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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险案例 工伤保险不可替代

2020-10-12
意外伤害保险规划 工伤保险知识 工伤保险总体规划

某厂车工小刘,在工作当中被飞起的铁屑击中眼球,造成8级伤残。由于该厂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而是加入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便从商业保险公司为小刘办理了赔付手续。企业认为这次工伤事故处理完了,没想到小刘坚持要求企业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企业则认为已经从保险公司为小刘报销了医疗费,领取了意外伤害保险金,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岂不是双重享受待遇吗?于是拒绝了小刘的要求。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在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调解下,厂方按规定给小刘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

近年来,许多企业特别是一些新开办的企业对工伤保险了解不够, 错误地认为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是一样的,有一种就行了,于是参加了意外伤害险后就不再参加工伤保险。

其实,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的作用虽然相似,但意外伤害险并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它以赢利为目的,由商业保险公司管理。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强制性,目的在于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工伤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但我国的法律、法规也不排斥用人单位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而是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各地区相关部门要在国家的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但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果企业只加入了意外伤害险,就要自行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人身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对象主要是针对伤者的医药费,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对象是工伤者包括医药费在内的相关权利保障和待遇。二者在保险对象、实施目的、基金来源、管理体制、保障水平、实施方式上都不相同,不能互相取代。同时,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雇主可以为其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也可以不为其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法律都不干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只能算是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二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而规定的强制性保险,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这是无条件的,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其职工上工伤保险将构成违法,会受到处罚。故用人单位即使为其职工上了商业保险还必须为其职工上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37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我国的法律法规并不排斥用人单位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是鼓励甚至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比如《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也就是说,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上,社会保险是基础,商业保险是补充。

既参加了工伤保险,又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获得社保部门的工伤保险赔偿后,保险公司认为对社保部门已赔付的医疗费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否站得住脚?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的终审判决告诉我们,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障作用突出体现在其具有的给付性上,工伤保险费用与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并不冲突,保险公司仍应按约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给员工缴纳商业保险后,员工受到意外伤害,除了得到商业赔偿的基础上,还可以再得到工伤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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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买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补充工伤保险


钟老板经营着一家衣橱加工厂,随着生意不断做大,工人也多了起来。直以来钟老板都遵守国家规定,只要是公司的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买了社会保险,想的就是给员工和企业一份保障。因为一直狠抓安全生产,这几年也没有发生过工伤事故。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不幸的事情还是发生了,2012年,员工小周在工作中被锯子把左手拇指、食指完全锯断。虽然工伤保险报销了基本医疗费,但是,由于小周落下残疾,要求老板一次性赔偿伤残补助金数万元,钟老板很后悔没有办理职工意外伤害险,否则,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就可以为员工赔偿了。所以,提醒企业如果有条件一定要为员工购买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补充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作为我国劳动保护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安排,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于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员工发生工伤保险事故后,绝大部分费用都可按社保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但是也有一些费用,社保工伤保险是不给报销的。比如,《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自与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企业可买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可避免老板自掏腰包

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属于团体意外险的,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员工。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可投保补充工伤保险。补充工伤保险,也称“工伤责任险”。补充工伤保险是从国家目前开办的基本工伤保险中衍生出来的一个新的业务领域。它是指企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减轻其因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的待遇方面的经济负担,分散工伤风险,通过投保商业保险而形成的业务。其保险责任为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五至十级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目前,商业补充工伤保险产品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采取团体意外险的条款,一种是采取的雇主责任险的条款,两种都可帮老板规避老板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是在具体赔偿对象稍有区别。

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相关链接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取代工伤保险

案例:肖某于2011年10月进入某建筑公司打工。该公司为了预防不测,为工地的建筑工人购买了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2011年12月,肖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后来肖某听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还可以认定工伤,于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肖某为因工受伤,并鉴定其为伤残十级。肖某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遭公司拒绝。公司认为,他已经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就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肖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仲裁委调解无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决:该公司支付肖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评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应享受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是非强制性保险,具有自愿性,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单位为其购买职工意外伤害险,这只能算是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因此,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不能取代工伤保险待遇。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内蒙古《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十级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其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12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答:在我们日常工作中,经常会有人咨询社会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概括来说有六个方面的不同:

一是目的不同。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保险目的。它是政府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是在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负伤、残疾、死亡后,对受害者或其遗属提供的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其目的是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便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以营利为保险目的。

二是实施对象不同。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是所有企业的各类职工。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对象是符合保险合同规定条件的任何人。

三是实施方式不同。工伤保险的实施方式是强制实施的,它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强制属于实施对象的企业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而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

四是保险基金的来源不同。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政府确定的一定费率缴纳的保险费。职工个人并不缴纳保险费。当工伤保险基金不足以应付所需的保险待遇支出时,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金来源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而缴纳的保险费。国家对商业保险公司不给予任何补贴。

五是保障水平不同。工伤保险待遇是在劳动者为社会进了劳动义务发生工伤以后发放的,它的保障水平是根据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政府单方面确定,是一种基本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金额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并写在保险合同里,保障水平的高低就看投保人的投保金额的多少。

六是管理体制不同。工伤保险是由国家授权的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是由金融系统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可见,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案例分析_保险知识


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这里意外事故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意外发生的,即被保险人未预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

(2)外来原因造成的,即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

(3)突然发生的,即事故的原因与伤害的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关系,并在瞬间造成伤害,来不及预防。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但有些国家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归类于非寿险,这是因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限、费率计算和责任准备金提存等方面与财产有相似之处。

除了以下的免赔责任,其它情况都在承保范围内:

1、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杀或自伤

2、您或身故保险金收益人故意造成的

3、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

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

5、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

6、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8、怀孕、流产或分娩

9、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

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意外伤害险案例分析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是次健康体。

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案情分析首先,就“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结合本案,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

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接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意外伤害是否含意外致死


23岁的小李,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一辆货车撞倒身亡。年迈的父母顿时陷入老年失子的悲痛中。小李生前投保意外保险的保险公司得知此消息后,立即办理了小李的意外身故理赔,给付小李父母50万元赔偿,让小李对父母的孝敬之心得到延续。

世上最伤痛的事,莫过于白发人送黑发人。年轻的小李不幸早逝,留给父母无限的悲痛,小李虽然不在了,但他对父母的孝心与照顾却通过保险得以实现。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伤害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意外伤害保险只对由于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的事件造成的死亡、伤残进行赔付。为了让大家更深刻的了解意外伤害保险,接下来,小编带大家看一个案例。

王小川(化名)是某中学初中学生。在学期间,保险公司通过王小川所在学校向全体学生销售了意外伤害保险等多个保险产品,王小川参保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2万元。然而,王小川因意外事故而身亡,其父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遇到了麻烦。

保险公司方面提出,王小川意外身故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所以拒绝赔付。但王小川的父亲认为,购买保险时,作为孩子的家长除收到保险单外,保险公司未履行任何告知和免责提示义务。此外,孩子身亡并非不可抗力造成,那么“意外伤害险”为什么不予理赔呢?王小川的父亲向仲裁委员会咨询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案例解析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保险合同中仅在第一条约定了保险责任是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致身体残疾是根据残疾等级承担保险责任,并未明确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身故的情形下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关于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是否承担责任,保险人也未予说明或者做出特别解释。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残疾、身故,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根据上述规定,意外身故应当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意外伤害”解读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旅行社必须买的险种,主要是针对旅行期间,投保人因为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烧伤或者不同程度的残疾给予一定赔偿。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关于“意外伤害”是如何认定的呢?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规定,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事故必须是外来的、突发的、意外的、非疾病的因素所导致的身体伤害。所谓外来的,是指伤害原因为被保险人自身之外的因素,如机械性的碰撞以及咬伤、烫伤、烧伤、冻伤、电击、光辐射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损伤或酸、碱、煤气等因素所致的化学性损伤;所谓突发的,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袭击所形成的伤害,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车、天空坠落物体的碰撞等引起的伤害、死亡,是突发的、瞬间完成的;所谓非疾病的,是指损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本身的疾病引起的;所谓非本意的,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伤害等等。具备这些条件才可以认定为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畴内。

小贴士:投保时,一定要看清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交保费前一定要求保险代理人出具完整保险合同并亲自阅读,对免责范围、承保事项及理赔等条款应充分了解清楚。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相关链接太平洋旅游意外伤害险条款关于保险金申请的规定

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一)保险单正本;(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三)交通、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四)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须提供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及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五)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及自然灾害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六)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残疾或烧(烫)伤,须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或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鉴定书;(七)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须提供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必要病理检查、化验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诊断报告的诊断证明书、病历、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原始发票等;(八)意外伤害补充保障相关费用单据原件;(九)投保人、受益人应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如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知识,意外伤害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不可预料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到严重创伤的客观事实。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其特点一般是交费少,保障高。

其保障内容有:

一、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残疾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四、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一般的传统保险和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连保险,也都提供以死亡或残疾为给付的人生意外保障。

怎样选择人身意外伤害险


给自己或给家人购买意外伤害险不仅仅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家人的关爱。人人都有必要购买意外险,而出差较多、外出旅游较多、自架车较多等这类消费者购买意外险的重要性由为突出。意外是无处不在的,人人都需要意外险,在投保了综合意外险之后,如经常驾车出行的人,一定要为自己投保充足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经常出差的人士,还应该投保一份交通工具综合意外险,能够额外增加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公共汽车及出租车的保障。近年来,我国接连不断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地震、泥石流、烟花厂爆炸、毒气泄漏……除了让人感叹世事无常和为这些无辜逝去的生命感到痛心和惋惜外,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为自己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最大程度减少灾害事故给自己和家庭带来的伤害。

怎样选择人身意外伤害险

人身意外险包含很多方面的险种。从标的来看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为一般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另一种是针对性的某项特定人身意外险。前者是指不管因为什么原因发生的意外,都可以获得一定赔偿的险种,比如人身意外伤害险;后者则是有明确的目的性,比如短期的、专门针对出门旅游的人群购买的“旅游意外伤害险”或专门为公共交通安全提供一定保障的“公共交通意外险”。针对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人身意外险险种供选择。

据保险界相关人士介绍,一般情况下,年龄在20岁至35岁的人群建议购买比较大众化的人身意外保险,比如人身意外健康险,此险种适合事业刚刚起步、有多种消费需要、没有更多财富可以用于保险支出的年轻人。只需一年投入两三百元,就能获得比较高的赔偿金额。

35岁至60岁的人群,由于有了经济能力,再加上可能各方面需求有所增加,所以在购买意外保险时,可以考虑有更多增值服务的险种或成为一些保险公司的VIP客户,以获得更好更全面的服务。

而像“公共交通意外险”这样的险种就适合于经常出差的商务人士和爱好旅游的白领阶层。这类人群经常与汽车、飞机、火车或轮船为伍,很需要一份针对于“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安全保障,以应对突发事故。

现在很多保险公司以组合险的形式来整合人身意外保险。因为人身意外伤害险其实是比较实用的险种,所以现在的保险公司都会为客户配备一些附加险种。例如将所有涉及到人身意外的险种捏合到一块,成为“人身意外保险大礼盒”;或者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常规险种组合成保险套餐,让客户根据自身不同的需求进行选择。

选择险种时需注意的问题

有关人士指出,在选择险种时,除了要根据自己的年龄、财富累积程度、具体需求来选择险种和考虑险种背后的增值服务外,在购买时也不能将保费和保额单纯地画上等号,还需要具体了解险种是否物有所值。

此外,在购买意外险时,不要只盯着价格看,而是要看清楚产品的具体条款,例如只保障意外伤害还是包括了意外医疗等附加险种,如果选择了附加险种还要注意保费是否合理,建议大家考虑清楚之后再选择购买。

总之,有责任感的人都需要意外险的,对于家庭责任重大而且意外风险较大的人士,更应该在购买了普通意外险后,还要根据自己的工作生活特性,再增加一些特殊的意外险保障。

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它的特点是交费少,保障高。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规定,因外来因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突发的,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意外发生的,如飞机坠毁等;非疾病的,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身体受到伤害,且伤害事实成立的,均在意外险保障范围内。

最后,提醒大家在选择意外险时,不妨货比三家。在购买时应根据自己的年龄、职业、收入水平等具体状况去选择保障额度高、保障内容相对齐全、保险责任限制少的险种。

如何选择儿童人身意外伤害险


每一位父母亲都希望自己的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平平安安、健康快乐。但是,突发性的意外事故灾难有时会危及孩子幼小的生命;有时也会导致孩子终身残疾,影响孩子的正常成长和基本生活。

儿童意外伤害险有什么特点

儿童意外伤害险承保对象是18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该类保险可以积极防范儿童成长过程中由于外部突发的意外事故而产生的风险。儿童意外伤害险一般限投1份,并且不同的产品承保年龄不同,因此在投保过程中需注意相关的限制条件。

购买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原因

为什么要购买儿童意外伤害险呢?意外伤害已成为0-14岁儿童的“第一杀手”。一旦受伤严重,产生的医疗费用会给家庭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处于成长阶段的孩子,一般来说自我保护意识还不强,拥有一份儿童意外伤害险可以分担将来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的支出。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儿童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确定的。

除了意外身故,儿童意外伤害险还涉及残废保险金、意外医疗。据他介绍,因少儿身故对家庭造成的经济负担其实并不很大,主要是精神上的痛苦,所以在身故保额方面设有上限,但儿童意外险中的残废保险金的给付远高于身故赔付,因为少儿残废给家长造成的负担更大,而且意外伤残的赔付保险金是可以累加的。至于意外医疗,是保额相加,实付实交。比如,学校购买的商业保险保额是5000元,家长为孩子购买的商业保险保额是1万元,一旦发生医疗费为1万元,则只能赔付1万元,但如果发生医疗费为两万元,则可赔付1.5万元。

购买儿童意外伤害险是否越多越好

投保儿童意外伤害险,是不是多买几份,出了事就能多赔点呢?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按照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儿童意外险产品中的身故保险金存在最高限额,国内绝大部分城市为5万元,只有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最高为10万元。就是说,即使某位儿童投保多份意外险,不幸身故,最多只能赔5万元。因此,为未成年人购买多份意外险,未必划算。

不同年龄阶段儿童非致命伤害的因素

1.婴儿主要为跌(坠)落、烧(烫)伤或切割伤;

2.学龄前儿童主要为碰撞、切割伤、

3.学龄前儿童跌(坠)落,骑车、溜冰、与体育活动有关的创伤及机动车交通事故逐渐增多。

我们在保证宝宝安全健康的同时,有必要为宝宝购买一份合适的儿童意外险,帮助家庭解决因儿童意外而导致的伤害,减轻家庭负担,转移家庭风险。更为宝宝打造一份安全的“护身符”

投保儿童意外伤害险时的注意事项了解保障范围

家长在为孩子购买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时要看清保障范围,除了友邦的意外可以报销100元的自费药之外,其他各家公司都不能报销自费药。比如被狗咬了打狂犬疫苗,那友邦的儿童意外时可以报销进口疫苗的,其他各家公司是不能报销的。意外医药费一般都有免赔额,所以一定是在免赔额之上才能按比例报销。有的有疾病住院保障,有的没有。所以家长在投保前一定要根据自己宝宝的现有保障情况,弄清楚需要保障范围,选择合适的意外险产品。

了解投保程序

上面所列举的除了美国友邦保险的是需要填写保险公司的正式投保单之外,其他的儿童意外险都是卡单产品。也就是父母可以在购买意外险卡单之后自己打电话或者在保险公司网站自己开通,然后打印电子版投保单和保险合同,自己保存。另外一般合资保险公司的儿童意外险都是以投保单形式出现,可以找保险代理人具体咨询购买。

了解理赔流程和所需资料

一般来讲,意外的急诊没有医院的限制。如果是住院,一般都要求是二级以上医院。理赔所需资料包括合同原件或者意外卡的复印件、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门急诊病历本、费用清单、住院的还要有出院小结等资料。

了解身故保额

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少儿身故最高保额为10万元。在为孩子选择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时,应当注意身故保额的限制,不要盲目地以为多投保多保障。

注意产品组合

有了意外保障,建议还可以给宝宝一份重大疾病的保障。一般来讲儿童的重大疾病保险的费率都很低,一年200元左右就可以有10万的大病保障,大多数公司都可以单独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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