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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保险的适用范围与赔偿限额

2021-04-19
不属于保险规划范围的是 火灾再保险规划 保险的规划与心愿

从保险业务来源角度看,火灾保险适用范围很广泛。各种企业、团体及机关单位均可投保团体火灾保险;所有的城乡居民家庭和个人均可投保家庭财产保险。而从保险标的范围看,火险可适用于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与不可保财产。

1、可保财产: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附属装修设备;

各种机器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

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等;BX010.cOM

各种生活资料等。

2、特约可保财产:

某些市场价格变化大、保额难以确定、风险较特别的财产物资

3、不可保财产:

不能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物资、非实际的物资、非法财产以及应当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物资。

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

1)保险责任

火灾及相关危险,包括火灾、爆炸、雷电;

各种自然灾害;

有关意外事故;

施救费用。

2)除外责任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核子污染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各种间接损失

保险标的本身的缺陷、保管不善而致的损失等

火灾保险的赔偿限额

火灾保险的费率

1)火灾保险的费率通常以每千元保额为计算单位。

2)保险费率的确定因素

建筑结构及建筑等级;

占用性质;

承保风险的种类及多寡;

地理位置;

投保人的防灾设备及防灾措施。

3)保险费率的分类

团体火灾保险费率;

工业险费率、仓储险费率、普通险费率;

家庭财产保险费率;

标准费率与短期费率

火灾保险的赔偿

火灾保险的赔偿金额通常根据投保标的分项确定。

1)对固定资产分项计赔,每项固定资产仅适用于自身的赔偿限额。

2)注意扣除残值和免赔额。

3)对团体火灾保险一般采用比例赔偿方式,对家庭财产保险一般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而团体火灾保险与家庭火灾保险的赔偿也有所不同。

团体火灾保险中,分为固定资产:分项确定;可依照帐面原值、重置价值或评估价值确定;流动资产:可按照最近帐面12个月的平均余额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家用电器、其他家庭用品等分项确定。保险金额一般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相关知识

保险知识,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由于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根据民法债权和物权基本理论,这些不同关系依此产生不同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

(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

(2)预期利益。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它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

(3)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是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职业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雇主责任等。根据责任保险险种划分,下述人员有责任保险利益: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或管理者;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雇主;各类专业人员等。例如,汽车在行驶中因驾驶员过错撞伤他人,加害人依法对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医生行医因其过失对病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等。

(4)合同利益。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虽然难以用货币估价,但同样要求投保人与保险标的(寿命或身体)之间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即投保人应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可保利益可分两种情况:

(1)为自己投保。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当然具有保险利益。

(2)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有严格的限制规定,主要包括:血缘、婚姻及抚养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业务关系等。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利害关系论;一种是同意或承认论。《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其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

火灾保险,火灾保险:火灾保险概述(四)


三、火灾保险承保的主要风险

火灾保险承保的风险很多, 下面仅根据我国现行的火灾保险条款及条款解释, 对火灾保险承保的主要风险, 分基本风险和其他风险分别予以说明。

(一) 火灾保险承保的基本风险

火灾、爆炸、雷击是火灾保险承保的基本风险。

1. 火灾

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①有燃烧现象, 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②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③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2. 雷击

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 其破坏形式分为两种: ①直接雷击,即由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 属直接雷击责任; ②感应雷击, 指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的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 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 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 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 属感应雷击责任。

3. 爆炸

爆炸有两种形式: ①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变为蒸气或气体膨胀, 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 而发生的爆炸。如锅炉、液化气罐爆炸等, 此类爆炸事故的鉴别,以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为准。②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 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如火药爆炸。因物体本身的暇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 (内压比外压小) 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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