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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意外保险与人身意外险有何不同?

2021-02-12
意外伤害保险规划 保险车险规划与思路 工伤保险知识

许多用人单位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取代”工伤意外保险。这样是不对的,那么如何区分工伤意外保险与人身意外险呢?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什么是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意外伤害是指人的身体和生命受到外来和不可抗拒因素的意外伤害后,根据投保对双方约定的契约和投保额,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应的赔偿。

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主要是:

1、从其性子上来说,工伤意外保险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如果用人单位违背规定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时期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贸易保险,其法律调解规范属于商法部门,一般行业不具有强制性,保险的赔付金额也可以根据投保金额大小而变化。

2、保险的目的不同。

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保险目的,它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或死亡后,对工伤职工及工亡者遗属提供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伤保险的保险目的是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分解企业的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则以营利为保险目的,寻求利润最大化。

3、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建立工伤意外保险目的是分散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危害,调动社会力量以保证用人单位的丧失减少,因此,用人单位在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然后,最后向权利人支付赔偿的是由国家统一管理的保险基金,具有明显的行政特征。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承担主体是保险公司,属于一般的市场主体。

4、保险的实施方式不同。

工伤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依据《丁伤保险条例》规定,适用范围的用人单位必须参加。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

5、保险的项目和水平不同。

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政府制订标准。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要考虑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在项目上,它即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长期待遇,体现了对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保护。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赔付保险金。其保障水平是依据合同和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多少而定,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6、二者得以存在的法律关系不同。工伤意外保险的法律基础是国家管理职能的实现,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法律基础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不能取代工伤意外保险而存在,即使权利人得到了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仍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当然,对有些特殊行业,比如建筑行业,国家有更为严酷的规定,不仅要求用人单位购买工伤保险同时也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建立对权利人的双重赔付保障。

因此,员工可以向肇事者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保险赔偿以及对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对于用人单位乙与甲的近支属所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四款,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时期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意味着,权利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不受“私了”协议的影响,在得到的赔付低于工伤赔偿时,仍然可以继续主张权利。

7、保险金额确定和给付不同。工伤保险金额的确定是根据整体社会的经济生活水平和国家的福利政策由政府单方面确定的,在保险金额的给付上,完全依照社会保险法规的规定给付,待遇水平既要考虑劳动者基本生活的需要,又要考虑他们过去贡献的大小;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理赔金额则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确定的,双方约定后,投保人按规定交纳保险费,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8、保障程度不同。工伤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仅满足于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决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交费的多少而决定,投保人只要有缴费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投保金额不论多少都是可以的。

综上,对于用人单位用意外伤害险代替工伤意外保险和其他不合法行为,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赔付。

扩展阅读

人身意外保险有哪些


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给自己和家人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保险,为生活多添一份保障。

那么现在市场上的人身意外保险都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几款在网站上热卖的人身意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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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意外险注意阅读人身意外保险条例


近年来,人们对于保险的态度逐渐从排斥到接受并开始认可,保险不仅具有保障功能也同样具有理财和储蓄的作用。在众多保险产品中,以人身意外保险最受消费者欢迎。保险专家提醒消费者,无论投保哪种保险产品,都不要忘记阅读保险条款。

投保人身意外保险产品,除了要熟知该产品的投保年龄,缴费方式和保险责任外,人身意外保险条例也要仔细阅读,尤其是责任免除事项,以免在理赔时吃到“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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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代替的保障功能:意外险不仅提供意外医疗费用的报销,而且可以根据意外伤残的不同等级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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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意外伤害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不可预料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到严重创伤的客观事实。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其特点一般是交费少,保障高。

其保障内容有:

一、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残疾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四、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一般的传统保险和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连保险,也都提供以死亡或残疾为给付的人生意外保障。

华泰财险人身意外险有哪些


华泰财险,全称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股份制财产保险公司,前身是1996年成立的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由63家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在北京发起设立,公司注册资本金30.426亿元人民币。2011年8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更名为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0.4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北京。

华泰财险人身意外险有哪些?

一、“年年无忧”综合意外险黄金计划

产品特色:投保年龄范围宽,保费低廉。

保险内容: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烧烫伤)2万元;意外医疗1万元(0免赔,80%赔付);意外住院津贴30元/天(免赔3天,一年累计最长30天)

二、“年年无忧”综合意外险白金计划

产品特色:投保年龄范围宽,保费低廉,保障全面。

保障内容: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烧烫伤)5万元;意外医疗2万元(0免赔,80%赔付);意外住院津贴50元/天(免赔3天,一年累计最长30天)

三、“全年无忧”综合意外险

产品特色:对意外医疗需求较高的人士,易受意外侵害的老年人。

保障内容: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烧烫伤)8万元;意外医疗1万元(100免赔,80%赔付)

四、“出行全无忧”综合意外险鼎典计划

产品特色:20万的自驾车保障,适合主要以自驾车(驾、乘)为日常代步工具的人士购买。

保障内容:意外伤害(身故、残疾)10万元;飞机意外身故、残疾保障50万元;火车(含轻轨、地铁)、轮船意外身故、残疾保障30万元;营运机动车意外身故、残疾保障25万元;自驾车意外身故、残疾保障20万元;交通工具意外医疗保险金1万元(100免赔,100%赔付)

五、“年年无忧”综合意外险钻石计划

产品特色:投保年龄范围宽,保障全面。

保障内容: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烧烫伤)20万元;意外医疗5万元(0免赔,80%赔付);意外住院津贴100元/天(免赔3天,一年累计最长30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答:在我们日常工作中,经常会有人咨询社会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概括来说有六个方面的不同:

一是目的不同。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保险目的。它是政府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是在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负伤、残疾、死亡后,对受害者或其遗属提供的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其目的是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便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以营利为保险目的。

二是实施对象不同。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是所有企业的各类职工。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对象是符合保险合同规定条件的任何人。

三是实施方式不同。工伤保险的实施方式是强制实施的,它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强制属于实施对象的企业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而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

四是保险基金的来源不同。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政府确定的一定费率缴纳的保险费。职工个人并不缴纳保险费。当工伤保险基金不足以应付所需的保险待遇支出时,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金来源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而缴纳的保险费。国家对商业保险公司不给予任何补贴。

五是保障水平不同。工伤保险待遇是在劳动者为社会进了劳动义务发生工伤以后发放的,它的保障水平是根据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政府单方面确定,是一种基本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金额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并写在保险合同里,保障水平的高低就看投保人的投保金额的多少。

六是管理体制不同。工伤保险是由国家授权的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是由金融系统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可见,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

投保意外险和意外险理赔,因为职业不同的影响有哪些?


职业对投保意外险有影响吗?比如公务员投保保费是不是比建筑工人便宜?普通人和高风险人群买意外险会有区别吗?区别是指交保费多?理赔难?还是保险公司干脆不给保?

职业对投保意外险有影响吗?比如公务员投保保费是不是比建筑工人便宜?普通人和高风险人群买意外险会有区别吗?区别是指交保费多?理赔难?还是保险公司干脆不给保?

近日有网友发帖,就自己的工作对其投保意外险事宜所造成的困扰,寻求“懂行者”解惑。应该说,这位网友的“灵敏度”还是比较高的,至少他对于职业与意外险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一事有所耳闻,投保前就想弄个明白。而生活中,并非每位保险消费者都如他这般“机敏”,许多人或许了解买理财产品有风险等级之说,却不清楚买意外险同样有风险等级之分,自己的职业恐怕不见得受险企“欢迎”。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按照保险的基本定价原则,风险越高,产品费率越高。而不同职业伴随的潜在风险,始终是保险业高度关注的因素。根据不同职业的风险特点,险企对职业类别作了详细界定。不同职业群体因职业风险不同,购买相同的保险产品,就会面临不同的保费水平,有些高危职业甚至可能被拒保。

拿意外险来说,该险种并非以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等作为费率拟定标准,而是将不同职业按照相应的风险系数,从低到高分为六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费率,职业危险程度越高,要交纳的保费越多。理赔时,险企也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型,确定一定的免赔率,即按照不同职业风险系数对应的给付比例进行理赔:一类职业100%、二类80%、三类50%、四类30%、四类以上5%。

一般来说,四类已属危险职业,如消防员、交刑警等,四类以上则是高危职业,很可能被拒保。如某险企的意外险就明确不予承保的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包括:煤矿、金属采矿业和采选业、特技演员、杂技演员、消防队员、加油站工人、运钞车随车人员、电力高压电工程设施人员、高空作业人员、直升飞机上的工作人员、有毒物品制造者、防暴警察、特种兵、火药爆竹制造及处理人、战地记者等。

由此,鉴于职业风险关乎意外险投保事宜,消费者务必事先向险企说明自己的工作性质,切忌浑水摸鱼,否则万一出险,很可能影响理赔结果。

如曾有消费者欲购买某险企一款意外险产品,因听闻职业风险等级与保费多少有“利害关系”,遂将其从事的建筑工职业(三类风险),谎称为在建筑公司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一类风险),从而“节约”了数百元保费。孰料,之后他在工地作业时被钢筋砸伤,入院治疗,向险企索赔,被告知因刻意隐瞒职业性质,人为导致风险系数降低,违反诚信原则,不予理赔。可见,这种弄巧成拙的把戏,还是少耍为妙。

需要提醒的是,职业变更也会对意外险赔付造成影响。目前,大部分意外险产品的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其危险程度增加时,险企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费。如果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未依约定通知险企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后,险企会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所变更职业或工种在拒保范围内,险企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商业工伤意外保险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意外伤害险?商业意外险有什么保险责任?人们要充分了解意外保险以后才能更好的为自己选择适合自己的计划,下边将对商业工伤意外保险进行详细的分析介绍。

有些公司会替员工投保意外保险来代替或补充工伤保险,商业意外险和工伤保险是否是一样的,可以相互替代呢?

一般意外保险。条款里对此的解释是“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简单说就是对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意外伤害,比如猫抓狗咬、磕碰撞摔,交通意外等进行的保障,包括身故、残疾的慰问金和医疗费用的报销。

什么是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由于意外原因造成身体伤害或导致残废、死亡时,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

谈到意外险很多朋友很困惑,到底什么叫意外呢?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商业意外保险主要有四个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赔偿责任

2、意外残疾赔偿责任(按残疾级别赔偿)

3、意外烧烫伤赔偿责任(按烧伤级别赔偿)

4、特定情况双倍赔付责任。

可以说意外险是购买商业保险的基础,是必买的险种。

社保的工伤保险主要是死亡和残疾赔付,只有有5险的单位才会有这个保障,根据工伤管理条例第37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提供主要生活 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由此可见,商业意外险提供的则是工作和休息时遭受的意外伤害保障,优势体现为时间、空间上的广度。比如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意外,假如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可以由工伤赔偿,其他情况的意外伤害则不属于工伤的保障范围。

不过,意外保险一般承保风险类别在1-3类的人群。像公司一般文员、教师、自由职业者,行政人员都是比较容易投保成功的。4类职业,比如公客运包括自用货车、货柜车司机、快递人员(汽车)属于较高风险,在网上还是可以找到可以投保的产品,轻松投保,例如:e顺综合意外保障计划自由选,平安绿色通道垫付卡B款。4类以上的人群,如:建筑工人和运营货车司机,要投保的话,通常需要保险公司特别设计,加费或者减额承保。像都邦公司的关爱卡(救援版),最高保到6类,赔付时根据职业类别按比例赔付,高风险人群得到的保障显得很少,但是本身这个市场并不发达,可选择性很小。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是针对所有的劳动者,适用人群比较广。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政治费用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

在赔付方面,对同时投保了工伤保险和意外保险的人群,医疗费用通常是由工伤保险先报销后,商业保险扣除以赔付部分对剩下的金额进行赔偿。身故或残疾保险金则是分别按照约定额度给付,不存在冲突现象。通常建议将商业意外险作为社保的补充和完善。

综上,在保障范围和力度方面,意外保险和工伤保险是相互完善的。

保险知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经营方式有哪些不同


从保险经营环节看,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经营方式是不同的。

(一)展业

保险展业渠道主要包括直接展业、代理人展业及经纪人展业。其中,直接展业指保险人依靠自己的业务人员争取业务;代理人展业指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由代理人进行保单推销,它又可分为专业代理和兼业代理。我国目前在财产保险中主要依靠直接展业和兼业展业,而人身保险除采用直接展业方式外,一般由专业代理人招揽业务。

(二)承保

保险承保的过程实质是对风险选择的过程。选择可分为对“人”的选择和对“物”的选择。财产保险的标的是物,但拥有或控制财产的被保险人也会影响标的风险的大小,因而财产保险除了对“物”进行选择外,还存在丰对“人”的选择问题。人身保险中,对“人”的选择就是对标的的选择,一般不涉及“物”的选择。

(三)理赔

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在损失通知、索赔调查、核定损失金额以及最后结案的整套程序中都基本相同,人寿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和代全求偿原则。

(四)防灾防损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进行防灾防损体现在:研究对付逆选择的措施,以有向社会宣传健康保护方案、捐赠医疗设备等行动上。在财产保险中则体现在保险人积极参与社会防灾防损工作和在自身业务经营中,如条款设计、费率厘定、承保经营等方面,贯彻保险与防灾防损相结合的原则。

(五)投资

由于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所以保险人必须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用于投资,不断增殖,以应付将来给付的需要。财产保险多为短期,其责任准备金也有不断增殖、资金运用的问题,但其投资的重要性不及人身保险。

理赔,两种住院险有何不同


在广告公司工作的小逸体检时被查出鼻子里有个血管瘤,需要动手术解决,在征询了医生建议后,他想住院治疗。不过,对于已有的两份住院医疗保险他却不甚了解,“我有两份住院医疗险,一份是单位投保的,对住院医疗费用好像能赔偿90%,还有一份是我几年前在保险公司买的,每次住院每天可以补贴200元。如果我真的开刀住院,是不是两份保险都可以赔偿啊?我该先向哪个申请理赔呢?”小逸提出了心中的疑问。

报销型医疗险不能“重复赔偿”

小逸所投保的其实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住院医疗险。

一种称为费用报销型,是以补偿住院医疗费用、补充社保保险金为目的的保险。另一种叫做津贴型住院险,是对住院期间无法正常工作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予以弥补的产品。正是由于两者出发点各异,所以在赔偿的方式、依据上也就完全不同了。

费用报销型产品设有一个报销比例,一般分社保内费用和社保外费用两部分,因为实行的是补偿原则,需要和社会医疗保险、其它商业医疗保险及福利报销待遇综合理赔,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总数。因此,其条款设计一般为“在扣除社保及其他保险赔偿后,补偿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X%。”

在费用报销型医疗险中,对于医保目录内外的用药、医疗器械使用范围和赔偿比例,有的会注明不同的赔偿比例,比如分为“社保内费用的90%,社保外费用的70%。”等等。

而津贴型住院险不需要看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多少,只要被保险人住院,就会给他一笔每天定额的津贴。不过,各家保险公司会对不同产品设立相应的免赔天数,有的是三天,也有的是五天,实际住院天数减去免赔天数后才是保险公司需要给付保险金的天数,因此,免赔天数越短对被保险人来说越有利。另外,保险公司还会规定一个津贴总额,一般用理赔天数来控制的,诸如“一次住院最多理赔180天”。这一标准当然越长越好。

需要强调的是,被保险人在申请医疗险理赔时还应了解自己是否已经度过观察期(也称等待期),如果尚在观察期内,那么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观察期一般在30天、60天、90天不等,视不同产品而异。观察期越短,投保后就越快进入保障期间。

同时,上述两类产品在投保时均需要投保人诚实填写身体状况,一旦在合同有效期且合同成立2年内,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很可能会被解除合同,丧失医疗保障权益。

两种产品不会互相影响理赔

由于两类保险的赔偿依据、保险金计算方式并不相同,因此在理赔时并不会产生冲突。

费用报销型保险需要被保险人在住院结束后提供所有医疗发票的原件、病例证明等,通过保险公司核赔计算,剔除自己负担的部分后返还被保险人保险金。如果一个被保险人有多份费用报销型保险,那么就相当于重复投保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可能遵循顺序赔偿原则分摊理赔,但总额不会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比如,你投保的两份甚至多份医疗险,都是费用报销型,那么多家承保的保险公司之间会根据条款规定分配赔偿那个比例,但不会超过你的实际费用总额。

而津贴型住院险一般不需要被保险人提供发票原价,与社保、其他商业住院险也没有牵连,因此理赔方面较为简单。即使你同时投保了多份津贴型住院险,也不存在重复投保的问题,保险公司会依据合同订立的每日赔偿金标准对你的收入进行弥补。

如果你的情况与小逸一样,既投保了费用报销型住院险,又拥有津贴型住院险,那么两项理赔可以同时进行。即使两家公司都要求提供发票原件,也可以在一家返还原件后向另一家保险公司索赔,只是理赔所需时间较长罢了。

保险知识,说说寿险与意外险有什么不同


在做家庭财务规划时,我们经常听到“寿险”与“意外险”这两个词,那么它们有什么不同呢?今天,我们就来一起看看寿险与意外险的不同,以便我们能够配合专业的理财顾问做出更加适合自己的家庭财务规划:

一、保障范围不同:寿险在身故保障方面既含有疾病身故也有意外身故。寿险承担的是在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导致身故(身故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赔付保险金额的保险责任。意外险则只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且在180天内身故或伤残,全额或按比例赔付保险金额的保险责任。

二、保障责任不同:寿险一般只承担身故责任,而意外伤害险还要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的伤残责任.

三、保障期限不同:寿险购买的周期比较长,一般来说至少是十年;意外险,一般来说实行的是1年保障期的形式

四、保费高低不同:寿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从保障范围来说,要比意外险更加全面,因此费率高于意外险;而意外险是意外产生的事故对被保险人产生的影响,一般都有一定的发生概率,相对保费较低。

五、免责不同。免责即不给赔付的条件不同,寿险免责是七条,由保险行业协会统一规定,而意外险免责会有十几条。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因为潜水不幸了,寿险给赔,意外险就不给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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