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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商业保险保险责任及能否代替工伤保险

2020-11-27
工伤保险知识 商业保险规划 商业保险知识

意外商业保险即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由于意外原因造成身体伤害或导致残废、死亡时,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人身保险合同。意外商业保险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可以说意外商业保险是购买商业保险的基础,是必买的险种。那么意外商业保险是保障什么的?能否代替工伤保险呢?

意外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

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分为三种:

一是不可保意外伤害,也可理解为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即从保险原理上讲,保险人不应该承保的意外伤害,如果承保,则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可保意外伤害一般包括: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2.被保险人在寻衅殴斗中所受的意外伤害。3 .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如海洛因、鸦片、大麻、吗啡等麻醉剂、兴奋剂、致幻剂)后发生的意外伤害。4.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对于不可保意外伤害,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明确列为除外责任。

二是特约保意外伤害,即从保险原理上来讲并非不能承保,但保险人考虑到保险责任不易区分或限于承保能力一般不予承保、只有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有时还要另外加收保险费后才予承保的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包括:1.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2.被保险人在从事登山、跳伞、滑雪、赛车、拳击、江河漂流、摔跤等剧烈体育活动或比赛中遭受的意外伤害。3.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4 .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如医生误诊、药剂师发错药品、检查时造成的损伤、手术切错部位等)。

三是一般可保意外伤害,即在一般情况下可承保的意外伤害。除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以外,均属一般可保意外伤害。一般的保单只承保一般可保意外伤害,年轻人喜欢的高风险运动不在可保范围内,若要承保可在保险公司特约承保。

意外商业保险是否能代替工伤保险

意外商业保险条款里对“意外伤害”的解释是“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简单说就是对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意外伤害,比如猫抓狗咬、磕碰撞摔,交通意外等进行的保障,包括身故、残疾的慰问金和医疗费用的报销。由此可见,商业意外险提供的则是工作和休息时遭受的意外伤害保障,优势体现为时间、空间上的广度。比如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意外,假如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可以由工伤赔偿,其他情况的意外伤害则不属于工伤的保障范围。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是针对所有的劳动者,适用人群比较广。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政治费用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

在赔付方面,对同时投保了工伤保险和意外保险的人群,医疗费用通常是由工伤保险先报销后,商业保险扣除以赔付部分对剩下的金额进行赔偿。身故或残疾保险金则是分别按照约定额度给付,不存在冲突现象。通常建议将商业意外险作为社保的补充和完善。

相关链接:意外商业保险哪些“意外”不能赔

妊娠意外不赔:就被保险人妊娠来讲,这时意外风险肯定会增加,所以,许多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都会把“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列为保险免责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处在妊娠期,也不是没有保险产品可保,母婴综合保险就是不错的选择。

个体食物中毒不赔:如果食物中毒,它肯定符合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事件这些要素,属于意外事故。可是细菌感染的食物中毒引起当事人患上肠胃疾病,可能与个人体质有关。一般情况下,若发生3人或3人以上集体食物中毒,可视为意外事故,而如果是个人的食物中毒往往就会被视为是个案,保险公司对这种“意外”不赔。

摔倒死亡不赔:身患疾病的马老先生在雨天和老伴出门时,不慎滑倒。一般人摔倒最多骨折,可当马老先生的老伴把他扶起时,马老先生已经不能自主呼吸。经医院抢救无效,马先生离开了人世。马先生购买过意外险,他的老伴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了他老伴的请求。理由是:马老先生原本就是一个“病人”。

过劳猝死不赔:过劳猝死是因长期的疲劳而最终造成的,当事人自己已经患有疾病,只是自己不清楚或是没有在意,让自己的身体超负荷运转,任由耗竭,最后病发而导致死亡。它不是因外来的突发情况造成,所以,意外险不会进行赔偿。

中暑身故不赔:就中暑来讲,它属于内在因素引起的,并不属于外来因素。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中暑是可以预见的,被保险人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所以,中暑不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不属于意外伤害。

高原反应死亡不赔:高原缺氧,是完全可以预知的,它从根本上就不符合意外险“突发的,不可预见的”这一定义要素。且高原反应的产生不是来自“意外”,它与自身原因有很大关系。

手术意外死亡不赔:刘先生患了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医生建议他通过手术进行治疗,没想到就是这场手术当中刘先生因意外永远地离开了人世。刘先生在本地一家保险公司投过一款意外伤害险,其家属便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没想到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理由是:刘先生并不属于遭受意外伤害死亡,而是属于疾病手术过程中的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延伸阅读

商业保险的工伤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近年来,一些企业主对商业保险工伤了解不足,以为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没有区别,只要有一种就行,于是在为员工投保商业保险工伤险后,就不再参加工伤保险。直到事故发生,方才明白个中“厉害”。

商业保险工伤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其实,尽管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作用比较相似,但两者并不能互相取代。因为,意外伤害险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主要赔付伤者的医药费。而作为社会保险的工伤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险种,工伤职工在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请求第三人民事赔偿的同时,仍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因各种原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由用人单位负责。

具体来说,在参保工伤保险后,职工一旦受工伤,包括医药费在内的相关权利和待遇都有保障。而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是职工的特别福利,若单位不为职工办理工伤险,则构成违法。所以,用人单位即使为职工购买过意外伤害险,还须办理工伤保险。况且,除了一次性补偿,工伤保险还有一系列后续补偿,保障功能强于商业保险,后者只能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工伤不能作为替代产品。因此,企业应及时通过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来分担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

商业保险工伤险与社保工伤保险的区别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商业保险工伤则是指人的身体和生命受到外来和不可抗拒因素的意外伤害后,根据投保对双方约定的契约和投保额,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应的赔偿。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实施保险目的不同。工伤保险是政府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牞指在劳动者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之后给予基本生活的保障,有利于社会安定,不以赢利为目的; 商业保险工伤虽然也给劳动者带来一定的保障,但商业性较强,以利润为经营目标。

实施方式不同。工伤保险是强制性保险,不管本人是否愿意牞只要在实施范围之内的人都必须参加,并由政府授权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强制实施;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实施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产生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纯属自愿投保,并可中途变更保险公司,遵循的是契约自由原则。

保险基金来源不同。工伤保险是贯彻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原则、保险费全部由企业单位承担,摊入成本,当收支不平衡时,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 商业保险工伤一般是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由投保人负担,被保险人为了获得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必须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国家并不给任何补贴。

保险金额确定和给付不同。工伤保险金额的确定是根据整体社会的经济生活水平和国家的福利政策由政府单方面确定的,在保险金额的给付上,完全依照社会保险法规的规定给付,待遇水平既要考虑劳动者基本生活的需要,又要考虑他们过去贡献的大小; 商业保险工伤的理赔金额则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确定的,双方约定后,投保人按规定交纳保险费,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保障程度不同。工伤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仅满足于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牞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 商业保险工伤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决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缴费的多少而决定,投保人只要有缴费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投保金额不论多少都是可以的。

法律关系不同。工伤保险属社会保险法规范畴牞受国家法律法规调整;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属经济合同法调整范畴,由经济合同约定的内容调整。管理体制不同。工伤保险一般属国家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人身意外伤害险则属金融系统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

总之,工伤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商业保险工伤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只有正确区分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关系,才能发挥两者之间相互补充的作用,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更好地维护劳动节者的合法权益。

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可以同时享受_保险知识


近年来,一些私营企业主对工伤保险了解不足,以为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没有区别,只要有一种就行,于是在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后,就不再参加工伤保险。直到事故发生,方才明白个中“厉害”。

外来来沪务工人员小孙在一家包装材料公司担任模具切工,公司为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工作期间,小孙不慎将手掌切伤,因伤残等级较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小孙要求材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者则以购买过商业保险为由,不同意工伤赔偿。后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一次性向小孙赔偿工伤补助金24万元。

与小孙相似,某厂车工小刘工作时被飞起的铁屑击中眼球,造成8级伤残。由于该厂为职工购买过人身意外伤害险,便由保险公司为小刘办理了赔付手续,遂认定事故已处理完毕。然而,小刘要求企业再支付工伤补助金,企业表示保险公司已为其报销医疗费,领取了意外伤害保险金,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岂不成了双重待遇?遂拒绝他的要求。双方争执不下,后在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调解下,厂方最终向小刘支付了工伤补助金。

具体来说,在参保工伤保险后,职工一旦受工伤,包括医药费在内的相关权利和待遇都有保障。而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是职工的特别福利,若单位不为职工办理工伤险,则构成违法。所以,用人单位即使为职工购买过意外伤害险,还须办理工伤保险。况且,除了一次性补偿,工伤保险还有一系列后续补偿,保障功能强于商业保险,后者只能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不能作为替代产品。因此,企业应及时通过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来分担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

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可同时享受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给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不同点之一就是,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强制性,而商业保险的缴纳属于自愿性的。当职工发生工伤,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为职工申报工伤,使受伤职工及时享受工伤待遇。有些单位对一些高危行业或岗位职工缴纳商业保险,这是对工伤保险的一个补充,应予鼓励。

一旦职工受伤,可以同时享受这两种保险待遇。因此,贵单位职工在拿到商业保险补偿后,还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待遇可同时享受


近年来,一些私营企业主对工伤保险了解不足,以为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没有区别,只要有一种就行,于是在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后,就不再参加工伤保险。直到事故发生,方才明白个中“厉害”。

外来来沪务工人员小孙在一家包装材料公司担任模具切工,公司为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工作期间,小孙不慎将手掌切伤,因伤残等级较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小孙要求材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者则以购买过商业保险为由,不同意工伤赔偿。后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一次性向小孙赔偿工伤补助金24万元。

与小孙相似,某厂车工小刘工作时被飞起的铁屑击中眼球,造成8级伤残。由于该厂为职工购买过人身意外伤害险,便由保险公司为小刘办理了赔付手续,遂认定事故已处理完毕。然而,小刘要求企业再支付工伤补助金,企业表示保险公司已为其报销医疗费,领取了意外伤害保险金,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岂不成了双重待遇?遂拒绝他的要求。双方争执不下,后在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调解下,厂方最终向小刘支付了工伤补助金。

具体来说,在参保工伤保险后,职工一旦受工伤,包括医药费在内的相关权利和待遇都有保障。而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是职工的特别福利,若单位不为职工办理工伤险,则构成违法。所以,用人单位即使为职工购买过意外伤害险,还须办理工伤保险。况且,除了一次性补偿,工伤保险还有一系列后续补偿,保障功能强于商业保险,后者只能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不能作为替代产品。因此,企业应及时通过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来分担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

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可同时享受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给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不同点之一就是,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强制性,而商业保险的缴纳属于自愿性的。当职工发生工伤,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为职工申报工伤,使受伤职工及时享受工伤待遇。有些单位对一些高危行业或岗位职工缴纳商业保险,这是对工伤保险的一个补充,应予鼓励。

一旦职工受伤,可以同时享受这两种保险待遇。因此,贵单位职工在拿到商业保险补偿后,还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保险知识汇总,社保能否取代商业保险?


“我已经参加了基本医保和补充医保,还需要购买商业保险中的疾病险种吗?”我们很多人都会问这样的问题。

社保和商业保险究竟是什么关系?社保能不能取代商业保险?带着问题,我们来探讨一下

比较两者关系

就好比刹车和安全气囊

大家都会提出这样的问题,目前大部分的人都已经有了社保,而社保也有那么多好处,那还有购买商业保险的需要吗?社保和商业保险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关系?

我们先打个比方。每一辆汽车都配备了刹车,当驾驶员看到前面可能存在的危险时或许可以用刹车来规避,但并不能因此排除所有的风险。为什么现在越来越多的车辆上装配了保险带甚至安全气囊?就因为这些装备是补充的保障措施,能够最大程度上保障车上人员的安全。

社会医保就好像刹车,商业健康类保险就是保险带和安全气囊,是对医保体系的有利补充。没有人会因为有刹车就不要保险带,更不会有人有了保险带就不用刹车,越来越多的人会想要配置气囊。对医保覆盖对象来说,重大疾病险可作为一种补充手段,而对没有纳入医保范围的人来说,重疾险尤其重要。

我们来看一下两者区别

首先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保障范围的不同。社保较为复杂,保障程度也依具体情况差别较大,但在生命保障方面比较不足。

生活中不幸的案例太多了,矿难、火灾、飞机失事……社保对这些身故的人是没有补偿的,只是把社保中个人账户的钱退给遗属,这个时候,遗属的生活该怎么办,房贷车贷怎么办,孩子的教育怎么办?还有老人家的赡养等;其次,社保在意外保障方面也明显不足。如果意外发生在上下班或工作时,社保中的工伤保险可起保障作用。其他情况的意外如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或其他不幸,社保是不予负责的;其三,当发生伤残及大病无法正常工作时收入就会减少,社保在这方面也无能为力。

我们来举例说明下

总的来说,基本医疗保障只能是低水平的,“保”而不是“包”。“保”即有一个基本的保障,超出部分主要应通过商业保险解决;另外,社保未能保障的学生、农民和城镇流动人员的医疗保险也只能通过商业保险方式解决。

举例来讲,我们的社会医疗保险提供的是“低水平,广覆盖”的医疗保障,对于一些多发病、常见病提供的保障是很有效的;但对于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个人负担仍相当重。以癌症为例,很多化疗药物都排除在医保目录之外,一些必要药物、先进疗法(如1998年从国外引进的基因疗法),也不在社会医疗保险之内,在此就不一一列举。

另外,医保药物目录过于狭窄,许多“救命”的新药、进口药被排除在医保的大门之外。比如,中老年人易患的心血管疾病,需要放支架,材料是进口,动辄几万元,可是进口材料往往也在医疗保险之外。对于疑难杂症、重大疾病,新药、新材料不断推出,但医保药物目录的更新却严重滞后。除了医药费无法完全解决之外,得了病住了院,休的是病假,休病假期间自然要扣除奖金和各种补贴,只能拿基本工资,到手的薪金还不够买营养品,这对于病人的生活无异于雪上加霜。正因为社保存在这些不足,才成就了商业保险的市场。

综上所述:要做到全面保障,就需要将社保和商业保险组合投保。建议大家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主要应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或终身寿险、养老保险及固定给付型的健康保险。市场上热卖的重大疾病两全保险就是个不错的选择,对大病及身故均有保障,有些产品满期还能有个养老的补充。

工伤保险,非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药品在工伤抢救中能否报销?


《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规定,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实际,适当放宽紧急抢救期间用药的范围并制定相应的支付管理办法。

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当地未实施协议管理的,应当在医保定点医院)治疗,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才能报销(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报销)。

制定这些标准的目的是要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遏制浪费,从而有效地保障大多数工伤职工的医疗和康复需求。

但并非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的治疗费用一定不能报销。在抢救的情况下,虽然不是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的,所用药品等范围也超出了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畴,只要是为抢救所需要的,就可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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