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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是否可以累计?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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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竞争压力的加大以及择业观念的改变,人们在就业时跳槽的现象增多,工作的频繁变更就让许多人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在多个公司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可以累计计算吗?重新就业后以前单位所交费用是不是就白交了?这里小编将为您解答。

失业保险费缴纳多长时间可以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按照上述规定,失业保险缴费必须满一年才可以领取,不满1年就不符合领取条件,将在重新就业后再次参保时累计计算。

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可以累计计算吗?

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是可以累计的,但必须是在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规定明确了累计的条件就是失业保险金并未领取,一旦领取后再就业则必须重新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核定其期限时,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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