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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生育保险报销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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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均衡用人单位女职工的生育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二)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项目:

(一)生育津贴;(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三)生育医疗费用;(四)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二)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三)婴儿出生证。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

(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二)妊娠3个月以上(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三)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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