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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责任险有哪些保障?

2021-04-29
责任险再保险规划 保险规划有哪些功能 平安保险规划有哪些

相信有不少车主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投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但这一损失不是自己的过失,而是由于对方的责任造成的,但自己拒绝赔偿未果,对于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该怎么办呢?这时购买无过责任险就很有必要了。

无过责任险保障范围

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10%的经济赔偿外,对于10%以上的经济赔偿部分,在事故责任认定前已由被保险人垫付的医药费用、抢救费用及丧葬费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由被保险人承担时,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按本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买了本项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毁损,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按照《道路交通处理办法》,保险车辆一方应承但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有时由于受害人没有经济能力治疗,而交警部门为尽快处理事故,当地政府考虑社会稳定等多种原因,强行保险车辆一方承担超过应负担的10%这一部分,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的费用而无法追回的经济损失,保险人按出险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标准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限额内计算赔偿。

赔偿限额

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按第三者责任险规定的赔偿限额档次协商确定。 即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无过失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可选择5万或10万。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无过失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可选择5万、10万、或20万。每次事故应赔偿损失总金额的80%。

案例

张先生的车仅购买了交强险,不幸的是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张先生的车将一行人撞伤。交警认定张先生负事故次责,张先生因此赔偿受害人医疗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贴费400元,护理费2400元,误工费3600元,交通费200元,个人财物损失费3000元,总计费用21600元。

据此,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条款,赔付如下: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费8000元,死亡伤残赔偿分项6200元,财产损失分项2000元,共计16200元,与张先生实际赔偿金额有5400元差距。为什么会这样呢?医疗费张先生实际赔偿了12000元,加住院伙食补贴费400元,共计12400元,而交强险的医疗费赔偿限额为8000元,而医疗费分项下又包括了住院伙食补贴费,所以保险公司根据条款规定按限额赔付。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则在死亡伤残分项下赔付。这项分项限额为50000元,不超过限额则按索赔金额赔付。受害人个人财产张先生赔偿了3000元,交强险条款中规定,财产损失赔付限额为2000元,故保险公司也按限额赔付。

这样张先生的个人赔偿就高于保险公司的赔付,如果张先生再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那么差额部分则可再得到保险公司合理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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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险条款有哪些


一、保险责任

第一条由于本保险单及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二条被保险人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本公司支付的这些费用是在损害赔偿金以内的。

二、除外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除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之外,根据其他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2.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其雇员的赔偿责任;3.因产品缺陷造成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4.产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尚未转移至用户或销费者手中时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5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6.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更换或修理有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失和费用;7.在港、澳、台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使用产品,发生的损害赔偿和费用,以及同上述地区的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论或仲裁而产生的赔偿和费用;8.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

三、被保险人义务

第四条保险人应当按原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第五条被保险人应当加强质量管理,严格产品检验制度,接受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和保险人对产品的质量检查监督,接受保险人的合理建议,为保险人提供有关产品的生产、销售、质量检验等方面的单证、帐册和有关资料。

第六条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一旦获悉受害人提出的索赔或者就产品责任赔偿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诉,被保险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并配合本公司及时查勘处理。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作出任何许诺或赔偿;本公司认为必要时,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就任何索赔进行辩护和处理解决。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处理用户因保险产品引起的索赔事宜时应尽力抗辩,并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八条被保险人须随时通知本公司导致风险变化的各种重要情况(设计、工艺、原材料、使用说明等),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调整保险费,否则本公司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

四、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有关事故证明书、医疗证明、产品合格证及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第十条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任何一次事故而提出索赔的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单规定的相关赔偿限额为限。多次事故赔偿金额达到保险单责任的一年累计赔偿限额时,该保险单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生产、销售的同一批产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本公司对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赔偿,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的或事先经本公司同意的庭外协商解决的赔偿数据为依据。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保险单所保产品须经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六、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以索赔提出为基础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修正:

(1)本保险仅在下列条件下适用于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发生的事故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引起的任何索赔,必须在本保险单有效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任一被保险人提出第一次索赔;任何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生效之日对事故的发生都不知情或不能合理预见。

(2)批单中“任何索赔”和“全部索赔”含义如下:任何个人或组织寻求损失补偿的“任何索赔”,在任一被保险人或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后(以先收到为准),视为该索赔已经提出;同一个人在任何一次事故中因人身伤害而向任何被保险人第一次提出索赔时,即被视作“全部索赔”已经提出;任何个人或组织在任何一次事故中因财产损失而向任何被保险人第一次提出索赔时,即被视作“全部索赔”已经提出。

平安雇主责任险条款有哪些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平安雇主责任险条款有哪些?

平安雇主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

A 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 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程度。

C 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

(1)本公司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

三、除外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四、保险费

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单到期后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以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本公司随时查阅。

五、赔款

1、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迅速将详细情况通知本公司。

2、在未经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4、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一年。

六、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对其经营的业务,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发生。

2、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险人取消保险单,保险费照上述四项调整,按日计算退费。

3、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的争议,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在被告人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

由于雇员从事工种的危险程度不同,对于不同工作类别,费率也各不相同。一般而言,对于办公室职员和做秘书工作的雇员,费率较低;对于从事高风险行业工作的雇员,费率较高。建筑安装工程业、金属矿业等行业的费率是金融业、商业等行业费率的两倍左右,但比从事石油、钻井、深水、勘探、航空、航天等工作的雇员费率要更低。在购买雇主责任险要结合企业的自身的情况以及预计支出进行购买,由于雇主责任险能够减轻企业风险,因此是购买雇主责任险是非常重要的。

承运人责任险制度与条款有哪些内容


承运人责任险是为了保护运输中各方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承运人责任险的条款是怎样的呢?毕竟如果要真正了解一种保险的内在,一定要搞懂其保险条款。这里慧择小编根据网上资料对于承运人责任险的条款做如下整理。

第一条 此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此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提供航空、铁路、公路及水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此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目前,我国公路、铁路、水运和民航针对承运人责任采取不同的赔偿制度。

我国公路交通企业采用的是200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使公路客运企业的承运人责任保险事实上已经成为强制保险。但是,“条例”对于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许多客运企业为了节约保险费支出,按照每名旅客1万-5万元的标准安排承运人责任保险,一旦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仍然存在不能够提供有效保障而形成的纠纷及诉讼情况。

我国铁路部门目前采用的是《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1951年出台、1992年修订并沿用至今。目前,该条例与我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存在冲突,如该条例规定旅客均应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法却指出“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而该条例属于部门规章,没有法律效力。同时,该条例规定的赔偿金额仍采取多年前的标准,难以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通过统一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改变铁路保险的现状。

我国对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部门已相继取消了轮船和飞机的《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目前并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责任保险规定,通过鼓励旅客自愿投保相关的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提供自身保障。由于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旅客自愿投保,与承运人无关。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之后,承运人仍然难咎其责,需要按照相关法规承担承运人赔偿责任。

因此,我国目前的运输服务企业对于重大交通事故没有任何转移承运人责任风险的制度安排。如果承运人没有赔偿能力则地方政府为了安抚民众不得不采取财政买单的方式,即使承运人有赔偿能力,公交部门的相关赔偿规定在事实上已经不能满足相关赔偿要求的情况下,或者受制于外界压力突破规定的赔偿标准,或者不顾及经济环境现实的照章办事,从而出现了在不到50天内的7·23温州动车事故和9·09邵阳沉船事故的遇难者赔偿标准相差4.5倍的情况(注:7·23事故每位遇难旅客赔偿91.5万,9·09事故每位遇难旅客赔偿20万)。因此,通过制度化的安排,建立面向运输服务企业的统一的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凡是承担有偿经营服务的运输企业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并且按照同命同价的原则确定基本的赔偿标准,将承运人责任保险作为运输服务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资格条件之一。

新闻链接: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明年在全区实施

2007年1月1日起,凡乘坐客车出行的旅客将免费享受到客运经营者为旅客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每座最低保险金额为8万元。记者20日从广西道路运输管理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明年将在全区范围内实施。不按规定要求投保的营运车辆,将有可能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客运班车责任限额分5档

承运人责任险是旅客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的强制性保险,由经营业户为乘客购买。日前,自治区交通厅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实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实施承运人责任险制度,凡是经核准经营道路班车(含加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都要按规定标准购买承运人责任险。

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共设有8万、10万、15万、20万、25万元5个档次责任限额,由经营业户根据车辆核定座位按照规定投保。

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


纵观近年来全国发生的众多旅游事故,旅行社作为服务提供者在明确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仍然或出于息事宁人的目的、或因法院判决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在少数,而因此与保险公司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也占了较大的比例。所以,明确旅行社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颁布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于2011年2月1日开始施行。该办法对于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做出了新的规定,是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最新法律依据。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二)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此规定即是法律对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范围的具体规定,其中除了第一项是与一般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责任一致外,值得注意的是第二项。作为与第一项并列的单项,该项明确去除了“因疏忽或过失”而保险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即并非只有旅行社“因疏忽或过失”导致的事故保险人才予以赔偿。并且,将旅行社责任中最主要的意外事故单列加以强调,明确旅行社的法定责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旅行社责任险理赔案例

2009年8月1日,某公司职工陈某与其儿子董某,随A旅行社(组团社)、B旅行社(接团社)的旅行团到武夷山大安源景区旅游,母子二人在沙漠之春景点未听从现场管理人员劝阻,越过黄色警戒线戏水时不慎落水,陈某被冲入下游深潭中,董某被现场游客救起,陈某于当天下午被救起,经确认已经死亡。

该事故经武夷山市政府“8·1”事故调查组确认,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陈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事故直接责任,福建省武夷山市大安源景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景区主要管理人员邱某承担现场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福建省武夷山市大安源景区、A旅行社(组团社)、B旅行社(接团社)与死者陈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3家单位共计赔偿40万元整。2010年4月20日,A旅行社就该事故涉及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向法院提起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起诉某保险公司,要求按照合同支付80000元保险金。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A旅行社作为本次旅游的组织者,因疏忽大意未对旅游者给予充分提醒、劝诫、警告,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造成陈某死亡,对本次事故负有相应责任,判决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赔偿被保险人80000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旅行社存在疏忽大意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理应承担保险合同责任,维持原判。

旅行社责任险理赔案例评析

上述案例中,保险人与旅行社签订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依照《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确定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付。”只有在被保险人即旅行社承担责任的前提下,保险人才依约承担保险责任。而本案中保险人之所以不愿意履行保险责任,原因就在于武夷山“8·1”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中,未确定被保险人A旅行社负有事故责任。正是因为责任的不明确,最终导致旅行社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旅行社责任险≠旅游意外险

跟团游都会有旅行社责任险,但是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障范围是有限的,只有旅行社过失,旅客才能获得赔偿。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可以自行购买一定额度带有医疗性质的短期意外险,也可以按自己行程的性质购买相应的保险内容,如旅游观光、户外运动、高原旅游、回家探亲等,相关的保险内容也不尽相同。

《旅行社条例》第38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40条规定:“为减少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给旅游者带来的损害,旅行社在招徕、接待旅游者时,可以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鼓励旅行社依法取得保险代理资格,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为旅游者提供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服务。”《旅游法》第61条明确:“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而将“提示游客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确定为了旅行社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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