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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公司员工意外保险制度介绍

2021-02-01
意外伤害保险规划 保险知识 如何规划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条款和费率要按照规定向保监会备案。那么山东省关于建筑公司员工意外保险制度,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文将予以介绍。

一、凡公司承建的工程,各项目部必须为本项目部职工集体投保。

二、保险范围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项目部指派到施工现场以外从事有关活动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三、保额按保险合同执行。

四、保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暂定为1.50元/平方米。

五、保险期间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止。项目部因各种原因造成工程停顿,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暂时终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终止。在保险合同终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自保险公司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会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工程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六、各项目部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将保费交到公司安全科,由安全科统一办理保险手续。

七、一旦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必须到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医。

八、保险责任免除按保险合同规定执行。

九、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伤亡事故后,项目部应及时将事故经过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公司安全科及建设局安监站。由建设局安监站确认伤亡人员情况,并与保险公司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

十、投保人按照下列步骤办理给付手续:1、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给付办法。2、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通知建设局安监站和保险公司理赔人员。3、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申请。

员工意外保险制度——相关链接常州:建立员工意外保险制度规避各类风险

常州人才派遣有限公司在建立完善派遣员工各类基金、保险的基础上,去年又为员工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这一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公司对员工做到了更加人性化的服务,受到派遣员工的普遍赞赏。常州人才派遣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为派遣员工缴纳了“五金”,但员工的意外伤害保险从未办理。去年公司出于为员工着想,为所有派遣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使其对工伤、医疗之外的意外伤害有了保险。10月份,派遣至伟创力电子(常州)有限公司员工杨佳云,因晚上在家使用“热得快”不当,造成“热得快”在热水瓶中爆炸,导致双眼及脸部被炸伤,伤势严重,被送往医院治疗。第二天,公司获悉情况后派出人员前往医院探望,并与医生共商治疗方案。由于公司为杨佳云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对其社会工伤、医疗保险无法涉及的意外伤害进行100%的赔付。杨佳云双眼的治疗费用近5000元均可从该项保险获得赔偿,自己无需为此治疗再多花费用。为此,杨佳云本人感激万分。

城镇员工意外保险制度的归纳与思考

长期以来,意外伤害所导致的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支出风险,未完全纳入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因意外导致的死亡、伤残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而由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门诊住院支付范围、起付线、自付比例等的制度设计,因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未完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工伤保险虽然也保障因意外导致的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支出,但工伤保险提供意外风险保障的前提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损害,保障范围难以覆盖城镇职工面临的所有意外风险。《2009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9年,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4896万人,而城镇就业人员为31120万人,从参保率的角度,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对于城镇职工所面临的意外风险的保障有限。从某种程度上讲,意外风险导致的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支出的综合性,使得意外风险的保障超越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相应的保障范围。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的综合性,超越了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有助于化解参保人员因意外导致的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支出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的安定,满足人民群众意外风险的保障需求。在某种程度上讲,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可以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完善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部分省市建立的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解决参保职工面临的意外伤害风险。同时,在我国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进程中,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也将进一步拓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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