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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几个问题

2021-04-06
意外伤害保险规划 保险的规划 保险的知识

新学期开学后,各家商业保险公司都到学校来建议学生投保,其险种主要是意外伤害保险,政府也有相应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论是政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还是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保险,都属于保险范畴,保险的职能就是组织经济补偿和给付保险金。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水平还不够高,对保险的作用认识还不十分到位,人们的保险意识还不强,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尤其是学校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参保率还不是很高,这就要我们积极地宣传有关保险方面的知识。下面就学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问题做一个简要分析,仅供参考。

首先,学生的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准备的证据有:

1、保险合同或保险收费单,用以证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保险法律关系。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合法身份的证据材料,身份证,户口簿。

3、保险事故责任认定书。例如,因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被保险人应该提供由交通管理部门关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及损害赔偿调解书,用以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受伤。

4、被保险人因伤害的住院治疗的病历及医疗费收据,用以证明经济损失的发生。

5、学生在两家及其以上保险投保的,要提供保险合同、保险条款、及医疗保险给付分割单和批单,用以证明另一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付。

6、是按照第22条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义务,何谓及时”则依惯例,其证据效果须保险人无异议方能获得有效理赔。

7、是按照第23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如人寿险中的死亡证明、丧葬费,健康险中的住院费、误工费、医药费、伤残证明。

8、是对保险人提出异议的有些情况,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向保险人补充提供相应的证据,如当受益人依据健康保险合同索赔时,保险人认为其已超过二年的索赔时效(按照第27条),或当受益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法院认为其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这时受益人应尽可能地向保险人或人民法院提供其索赔和起诉未超过法定时效的相应证据。

9、是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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