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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和可持续问题影响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

2020-05-08
做好养老保险规划 养老保险规划 养老保险知识

养老问题的不断加剧使得养老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也迫在眉睫。据相关专家称,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面临着公平与可持续两大问题的挑战,也只有妥善处理这两大问题,才能真正解决养老问题。

郑秉文称,目前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不太公平、不太可持续的地方——这给未来进行顶层设计提出了两大挑战:

对于公平问题,郑秉文表示,应从三个角度去看,一是不同人群之间的不公平,如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二是不同部门之间的不公平,最典型的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间;三是如何看待目前的公平概念,公平是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的,与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连,与制度的阶段发展需要和努力方向有关系。

郑秉文说,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恐怕更多是强调多缴多得,强调精算中性因素,使个人缴费与未来受益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

对于可持续性问题,郑秉文表示,可分为两类,一个是政治上的可持续性,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它的福利水平应该是相对稳定的;另一个是财务上的可持续性。

郑秉文称,2012年的养老制度改革,由于没有顶层设计,一开始就遇到了极大困难——如何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如何处理好投资收益和参保人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它的改革失败是一个必然。“2013年的顶层设计,四个学术机构中三个提出了名义账户的制度理念,基本达成了共识,所以2013年的养老保险改革方案的设计、研究成功了。”

“2014年的改革,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将会是一个突破口,引领2014年改革方案的诞生。”郑秉文称。

郑秉文透露,新的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内容主要有十个方面,包括调节机制,调节结构,扩大覆盖面,降低费率,提高退休年龄,住房供应体系改革,社会保障财务体制要改革,社会保险基金投资体制改革,企业年金的改革,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改革等。

据了解,去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等四家单位受人社部委托,分头制定了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方案并已上交人社部。

而据参与养老保险顶层设计的一位内部人员向媒体人透露,目前,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正等待最后的审批。

延伸阅读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贯彻意见出台


日前,市政府印发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府〔2017〕37号,以下简称《贯彻意见》),对改革的范围、基金筹集、待遇计发、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等政策进行了明确。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贯彻意见》实施前已退休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用缴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平稳过渡”,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保持原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国家、省等规定的项目(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并按改革后各年度本人实际缴费工资之和的12%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四)职业年金。

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个人、单位分别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4%、8%缴费,全部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工作人员退休时,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或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20xx年深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细则出台


深圳市政府印发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细则进行了明确。《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意见》,深圳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月缴纳。单位缴纳的比例为参保员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意见》实施前已退休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用缴费。

《意见》提出,本次改革将根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平稳过渡”这一思路,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保持原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

同时,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意见》指出,参保人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并按改革后各年度本人实际缴费工资之和的12%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据了解,深圳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还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建立了职业年金制度。

根据《意见》,个人、单位分别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4%和8%缴费,全部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工作人员退休时,可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或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公务员的保险制度


公务员的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建立的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一种辅助形式。其目的在于满足公务员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公务员保险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公务员保险制度为部分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帮助,使他们能够尽快恢复劳动能力,这对减轻国家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的发展,无疑是有益的。

(二)公务员保险制度的实施和逐步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确保公务员健康地工作并解除公务员的后顾之忧,这对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把全部精力投身于工作之中无疑也是有利的。

(三)健全的公务员制度还可以使公务员体会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使他们更加自觉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努力工作。

公务员的保险制度与公务员的福利制度一样,都是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一种辅助形式,都是公务员的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但公务员保险制度具有自己的一些特征:一是公务员保险的对象是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以及应当由他们供养的直系亲属;二是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丧失劳动能力或待业原公务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三是保险的组织与实施都是社会化的。从公务员保险制度的这些特征看,公务员保险制度所遵循的是社会主义的物质保障原则。

我国公务员保险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公务员因公负伤、致残、死亡的保险待遇;

2.公务员非因公负伤、致残、死亡的保险待遇;

3.公务员疾病的公费医疗和保险待遇;

4.公务员生育的保险待遇;

5.公务员退职退休的保险待遇;

6.公务员待业期间的保险待遇;

7.公务员供养直系亲属的保险待遇;

8.公务员集体保险待遇。

对上述公务员保险项目的实施范围、待遇标准、资金来源和管理办法,国家都要通过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具体明确的予以规定,以便于使公务员保险制度的实施依法进行。

青岛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发展


身患重大疾病、罕见病的患者家庭往往会背负沉重的医疗负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贫放弃治疗的现象时有出现。为了制止此种情况的发生,7月1日起,青岛市正式施行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和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在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医疗护理、医疗专护或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的参保老人,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最高可报销96%。

2013年7月1日起,青岛市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参加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患者,已享有正常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的,可享受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同时引入责任医师制度,从具备一定的医德水平,并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资质定岗医师中选择责任医师。

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个人自费费用部分,所有患重大疾病的参保患者不分病种,自费费用超过5万元的,超过部分按60%给予救助,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对享受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不设5万元的救助起付线。对临床使用费用较高、疗效显著,且难以使用其他治疗方案替代的药品和特殊医用材料,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签订准入协议,按照协议内容纳入救助范围。

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救助,所有患重大疾病的参保患者不分病种,自负费用超过2万元的,超过部分按70%给予救助。对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参保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自负费用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对一个医疗年度内已超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参保患者,超限部分按9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额不超过20万元。

青岛市人社局医保处工作人员介绍,大病医疗救助不分病种,比如“非典”可能是由普通感冒引起的,治疗花费可能会很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合理花费超过一定额度就可享受医疗救助。

提示:青岛大病救治制度的实施,最大程度上的降低了重大疾病患者的经济负担,有效的遏制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贫放弃治疗现象的发生,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一大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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