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东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和领取标准

2021-04-10
个人失业保险规划 保险金融知识 失业保险的知识

近日,网友毛女士在网上留言说到,我大学毕业后在本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至今已有5年,单位按规定为我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今年3月,我因故主动辞职,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

根据东莞市的相关政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 中断就业的;

(三)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东莞市人保局答复:根据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毛女士是主动辞职,属于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此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东莞市户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bX010.COm

根据《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核定。2005年3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574元,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为460元。而从2006年9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690元,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为552元。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核定为:缴费年限(含视同)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相关阅读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和手续


上海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调整后,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每档增加130元,分别提高到885元/月、940元/月、99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按照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确定托底标准。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成了市民关心的问题,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需要哪些条件和手续?

上海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但不得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具备哪些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上海城镇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失业保险适用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其他劳动组织和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

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

1999年4月1日以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或不足2年的,经就业服务机构多次职业介绍,确属非本人主观原因不能重新就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区县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审批后,可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需办理哪些手续?

《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办理求职登记、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1)求职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凡符合条件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需要先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填写“求职登记表”和“失业保险登记表”。

登记手续须由失业人员本人履行。如失业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他人代办,在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凭失业人员的委托书、身份证、退工材料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办理。

办完登记手续后,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会告诉失业人员(或其他代理人),携带《劳动手册》,在指定日期到区县就业服务机构的失业保险部门。失业保险部门会根据失业人员的年龄和缴费年限,核定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并在失业人员的《劳动手册》上作记录。

(2)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核定期限和标准后,失业人员持《劳动手册》到区县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部门办理申领手续。职业介绍部门会指定职业指导员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指导和帮助。失业人员在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和签署“申领失业保险金承诺书”后,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每三个月办理一次。

(3)领取失业保险金。办好申领手续后,失业人员持《劳动手册》和本人印章,在指定的时间内到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签收失业保险金。除失业保险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况外,失业保险金不得由他人代为签收。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包括推荐到社区从事公益性劳动)、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机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申办程序和待遇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领取失业保险,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是是指下列情况: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出名和辞退的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以及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已办理事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金的领取,这要看劳动部门给办的是哪个银行的卡,什么银行的卡到什么银行去领。

职工失业时,按以下程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在失业或劳动争议结案后六十天内,填写《失业待遇申报表》,并携带小一寸彩照两张、失业证明、户口簿(属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职工还须带个人档案)复印件来待遇计发科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同时还需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职工,每月7-9号(法定休息日顺延)必须带本人《失业待遇证》亲自来清远市社会保险局失业签到处签到,否则将停发当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补发,连续二个月不来签到的,按重新就业处理,停发所有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救济金委托工商银行统一于每月最后一天发放,失业人员凭存折到工商银行储蓄网点自行领取。

失业的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月份前后合并计算。

失业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什么待遇?

一、不超过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10%的医疗费,随失业保险金按月领取;

二、可享受减免费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三、患严重疾病在社会保险部门同意的医院住院治疗,其医疗费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不超过医疗费50%的补贴;

四、失业人员死亡的,参照当地企业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其家属可申领一次性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哪些情况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下列情况之一,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

(2)已重新就业的;

(3)参军、升学或出境定居的;

(4)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5)办妥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

(6)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介绍适当职业的;

(7)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训练等再就业服务活动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前次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有哪些程序和条件


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条件和程序:为了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第8号令,以下简称《申领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工人,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雇工)失业后,按照《申领办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根据《申领办法》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3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20日内转移失业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关系后,对失业人员是否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进行审核认定,7日内将核定情况和失业人员档案移交到其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

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超过5年,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不属于199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实施范围,按照本规定新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的职工,本规定实施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根据《申领办法》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3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20日内转移失业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关系后,对失业人员是否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进行审核认定,7日内将核定情况和失业人员档案移交到其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

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的条件


失业保险金是您不幸失业了,在您再就业过程期间由社会保障部门给您支付一定生活费用。当然,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也有一定的条件。

享受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是有一定条件的: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是是指下列情况: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出名和辞退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以及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已办理事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条件和领取标准

关于领取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国家会适时调整,目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激发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小于35岁的失业人员。第1至12个月为每月445元,第13至24个月为每月410元。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大于等于35岁,或累计缴费满10年不满25年的、小于45岁的失业人员第1至12个月为每月500元,第13至24个月为每月410元,延长领取支付标准为每月410元。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5年的、大于等于45岁,或累计缴费年限25年以上的失业人员,第1至12个月为每月550元,第13至24个月为每月440元,延长领取支付标准为每月410元。

关于领取条件。《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领失业保险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本人在职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解除、终止劳动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按照本细则规定办妥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该细则还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暂停发放失业保险金;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工作;应征服兵役;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上述原因消失后,失业人员可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再次失业者可以再次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相关法律常识:

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

保险首先是一种经济制度。

保险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运用多数单位的集体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是什么?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途径是什么?要具备什么条件呢?关于上海市失业保险的那些事,小编总结了以下几点,为大家详细的介绍。

失业保险金调整后每月最高660元

2010年4月1日起,上海本市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为每月660元,最低为每月460元,这是上海市连续第四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上海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以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分别提高到555元/月、610元/月、66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继续按照略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原则确定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2010年,4月1日起,对每个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具体发放标准将统一全部按新标准予以调整,并将在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中自动调整,不需要失业人员个人专门为此办理任何手续。

工伤致残一级每月增加250元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相关通知,4月1日起调整三项工伤待遇标准。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一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0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如下:致残一级增加25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3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2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00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3210元/月,致残二级3030元/月,致残三级2850元/月,致残四级2670元/月。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上也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7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43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070元/月。

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领取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到伤残津贴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2009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抚恤金的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

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等将同步调整

为积极促进就业,近年来上海市陆续出台了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等政策,补贴标准分别为最低工资标准的60%、50%、50%。随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上述补贴标准也将同步调整。

同时,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上海市还将于近期对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进行调整。对于上述标准调整,市民可以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咨询政策的具体内容。

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是什么


失业了怎么办,那就去领取失业保险金吧,很多人误解了,只要失业就可以向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实不然,失业金领取是有标准的。

失业金领取标准是什么?

失业就可以领失业金吗?这是一个误区,很多人误解了失业保险的真正含义。什么人能领失业救济金?失业后能一直领救济金吗?从未领过失业金,退休时可以将保险金退回吗?……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一起看看专家是如何回答的吧。

问:失业后,能否一直领取救济金?

答:不能。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总月数与连续缴费年限有关,连续交费1年以上不满2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救济金;连续交费2年以上不满3年,领取6个月的失业救济金;连续交费3年以上不满4年,领取9个月的失业救济金;连续交费4年以上不满5年,领取12个月的失业救济金;连续交费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救济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此外,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交费时间重新计算。

问:我最近刚刚辞职,公司一直为我缴纳失业保险,如果我近期不工作,能否领取失业保险?

答:不能。领取失业救济金需为“非自愿性”失业,即不是自己主动提出辞职。如果是个人主观决定辞职,则不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假如是被公司裁员,而户口又不在本城市,多数省份不负担外地户籍者的失业保险,需将手续转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救济金。

问:如果从未领取失业保险,退休后缴纳的失业保险金能否退回?

答:不能。失业保险的保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失业救济金,不再返还给缴费人。这一性质,跟商业保险中的消费型保险相同。

失业金的领取金额标准

失业金的金额标准按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如江宁区职工2010年平均缴费工资为1583元那么职工失业后平均每个月可领取 1583*40%=633.2 元失业金。

失业金的领取期限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2、参保缴费满一年可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待遇,缴费满2年可领取4个月失业金,依此类推,最多可领取24个月即两年时间。

3、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各地提高失业金领取金额标准

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与2002年北京市发布的标准相比,平均增长23.8元。

根据1999年颁布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以2003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495元作为基数。

重庆市6月27日从市财政局了解到,7月1日起,重庆市将执行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第一档、第二档较原标准分别增加165元/月和150元/月,增幅均为29%,达到全国平均水平,预计每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支出0.7亿元。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