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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是不同的

2021-05-03
保险是人生的规划 教育金保险规划的流程 国外的保险是怎样规划的

有朋友问我,她的孩子到了生育的年龄,听说有生育保险金,领取生育保险金需要什么条件。其实,各地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是不同的,今天我给大家说一说南京、成都、上海、广州的领取条件。

南京的规定是:

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你换工作的时候如果生育保险中断过,那么要重新开始计算时间了,南京的政策还是有些人性化的,生孩子时已经缴纳生育保险,但不够时间的,可以生过孩子后等时间满了再办理报销手续。如果你换单位后,新单位没有为你缴纳生育保险,而你的老公的单位为你老公缴纳了生育保险并满足时间要求了话,你也可以在你老公的单位办理报销,不过只能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标准的50%支付了

以成都市为例。《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持有生育证的女职工,在生育后的60天内,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持疾患生育部门发给的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新生婴儿已入户的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手续。

成都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

一、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申领生育保险金时无欠费。

二、申领生育保险金的人员除符合《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59号令,以下简称59号令)规定的条件外,生育或流产60日以内不间断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不包括补缴时间,下同)须满24个月。生育或流产60日以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满24个月的,不属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生育保险金的范围。

三、2003年2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申领生育保险金时除提供59号令规定的证件、证明及有关资料外,有用人单位的人员须提供力、理参保缴费手续时经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已注明备案标识的《录用人员花名册》、单位与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被录用人员系外来务工劳动者的还要同时提供《外来人员就业证》);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须提供力、理参保缴费手续时本人户籍所在的街道或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失业证》,本人系外来务工劳动者的提供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发给的《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就业证明。

上海市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四)其他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并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广州市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现已离职,而且怀孕了,生育保险已经购买满一年;

(2)、现已离职,而且怀孕了,生育保险未购买满一年,但续买可以在生产之前满十三个月,来得及办理定点医院;

(3) 、军人军属人员, 军人军属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在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前,需提供另一方的军官证或士兵证和结婚证(原件)。军人军属人员须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到医保中心进行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4)、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

经政府批准,企业在被批准关闭或法院裁定破产之月,应填写《广州市关闭,破产企业怀孕女职工名 册》一式三份,连同本单位关闭或破产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女职工怀孕诊断证明(注 明怀孕周数及有医院盖章)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再到医保中心进行生育就医身份确认。

(5) 、当年从机关调入企业人员

当年转业,复原,退伍的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从参保当月起(十二个月内),单位无欠费的,凭相应证件或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再到医保中心进行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6) 、原来在省社保或是在外地参保后转入本市人员

提供省社保局或外地社保机构出示的参加生育保险年限的证明,在本市必须是参保状态,并且参加了生育保险,本市与外地或省社保的生育缴费年限累计满一年的,先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再到医保中心进行生育就医身份确认。

延伸阅读

生育保险金领取流程与领取条件介绍


前面小编介绍到了生育保险计算与报销比例,那么生育保险金领取流程是什么呢?该准备什么资料呢?

生育保险领取的流程是: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到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办理(社保局)--符合条件即可办理,凭办理凭证即可到银行领钱。

生育保险计算办法

具体计算方法:1、不是晚育,顺产: 2892×3+3000=11676元2、不是晚育,刨腹产: 2892×3.5+3000=13122元3、晚育,顺产: 2892×4+3000=14568元4、晚育,刨腹产: 2892×4.5+3000=16014元

另外,2892元是最低生育生活津贴基数,如果单位缴纳基数比2892元高,还是按照实际缴纳社保基数的来。

举例说明:如一从业妇女上一年度月工资性收入为10000元人民币,高于本市月平均工资300%,即高于 9876元人民币,则按规定其最高社保缴费基数是9876元人民币,则其生育生活津贴的发放数额为每月9876元人民币×按规定应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不足部分的每月124元人民币应由企业自行解决。

一、申领生育保险金的准备材料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直接到就近的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在柜台填写《办理生育保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均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1) 本人身份证(2) 夫妻双方的结婚证(3) 夫妻双方的户口本(4) 医院出具“生育医学证明”, 即出院小结, 上面注明顺产还是难产(5) 医院出具宝宝 “出生证明”,全国统一的(6) 活期储蓄卡(女方实名制卡):浦发银行、工商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7) 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8) 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9) 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10) 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11)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

二、哪些人符合申办条件

领取的条件:

一、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申领生育保险金时无欠费。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5.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6.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二、申领生育保险金的人员除符合《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59号令,以下简称59号令)规定的条件外,生育或流产60日以内不间断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不包括补缴时间,下同)须满24个月。生育或流产60日以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满24个月的,不属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生育保险金的范围。

三、2003年2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申领生育保险金时除提供59号令规定的证件、证明及有关资料外,有用人单位的人员须提供力、理参保缴费手续时经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已注明备案标识的《录用人员花名册》、单位与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被录用人员系外来务工劳动者的还要同时提供《外来人员就业证》);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须提供力、理参保缴费手续时本人户籍所在的街道或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失业证》,本人系外来务工劳动者的提供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发给的《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就业证明。

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的条件


失业保险金是您不幸失业了,在您再就业过程期间由社会保障部门给您支付一定生活费用。当然,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也有一定的条件。

享受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是有一定条件的: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是是指下列情况: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出名和辞退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以及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已办理事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条件和领取标准

关于领取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国家会适时调整,目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激发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小于35岁的失业人员。第1至12个月为每月445元,第13至24个月为每月410元。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大于等于35岁,或累计缴费满10年不满25年的、小于45岁的失业人员第1至12个月为每月500元,第13至24个月为每月410元,延长领取支付标准为每月410元。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5年的、大于等于45岁,或累计缴费年限25年以上的失业人员,第1至12个月为每月550元,第13至24个月为每月440元,延长领取支付标准为每月410元。

关于领取条件。《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领失业保险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本人在职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解除、终止劳动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按照本细则规定办妥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该细则还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暂停发放失业保险金;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工作;应征服兵役;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上述原因消失后,失业人员可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再次失业者可以再次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相关法律常识:

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

保险首先是一种经济制度。

保险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运用多数单位的集体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

生育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的领取条件


生育保险金又叫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生育保险的申请程序

首先,由女职工所在单位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凭女职工生育子女的准生证、出生证等有关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手续,其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对符合领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再次,由企业按规定向女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金的领取条件:

(一)、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申领生育保险金时无欠费。

(二)、申领生育保险金的人员除符合《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59号令,以下简称59号令)规定的条件外,生育或流产60日以内不间断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不包括补缴时间,下同)须满24个月。生育或流产60日以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满24个月的,不属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生育保险金的范围。

(三)、2003年2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申领生育保险金时除提供59号令规定的证件、证明及有关资料外,有用人单位的人员须提供力、理参保缴费手续时经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已注明备案标识的《录用人员花名册》、单位与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被录用人员系外来务工劳动者的还要同时提供《外来人员就业证》);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须提供力、理参保缴费手续时本人户籍所在的街道或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失业证》,本人系外来务工劳动者的提供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发给的《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就业证明。

东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和领取标准


近日,网友毛女士在网上留言说到,我大学毕业后在本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至今已有5年,单位按规定为我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今年3月,我因故主动辞职,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

根据东莞市的相关政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 中断就业的;

(三)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东莞市人保局答复:根据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毛女士是主动辞职,属于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此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东莞市户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根据《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核定。2005年3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574元,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为460元。而从2006年9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690元,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为552元。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核定为:缴费年限(含视同)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和领取期限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北京市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了新的规定。

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是什么?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12%的缴费比例及每人每月3元标准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规定》分配个人账户。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医疗补助金中统一支付,个人不缴费。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先行垫付,待失业保险基金补足后并入统筹基金。

三、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在为北京市登记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手续。

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系统记录的领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数据,于每年12月向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基金划转申请,经核对批准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基金转账处理。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自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当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其缴费时间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六、同一个自然年度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其失业前后、再就业前后享受同一门诊(住院)起付线,所发生的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及住院次数累计计算。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连续两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即月起失业保险基金中止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失业人员重新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后,需同期重新办理基本医疗参保缴费手续。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补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八、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作关系)或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存档机构终止、解除存档关系后,本人应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北京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多少?

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超过5年,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北京市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不属于199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实施范围,按照本规定新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的职工,本规定实施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和手续


上海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调整后,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每档增加130元,分别提高到885元/月、940元/月、99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按照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确定托底标准。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成了市民关心的问题,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需要哪些条件和手续?

上海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但不得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具备哪些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上海城镇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失业保险适用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其他劳动组织和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

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

1999年4月1日以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或不足2年的,经就业服务机构多次职业介绍,确属非本人主观原因不能重新就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区县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审批后,可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需办理哪些手续?

《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办理求职登记、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1)求职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凡符合条件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需要先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填写“求职登记表”和“失业保险登记表”。

登记手续须由失业人员本人履行。如失业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他人代办,在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凭失业人员的委托书、身份证、退工材料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办理。

办完登记手续后,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会告诉失业人员(或其他代理人),携带《劳动手册》,在指定日期到区县就业服务机构的失业保险部门。失业保险部门会根据失业人员的年龄和缴费年限,核定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并在失业人员的《劳动手册》上作记录。

(2)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核定期限和标准后,失业人员持《劳动手册》到区县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部门办理申领手续。职业介绍部门会指定职业指导员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指导和帮助。失业人员在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和签署“申领失业保险金承诺书”后,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每三个月办理一次。

(3)领取失业保险金。办好申领手续后,失业人员持《劳动手册》和本人印章,在指定的时间内到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签收失业保险金。除失业保险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况外,失业保险金不得由他人代为签收。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包括推荐到社区从事公益性劳动)、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机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是什么?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途径是什么?要具备什么条件呢?关于上海市失业保险的那些事,小编总结了以下几点,为大家详细的介绍。

失业保险金调整后每月最高660元

2010年4月1日起,上海本市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为每月660元,最低为每月460元,这是上海市连续第四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上海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以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分别提高到555元/月、610元/月、66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继续按照略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原则确定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2010年,4月1日起,对每个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具体发放标准将统一全部按新标准予以调整,并将在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中自动调整,不需要失业人员个人专门为此办理任何手续。

工伤致残一级每月增加250元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相关通知,4月1日起调整三项工伤待遇标准。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一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0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如下:致残一级增加25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3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2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00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3210元/月,致残二级3030元/月,致残三级2850元/月,致残四级2670元/月。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上也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7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43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070元/月。

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领取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到伤残津贴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2009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抚恤金的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

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等将同步调整

为积极促进就业,近年来上海市陆续出台了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等政策,补贴标准分别为最低工资标准的60%、50%、50%。随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上述补贴标准也将同步调整。

同时,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上海市还将于近期对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进行调整。对于上述标准调整,市民可以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咨询政策的具体内容。

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申办程序和待遇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领取失业保险,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是是指下列情况: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出名和辞退的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以及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已办理事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金的领取,这要看劳动部门给办的是哪个银行的卡,什么银行的卡到什么银行去领。

职工失业时,按以下程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在失业或劳动争议结案后六十天内,填写《失业待遇申报表》,并携带小一寸彩照两张、失业证明、户口簿(属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职工还须带个人档案)复印件来待遇计发科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同时还需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职工,每月7-9号(法定休息日顺延)必须带本人《失业待遇证》亲自来清远市社会保险局失业签到处签到,否则将停发当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补发,连续二个月不来签到的,按重新就业处理,停发所有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救济金委托工商银行统一于每月最后一天发放,失业人员凭存折到工商银行储蓄网点自行领取。

失业的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月份前后合并计算。

失业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什么待遇?

一、不超过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10%的医疗费,随失业保险金按月领取;

二、可享受减免费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三、患严重疾病在社会保险部门同意的医院住院治疗,其医疗费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不超过医疗费50%的补贴;

四、失业人员死亡的,参照当地企业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其家属可申领一次性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哪些情况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下列情况之一,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

(2)已重新就业的;

(3)参军、升学或出境定居的;

(4)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5)办妥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

(6)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介绍适当职业的;

(7)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训练等再就业服务活动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前次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是多长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是多长?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哪些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因辞职、自动离职等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重新就业或者办理了就业登记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应征服兵役的;考入中等以上专科学校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介 绍机构介绍工作的;连续两个月无故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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