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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是什么它解决了什么问题?定义的标准是什么?

2020-04-01
重疾保险规划 重疾保险知识 保险重疾规划愿景
既然重大疾病保险不能为我们提供急需的救命现金,而我们最关心的费用问题已经由医疗保险解决了,那到底什么是重疾保险?它在解决什么问题?定义的标准是什么?

要想真正了解重疾保险,需要先清楚什么是重疾。我们对重疾险的误解,更多源于对重疾不了解。

事实上很多人买重大疾病保险,是因为重疾花费很高才买的。花的钱多的就认为是重疾,花钱少的就不能算作重疾。如果是这样,那花费30万算多还是50万才算多?在A医院治疗只需要花费30万,在B医院却需要花费50万;今年需要花费30万,可10年后就需要50万。这个钱多钱少的标准是什么?

可见,重大疾病是无法用费用(金钱)去衡量。

要认识重疾,我们还是得从这25种标准定义入手。还是那几个关键词:能力完全丧失或xx天后能力完全丧失、永久不可逆、实施xx手术以后、满足全部条件等。

很明显,重疾险的理赔需要在重大疾病发生或经过某些治疗以后,达到某些条件才能进行。重疾的发生也都不是一蹴而就,疾病一发生就马上成为重疾,它都有一个过程。而在疾病的治疗期间,达到重疾理赔条件之前,得不到重疾理赔金。却能在经过某些治疗达到理赔条件之后获得理赔金。虽然重疾一般花费很高,但花费高的疾病不一定都是重疾。

这只能说明一个问题,重大疾病并非以疾病花费的多少为标准去定义的。它是以一个人是否在疾病发生以后还能保持工作能力,持续为家庭带去收入,维持家庭财务稳定的角度去定义的。因此,重疾险的核心的作用是解决一个人发生重疾以后,收入的问题。换句话说,它的定义标准只有一个——工作(收入)能力。只有疾病的程度达到能让一个人达到失去工作能力的标准,才可以被定义为重大疾病。

脑炎后遗症,180天后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并造成永久性的功能障碍,达到了重疾理赔条件。但他还能正常工作,正常获得收入吗?

严重的帕金森疾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达到了重疾理赔条件。但他还能正常工作,正常获得收入吗?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已经实施异体移植手术,达到了重疾理赔条件。但他还能正常工作,正常获得收入吗?

明白这一点,一切关于重疾的问题引刃而解:

为什么重疾不是在急需医疗费的时候提供赔付?因为它是在解决疾病发生以后的收入问题。

为什么重疾的定义有那么严格的限制条件?因为它是以一个人是否因疾病或意外失去收入能力为标准去定义的,而不是治疗费用。如果疾病的严重程度不能造成一个人收入能力消失,就不能定义为重疾。这些本不应该是问题的问题,是我们对重疾长期的误解造成的。

所以,重大疾病,是那些会造成一个人失去工作能力的疾病。

而重疾险是当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且失去工作能力以后,保险公司通过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定额的现金,作为被保险人的未来一段时间的收入,去解决因疾病导致的收入中断和带给他所在家庭的经济失衡问题的保险产品。

很多时候我们买重疾险都把注意力放在医疗费用上,而忽略了收入对家庭的意义。

关于收入的问题,我在《保险到底在为我们解决什么问题》里面提到过:我们之所以工作,是为了不断地获得收入,去解决生活的各项支出。而一旦收入被迫中断,我们平时所有的支出,包括平时很不起眼的衣食住行等生活支出、家庭的负债(房贷车贷等)、子女的教育等都将成为我们不得不去面临的实际问题。这些正常家庭看来理所应当的支出,那个时候都有可能成为最后的那根稻草。

这才是我们努力工作,保持稳定收入的终极目标。

下面是重疾险的起源,对我们了解这种保险会有帮助:

重大疾病保险,于1983年在南非问世,是由外科医生马里优斯巴纳德最先提出这一产品创意的。他的哥哥克里斯汀巴纳德是世界上首位成功实施了心脏移植手术的医生。马里优斯医生发现,在实施了心脏移植手术后,部分患者及其家庭的财务状况已经陷入困境,无法维持后续康复治疗。为了缓解被保险人一旦患上重大疾病或实施重大手术后所承受的经济压力,他与南非一家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了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问世近40年,重疾产品的种类得到了极大的丰富,但是重疾险的核心内容并没有太大变化。

既然重大疾病是以人是否会失去工作(收入)能力为标准去定义的,那重疾险的保额应该如何设计?重疾险应该买定期的好还是终身的好呢?想了解更多的情况,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者在线咨询客服。

延伸阅读

成都生育险报销标准是什么?


购买生育保险的人,大家都知道自己的生育保险报销标准码?各地区有不同的政策,保险公司也有不同的生育保险,我们一起看一下成都生育险报销标准是什么?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以前只有产前检查补助和分娩补助。现在,成都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分娩期间新生儿护理费用,治疗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也纳入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补助也有所提高。

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公布的《成都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使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人群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在制度上实现了平等,成都实现了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一体化。

《暂行办法》将分娩期间新生儿护理费用,治疗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纳入到了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并将提高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的补助标准,提高数额正在测算中。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员,将不能享受报销政策。对于违反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超出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规定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或因自伤、自残、醉酒、吸毒、斗殴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妊娠终止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产生的费用(除急救、抢救外),以及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或终止妊娠产生的费用,不予支付。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报销办法比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个人先自付一部分特殊费用以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和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不予报销。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个人先支付的特殊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

成都生育险报销标准是:

(一)生育津贴标准(日均工资乘以以下天数)

1、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0日;

2、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日;

3、不满3个月流产的乘以14日;

4、剖宫产增加15日;

5、多胞胎的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

(二)生育医疗费标准

1、满7个月施行剖宫产或流产的3000元;

2、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000元;

3、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4、不满3个月流产的300元;

5、多胞胎的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三)男职工生育医疗补贴待遇标准: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

办理条件: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

办理程序

1、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90日内提出待遇支付申请

2、带齐相关资料到指定窗口办理审核拨付手续

3、审核合格后,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拨付单

4、单位经办人持“拨付单”和“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收据”到财务窗口办理转帐手续,个体人员直接转入代扣社保费的存折上

所需资料:填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单位申报并加盖行政公章。

1、单位参保职工:手术费原始票据、病情证明、劳动合同书、本人身份证、婚姻证明。

2、个体参保人员:有效失业证、手术费原始票据、病情证明、身份证、婚姻证明、个人结算性存折。

南京生育险报销标准是什么


对于很多即将生产的准妈妈们来说,生育险的报销标准无疑是她们关注的重点。近日很多南京市民纷纷提出关于生育险报销标准的各种问题,那么南京生育险报销标准到底是什么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从今年起,南京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个人支付比例大幅降低,同时,还增加了稽留流产、早期妊娠流产住院、宫颈环扎三个住院结算病种,以及前置胎盘伴出血、重度子痫前期两个低频并发症病种。

个人至少可少付100.5元。据介绍,顺产2001-4000元、助娩产2201-4500元、剖腹产3501-6000元之间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由10%下降为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由5%下降为0。以在三级医院为例,如果顺产只需报销2001元,之前个人需支付201元,12月以后,个人只需支付100.5元,个人负担减少了100.5元。助娩产如需报销3500元,个人负担就减少了175元。剖腹产如需报销4500元,个人负担可减少225元,如需报销6000元,个人负担可减少300元。

而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由55%下降为3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由45%下降为20%。还是以在三级医院为例,剖宫产如需报销7000元,6000元以内部分个人负担300元,6001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只需300元,比之前要少付550元。

增加多个结算病种

结算办法也有所调整。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建卡(册)起至孕20周(含20周)内的费用结算标准由400元提高至500元;孕20周后至住院分娩前的费用结算标准由600元提高到800元。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算,达到或高于定额标准的则按定额标准结算。考虑到乙类药品调整因素,适当提高分娩定额结算指标,顺产、助娩产在原来基础上提高300元,剖宫产提高400元。分娩住院结算指标提高后,对于住院分娩出现合并症的,今后不再予以补偿。

根据临床实际需求,增加了稽留流产、早期妊娠流产住院、宫颈环扎三个住院结算病种,其中稽留流产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院结算标准分别为1500元、1200元、1000元,早期妊娠流产住院各级医院结算标准均为900元,宫颈环扎各级医院结算标准均为1500元。

另外,还增加低频并发症病种,增加两个低频并发症病种:前置胎盘伴出血、重度子痫前期。原低频并发症病种“产后出血(出血量大于800ML)”调整为“产后出血(出血量大于1000ML)”。原常见并发症第19病种“产后出血(出血量小于800ML)”调整为“产后出血(出血量小于1000ML)”。

生育保险申办条件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1.具有所在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所在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2.具有所在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所在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3.具有所在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4.不具有所在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所在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5.参加所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所在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所在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6.参加所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所在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所在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生育待遇支付申报材料:1、参保用人单位填写《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2、生殖健康服务证的申报户口联(复印件),发证单位盖章不清晰的复印件,需随带原件;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疗诊断证明(复印件);4、分娩时的住院医疗发票(复印件);5、医疗部门出具的生育医疗诊断证明(原件);6、住院或出院时,有关生育分娩情况记载的病历(原件)。用人单位必须在女职工产后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后6个月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超出规定受理时间将不予受理。

如当地已经取消发放准生证的,应由当地计生委出具相关准生证明来代替,该证明应说明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当地取消发放《准生证》或《生殖健康服务证》的政策情况说明;2.生育人员该次生育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保险监管的内容是什么?存在什么问题?


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一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保险法律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二是国家专门的保险监管职能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

对保险业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也是培育、发展、规范保险市场的需要。保险市场有一个产生、发育、走向成熟的过程,它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为其数理基础的,保险这种商品的定价和设计过程有很强的科学性和专业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坚持承保条件的规范性和保险费的公平合理性。

保险监管的职能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保险法规和国际保险监管组织文件中,对监管目标的表述虽然不尽一致,但基本上包括三方面,即: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除了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之外,还承担着推动本国保险业发展的任务。中国的保险监管机构就拥有这两方面的职能。

中国保监会具有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的双重职能 。作为保险监管机构,它应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作为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它必须作好保险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和制定,研究保险发展的重大战略、基本任务和产业政策,要通过规划、指导和信息服务引导保险业发展的方向。

我国保险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立法滞后和执法不严并存

目前,保险法的一些法律条款已不能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状况,在许多方面、许多环节上都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或实施细则。不少现有的法规在日常监管中又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例如保险法中有关资本金和自留保费的比例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应当持证上岗的规定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保险经营中假保费、假赔案、假数据、假报表屡禁不止。

(二)保险监管尚未从以合规性监管为核心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过渡

保险经营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高度负债性,保险人实际上是保单持有人资产的管理者,其资产的绝大部分是准备未来赔偿或给付的负债,这就对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从保险监管的角度看,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管的重要目的,而要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要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保证被保险事故发生时能获得及时的保险赔偿或给付。偿付能力监管紧紧抓住了风险管理的最根本防线,使得监管者能够更好地在监管与维持市场竞争之间保持平衡。

但由于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不规范竞争,对保险监管部门的精力牵制过多,以及保险监管部门受自身人力、监管技术、监管手段限制等原因,使现阶段保险监管的主要精力仍然集中在合规性监管方面,仍没有转移到“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模式上来。

(三)保险市场准入的门槛高,对保险经营实行分业严格监管

在经营范围上,保险人不能兼业经营,即不能同时经营财险和寿险业务,更不能从事与银行、证券相交叉的混业经营。在保险资金的运用方面有较多的限制,《保险法》只允许保险资金运用于银行存款、金融债券和国债。

虽然现在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有所放松,但我国的投资市场不活跃,效果不明显。由于三大金融监管当局沟通不够,目前金融机构业务创新、业务交叉产生矛盾,如券商货币市场融资、股票抵押贷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保险资金入市操作等,使得金融监管效率下降。

(四)保险自律组织的作用没得到足够重视。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保险行业协会自律体系,但各地行业公会的建立以及其作用的发挥还严重滞后,这就造成了我国现行监管体系及其监管实施机制缺陷,致使保险行政监管部门把很多微观层次的问题由宏观来管,这就导致一些重大问题如风险防范、偿付能力及资产负债比率监控、建立保险风险的预警、评价、监控系统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提上重要的日程。

(五)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面临严峻挑战

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外资公司仍然会将业务主要集中在经济相衬发达、基础设施相衬健全、人均收入较高、“簇群效应”明显的东部地区。这将进一步加剧我国保险市场区域不平衡的状态。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环境下,一些外资金融集团通过分别准入的形式,同时涉足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并在发展中逐步整合金融资源,力求发挥集团化经营的合力优势,将对中资金融机构形成更大的竞争压力,也对现行监管体制提出新的问题。

监管的必要性

对再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有利于保险公司及时分散风险,保持经营稳定,有利于限制保险费外流,保护民族保险业的发展,一般在发达国家,由于其保险公司经营实力雄厚、管理技术先进、保险市场自由化、商业化特点显着,对再保险很少直接进行行政干预,也没有具体的法定分保内容。但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一般都由政府出资成立了官方专业再保险公司或开展半官方的政策性再保险业务。

构成保险的要件之一是必须集合为数众多的经济单位,这样才能有效地分散风险。所以参加保险的人数众多、覆盖面大、涉及面广。而如前所述,保险经营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保险需专门知识,参加保险的一般成员往往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监管也是由保险经营和保险业的这种技术性与专业性特点所决定的。

交强险的赔付标准是什么


目前我国的汽车保险大致分为两大类,即交强险和商业车险。

与商业险险种不同的是,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强制性保险的险种。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 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而据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交强险赔偿标准的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一、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二、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三、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在被保险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中造成第三方受害者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人民币;造成第三方受害者发生门诊可住院的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人民币;造成第三方受害者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我们综合一下可知交强险有责任赔偿的最高限额共计12.2万元。

此外如果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责任,那么交强险赔偿标准则按以下限额来执行:事故造成第三方受害人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为11000元人民币;事故造成第三方受害人发生门诊住院的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事故造成第三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100元人民币。

车主在投保车险以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首先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付,不够的部分再由商业保险补充。例如一起有责赔偿30万元的致死交通事故,赔偿时应先由交强险中的11万元赔偿,其余的19万元再由商业险赔付。如果发生事故时机动车无责,那么同样会在交强险赔偿标准 内做出赔偿,不过,由于三者险施行有责赔偿原则,这种情况下三者险就不再负责赔偿了。

交强险的赔付标准

有责情况下交强险赔偿标准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无责情况下交强险赔偿标准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交强险赔偿标准的应用

发生交通事故时,本着交强险先行赔付的原则,不够的部分再由商业保险补充。例如一起有责赔偿30万元的致死交通事故,根据交强险赔偿标准,应先由交强险中的11万元赔偿,其余的19万元再由商业险赔付;如果发生事故时机动车无责,那么同样会在交强险赔偿标准内做出赔偿,而由于三者险施行有责赔偿原则,这种情况下三者险是不负责赔偿的。

2009年2月1日起,国内保险行业在全国范围正式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有交强险的车辆互碰如果只有不超2000元车损、各方都有责任并同意采取“互碰自赔”的,就可以适用这一理赔处理机制。此举大大简化了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车主在索赔时也无需往返奔波,省时又省力,无疑是一条车险理赔的“绿色通道”。

生育保险报销比例标准是什么?


现在许多公司都给自己的职工办理社保,其中就包括生育保险。生育保险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那么生育保险如何报销?生育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生育保险报销比例: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一次性支付。其中:

1.顺产为270%。

2.难产为320%。

3.剖腹产为420%。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条件: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1%的生育保险费用,国家则采取税前列支的办法来间接资助,可见生育社会保险费用仍然由用人单位负担。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则由国家财政单独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本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

生育保险比例标准: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保险生育保险报销比例案例分析

深圳生育保险

对象:深圳户口育龄妇女,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非深户育龄妇女

保费:由企业缴纳,个人不缴纳。深圳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0.5%(国家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l%)

最高支付限额: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参加了深圳生育医疗保险,产前检查费用、分娩住院费用、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参加了深圳生育医疗保险后,产前检查费用、分娩住院费用、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报销注意事项

报销时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原始收费收据;(二)费用明细清单;(三)门诊病历或者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四)疾病诊断证明书;(五)本人职工社会保险证。

结婚证、单位证明和准生证(第二胎)外,报销分娩住院费用还要凭出生证;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还要凭节育手术证,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核准报销。

生育保险是对职工的基本生活的保障,维护了职工的基本权益。生育保险的报销问题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专家建议生育保险报销比例的相关知识应提前了解。

工伤鉴定赔偿标准是什么


目前,我国工伤鉴定赔偿标准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人员因工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其适用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一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受伤,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其适用对象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多类人员。

工伤鉴定赔偿标准包括哪些

根据工伤鉴定赔偿标准的规定,工伤鉴定赔偿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1) 工伤鉴定赔偿标准是什么?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宣传活动,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鉴定赔偿标准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工伤鉴定赔偿标准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2)工伤认定职业病

职业病就是指《职业病防治法》中授权卫生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制定的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这一规定,结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条例中规定的患职业病的,主要是指条例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不得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鉴定赔偿标准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4)认定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鉴定赔偿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专家解析生育险报销标准是什么?


生育保险可为女性在生育和流产期间提供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是贴近民生的险种之一。生育保险保障的项目一般有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以及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费用,生育险怎么报销?生育险报销标准是什么?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其中一项,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报销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生育险报销标准是什么?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生育险报销标准 生育保险津贴两个标准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2、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男职工有生育津贴吗?

领取《独生子女 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 (天)× 10 (天)。

生育险报销标准超生生育费能报销吗?

参保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的诊疗项目包括:从妊娠到分娩期间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剖宫产手术费、分娩住院费和药费;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诊疗费;剖宫产术中遇见子宫肌瘤的手术费。

如果生育母亲属于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因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其他违法行为和医疗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造成妊娠终止;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的服务等,以上5种情况,参保人员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同时,参保人员因妊娠、分娩、流产、引产手术所致的严重并发症、合并症,并符合住院标准并办理生育保险转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审批手续的,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交强险赔偿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投了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交强险保费计算方式

最终保费=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

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

A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10%

A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20%

A3:上三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30%

A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0%

A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10%

A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浮动比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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