效力尚存。缺点是使用了保单现金价值,若在补上现金价值前发生事故,一旦赔付的保险金与保单现金价值挂钩,前者就会减少,保障会受影响。

利用减额缴清在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按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缴保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缴清的全部保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额,使保单继续有效。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保险公司会将投保人已缴保费分摊到未来缴费期限,使合同顺利期满。投保人或能领取保险金,或保单约定的保障继续生效。缺点在于,由于投保人已缴保费分摊到所有缴费期限,每一期的缴费额必然比原先合同规定的少,投保人的保险权益也会相应减少。

媳妇能给婆婆投保吗?这些保险知识要先了解一下


媳妇能给婆婆投保吗?我想在这里有必要和大家来说一下,保险还真不是你想买给谁就买给谁!

因为我们每每翻开合同,都能看到: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指某某保险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某某保险合同”。

再仔细翻翻就发现有不少“被保险人”、“保险人”、“受益人”等这类名词,是不是一头雾水了?先了解下这些名词在合同中的关键定位!

保险人:就是承保的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中国人寿…)

投保人:就是交保费的人

被保险人:拥有保障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领钱的人

是不是清晰些了呢?

1、谁可做投保险人?

根据《保险法》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要存在保险利益才能为其投保的

什么叫“具有保险利益”呢?

就是如果我想给一个人买人身保险,他的寿命或身体,要和我有着“利害关系”。

听着有点绕是吧!

你可以这样理解,他活着且身体健康,对于我来说,能保证我的经济利益;而如果他死亡或者伤残,会使我遭受经济损失。

举个例子,夫妻双方的经济往往绑定的很紧密,对于大多数普通家庭,如果一个人发生了不幸,另一个人的经济压力马上就会变大。

2、给他人投保的三种情况

所以我们可以给自己投保,完全没有问题,而给他人投保,通常就基于三种情况:

-亲密的血缘关系,比如父母与子女;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比如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双方;

-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如雇主与其重要的雇员之间等。

在我国,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投保人误区

但媳妇给婆婆买保险,可以吗?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所以你只能换个投保人,才能让这份合同生效!

不具有保险利益的还包括:

(1)姐姐为亲弟弟投保

(2)儿媳妇为对方父母投保

(3)爷爷为孙子买保险

都买不了,只能让她本人投保,你给他打钱…至于打多少年呢……(这是个问题)

4、是夫妻,那不会有问题了吧!

是夫妻就可以买了,对吧!

这里需要说明下:是夫妻也不能静悄悄的给他买,后期给他个惊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这是为了被保险人的安全考虑,对于寿险等含有被保险人死亡条款的保险,只要是符合上面关系的,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

就比如老婆给老公买保险,需得到老公同意,如遇到需签字情况,需本人进行签字,否则合同是无效的

5、给别人投保,需注意什么?

(1)如实告知:在投保时,投保人需了解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就像我们为父母买保障时,一定要告知往年的体检结果和住院情况)

(2)按时缴费:别忘记每年按时缴费,以防保单失效

(3)出险通知: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防止过了理赔时效。

若有不懂的问题或者想了解更多的情况,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咨询客服。​

媳妇能给婆婆投保吗?这些保险知识你要先了解一下


媳妇能给婆婆投保吗?我想在这里有必要和大家来说一下,保险还真不是你想买给谁就买给谁!

因为我们每每翻开合同,都能看到: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指某某保险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某某保险合同”。

再仔细翻翻就发现有不少“被保险人”、“保险人”、“受益人”等这类名词,是不是一头雾水了?先了解下这些名词在合同中的关键定位!

保险人:就是承保的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中国人寿…)

投保人:就是交保费的人

被保险人:拥有保障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领钱的人

是不是清晰些了呢?

1、谁可做投保险人?

根据《保险法》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要存在保险利益才能为其投保的

什么叫“具有保险利益”呢?

就是如果我想给一个人买人身保险,他的寿命或身体,要和我有着“利害关系”。

听着有点绕是吧!

你可以这样理解,他活着且身体健康,对于我来说,能保证我的经济利益;而如果他死亡或者伤残,会使我遭受经济损失。

举个例子,夫妻双方的经济往往绑定的很紧密,对于大多数普通家庭,如果一个人发生了不幸,另一个人的经济压力马上就会变大。

2、给他人投保的三种情况

所以我们可以给自己投保,完全没有问题,而给他人投保,通常就基于三种情况:

-亲密的血缘关系,比如父母与子女;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比如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双方;

-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如雇主与其重要的雇员之间等。

在我国,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投保人误区

但媳妇给婆婆买保险,可以吗?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所以你只能换个投保人,才能让这份合同生效!

不具有保险利益的还包括:

(1)姐姐为亲弟弟投保

(2)儿媳妇为对方父母投保

(3)爷爷为孙子买保险

都买不了,只能让她本人投保,你给他打钱…至于打多少年呢……(这是个问题)

4、是夫妻,那不会有问题了吧!

是夫妻就可以买了,对吧!

这里需要说明下:是夫妻也不能静悄悄的给他买,后期给他个惊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这是为了被保险人的安全考虑,对于寿险等含有被保险人死亡条款的保险,只要是符合上面关系的,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

就比如老婆给老公买保险,需得到老公同意,如遇到需签字情况,需本人进行签字,否则合同是无效的

5、给别人投保,需注意什么?

(1)如实告知:在投保时,投保人需了解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就像我们为父母买保障时,一定要告知往年的体检结果和住院情况)

(2)按时缴费:别忘记每年按时缴费,以防保单失效

(3)出险通知: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防止过了理赔时效。

若有不懂的问题或者想了解更多的情况,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咨询客服。​

招商信诺传家典范财富版产品汇总(减额交清、保单借款、免责)


招商信诺传家典范(财富版)终身寿险为18-70周岁人群者提供意外和非意外身故保障,还有减额交清、保单借款等功能,让资金更加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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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传家典范财富版还有减额交清和保单贷款等功能:

1、减额交清: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额交清,经保险公司同意,将按以下约定的现金价值扣除主合同未还款项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付清的保险费,重新计算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继续有效:

(1)如果投保人是在宽限期开始前申请减额交清的,以投保人方申请减额交清后的下一

个保单周年日的现金价值为准;

(2)如果投保人是在宽限期内申请减额交清的,则以宽限期开始之时的现金价值为准。

2、保险单借款: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主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

每次借款的期限最长为 6 个月,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0 元,累计借款本息不得超过借款时主合同现金价值的 80%,且最终以保险公司审核通过的借款金额为准。借款本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前(含当日)偿还。如果逾期未偿还,则借款利息并入借款金额视同重新借款。

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时,主合同效力中止。保险公司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承担保险责任。

招商信诺传家典范财富版什么情况下不保?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伤或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终止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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