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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责任保险是什么?有哪些种类?

2021-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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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合同一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的费率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各种职业都有自身的风险与特点,因此也需要有不同的费率。那么执业责任保险有哪几种呢?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实施情况怎么样?

职业责任保险有哪几种?

以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为依据,职业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医疗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保险代理人责任保险、保险经纪人责任保险、会计师责任保险、建筑物责任保险、设计师责任保险、兽医责任保险、教师责任保险等众多业务种类。这种划分是保险公司确定承保条件和保险费率的主要依据。

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又称医生失职保险,它承保医务人员由于医疗事故而致病人死亡或伤残、病情加剧、痛苦增加等,受害人或其亲属要求赔偿的责任风险。这是职业责任保险中占主要地位的险种。

律师责任保险

律师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作为一个律师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职业服务中所发生的一切疏忽、错误或遗漏过失行为的责任风险。它包括一切侮辱、诽谤,以及赔偿被保险人在工作中发生的或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律师责任保险通常采用主保单(法律过失责任保险)和额外责任保险单(扩展限额)相结合的承保办法。此外,还有免赔额的规定,其除外责任一般包括被保险人的不诚实、欺诈犯罪、居心不良等。

会计责任保险

会计责任保险承保由于被保险人违反会计业务上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使行他人遭受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仅仅限于金钱损害,不包括身体伤害、残废及实质财产的损毁。

代理人及经纪人责任保险

代理人及经纪人责任保险承保由于各种代理人、经纪人(股票、债券、保险等)业务上的错误、遗漏、疏忽或其他过失行为,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这项责任保险还可扩展承保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对其保险人的责任,即由其未级依照授权或指示的引起的保险公司的损失。

职业责任保险实施示例——“注会”职业责任保险

注册会计师责任险,与医生、会计师、律师等存在职业责任危险的技术工作者提供的保险一样,属于职业责任险。它是指保险公司承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履行专业服务过程中因疏忽、过错造成其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面临审计风险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中介行业,由于注册会计师的主要业务审计业务内在的性质、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及执业人员的水平等客观因素的限制,注册会计师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审计失败的风险。一旦出现审计失败,导致第三者出现经济损失,法院将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旦引发民事赔偿责任尤其是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赔付金额将会相当大。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行业积极性不高

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险起步晚,但在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平安深圳分公司于1998年达成一致,决定共同研讨和建立我国第一例涉及注册会计师责任险保险业务的条款以来,已经走过了15年的历程。事实上,在我国想找一个此项责任险理赔的个案都十分困难: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性不高,投保率低不足三成;理赔中责任区别难;相关的法律和机制等配套措施滞后等,这些问题使注册会计师责任险在保险市场中迟迟热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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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特征是什么


随着人们的经济水平提高,思想的进步,大家都比以前更加有维权意识,明白和了解权益维护的重要性。如何在维护权益的同时降低经济损失的风险呢?说到这里小编不得不给大家安利一份保险,保险的名字就叫做责任保险。那么,什么是责任保险呢?

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适用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但又具有自己的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从而是一类可以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其中每一类业务又由若干具体的险种构成。

既然如此,责任保险具有什么样的特征呢?责任保险的费率又是什么样的?相信大家也都迫不及待想要了解了,那小编就来告诉大家。

责任保险的特征

第一,责任险与财产险不同,财产险的目标是补偿特定资产损失(车辆与固定的财产),责任险为被保人向遭受损失的第三方赔偿。所以因为许多个人与组织的活动都会对第三方造成潜在不良后果,这种保险因而可以在个人与商业领域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第二,由于购买责任保险的目的是杜绝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所以该保险的发展在常见的司法管辖范围内对法律与监管环境的敏感度很高。例如,强制责任险是政府的一种工具,用来解决许多涉及公众权益的问题,如公众的健康与环境。

第三,与其它传统的业务相比,保险人难以对责任风险进行评估。责任保险属于一种“长尾”式的业务特例,其索赔在保单过期很长时间之后仍要充分地开发。特别地,由于无法预知法律环境中的潜在因素与不利于己的变化,保险人常会受到索赔频率突然提高、索赔金额突然上升等问题的困扰。而且司法体系在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形成中起主导作用。

责任保险的费率

责任保险费率的制订,通常根据各种责任保险的风险大小及损失率的高低来确定。从总体上看,保险人在制订责任保险费率时,主要考虑的影响因素应当包括如下几项:

1.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及其产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

2.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的规定;

3.赔偿限额的高低。

此外,承担中区域的大小、每笔责任保险业务的量及同类责任保险业务的历史损失资料亦是保险人在制订责任保险费率时必须参照的依据。

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是什么


保险,是什么生活中不能缺少的一项规避风险的有效措施。俗话说:人人都需要保险这一点都没错。普通人年纪大了没有工作能力的时候要依靠保险来养老,从事危险行业的工人们不用说,更加需要保险的扶持。而现如今,我国工业发展越来越壮大,城市建设越来越美好,那么在城市施工的时候我们的承包人是不是也要购买一份保险来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呢?

这里就不得不给大家说一说承包人责任保险了。那么,什么是承包人责任保险呢?

承包人责任保险

承包人责任保险,就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的施工、作业或工作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损害事故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主要适用于承包各种建筑、安装、修理工程的承包人。

风险评估

一般地说,保险人办理工程承包人责任保险时,主要关注下列事项:

(1)工程承包人的商誉,以往工程经验、事故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

(2)施工人数、施工人员平均年龄、员工技术及教育训练是否完备,员工素质如何等。

(3)施工高度、工程种类、工程时间(白天或夜间施工)、是否使用爆破技术施工、工程地理位置、工程建筑登记、施工机械的种类和来源(是否转包,新旧程度等)。

(4)工程区域内的安全管理措施、消防设备、使用施工工具的养护水平以及施工区内是否有危险物品等。

保险费率

承包人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主要以不同性质的承包作业以及承包价格来分别确定,如分为建筑工程承包人、安装工程承包人、装卸或搬运作业承包人、修理作业承包人、加丁承揽作业承包人等。然后,在根据承包作业的具体对象来调查、评估风险责任,如高层建筑工程与低层建筑工程、大型机器安装工程与一般安装工程、装卸玻璃与装卸机床、加工纺织品与加工机械零部件等,均应在承保时区分清楚,再参照承保这种业务的财产保险的费率,科学计算出承包人责任保险的费率。

一般而言,保险人对于下列情况往往采取较优惠的费率予以承保:

1.巨额承包或加工承揽合同;

2.信誉好的承包人或加工承揽人;

3,有防护措施的地下丁程;

4.对地下财产如水、气管道的损失不负责的地下工程;

5.经验丰富、技术优良、安全管理好的承包人或加工承揽人。

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种类与保险责任


 二、责任保险的种类

 责任保险在我国已渐趋发达, 在保险业务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主要种类有以下几种:

 1. 公众责任险

 这一险种, 主要承保各种固定的场所( 地点) 进行生产、营业或其他各项活动由于意外事件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各种民事赔偿责任。工厂、办公楼、住宅、商店、旅馆、医院、影剧院及展览馆等各种公共活动场所均可投保公众责任险。

 2. 产品责任险

 这一险种, 主要承保制造、销售或修理商因其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具有瑕疵, 致使用户或消费者遭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制造、销售或修理商承担的赔偿责任。

 3. 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主要承保雇主对其雇用人员, 在从事与职业有关的工作时, 由于遭受人身伤亡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而应由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雇主责任保险赔偿金额的大小由法院根据受害人的伤害程度判定, 其中因雇主过失而造成雇员伤害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4. 职业责任保险

 也称“ 职业赔偿保险”, 这一险别, 主要承保各种专业人员( 如医生、药剂师、律师、会计师、建筑师、设计师等) 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其范围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如未经限制, 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 由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的灾害事故所致损害责任。

 2. 被保险人( 包括法人的工作人员) 因过失或履行道德义务上所致损害的责任。

 3. 被保险人的受雇人或其所有的物( 包括财产和动物) 所致损害的责任。

 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其所负责任仅限于民事赔偿责任, 不承担加害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如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本条第1 款规定,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当然, 若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无约定, 保险人也不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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