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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吉利宝保险责任详细介绍

2021-04-23
太平洋保险知识 太平洋保险理财规划 责任保险知识

太平洋吉利宝有人说是意外险,有人说是分红险,它包含了意外方面的保障也具有分红险的红利。其实不管属于哪一种保险只要合适自身需求,就是一款好的保险。虽然这款保险目前已经停售,这里还是给大家介绍下此保险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已交期数。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费已交期数(若被保险人在本条款约定的宽限期内身故,已到期应交未交的保险费期数一并计入)。

三、保单红利

保单红利的确定:

保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保险公司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保单红利的领取:

红利留存在保险公司的红利账户,按保险公司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您申请或保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在保险合同终止前根据您的申请给付红利的,给付金额不超过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年对应日的累积红利。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保险公司改变红利累积利率,保险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

若您于合同终止前申请领取红利,须凭保险合同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保险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合同生效日年对应日。除保险期间届满合同终止外,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其他合同终止情形的,上一个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期间的红利不予分配。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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