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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伊春坠机追思 空难的追责与保险赔偿

2020-12-03
保险的规划与心愿 对保险的认识与规划 保险观念与规划

2010年8月24,一架从河南飞往哈尔滨伊春的客机失事,客机上91名乘客共有44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三千多万元。黑龙江伊春空难是我国历史上影响最大的空难之一,不仅仅因为遇难人员众多,更在于从此人们将更多安保目光投向了航运业,乘客出行购买航意险的意识也直线上升,为出行投保一份安全。

伊春空难原因

造成黑龙江伊春空难的原因很多,也比较复杂,包括夜航条件比较不好、违反进近程序等等,但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伊春当时的气象条件比较糟糕。当晚9点伊春林都机场的航空气象报告显示,风向150度,风速1m/s,能见度1000米,薄雾,无重要云,气温12摄氏度,露点12摄氏度,修正海压1014百帕。因为能见度较低,加上航线经验不足,航管中心应该建议不要着陆。加上当时的机长经验不是很多,违反了最低运行标准的情况下依然坚持着陆,导致了悲剧事故的发生。

伊春空难发生之后,迅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更于空难发生第二日早上赶到伊春,直奔现场了解情况国务院黑龙江伊春“8·24”特别重大飞机坠毁事故调查组2010年10月28日正式成立,同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迅速成立了抢救组、灭火组、宣传组、医疗组和后勤保障组。

除了对于伤员进行全力抢救外,也开始着手调查事故背后的深层原因,相关负责人都进行了追责处理,河南航空总经理李强的职务被罢免,当班机长齐全军依法吊销其飞行驾驶员执照,给予开除公职、开除党籍的处分,并被指控重大飞行事故罪,成为我国历史上飞行员入刑的第一案,受到了国际民航组织的关注。尽管事情后续得到了追责和处理,但依然无法弥补人们心中的创伤。伊春空难44人遇难阴影,也成为我国民航上一道深深的伤疤。

伊春空难的保险赔偿方案

在安抚伊春空难受伤人员的同时,也启动了后续保险理赔工作。伊春空难失事飞机属中国民航机队统括保单标的,由人保财险、太保财险、平安财险三家公司共保,其中包括机身险、综合单一责任险。此外,伊春林都机场还投保了机场责任险。空难发生后,保监会立即要求黑龙江、河南保监局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部署保险机构迅速开展投保情况排查等保险服务工作。

经过初步的确认,遇难人员中有1人投保国际航空安全空难险,预计赔付1487万元。其中,1人投保国际航空安全飞行事故险,赔付700万元;12人投保航空意外险,每人赔付130万元;34人投保中国人寿保险人身伤害险产品,预计每人赔付103万元。

而伊春空难中其他遇难乘客有6人未投保险,河南航空公司《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国内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40万元人民币,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最高赔偿限额为3000元人民币,旅客托运的行李的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共计40.5万元人民币。考虑到我国的人均GDP水平,河南航空公司最终赔付生命补偿及丧葬抚恤金每人96.2万元。

空难后人们关注航意险

伊春空难后,人们开始意识到飞机运输尽管出事概率极低,但依然存在不小的风险。从前订购机票时搭售的航意险确确实实有投保的必要。经常出差的王先生表示,伊春空难后,妻子给他购买了一年期的航意险,实实在在的想为自己保个平安。而目前市面上的航意险,价格多为20元,如果通过等第三方网上保险平台购买,价格在6元到14元不等,保障侧重也有所不同,从人身保障到行李延误保障都有。也有一年期的航空保险,全年延误理赔不限次。从强制购买航意险,到自主投保保险,人们的风险意识在逐步提高。风险无情,保险不仅仅是一份经济补偿,也是对自己生命尊重的表现。但愿人人都能安全出发,平安回家。

延伸阅读

老年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推进异地医保购药服务


记者日前从哈尔滨市老龄办新闻通报会上了解到,享受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医保的老人可在海南省三亚市10家定点药店实现异地刷卡购药。

哈尔滨市冬季漫长严寒,许多老年人选择赴南方养老避冬。近几年,在海南省三亚市形成了数目可观的“候鸟老人”群体。市老龄办提供的数据显示,哈尔滨市每年冬季在三亚市异地养老的老年人不低于15万人,超过全市老年人口的10%。

哈尔滨市老龄办负责人表示,在针对“候鸟老人”群体的调研发现,哈市老年人在三亚避冬时间较长,平均为四至六个月,许多老年人不得不大包小裹地携带大量药品,遇到紧急情况,只能用现金在当地买药,十分不便。

在三亚市政府、黑龙江省人社厅和哈尔滨市人社局的努力下,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医保部门与海南广安堂药品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合作,在三亚市定点的10家药店开通异地医保购药服务。

海南广安堂医药集团董事长刘权生说,定点药店除了配备异地医保系统需要的硬件设备外,还将增设专门服务老年人的服务人员和电话热线,并聘请长期居住在三亚市的哈尔滨老人任服务质量义务监督员,监督服务质量,反馈需求信息。

记者了解到,目前异地医保购药服务只限于黑龙江省级、哈尔滨市级医保,尚未扩展至黑龙江其他市(地)。通过黑龙江省级、哈尔滨市的异地医保政策的推进和试点工作的开展,将总结经验和优化该项服务政策,再推向其他省市。

医疗机构,黑龙江哈尔滨开始实施“医养结合”试点工作


??近日,黑龙江省“医养结合”试点城市哈尔滨市开始实施“医养结合”试点工作。据了解,本次“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时间为1年。

??26日,记者从哈市民政局获悉,哈市正式下发了《哈尔滨市推进“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决定从今年7月份启动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相关的准入许可将于下月起全面放开。目前,哈市已有6家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达成“医养结合”合作协议,15家养老院即将开班内设医院。

??“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实施中,哈尔滨市三级医疗机构将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的绿色通道,达到50张床以上标准的养老机构内可设置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也可以与就近医疗机构进行签约合作,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据介绍,推进“医养结合”的具体方案包括5个方面: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

??支持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重点支持老年人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心理健康等项目。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办养老机构、托管养老机构或转型为能够同时开展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护理院或养护院等,以多种方式开展养老服务。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建设,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提高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为老年人服务的能力,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含中医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工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康复床位占比,鼓励有条件的机构设置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提供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就医便利条件和优先优惠服务。组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开展义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为老年人提供建立健康档案、进行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

??充分发挥卫生计生系统服务网络优势,为社区及农村日间照料中心的老人、重症残疾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以及行动不便、确有困难的老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基本医疗、健康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护人员与老年人建立契约服务关系,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

??另据了解,本次“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推进医养结合建设将纳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的目标考核和试点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的考核,期间,将严格按照考核标准给予奖惩。

??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根据不同规模和实际需求,可以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按规定实施准入和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允许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

??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本着互利互惠原则,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

为入住老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的一体化健康和养老服务。

公立医院,黑龙江省就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召开电话会议


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暨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电视电话会议24日召开,记者从会议上获悉,今年我省将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全面破除以药补医,建立科学补偿机制。副省长孙东生出席会议并讲话。

为加快完善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政策体系,我省将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调整完善省级配套政策,按照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对我省试点期间出台的补偿、价格、医保、人事分配、分级诊疗、医疗监管等配套政策进行梳理,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会议要求,要优化资源配置,从源头上推进医改深化;推进管办分开,从体制上加快医改深化;推进政事分开,从机制上保障医改深化。推进医药分开,健全药品保障供应体系;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全民医保体系。要营利非营利分开,大力推进社会资本办医;推进分级诊疗,健全分工协作机制。

我们相信,在省委政府的指导和帮助下,全省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将更快的在全省推动,更快的帮助居民实现便捷就医。

明年起保监会将实行保险销售误导追责机制


近几年,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不断加深,保险行业不断发展,发展壮大的保险行业必然存在一些弊端,影响消费者的正常投保,对此,保监会将实行监管职责。

保监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保险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机制,目前相关细则已下发至各保监局及人身险公司。

记者昨日从相关渠道获悉,在对人身险销售误导行为进行界定、建立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体系之后,销售误导治理改革的最后一项制度环节责任追究机制也于近日制定完毕。相关细则已悄然下发至各保监局及人身险公司,正式实施时间为2013年1月1日。

销售误导问题已成为寿险市场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备受社会公众诟病。事实上,保监会重拳治理销售误导行为已有时日。不过,由于一直没有对何为销售误导行为做出明确认定及处罚,致使不少公司或业务员打“擦边球”,甚至与监管部门玩“猫捉老鼠”游戏。

今年7月和10月,记者曾报道保监会已认定28类销售误导行为将被禁止,以及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治理销售误导成效进行“打分、排名、曝光”。而此次出台的责任追究机制将是治理销售误导监管组合拳中的最后一环。

记者昨日从保险业内证实,保监会已向各保监局和人身险公司下发通知,从明年1月1日起,人身险销售误导将正式引入责任追究机制,出现销售误导行为严重的险企可能将面临责任人被开除的处分。

四种情形将被追责

上述指导意见中明确,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依据该指导意见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人员,是指销售误导行为发生之时,对销售误导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既包括直接责任人也包括间接责任人。

对销售误导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属于公司员工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追究其责任;属于非员工的营销员,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不应低于对同一行为的间接责任人的追究标准。

按照规定,人身保险公司发生销售误导问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包括四个方面,即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下发监管函或者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因销售误导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情形。

治理销售误导已是“老生常谈”

记者采访河北经贸大学有关保险专家时,专家表示其实“保险销售误导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尤其是在银行保险领域是一个重灾区”。

专家表示,保险销售误导体现在许多方面,最多的就是混淆保险产品概念,这在银行保险中最为常见。保险销售人员往往在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时,将保险产品说成是定期储蓄、基金等银行同类理财产品,或者利用存款、利息等银行业术语对客户进行误导。近年来,存单变保单、遭忽悠误买保险的投诉接二连三,尤其是不少老年人到银行办理业务,都容易遭遇将存款购买成保险的情况。

还有夸大保险产品的功能和收益。例如销售重大疾病保险时夸大其保障范围,或者销售投资连结险时夸大其分红和收益。

另外,销售误导往往隐瞒重要信息。例如隐瞒投资类保险产品的风险,隐瞒中途退保所产生的损失,隐瞒免责条款的规定等。还有虚假宣传、选择性片面介绍、诱导失实投保等,都是销售误导采取的惯用手段。

消费者如何增加“免疫力”

消费者该如何辨别销售误导,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专家认为,首先在平时应多了解一些保险知识,加强自我教育。

同时,为维护投保人的利益,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之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可以慎重考虑自己是不是需要这款产品,是不是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去支付保费。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保险犹豫期”,需要注意的是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应该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并签回执单之后开始算起,而不是从签署投保单时间算起。如果在犹豫期之内投保人提出退保,保险公司会扣除一点工本费,然后全额退还投保人缴纳的保费。

消费者如果确实遭遇销售误导,一定要注意保留好合同等相关证据,在需要法律维权的时候,这些证据可以派上大用场。

产销分离或能“根治”销售误导

有关业内人士还对记者表示,除了行政处罚,制度性改革或将是根除销售误导的利器。因为从根源上来讲,销售误导的产生和营销员的业绩压力以及牟利目的密不可分。而实施保险产品的“产销分离”或将是最有效的方法。对于单个的营销员来说,无论是目前的代理佣金制还是或将实施的员工制,其激励手段不外乎低廉的基本工资加诱人的提成。而在销售产品及价格既定的情况下,为了推高业绩,难免会再次出现销售误导等劣迹,违背了改革的初衷。产销分离则会大幅降低这种情况的出现。

所谓“产销分离”,就是保险公司专职开发产品,把销售外包给以专业代理机构、经纪公司等为主体的保险中介机构。

对于上述四类情况,保监会将采取逐级追究的方式,对保险公司直接和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追究的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等多种方式。其中,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将限制保险公司开展新业务或吊销业务许可证。一旦发生这类情况,保险公司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将受到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将分别受到记过、警告以上处分。”一家寿险公司高管解读说。

从这份长达9页的通知来看,保监会对于责任追究机制的标准极为细化,从总公司到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经营管理人员,都分别制定了相对应的各类处罚标准。

“保监会要求我们在这个指导意见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具体的销售误导内部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对各类责任追究的标准、范围、对象和程序。”上述寿险公司高管透露,“明年2月1日前必须向保监会报送内部责任追究办法,并且每年4月1日前都要上报责任追究报告。”

- 业界反馈

“人身险条款不宜通俗化”

保险营销人士卢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保险业界来说,防范销售误导一直是十分重要的问题。此番保监会向业界下发追责令,是希望在业界起到“警钟长鸣”的作用,同时也希望在公众面前树立保险业治理销售误导的形象。

卢女士介绍称,目前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的销售行为约束得非常严格,要求营销员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向客户清楚地介绍合同条款的内容,对于单独的除外责任,更是要逐项告知,确认客户已经全部了解了合同内容后才可签字生效。而且只要保险业务员不从公司离职,那么业务员将一直为该客户服务,直至保单到期。

近年来,鉴于保险合同条款晦涩难懂,部分产险公司相继推出“通俗版”的保单,减少客户的阅读难度。对此卢女士认为,从自己在保险公司从业的经历看,人身险合同期限往往长达数十年,对投保人的影响十分久远,签订合同对公司和投保人来说都十分重要。因此,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宁可让投保人多花一些时间去理解保险合同条款,也不应因为合同晦涩难懂,而给销售误导埋下隐患。

国内空难赔偿标准


马航空难的发生给逝者家属带来了严重的心理伤害,也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灾难过后,我们想到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受害者家属的赔偿问题。

有无保险均可获得航空公司的赔偿

对于航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不管乘客有没有买保险,这份赔偿都是可以得到的。

1951年,旅客意外伤害的保险金折合人民币是1500元。

1982年,赔偿金总额提高到每名旅客5000元为限。其后陆续上调,至1993年,调至7万元。

2006年2月,原中国民航总局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每名旅客的赔偿限额由7万元提高至40万元。

2000年武汉空难,每人赔偿12.5万元;2002年大连空难,每人赔偿18.4万-19.4万元;2004年包头空难,每人赔偿21.1万元。以上空难均在2006年以前,实际赔偿金额均大于当时法定限额,是因为中国空难赔偿标准参考经济水平,即消费指数的变化。

2006年以后,我国空难赔偿标准由7万元提高至40万元。虽说是提高了不少,但相比国外,仍是比较低。在《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中,规定的最高赔偿额为110万元。而在美国,赔偿是按照余生价值计算,有基本参照数额。假设某男性公民活到80岁,如果遇难人死亡时是40岁,那么就按照40年的基本数额来赔偿。

购买航意险才可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最高赔付200万

对于购买了航意险的乘客来说,既可以得到航空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还可以得到保险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一般旅客不论年龄,均可自愿选择是否购买这份保险,每份保单的保险费为20元,保额20万元。同一投保人最多可以买10份,最高保险金额达200万元。旅客可以直接持保单到保险公司索赔。

航意险的保险责任,就是保障乘客从上飞机到下飞机之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身故和残疾。其保障时间仅包括乘客登机、飞机滑行、飞行、着陆等过程。一般旅客不论年龄,均可自愿选择是否购买这份保险,每份保单的保险费为20元,保额20万元。同一投保人最多可以买10份,最高保险金额达200万元。旅客可以直接持保单到保险公司索赔。

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前提是,旅客在登机前已经由其本人或旅行社代为购买了航空意外伤害险。如果没有购买,那么,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比如“5.7”大连空难中,有40多人购买了航意险,航意险赔付金额为920万元。2009年法航空难时,遇难中的5个中国人都购买了意外保险,其中4人每人获赔50万元的保险金。

国内空难赔付情况一览表

1999年上海空难

1999年4月15日,一架大韩航空公司的MD--11型货机坠毁于上海闵行区莘庄镇,造成3名韩国机组人员遇难以及地面现场中国居民5人死亡。除一名死者家属接受对方52.5万元的赔偿外,另外4位死者的家属通过法律途径,分别获得 88万、88万、108万和111万元人民币,创下当时国内有关赔偿的一个纪录。

2000年武汉空难

2000年6月22日,武汉航空一架Y7-100C飞机在飞向武汉王家墩机场时,在盘旋过程中可能遭遇雷击或风切变,飞机失控坠地,造成51人遇难。每人赔偿12.5万元。

2002年大连空难

2002年5月7日,北方航空公司一客机在大连湾海域坠毁,112人遇难。每人赔偿18.4万--19.4万元。

2004年包头空难

2004年11月21日,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CRJ-200机型B-3072号飞机,执行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任务,在包头机场附近坠毁,造成55人遇难。每人赔偿21.1万元。

2010年伊春空难

2010年8月24日,河南航空有限公司E190机型B3130号飞机执行哈尔滨至伊春VD8387定期客运航班任务时,在黑龙江省伊春市林都机场附近着陆过程中失事,造成机上44人死亡。每位遇难者获赔96万元、130万元、150万元至最高的180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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