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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问答知多少?

2020-11-28
个人失业保险规划 失业保险的知识 失业保险规划

本文收集了部分关于湖北省的失业保险方面的问题及答案。如根据《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9、如何认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10、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答:按照《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1年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11、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作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目前,武汉市中心城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230元/月,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确定为20元/月。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按月足额发放。

12、失业保险金申领有那些规定?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13、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和本人照片;(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书;(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出具的求职证明。

14、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哪些规定?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证、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15、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是农民合同制工人所在单位必须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二是农民合同制工人所在单位必须为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三是农民合同制工人必须在缴费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此外,自愿失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6、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哪些规定?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以下之一情形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二)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三)应征服兵役的;(四)移居境外的;(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六)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七)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的;(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7、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政府鼓励破产企业的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那些得到一次性安置费的人,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为他们已经自谋职业。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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